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5日发(作者:本田s2000国内多少钱)
黑龙江省公务用车配备及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制止奢侈浪费,促进廉政建设,防止超编制、超标准配车、购置进口
小汽车和公车私用等不正之风,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以下暂
行规定。
第二条 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购买公
务用车,必须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
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5]5号)、《黑龙江省社会集团小汽车配备标准》(黑
政发[1996]13号)的规定。厅(局)级单位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
下的轿车或价格40万元以下的吉普车、旅行车;县(处)级单位配备排气量1.8升
以下、价格20万元左右的轿车或价格30万元以下的吉普车、旅行车;县属科(局)
级单位配备排气量1.8升以下、价格15万元左右的轿车或价格20万元以下的吉
普车、旅行车;乡镇机关配备10万元以下的吉普车、旅行车。
第三条 各地、各单位不准以任何借口购买、更换进口小汽车,不得超编制、超
标准配备小汽车。各级财政部门,对购置进口小汽车和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小汽
车一律不予审批,公安车管部门不予办理落户手续。
第四条 承担防洪、防疫、森林防火、抢险救灾等工作任务的部门,确需超标准
配备越野车的,要由市(地)级以上纪委会同财政部门一次性核定具体数量,并报
省纪委备案,其他部门不准比照配备。
第五条 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擅自超编制、超标准购买小汽车的,
经检查发现后,由财政部门对违反规定购买的小汽车予以收缴。
第六条 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实行统一调配,集
中管理,定点加油和维修,严格控制经费开支。
第七条 省、市(地)、县(市)纪检监察机关要对属地公务用车加贴标识,加强对
公车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公车私落、私车公落、公车私用等行为。
第八条 发现公车私用行为,纪检监察部门要对车辆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和用
车人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用车人按车型和里程比照市场价格向车辆所在单位交
纳费用。
第九条 公车私用出现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或人员伤亡的,经由公安交
通管理部门认定事故责任后,所造成的损失一律由用车人负责赔偿。
第十条 对违反公务用车配备规定及发生公车私落、私车公落问题的,对公车私
用情节严重的,除按上述条款进行处理外,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及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 在查处公车私用行为时,涉及非属地的车辆,要移交车辆所在地纪检
监察机关进行处理。
更多推荐
配备,部门,小汽车,车辆,公务用车,购买,公车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