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3日发(作者:汽车之家雪铁龙c5论坛)
当前四轮电动车市场存在问题及监管建议
近年来,价廉、易于操作的四轮电动车作为电动车类的一种新兴产品,受到不少消费者的青睐。与此同时,随着四轮电动车的日益增多,因其自身的缺陷导致一系列的消费纠纷问题在各地频现。工商部门作为流通领域商品监管部门,如何有效规范四轮电动车市场、切实维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等问题凸显出来。
一、市场存在问题
(一)违法经营普遍。一是无生产资质普遍,四轮电动车生产企业需要取得汽车生产资质,产品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现市面上在售的四轮电动车大多数生产厂家不具备生产资质,属于违法生产经营。二是超范围经营普遍,很多销售商在核定为销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的经营范围外进行四轮电动车生产销售。三是虚假宣传普遍,四轮电动车经营者在生产出售此类车辆时,常以国家扶持新能源汽车发展政策为幌子,夸大其电池作为动力来源、省钱等特性,对四轮电动车在安全性能、时速限制、能否办理牌照上路行驶等问题上往往含糊其辞,更有甚者堂而皇之地以“无需牌照、无需驾照”为噱头,诱导消费者购买四轮电动车,严重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二)产品存有缺陷。根据调查,多数四轮电动车生产厂家只是在以往生产两轮电动车的技术基础上稍加改进,就推出了四轮电动车,这种车质量尚未得到验证,生产的车辆技术含量偏低,质量上存在重大缺陷:车身大多是由薄铁皮或玻璃钢制成,轮胎比一般汽车轮胎小,有些山寨车的车架是由手工焊接而成,刹车构件多采用抱刹设计,多数车辆仅是电瓶套上了一个普通轿车的外壳。其安全防护、制动系统等各类性能指标远不能与真正的汽车相比,易产生安全隐患。
(三)售后服务较差。当消费者因所购买车辆不能上路要求退货时,销售商常以各种借口拒绝退货。此外,目前四轮电动车的配件并非都可以通用,一旦车辆需要进行配件的更换,难度较大。
二、工商监管困境
(一)产品标准适用困境。当前对四轮电动车的适用标准还存有很大争议,《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已发布实施,但该标准仅适用于使用动力蓄电池驱动、5座以下、30分钟最高车速不低于80公里/小时的纯电动汽车,四轮电动车显然不属于此类乘用车辆范畴。《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新国标(GB7258-2012)于2012年9月1日起实施,新国标对纯电动汽车做出了标准要求,但如以此要求为参照,现市面上的四轮电动车绝大多数都不能符合标准。由于现阶段对四轮电动车的特定标准尚未出台,工商执法时便会面临产品无适用标准的尴尬。
(二)维权证据固定困境。据调查,消费者对四轮电动车的投诉主要集中于车辆不能上路要求退货,被经营者拒绝。对于此方面的消费维权取证难度较大,即便在销售时存在口头上的虚假宣传和消费欺诈等违法行为,但相应证据难以提取,经营者只是承认销售的为旅游观光车辆,却拒绝承认在销售时的可以办理牌照、上路行驶等口头宣传,消费者一般也欠缺固定证据意识,很难出示有利证据,工商部门在为消费者维权时缺乏直接证据支撑。
(三)经营范围核定困境。四轮电动车是近几年才新兴的产品,属于电动车的一个种类,但其与传统意义上的电动车,即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有着显著区别,它外形酷似汽车,车速也明显更快,正由于它身份上存在含糊性,工商部门对销售四轮电动车的主体经营范围一般核定为电动车,较少明确核定为观光车或机动车经营,从而给违法经营留下了漏洞。
(四)产品质量监测困境。工商部门在对四轮电动车质
量监管时,多依靠外在标识标注和合法来源进行检查,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对四轮电动车质量的鉴定只能采取购买样品送第三方检验机构检测的方式,时间长、成本高。
三、工商监管建议
(一)严格市场准入。在四轮电动车的国家标准尚未出台前,工商部门从市场准入着手,严格规范从事此类车辆的经营行为。一是坚决取缔无照经营,同时对没有取得生产资质的企业或个人,不予核发营业执照。二是严格核定经营范围,将销售四轮电动车的主体经营范围核准为电动观光车,并注明“非公路或城市道路乘用”。或严格按照目前销售九座及以下乘用汽车的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的核定程序,对四轮电动车经营范围进行核定。
(二)加强消费警示。一是将四轮电动车相关政策、产品检测信息等内容及时通过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进行充分宣传,帮助消费者树立正确消费意识观念,提醒消费者谨慎购买不能取得牌照上路的四轮电动车。二是深入四轮电动车经营者进行行政指导,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其正确宣传产品,并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消费警示信息,明确告知消费者欲购车辆能否上牌上照。
(三)强化消费维权。以12315平台为依托,强化涉及四轮电动车的消费维权,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经营者提供相关证据,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建议出台对四轮电动车辆退货条件的明确规定:一是以故意隐瞒消费者真实情况进行售卖的车辆;二是不能取得牌照上路的车辆;三是不能出具相关部门认证的产品合格证的车辆。
(四)加大执法力度。一是对涉嫌无照、超范围经营,未能提供产品合格证明,以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售卖四轮电动车等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从严查处,尤其在进行消费维权的同时,还应对违法经营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二是联合质监、道路交通、公安等部门对四轮电动车市场进行综合整治,建立涉及各部门的联合办案机制,做好产品检测、市场监管、交通管理,从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确保四轮电动车的健康发展。
更多推荐
电动车,车辆,消费者,进行,产品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