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6日发(作者:高尔夫价格最便宜多少)
二手车合同新消法55条
典型案例:2017年11月8日,范先生以152000元价格向某二手车经销商购买奥迪A3汽车一台。车辆出售合同第三条末尾有经销商员工手写文字“右前方有事故,已告知客户”。该合同一式三份,合同约定由出卖人持一份,买受人持两份,然而三份合同实际均由经销商持有。2020年,范先生发现该车在其购买前有三次事故维修记录,保险公司也有三份定损报告,出险时间在2015年及2016年。其中,第一次维修更换了前叶子板下固定架;第二次维修更换了发动机罩、前挡风玻璃、前大灯等31个配件;第三次维修更换了前大灯、前雾灯等8个配件。但经销商在网络平台车辆描述一栏中载明,该车整体很新,四万公里内的汽车状况基本和新车无差异;在经营场所的广告中也宣称其二手车认证标准包括无重大事故损伤,无重大改装,维修保养记录真实可靠等。范先生多次和经销商协商维权未果,于是以消费欺诈为由将其诉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要求返还购车款,并增加赔偿购车款152000元的三倍456000元。经审理,虎丘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决撤销涉案车辆出售合同,范先生退还车辆,经销商除返还扣除车辆使用费后的购车款58250元之外,还要增加赔偿范先生购车款152000元的三倍456000元。经销商不服该判决,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解析:首先,作为专业的二手车销售商,涉案公司对于车辆负有核查并向消费者如实告知相关情况的义务,然而该公司在店面商业广告中宣称,其汽车认证标准包括无重大事故损伤、无重大改装等,但涉案车辆存在三次维修记录,其中第二次维修共更换了31个配件,属于重大的维修事项,与广告宣传内容不符。
其次,该公司辩称汽车出售合同上已注明“右前方有事故,已告知客户”内容,但范先生并未实际拿到该份合同,该公司也无法证实系签订合同时当场书写并明确告知范先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上述案例中,销售商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隐瞒了足以影响消费者是否购买的重要事实,有违诚信原则,且在商业广告中作出了不实的二手车认证标准承诺,发布虚假信息误导了消费者,其行为构成消费欺诈;范先生依据该规定,要求二手车销售商承担退款以及惩罚性三倍价款赔偿的责任,于法有据。
综上,法院以二手车销售商构成消费欺诈判决其“退一赔三”,既惩罚了不诚信的欺诈行为,彰显了法律权威,也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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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消费者,经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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