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5日发(作者:五菱宏光s高配)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文件
粤办发[1997]14号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小汽车配备
和使用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局以上单位: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补充规定》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粤办发〔1997〕14 号 1997年7月23日)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
和使用管理的规定》和《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对我省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和国有、集体企业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定编小汽车包括旅行车、小轿车、吉普车、微型厢式车。
旅行车是指7至19座(含19座)的面包车以及工具车。
小轿车是指小卧车。
吉普车是指越野车。
微型厢式车是指座位在6个以下(含6个)的面包车和能装少量货物的全封
闭厢式车。
二、公务用车,是指按规定配给省、市、县级领导的相对固定用车和工作用
车。
行政业务用车,是指根据工作需要、人员编制,为省、市、县级领导机关和
直属科级以上党政机关、法院、检察院、事业单位、群众团体以及国有、集体企
业等配备的非生产性的工作用车。
生产业务用车,是指银行、保险、地质、测绘、电力、邮电、无线电、矿山、
三防、环境监测、安全蜂窝、交通稽查、税务征管、工商经检、路政管理、工程
指挥、新闻采访、科普及化学辐射等单位配备的业务用车。
特殊专业用车,是指警车、囚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机要交通
车、公安安全业务等。
接待用车,是指旅游部门、外事部门、涉外经济部门和接待任务重的党政机
关等单位配备的专门用于接待的小汽车。
三、配备相对固定用车的领导干部,工作调动时不得车随人走;离、退休时
(不含副省级以上干部),在办理离、退休手续后一个月内由配车部门将车收回。
不配备相对固定的领导干部,其日常公务用车由本单位负责调派,不准连续调派
和使用同一辆车或变相固定用车。
四、省直局以上单位,根据在编现职领导干部人数配公务用车3至8辆。
广州市、深圳市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各配公务用车3
至8辆。
地级市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各配公务用车2至7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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