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9日发(作者:雪佛兰malibu报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原告:李华,*,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北京乐游环

球旅行社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刘连栋,*,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丰台看守

所干警,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长华,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帆,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华与被告刘连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

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华,被告刘连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长华到庭参加诉

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牌号为京

×大众途昂轿车财产损失费35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代为

缴纳违章罚款1200元;3.判令车牌号为京×大众途昂轿车交通违

章罚款1200元及扣分9分由被告处理;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

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8年8月21日

登记结婚,2019年3月25日,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

婚时双方就财产分割及子*抚养问题进行了约定。其中约定:婚后

一辆途昂380轿车(京×)归*方所有,该车辆贷款由*方偿还。

离婚后,被告并没有将上述车辆交付给原告,该车辆仍由被告使

用,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向原告交付该车辆,但未果。后原告起诉

至丰台法院要求被告交付该车辆,2021年9月23日,丰台区人民

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将上述车辆交付给原

告。2022年2月17日,通过丰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告将该

车辆交付给原告。原告发现在离婚后、车辆交付之前,被告驾驶

该车辆有多次违章记录,驾驶证应扣分9分,罚款1200元,且在

上述期间,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更换左前门、左后门等,

使该车辆贬值,给原告造成了较大损失。因此,被告应当赔偿原

告该车辆损失,立即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违章扣分手续,并赔偿原

告李华代为缴纳违章罚款1200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

诉讼。

刘连栋辩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本案涉及的

车辆于2021年9月23日经丰台法院判定将该车辆归原告所有,

车辆出保险时间为2020年3月20日,在此期间车辆一直归被告

使用,在该期间法院还未判定该车辆归原告所有,车辆出资款、

首付款、车贷均由被告承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不是被告故意所

为,保险公司也进行了赔付。2.诉讼请求第2、3项不属于法院处

理范围,若法院认为应该返还,我方同意返还2021年9月23日

以后原告代缴的罚款。3.车辆的违章和罚款原告已经罚完了,被

告也无法再去罚款和扣分,故不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

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

佐证。对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李华与刘连栋原系夫妻关

系,于1998年8月21日登记结婚,于2019年3月25日协议离

婚。2019年3月25日的离婚协议书载明:一、子*抚养:姓名刘

欣业,*,该子*已成年,该子*学费由*方独自承担。二、婚后共

同财产分割:1.婚后位于丰台区×村的11亩地租及占地所得赔偿

离婚后*方和儿子刘欣业各占一半。2.位于房山区×村的宅基地,

建筑面积300平方米,系*方父亲所留遗产,经协商离婚后*方法

定继承的份额归儿子刘欣业所有。3.*方名下的小客车指标(京

×)离婚后自愿过户给*方。4.*方承诺一次性支付*方500000元

(伍拾万元整)。5.位于丰台区卢沟桥城内南后街×号的一处150

平方米的平房,该房屋即将拆迁,*方自愿放弃该处房产所有拆迁

回迁房面积及补偿款,*方应得份额归儿子刘欣业所有。6.婚后一

辆途昂380轿车(京×),归*方所有,该车辆贷款由*方偿还。

三、婚后债务处理:婚后无共同债权,除上述车辆贷款外,双方

无其他债务。我们自愿协议离婚,完全同意本协议的内容。

2021年2月,李华诉至本院要求:1.判令刘连栋给付我

500000元;2.判令刘连栋将车牌号为京×途昂轿车交付于我。

2021年9月23日,本院以***********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刘

连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李华500000元;二、刘连栋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李华名下车牌号为京×大众途昂轿

车交付给李华。刘连栋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12月27

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京02民终16000号民事

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2年1月7日,李华就上述判决内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

行,车牌号为京×途昂轿车于2022年2月17日交付给李华。

庭审中,双方确认在车辆交付给李华前车辆的贷款及保险均

由刘连栋支付。

庭审中,李华称涉案车辆在刘连栋占有使用期间曾发生交通

事故造成车辆贬值损失,且事故系刘连栋故意为之,刘连栋认可

发生交通事故,但不认可系故意为之,且主张车辆在李华起诉之

前一直由其占有使用,李华未提出过异议。

庭审中,李华主张于2022年2月21日代为缴纳了涉案车辆

违章罚款1200元,并提交了违法处理记录及账单记录,显示违章

记录为2021年4月10日罚款100元记3分、2021年4月14日罚

款100元记0分、2021年5月12日罚款200元记3分、2021年9

月30日罚款200元记0分、2021年12月24日罚款200元记3

分、2022年2月2日罚款200元记0分、2022年2月14日罚款

200元记0分。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

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侵害物权,造成权

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本案,根据已查事

实,李华与刘连栋虽然于2019年3月25日在离婚协议中对涉案

车辆的所有权达成一致意见确认归李华所有,但因离婚之后的车

辆贷款及保险均由刘连栋缴纳,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生效法律文书

确认车辆交付之前刘连栋对车辆的使用未征得李华同意,李华亦

未提交证据证明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系刘连栋故意为之,现李华要

求刘连栋赔偿车辆贬值损失35000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李华主张的代为缴纳的罚款1200元,依据上述事实,现有证

据可以证实其中代缴的违章罚款800元系刘连栋无权占有使用期

间产生,应系李华的实际损失,刘连栋应予赔偿,对该项诉求本

院部分予以支持。至于李华主张的要求刘连栋处理车辆其他违章

记录,缺乏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第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刘连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李华代缴的违章

罚款800元;

二、驳回李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元,由李华负担68元(已交纳),由刘连栋

负担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

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习文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琳

书 记 员 王 琪

更多推荐

车辆,被告,原告,本院,判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