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3日发(作者:东风风行t5图片)

穆文卓、胡希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5.25

【案件字号】(2022)津03民终108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田雷闫萍李冬梅

【审理法官】田雷闫萍李冬梅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穆文卓;胡希军;张世军

【当事人】穆文卓胡希军张世军

【当事人-个人】穆文卓胡希军张世军

【代理律师/律所】王宗林天津君申律师事务所;马咏新天津津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宗林天津君申律师事务所马咏新天津津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宗林马咏新

【代理律所】天津君申律师事务所天津津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穆文卓

【被告】胡希军;张世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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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

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合同新证据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

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关于穆文卓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

问题。第一,涉案借条载明系因公司周转产生了本案借款,张世军用其爱人穆文卓名下的车

辆质押给胡希军,担保单位天津泓润通物流有限公司在担保单位处盖章确认。借条出具的时

间为2020年5月8日。第二,担保人天津泓润通物流有限公司的股东为张世军和穆文卓。

2021年至2022年度,借条所涉车辆的交强险及商业险均由案外人投保。穆文卓称其对于涉

案车辆质押情况不知情,并且认为胡希军非法占有涉案车辆。第三,穆文卓与张世军的离婚

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亦未涉及该车辆。综合以上情况,一审法院认为穆文卓对车辆质

押情况不知情有悖常理的推断并无不当。综合上述情况亦能够认定穆文卓知道涉案借款的存

在及涉案车辆质押给胡希军。因本案借款系因公司周转所需要,且借款用于支付公司车辆贷

款及员工工资,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穆

文卓的该项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涉案本金及利息的计算问题。胡

希军在本案中请求张世军及穆文卓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9万元并支付自2021年11月9日起,

以借款本金39万元为基数,按照年息LPR的四倍标准计算至全部还清为止的利息。一审庭审

中,胡希军主张张世军偿还的9万元,为2020年5月8日至2021年11月8日的利息,张世

军对此无异议。经本院核算,一审判决认定的涉案本金及利息的计算均无不当,本院予以维

持。穆文卓的该项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穆文

卓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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