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5日发(作者:福特蒙迪欧怎么样值得买吗)
个人二手车买卖纠纷判决案例
2019年1月4日,王某至a某公司购买二手车,a某公司遂联系胡某某,让胡某某将名下的奥迪A6L车辆出售给原告,并向王某承诺该车无重大事故、无水泡、无火烧等情况。后王某与啊某公司及胡某某签订《车辆买卖合同》。
一、案件经过
案件审理过程中,胡某某认为自己是个人,不是经营者,不能适用消法三倍赔偿。因此,律师依据法院调查令前往车管所查询,查询结果为胡某某名下有69个车辆登记信息,结合胡某某是某二手车经纪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胡某某应当为消法规定的经营者,适用三倍赔偿。
二、法院审理结果
1、胡某某在本案中应认定为二手车经营者。
2、胡某某存在未如实告知情形。
3、胡某某的未告知情形属于欺诈。
其次,胡某某在与王某签订合同时,仅告知发生过事故,事故与重大事故的性质完全不同,消费者对此认知也明显不一,本院认为,即便胡某某告知了涉案车辆右前方存在事故,但因胡某某隐瞒了涉案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胡某某的上述行为误导了王某,是导致王某未对车辆进行检测并与之签订合同的直接原因。因此,本院认为,胡某某对车况的未告知构成欺诈。
当然,若涉案车辆仅存在一般事故,则因胡某某与王某在签订合同时告知了王某涉案车辆的右前方有事故,要求王某对车辆进行检测而王某未对车辆进行检测,仅根据朋友的目测相信了车辆的车况,则系王某自己的过失早造成,胡某某的行为仅属于未如实告知而非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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