2024年1月24日发(作者:金旅客车)
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北京秘书处
专家组裁决
案件编号:CN-1400804
投 诉 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bei jing hua yi heng tai ke ji you xian gong si xiao shou fen gong si
争议域名:
注 册 商:35 TECHNOLOGY CO., LTD
1、案件程序
2014年8月21日,投诉人根据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施行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以下简称《政策》)、《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DNDRC)施行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补充规则》(以下简称《补充规则》),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以下简称?中心北京秘书处?)提交了投诉书,选择由一人专家组进行审理。
2014年8月26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向投诉人传送通知,确认收到投诉书。同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向ICANN和域名注册商35 TECHNOLOGY CO., LTD发出注册信息确认函,要求其确认注册信息。注册商于当日回复确认了相关注册信息。
2014年9月29日,中心北京秘书处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投诉书确认及送达通知书,确认投诉书已经审查合格并送达被投诉人,本案程序于2014年9月29日正式开始。同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向被投诉人传送投诉通知,告知被投诉人被投诉的事实,并说明中心北京秘书处已按《规则》和《补充规则》的规定,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被投诉人传送了投诉书及附件。中心北京秘书处并于同日以电子邮件向ICANN及争议域名的注册商传送程序开始通知。
被投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2014年10月22日,中心北京秘书- 1 -
处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传送缺席审理通知。
2014年10月27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向李勇先生发出列为候选专家通知,请其确认是否接受指定,作为本案专家审理案件,并在当事人间保持独立公正。次日,候选专家回复中心北京秘书处,同意接受指定,并保证案件审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014年10月31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向双方当事人及上述专家传送专家指定通知,指定李勇先生为本案独任专家,成立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同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将案件移交专家组。
根据《规则》第6(f)条和第15(b)条,专家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4日内即2014年11月14日前(含11月14日)就本案争议作出裁决。
2、基本事实
投诉人:
本案投诉人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地址为英国CV3 4LF 考文垂市惠特利区阿比大道。投诉人在本案中的授权代理人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投诉人提供了证据证明投诉人在相关商品或服务类别对如下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序类号 别
注册号 商标 注册日期 核定使用商品
陆地机动车辆;汽车车身;车轮罩;车身构架;陆地车辆引擎;车辆内装饰品;方向盘;车辆用仪表盘(不包括仪表);陆地车辆用车座;车辆用挡泥板;陆地车辆安全装置
陆地机动车辆及其部件和配件
机动车辆及其部件和配件的修理;维护;修复;重制和保养
机动车辆及其部件和配件的修理;维护;修复;重制和保养
陆地机动车辆;陆地、空中、水上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器;汽车车身;车轮;车轮;车轮;车轮罩;车身构架;陆地车辆引擎;车辆内装饰品;方向盘;车辆用仪表盘(不包括仪表);陆地车辆用车座;车辆用挡泥板;摩托车;1 12 4309460 LAND ROVER 2007年5月28日
2
3
4
12
37
37
808460
799916
799926
LAND ROVER
1996年1月21日
1995年12月14日
1995年12月14日
5 12 3514202 路虎 200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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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37 3517067 路虎 2005年4月28日
自行车;绳缆运输装置和设备;婴儿车;公共汽车;飞机;船
车辆维修和保养;修复磨损或部分损坏的发动机;轮胎翻新;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维修;飞机的保养和修理;喷漆服务;车辆维修和保养信息;车辆服务站信息;汽车轮胎维修服务信息;车辆加油服务信息;车辆清洗服务信息;车辆上光服务信息;车辆防锈处理服务信息;路边故障车辆紧急维修服务;供暖设备的安装与修理;机械安装;造船;轮胎硫化处理(修理)
被投诉人:
本案被投诉人为bei jing hua yi heng tai ke ji you xian gong si
xiao shou fen gong si。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提供的被投诉人的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王四营村南8排2号。
被投诉人于2013年1月14日日通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35 TECHNOLOGY
CO., LTD注册了本案争议域名??。
3、当事人主张
投诉人:
(1)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混淆性近似,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
投诉人名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原名:美洲虎车辆有限公司,2012年12月28日更名)。投诉人是一家具有悠久历史的英国最大的汽车制造商。?LAND ROVER?,中文翻译为?路虎?,是投诉人旗下的世界知名汽车品牌。早在1947年10月11日,投诉人前身就在英国申请注册了第UK号?LAND ROVER?商标,并于1948年生产了世界上第一辆?LAND ROVER?品牌的汽车。此后,投诉人陆续在世界上的主要国家和地区注册?LAND
ROVER?商标。早于1995年3月22日,投诉人就建立全球网站,销售和宣传?LAND ROVER?品牌产品。在中国,投诉人于1995年12月14日就获准注册了第799916号和第799926号?LAND ROVER?商标,于1996年1月21日和第2007年5月28日分别注册了第808460号和第4309460号?LAND ROVER?商标,并于2004年10月14日和2005年4- 3 -
月28日分别注册了第3514202号和第3517067号?路虎?商标。截至目前,投诉人的?LAND ROVER?/?路虎?品牌的产品销售区域遍及中国各大城市,中国已经成为投诉人?LAND ROVER?品牌汽车全球最重要的市场之一。为了宣传和推广?LAND ROVER?/?路虎?商标,投诉人投入了大量资金。经过投诉人对?LAND ROVER?/?路虎?商标的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LAND
ROVER?/?路虎?商标已经在市场上及相关公众间建立起了极高的知名度。
争议域名??,由主要识别部分?bjhyhtlandrover?以及域名后缀?.com?组成。域名后缀部分属于域名争议的次要部分,不会改变域名的显著特称,不能改变其与投诉人商标的近似性。争议域名主要识别部分?bjhyhtlandrover?由?bjhyht?和?landrover?组成。其中,?bjhyht?本身不具有特定含义,但可以理解为是争议域名注册人bei jing hua yi heng tai ke ji you xian gong si
xiao shou fen gong si的名称中的?bei jing hua yi heng tai?的首字母组合。而争议域名主要识别部分中的?landrover?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LAND ROVER?完全相同。鉴于投诉人的?LAND ROVER?商标在汽车、汽车配件商品上和汽车维修、保养等服务上所享有的极高知名度,被投诉人将?bjhyht?和?landrover?一起使用注册为争议域名,完全有可能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投诉人与投诉人的?LAND ROVER?品牌存在关联,或者得到投诉人的授权销售?LAND ROVER?品牌的商品和提供相应汽车维修、保养服务,进而发生混淆。而且,争议域名的主要识别部分也完全包含投诉人于1995年注册的域名中的?landrover?文字,被投诉人在?landrover?之前冠以其名称汉语拼音首字母组合,完全有可能使相关公众或网路用户认为被投诉人网站是投诉人在中国的授权经销商建立的,从而产生混淆。
(2)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的主体识别部分?bjhyhtlandrover?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
首先,被投诉人名称为?bei jing hua yi heng tai ke ji you xian
gong si xiao shou fen gong si?,其对?bjhyhtlandrover?不享有名称权。其次,根据投诉人在中国商标局官方网站的查询可知,被投诉人对- 4 -
bjhyhtlandrover?不享有任何商标权利。再次,?LAND ROVER?是投诉人的注册商标。投诉人从未许可或授权被投诉人使用?LAND ROVER?商标。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也没有诸如委托、合作等任何关关系。综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主体识别部分?bjhyhtlandrover?不享有任何民事权益,且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也没有经过投诉人的任何授权,注册后亦未得到投诉人的认可,故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
(3)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被投诉人在www. 网站上主要宣传和销售?LAND
ROVER?/ ?路虎?品牌的汽车配件商品并提供相应汽车维修和保养服务。然而,?LAND ROVER?是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其被投诉人注册在了与汽车相关的商品和服务类别上。被投诉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投诉人的?LAND
ROVER?商标在汽车配件产品和汽车维修、保养服务上,已经侵犯了投诉人的注册商标权。在中国的知名网络搜索引擎百度上,搜索关键词?路虎专卖?、?路虎?时,被投诉人就会显示在搜索结果的页面当中,使人误认为其是投诉人的授权经销商。可见,被投诉人与投诉人处于同一行业,考虑到投诉人?LAND ROVER?/ ?路虎?品牌的知名度,被投诉人完全有理由知晓投诉人的?LAND ROVER?/ ?路虎?品牌。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缺乏合理解释,其显然是想利用投诉人?LAND ROVER?/ ?路虎?品牌的知名度,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且,被投诉人在其www. 网站上声称其提供的是?路虎捷豹原厂配件、快修保养、纯正品质、优质服务?。然而,被投诉人并非是投诉人的授权经销商,投诉人从未授权被投诉人销售带有?LAND ROVER?/ ?路虎?品牌的汽车配件商品并提供相关汽车维修保养服务。被投诉人显然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情形。此外,投诉人曾前往被投诉人在北京开设的实体店购买被投诉人提供的?LAND
ROVER?品牌雨刷器和空气过滤器等商品。投诉人发现,被投诉人销售的上述商品价格远低于同样商品?LAND ROVER?品牌正品的销售价格,因此被投诉人销售给投诉人的商品可视为假冒商品。由此可见,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显然是为了其商业利益,意图使广大消费者及网路用户误认为被投诉人与投诉人存在某种商业关系,通过争议域名搭乘投诉人商标和- 5 -
商号知名度的便车,以获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综上,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已经构成《政策》第4条(b)(iii)及(iv)款的恶意情形,即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破坏投诉人的正常业务;或/及是通过故意制造与投诉人所持有的 ?LAND ROVER?/ ?路虎?商标的混淆,以诱使互联网络用户访问争议网站或者其他链机地址,并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根据《政策》、《规则》以及《补充规则》的规定,投诉人请求本案专家组裁决本案争议域名应转移给投诉人。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答辩意见。
4、专家意见
根据被投诉人与注册商之间的注册协议,被投诉人同意受《政策》的约束。《政策》适用于本项争议解决程序。
《政策》第4条规定了强制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根据第4(a)条的规定,投诉人必须证明以下三个条件均已满足其投诉才可以得到支持:
(i) 被投诉人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且
(ii) 被投诉人对该域名并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且
(iii) 被投诉人对该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关于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提供了证据以证明投诉人自1995年12月14日起在中国陆续就LAND ROVER和?路虎?在多个类别取得了注册商标的权利。专家组核查了投诉人提交的相应证据,确认投诉人对于上述商标在中国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专家组确认,投诉人获得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日期早于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时间。
本案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是由字母?bjhyht?与字母?landrover?组- 6 -
合而成。本案以下事实清楚: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完整地包含了投诉人的注册商标文字?LAND ROVER?。关于争议域名中完整地包含了投诉人享有商标权利的商标文字这一问题,已经存在多个在先的适用《政策》的案例。本案专家组认同并在本案中采纳在先案例所建立的原则:如果争议域名中完整地包含了投诉人的注册商标文字,则在《政策》的意义上可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参见Oki Data Americas, Inc. v. ASD
Inc.,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和调解中心案件编号 D2001-0903 和 CSC
Holdings, Inc. v. Elbridge Gagne,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和调解中心案件编号 D2003-0273。。
此外,专家组认为域名中的?.com?仅属于域名命名系统中的特定标识,对于判断域名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是否混淆性相似不具有意义,专家组对其不予考虑。
综上,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人的投诉满足《政策》第4(a)(i)条规定的条件。
关于被投诉人权利或合法利益
在本案中被投诉人没有提交答辩书,尽管如此,专家组仍有责任对于本案中的事实问题和当事人的主张是否成立进行审理并作出判断。参见Volvo Trademark Holding AB v. Auto Shivuk,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和调解中心案件编号 D2005-0447。
投诉人提出,投诉人对?bjhyhtlandrover?不享有名称权,也不享有商标权,投诉人也没有对被投诉人授权使用投诉人的商标,因而被投诉人对于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专家组在此处要解决的问题是,根据本案中的事实和《政策》的相关规定,判断被投诉人是否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政策》第4(c)条规定了若干种条件,如果得到满足,则可以使得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上述条件中的第(i)项是:在被投诉人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使用争议域名善意的提供商品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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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在本案程序开始之前,被投诉人显然已经使用争议域名在其网站和相应的实体门店开展了汽车配件销售和汽车维修服务的业务,因此专家组此处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被投诉人使用本案争议域名销售投诉人的(或声称是投诉人的)汽车零配件并提供相应维护服务,被投诉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政策》第4(c)(i)所称的?善意的提供商品或服务?,从而使得被投诉人对于争议域名具有了权利或合法利益。
对于如何判断?善意的提供商品或服务?,《政策》并没有给出具体标准,在审理实践中,在先的《政策》案例的专家组们所广泛认同并采纳的判断标准是?Oki标准?。参见
Oki Data Americas, Inc. v. ASD, Inc.,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和调解中心案件编号 D2001-0903。根据该标准,在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的情况下,被投诉人的行为属于?善意的提供商品或服务?:
1、被投诉人正在实际地提供商品或服务;
2、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的网站仅销售投诉人的商品;
3、网站披露了其与注册商标权利人之间的关系;
4、被投诉人不能囤积所有域名从而剥夺商标权利人注册自己域名的权利。
本案专家组认同并采纳上述?Oki标准?,根据该标准并依据本案材料专家组作出以下分析:
关于条件1,根据本案中的争议域名网页截图证据,专家组可以确认,被投诉人在网站上展示了其经销的各种汽车配件、提供了购买支付方式和商品交货及退货方式、显示了门店地址和销售场所照片等等,上述网页截图内容可证明被投诉人正在实际地使用本案争议域名提供商品或服务。本案争议域名并非是被投诉人?消极持有?的域名,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属于实际运营的网站,不是虚假的或仅仅是形式上的网站。投诉人并无否认被投诉人具有上述的使用域名的行为,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明确表示: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网站上宣传和销售投诉人的LAND ROVER 和?路虎?品牌的汽车配件商品并提供相应汽车维修和保养服务。根据以上分析,专家组- 8 -
认为条件1已经得到满足。
关于条件2,根据本案中的争议域名网页截图证据,专家组可以确认,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网站上销售的都是声称为投诉人的品牌商品,包括?神行者?、?发现?、?揽胜?等品牌商品。从现有证据看,被投诉人没有在争议域名网站上销售投诉人的竞争对手厂家的汽车零配件商品,没有利用投诉人的商标的知名度将互联网用户引导至其它竞争对手厂家的商品或者网页链接点从而获取不当利益。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为了取证曾经派人到被投诉人的实体门店购买了商品,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销售的上述商品价格远低于同样商品‘LAND ROVER’品牌正品的销售价格,因此被投诉人销售给投诉人的商品可视为假冒商品。?然而专家组需要指出的是,《政策》案件的争议解决程序不同于司法解决程序,在《政策》案件争议解决程序中专家组仅根据双方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不开庭审理,在有限时间内,有效率地作出专家判断和裁决。本案专家组根据目前书面材料,在未经当庭证据开示并详加审核的情况下,无法确认被投诉人所销售的商品是假冒商品。被投诉人销售的产品有可能如投诉人所称是假冒商品,但是也有可能是正品。在目前情况下专家组对于投诉人的关于被投诉人销售?假冒商品?的主张无法支持。当然,专家组的判断和裁决并不排除当事人依法寻求其它救济措施,其中包括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等措施。根据以上分析,专家组认为条件2已经得到满足。
关于条件3,根据本案中的争议域名网页截图证据,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网站上明确表示:被投诉人是?一家主营路虎LANDROVER、捷豹JAGUAR等高档汽车零配件的经销商?,提供?原厂配件销售及快修保养一站式服务?。被投诉人在网站显要位置表明了公司名称:?北京华仪恒泰科技有限公司?和? Beijing Hua Yi hengtai tech co.,LTD ?。网站还在?简介?内容中介绍了被投诉人的历史和现状(前身隶属中汽南方集团,2011年中汽南方被收购后,正式独立,陆续成立西安分公司、武汉分公司等)。从现有证据分析,被投诉人在网站上给出的自身信息既具体又明确,网上用户不应当会产生被投诉人与投诉人之间的身份混淆,因而条件3可以得到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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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条件4,本案中无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具有囤积大量域名从而剥夺投诉人利用自己的商标文字正常注册自己域名的权利的行为,因而条件4也可以得到满足。
专家组注意到,?Oki?案件中的被投诉人是授权经销商,而本案中被投诉人不是投诉人的授权经销商。关于?Oki?标准是否适用于非授权经销商的问题,本案专家组认同并在本案中采纳在先案例专家组的意见:?Oki?标准同样适用于被投诉人是非授权经销商的案件。参见Volvo Trademark
Holding AB v. Auto Shivuk,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和调解中心案件编号
D2005-0447(上述案件与本案类似,被投诉人没有答辩,该案专家组查明,被投诉人未经沃尔沃公司授权,在争议域名的网站上销售沃尔沃公司的汽车零配件。因为被投诉人的行为满足?Oki?标准,故被认定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及合法利益?。该案专家组明确表示:?专家组同意‘Oki’标准,同时,专家组认为该标准同样适用于被投诉人未得到投诉人授权而进行销售的情况,以及投诉人与被投诉人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
此外,还有在先《政策》案例表明,如果被投诉人使用域名实际上提供了汽车零部件服务,被投诉人没有在争议域名的网站上有意使公众产生被投诉人与投诉人之间的混淆,在没有被投诉人具有非法目的的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专家组不能得出被投诉人对于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利益的结论。参见EAuto, L.L.C. v. EAuto Parts,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和调解中心案件编号 D2000-0096。本案专家组也认同并在本案中采纳上述意见。
综上,专家组认为,根据目前本案中的材料,被投诉人的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属于?善意的提供商品或服务?,投诉人提出的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的主张和理由不能成立,本案投诉不能满足《政策》第4(a)(ii)条规定的条件。
关于恶意
由于本案投诉不能满足《政策》第4(a)(ii)条规定的条件,而投诉获得支持必须以《政策》第4(a)条全部三个条件满足为前提,专家组认为已经没有必要对于《政策》第4(a)(iii)被投诉人是否恶意注册和- 10 -
使用本案争议域名作出分析判断。
5、裁决
综上所述,专家组认为,本案投诉不能同时符合《政策》第4(a)条规定的三个条件,即?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混淆性地近似?,?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以及?被投诉人出于恶意注册并使用争议域名?。专家组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独任专家:
201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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