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4日发(作者:奇瑞艾瑞泽gx冠军版)

李超与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16

【案件字号】(2021)沪01民终219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琳敏陆宇鹰王征

【审理法官】刘琳敏陆宇鹰王征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超;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当事人】李超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李超

【当事人-公司】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陈志群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陈立家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云治北京市金杜

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田晴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志群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陈立家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云治北京市金杜律

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田晴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代理律师】陈志群陈立家云治田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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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超

【被告】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根据上诉人一审的诉请及所依据的理由及二审庭审中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本案的请求权基础为基于侵权的损害赔偿,故本案的案由应为侵权责任纠纷。上诉人与被上

诉人特斯拉公司就涉案车辆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上诉人与特斯拉公司签订了购车合同,并已

履行完毕。

【权责关键词】欺诈代理合同侵权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特斯拉公司就涉案车辆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上诉

人与特斯拉公司签订了购车合同,并已履行完毕。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交易过程中,特斯拉

公司正处于多次申报均被退回的阶段,下一轮申报何时开展、涉案车型能否通过及何时能通

过均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并非被上诉人能够控制的范畴;且购置税金额占总购车费用不足

10%,是否免除仅是影响上诉人购买涉案车辆的因素之一,不足以影响上诉人作出购车决定的

时间。因此,从购置税申报的不确定性结果以及购置税免除与否对上诉人购车的影响程度分

析,购置税申报具体进展的信息不应作为被上诉人知情权的范围,被上诉人工作人员未能主

动向上诉人披露,不构成侵害上诉人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综上所述,上诉人李超的上诉

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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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案件受理费1739元,由上诉人李超负担。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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