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9日发(作者:雪佛兰malibu报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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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华,*,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北京乐游环
球旅行社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刘连栋,*,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丰台看守
所干警,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长华,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帆,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华与被告刘连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
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华,被告刘连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长华到庭参加诉
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牌号为京
×大众途昂轿车财产损失费35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代为
缴纳违章罚款1200元;3.判令车牌号为京×大众途昂轿车交通违
章罚款1200元及扣分9分由被告处理;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
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8年8月21日
登记结婚,2019年3月25日,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
婚时双方就财产分割及子*抚养问题进行了约定。其中约定:婚后
一辆途昂380轿车(京×)归*方所有,该车辆贷款由*方偿还。
离婚后,被告并没有将上述车辆交付给原告,该车辆仍由被告使
用,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向原告交付该车辆,但未果。后原告起诉
至丰台法院要求被告交付该车辆,2021年9月23日,丰台区人民
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将上述车辆交付给原
告。2022年2月17日,通过丰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告将该
车辆交付给原告。原告发现在离婚后、车辆交付之前,被告驾驶
该车辆有多次违章记录,驾驶证应扣分9分,罚款1200元,且在
上述期间,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更换左前门、左后门等,
使该车辆贬值,给原告造成了较大损失。因此,被告应当赔偿原
告该车辆损失,立即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违章扣分手续,并赔偿原
告李华代为缴纳违章罚款1200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
诉讼。
刘连栋辩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本案涉及的
车辆于2021年9月23日经丰台法院判定将该车辆归原告所有,
车辆出保险时间为2020年3月20日,在此期间车辆一直归被告
使用,在该期间法院还未判定该车辆归原告所有,车辆出资款、
首付款、车贷均由被告承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不是被告故意所
为,保险公司也进行了赔付。2.诉讼请求第2、3项不属于法院处
理范围,若法院认为应该返还,我方同意返还2021年9月23日
以后原告代缴的罚款。3.车辆的违章和罚款原告已经罚完了,被
告也无法再去罚款和扣分,故不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
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
佐证。对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李华与刘连栋原系夫妻关
系,于1998年8月21日登记结婚,于2019年3月25日协议离
婚。2019年3月25日的离婚协议书载明:一、子*抚养:姓名刘
欣业,*,该子*已成年,该子*学费由*方独自承担。二、婚后共
同财产分割:1.婚后位于丰台区×村的11亩地租及占地所得赔偿
离婚后*方和儿子刘欣业各占一半。2.位于房山区×村的宅基地,
建筑面积300平方米,系*方父亲所留遗产,经协商离婚后*方法
定继承的份额归儿子刘欣业所有。3.*方名下的小客车指标(京
×)离婚后自愿过户给*方。4.*方承诺一次性支付*方500000元
(伍拾万元整)。5.位于丰台区卢沟桥城内南后街×号的一处150
平方米的平房,该房屋即将拆迁,*方自愿放弃该处房产所有拆迁
回迁房面积及补偿款,*方应得份额归儿子刘欣业所有。6.婚后一
辆途昂380轿车(京×),归*方所有,该车辆贷款由*方偿还。
三、婚后债务处理:婚后无共同债权,除上述车辆贷款外,双方
无其他债务。我们自愿协议离婚,完全同意本协议的内容。
2021年2月,李华诉至本院要求:1.判令刘连栋给付我
500000元;2.判令刘连栋将车牌号为京×途昂轿车交付于我。
2021年9月23日,本院以***********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刘
连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李华500000元;二、刘连栋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李华名下车牌号为京×大众途昂轿
车交付给李华。刘连栋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12月27
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京02民终16000号民事
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2年1月7日,李华就上述判决内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
行,车牌号为京×途昂轿车于2022年2月17日交付给李华。
庭审中,双方确认在车辆交付给李华前车辆的贷款及保险均
由刘连栋支付。
庭审中,李华称涉案车辆在刘连栋占有使用期间曾发生交通
事故造成车辆贬值损失,且事故系刘连栋故意为之,刘连栋认可
发生交通事故,但不认可系故意为之,且主张车辆在李华起诉之
前一直由其占有使用,李华未提出过异议。
庭审中,李华主张于2022年2月21日代为缴纳了涉案车辆
违章罚款1200元,并提交了违法处理记录及账单记录,显示违章
记录为2021年4月10日罚款100元记3分、2021年4月14日罚
款100元记0分、2021年5月12日罚款200元记3分、2021年9
月30日罚款200元记0分、2021年12月24日罚款200元记3
分、2022年2月2日罚款200元记0分、2022年2月14日罚款
200元记0分。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
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侵害物权,造成权
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本案,根据已查事
实,李华与刘连栋虽然于2019年3月25日在离婚协议中对涉案
车辆的所有权达成一致意见确认归李华所有,但因离婚之后的车
辆贷款及保险均由刘连栋缴纳,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生效法律文书
确认车辆交付之前刘连栋对车辆的使用未征得李华同意,李华亦
未提交证据证明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系刘连栋故意为之,现李华要
求刘连栋赔偿车辆贬值损失35000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李华主张的代为缴纳的罚款1200元,依据上述事实,现有证
据可以证实其中代缴的违章罚款800元系刘连栋无权占有使用期
间产生,应系李华的实际损失,刘连栋应予赔偿,对该项诉求本
院部分予以支持。至于李华主张的要求刘连栋处理车辆其他违章
记录,缺乏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第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刘连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李华代缴的违章
罚款800元;
二、驳回李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元,由李华负担68元(已交纳),由刘连栋
负担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
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习文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琳
书 记 员 王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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