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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海、西安市新城区康乐养老服务中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01

【案件字号】(2019)陕01民终1427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邹守鸣杨晓昱张楠

【审理法官】邹守鸣杨晓昱张楠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赵海;西安市新城区康乐养老服务中心;丁海洋

【当事人】赵海西安市新城区康乐养老服务中心丁海洋

【当事人-个人】赵海丁海洋

【当事人-公司】西安市新城区康乐养老服务中心

【代理律师/律所】孙军生陕西声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孙军生陕西声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孙军生

【代理律所】陕西声远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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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赵海;西安市新城区康乐养老服务中心;丁海洋

【本院观点】本案中,赵海以康乐中心对其母亲丁庆兰照顾不周,致老人坠床造成骨折长期卧床,又因照顾太差出现压疮,最终感染发展成××、脑出血死亡为由,上诉要求支持其由康乐中心赔偿其丁庆兰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186640元的诉讼请求。首先,在康乐中心为丁庆兰提供服务期间丁庆兰坠床受伤与丁庆兰后来的死亡结果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

【权责关键词】无效合同过错第三人共同诉讼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赵海以康乐中心对其母亲丁庆兰照顾不周,致老人坠床造成骨折长期卧床,又因照顾太差出现压疮,最终感染发展成××、脑出血死亡为由,上诉要求支持其由康乐中心赔偿其丁庆兰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186640元的诉讼请求。康乐中心认为其中心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本院认为,首先,在康乐中心为丁庆兰提供服务期间丁庆兰坠床受伤与丁庆兰后来的死亡结果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其次,丁庆兰在入住康乐中心时一切正常,生活能够完全自理,赵海作为丁庆兰家属签署的《入住承诺书》载明“入住期间一旦发生因个人缘由出现的意外(摔伤、猝死等),家属能够理解并不追究服务中心责任\"。再次,丁庆兰坠床受伤后,康乐中心也及时通知家属,后该中心将丁庆兰送医院就医,并垫付医疗费用,尽到了相应的救助、通知等合同义务。故赵海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判决驳回赵海要求康乐中心赔偿其丁庆兰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186640元的诉讼请求,判处并无不当。原审考虑到丁庆兰已死亡以及赵海所患疾病的客观情况,从人道主义考虑,酌定由康乐中心对赵海补偿2万元,判处亦无不当,本院二审予以确认。综上,赵海、康乐中心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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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33元(赵海已预交3633元、西安市新城区康乐养老服务中心已预交300元),由赵海承担3633元,由西安市新城区康乐养老服务中心承担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19:10:41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经审理查明,赵海和丁海洋系兄妹关系。2017年5月,赵海经朋友介绍将母亲丁庆兰(时85岁)送入康乐中心。2017年5月19日,康乐中心为甲方、丁庆兰作为服务对象为乙方、赵海为丙方签订了《入住协议》一份,其中。协议分则第一条第3项甲方的医疗义务中约定,老年人突发疾病,须尽快通知家属,说明病情,对需要抢救的,须立即拨通120急救电话,通知家属,帮助老人住院。对于潜在的危险和可能造成老年人伤害的,服务中心有告知和警示的义务。第四条三方安全义务约定:1、乙方的房间属于私人空间,除非甲方提供的设施状况不良造成伤害,甲方不承担责任。8、在乙方需要送医院就诊时,甲方应通知丙方,并协助丙方办理有关手续。但如因丙方懈怠造成乙方病情加重或死亡,甲方不承担责任。第五条,乙方支付甲方服务费用每月2000元。当日,赵海向康乐中心出具《入住承诺书》,内容有:被送养人丁庆兰入住期间,应遵守服务中心有关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不打架、不骂人、不寻衅滋事。入住期间一旦发生因个人缘由出现的意外(摔伤、猝死),家属应能够理解并不追究服务中心责任。在老人住院期间,如因老人自身原因而发生斗殴、跳楼、自杀、随意外出,床上抽烟、穿拖鞋、倒水、自身行为不当或因突发性疾病等伤害自身及他人身体,并发生危害自身及他人生命安全的行为。如服务中心人员劝阻、制止无效后,所产生的一切后果与服务中心无关。三方还签订了《入住老人潜在意外风险协议书》,约定在下列情形下,甲方不承担责任:4、老人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骨质疏松,因此乙方因行走不稳而跌倒等,造成软组织损伤、骨折、死亡等意外。上述协议签订后,丁庆兰入住康乐中心时一切正常,生活能够完全自理。赵海支付费用到2018年5月。2018年2月14日,赵海突发脑溢血,被紧急送入交大一附院治疗,被诊断为1、脑梗死;2、高血压2级,致赵海半身不遂,几乎失语,生活不能自理。2018年3月19日凌晨4、5点间,康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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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巡查时发现丁庆兰坠床,经询问,丁庆兰表示没有事情。当日早上6点,康乐中心发现老人左腿无法站立,康乐中心及时向赵海的女友打电话告知此事。赵海的女友派医生过来给丁庆兰进行抹药膏等处理。2018年3月21日,康乐中心将丁庆兰送入西安电力医院治疗,该院诊断为:1、左侧股骨颈骨折;2、左侧耻骨下支骨裂。因年龄大无法手术,故而保守治疗。因保守治疗,丁庆兰需长期卧床久坐,康乐中心亦给丁庆兰进行翻身清洗,并给服褥疮药膏,因丁庆兰患有大小便失禁,之后出现了褥疮。2018年5月28日,丁庆兰因“突发呕吐2天\"入住西安市北方医院,该院诊断为:高血压性脑出血、高血压病3级、坠积性××、压疮、老年性痴呆等症。因与赵海联系不上,康乐中心垫付了丁庆兰在西安电力医院医疗费用及在西安市北方医院的部分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并请人护理丁庆兰直至2018年11月1日去世。2019年6月10日,西安市北方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显示,丁庆兰的死亡原因为脑出血。2018年8月,康乐中心将赵海诉至法院,要求赵海承担康乐中心垫付了相关费用,受案法院以(2018)陕0102民初5206号民事判决予以处理。赵海上诉后,该案被发回重审,现尚在诉讼当中。2018年12月,赵海将康乐中心诉至法院,引起本案诉讼。诉讼中,赵海之妹丁海洋到庭,表示其不要求赔偿,对于赵海对康乐中心的赔偿请求,其不参与。其只要求处理丁庆兰的遗体火化。原审法院以其为必要共同诉讼参与人追加丁海洋为本案第三人。丁海洋表示收到西安市北方医院的通知后,于2019年6月已向医院缴纳了8000余元的停尸费及所欠的医疗费70735元。并申明丁庆兰的遗体已严重变质。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受到保护。本案中,赵海将母亲丁庆兰送住康乐中心,双方依法形成养老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审认为,丁庆兰系自行坠床受伤,康乐中心将丁庆兰送医,并垫付医疗费用,亦尽到了相应的救助、通知等合同义务。丁庆兰最后的死亡原因系脑出血,与康乐中心的合同义务并无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康乐中心亦无其他过错,故赵海现在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且与赵海出具的《入住承诺书》相悖,故依法不予支持。但考虑到丁庆兰已死亡以及赵海所患疾病的客观情况,从人道主义考虑,酌定由康乐中心对赵海进行适当的补偿,金额为2万元。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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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西安市新城区康乐养老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赵海20000元。二、驳回赵海要求判令西安市新城区康乐养老服务中心支付丁庆兰的死亡赔偿金154050元,丧葬费32590元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33元,由赵海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赵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前后矛盾。判决书既认定丁庆兰入住康乐中心时一切正常,生活能够完全自理,又认定患有大小便失禁。《陕西省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关于标准明确要求要做到“四无\",无压疮、无坠床、无烫伤、无跌伤。本案先是被上诉人照顾不周造成丁庆兰坠床盆骨骨折,因丁庆兰年纪大保守治疗,卧床期间又照顾不周而产生褥疮,最终发展到脑出血去世。入住协议中指的是突发疾病,而丁庆兰是因养老院设施不全而坠床受伤,不属于疾病,由此产生的费用就应该由被上诉人支付。2、原审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丁庆兰并不是由于自身疾病,而是由于被上诉人一系列失职才最终去世的,不能说与被上诉人无关。康乐中心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赵海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人道主义赔偿不是法律依据,应当不给予人道主义赔偿。2、丁庆兰的死亡,康乐中心没有过错。赵海答辩称,不同意康乐中心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丁庆兰的死亡康乐中心应承担责任。

赵海、西安市新城区康乐养老服务中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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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2019)陕01民终1427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军生,陕西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新城区康乐养老服务中心,住所地:西安市八府庄北路捷达小区某某楼。

法定代表人:李立洋,该养老中心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力国。

原审第三人:丁海洋。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海、西安市新城区康乐养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康乐中心)因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2民初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赵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前后矛盾。判决书既认定丁庆兰入住康乐中心时一切正常,生活能够完全自理,又认定患有大小便失禁。《陕西省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关于标准明确要求要做到“四无\",无压疮、无坠床、无烫伤、无跌伤。本案先是被上诉人照顾不周造成丁庆兰坠床盆骨骨折,因丁庆兰年纪大保守治疗,卧床期间又照顾不周而产生褥疮,最终发展到脑出血去世。入住协议中指的是突发疾病,而丁庆兰是因养老院设施不全而坠床受伤,不属于疾病,由此产生的费用就应该由被上诉人支付。2、原审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丁庆兰并不是由于自身疾病,而是由于被上诉人一系列失职才最终去世的,不能说与被上诉人无关。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康乐中心答辩称,1.上诉人所述褥疮药物怎么“给服\"?纯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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抠字眼,不做评论。2.老人在养老中心送医后,确实是有骨折,但养老中心一直积极联系赵海,但赵海一直不出面,老人从入院到出院的各项费用均是由养老中心支付。并且赵海隐瞒其妹妹丁海洋的各项信息,导致康乐中心也无法联系上丁海洋。3.老人在入住康乐中心时就有老年痴呆病症,是失去自身行为能力的。褥疮是由于家属故意拖延治疗,长期卧床导致。老人去世原因是脑出血导致,并不是因褥疮导致。

康乐中心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赵海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人道主义赔偿不是法律依据,应当不给予人道主义赔偿。2、丁庆兰的死亡,康乐中心没有过错。

赵海答辩称,不同意康乐中心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丁庆兰的死亡康乐中心应承担责任。

丁海洋未答辩。

原告诉称 赵海起诉至一审法院称,2017年5月,因其长年血压偏高,恐一旦犯病无法照顾85岁高龄的母亲丁庆兰,经朋友介绍,将丁庆兰送入刚刚成立,尚未发证的康乐中心,2017年5月19日,双方签订了有关的养老服务协议,赵海支付了相应的费用。丁庆兰入住康乐中心时一切都是正常的,生活能够完全自理,被康乐中心经常作为宣传的典型。2018年1月16日,赵海突发脑溢血,紧急送入交大一附院治疗,诊断为:1、脑梗死;2、高血压2级。当天即告诉康乐中心,该中心表示他们一定照顾好老人。因为赵海本身不遂,几乎失语,生活不能自理,所以根本无法顾及母亲,而康乐中心一再表示让赵海放心。2018年3月19日,康乐中心告诉赵海。老人半夜坠床,次日,院方送医院检查,诊断为:1、左侧股骨颈骨折;2、左侧耻骨下支骨裂。因年龄大无法手术,故而保守治疗。只能卧床休息,生活变得无法自理。2018年5月29日,由于康乐中心长期照护不周而出现压疮(褥疮)引发感染,康乐中心又将老人送入北方医院,诊断为:压疮、××、脑出血。从此,老人即陷入植物人状态。这本来就是由于康乐中心照护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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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致使老人坠床造成骨折不得不卧床,在长时间卧床中又因照顾太差出现多处压疮,最终感染,发展成××,脑出血,其责任完成在康乐中心一方。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康乐中心支付赵海之母丁庆兰的死亡赔偿金154050元,丧葬费32590元等合计18664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康乐中心承担。

康乐中心辩称,赵海所述的2017年5月双方签订养老服务协议属实,赵海支付相关费用至2018年5月底,赵海1月患病,康乐中心是在2018年2月底才知道的。赵海所述的2018年3月19日丁庆兰坠床属实,但丁庆兰坠床事发在2018年3月19日凌晨4、5点夜间,康乐中心巡查时才发现的,然后及时进行了处理,经询问,丁庆兰表示没有事情。但当日早上6点,康乐中心发现丁庆兰左腿无法站立,但询问丁庆兰时,丁庆兰说没有事情,康乐中心及时向赵海的女朋友打电话沟通此事。赵海的女朋友派一个医生过来给抹了药膏,医生说再观察。2018年3月21日,康乐中心将丁庆兰送往西安电力医院治疗,该院诊断为:1、左侧股骨颈骨折;2、左侧耻骨下支骨裂。因年龄大无法手术,故而保守治疗。因保守治疗,丁庆兰需长期卧床久坐,康乐中心多次给丁庆兰翻身清洗,并给服褥疮药膏,因丁庆兰患有大小便失禁,出现了褥疮,康乐中心又及时将丁庆兰送西安市北方医院进行治疗,并且2018年5月20日,康乐中心就发现老人丁庆兰吃饭少,精神不振,康乐中心也及时通知了赵海,但赵海方已无暇照顾为由推脱。赵海所述2018年5月29日诊断和治疗属实。康乐中心垫付了丁庆兰在西安市电力医院及西安市北方医院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2018年6月15日,西安市北方医院通知老人丁庆兰可以出院,当时双方协商,由赵海方结清相关医疗费用,丁庆兰交由专业护理机构去护理。但其后赵海方电话关机,无法联系。康乐中心随即垫付了相关的费用,并请人护理丁庆兰直至2018年11月1日去世,期间也联系不到赵海,至今老人的遗体还在医院存放。2018年8月,康乐中心曾将赵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康乐中心垫付了相关费用,法院以(2018)陕0102民初5206号民事判决书予以处理。现该案已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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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赵海的诉请,康乐中心没有任何过错,不承担责任。

丁海洋述称,其不参与本案的诉讼。因丁庆兰的遗体已严重变质,现只要求将丁庆兰的遗体尽快火化处理。并且其已于2019年6月结清西安市北方医院停尸费及医疗费。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经审理查明,赵海和丁海洋系兄妹关系。2017年5月,赵海经朋友介绍将母亲丁庆兰(时85岁)送入康乐中心。2017年5月19日,康乐中心为甲方、丁庆兰作为服务对象为乙方、赵海为丙方签订了《入住协议》一份,其中。协议分则第一条第3项甲方的医疗义务中约定,老年人突发疾病,须尽快通知家属,说明病情,对需要抢救的,须立即拨通120急救电话,通知家属,帮助老人住院。对于潜在的危险和可能造成老年人伤害的,服务中心有告知和警示的义务。第四条三方安全义务约定:1、乙方的房间属于私人空间,除非甲方提供的设施状况不良造成伤害,甲方不承担责任。8、在乙方需要送医院就诊时,甲方应通知丙方,并协助丙方办理有关手续。但如因丙方懈怠造成乙方病情加重或死亡,甲方不承担责任。第五条,乙方支付甲方服务费用每月2000元。当日,赵海向康乐中心出具《入住承诺书》,内容有:被送养人丁庆兰入住期间,应遵守服务中心有关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不打架、不骂人、不寻衅滋事。入住期间一旦发生因个人缘由出现的意外(摔伤、猝死),家属应能够理解并不追究服务中心责任。在老人住院期间,如因老人自身原因而发生斗殴、跳楼、自杀、随意外出,床上抽烟、穿拖鞋、倒水、自身行为不当或因突发性疾病等伤害自身及他人身体,并发生危害自身及他人生命安全的行为。如服务中心人员劝阻、制止无效后,所产生的一切后果与服务中心无关。三方还签订了《入住老人潜在意外风险协议书》,约定在下列情形下,甲方不承担责任:4、老人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骨质疏松,因此乙方因行走不稳而跌倒等,造成软组织损伤、骨折、死亡等意外。上述协议签订后,丁庆兰入住康乐中心时一切正常,生活能够完全自理。赵海支付费用到2018年5月。2018年2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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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赵海突发脑溢血,被紧急送入交大一附院治疗,被诊断为1、脑梗死;2、高血压2级,致赵海半身不遂,几乎失语,生活不能自理。2018年3月19日凌晨4、5点间,康乐中心巡查时发现丁庆兰坠床,经询问,丁庆兰表示没有事情。当日早上6点,康乐中心发现老人左腿无法站立,康乐中心及时向赵海的女友打电话告知此事。赵海的女友派医生过来给丁庆兰进行抹药膏等处理。2018年3月21日,康乐中心将丁庆兰送入西安电力医院治疗,该院诊断为:1、左侧股骨颈骨折;2、左侧耻骨下支骨裂。因年龄大无法手术,故而保守治疗。因保守治疗,丁庆兰需长期卧床久坐,康乐中心亦给丁庆兰进行翻身清洗,并给服褥疮药膏,因丁庆兰患有大小便失禁,之后出现了褥疮。2018年5月28日,丁庆兰因“突发呕吐2天\"入住西安市北方医院,该院诊断为:高血压性脑出血、高血压病3级、坠积性××、压疮、老年性痴呆等症。因与赵海联系不上,康乐中心垫付了丁庆兰在西安电力医院医疗费用及在西安市北方医院的部分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并请人护理丁庆兰直至2018年11月1日去世。2019年6月10日,西安市北方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显示,丁庆兰的死亡原因为脑出血。2018年8月,康乐中心将赵海诉至法院,要求赵海承担康乐中心垫付了相关费用,受案法院以(2018)陕0102民初5206号民事判决予以处理。赵海上诉后,该案被发回重审,现尚在诉讼当中。2018年12月,赵海将康乐中心诉至法院,引起本案诉讼。诉讼中,赵海之妹丁海洋到庭,表示其不要求赔偿,对于赵海对康乐中心的赔偿请求,其不参与。其只要求处理丁庆兰的遗体火化。原审法院以其为必要共同诉讼参与人追加丁海洋为本案第三人。丁海洋表示收到西安市北方医院的通知后,于2019年6月已向医院缴纳了8000余元的停尸费及所欠的医疗费70735元。并申明丁庆兰的遗体已严重变质。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受到保护。本案中,赵海将母亲丁庆兰送住康乐中心,双方依法形成养老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审认为,丁庆兰系自行坠床受伤,康乐中心将丁庆兰送医,并垫付医疗费用,亦尽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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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的救助、通知等合同义务。丁庆兰最后的死亡原因系脑出血,与康乐中心的合同义务并无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康乐中心亦无其他过错,故赵海现在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且与赵海出具的《入住承诺书》相悖,故依法不予支持。但考虑到丁庆兰已死亡以及赵海所患疾病的客观情况,从人道主义考虑,酌定由康乐中心对赵海进行适当的补偿,金额为2万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西安市新城区康乐养老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赵海20000元。二、驳回赵海要求判令西安市新城区康乐养老服务中心支付丁庆兰的死亡赔偿金154050元,丧葬费32590元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33元,由赵海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无新证据提交。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赵海以康乐中心对其母亲丁庆兰照顾不周,致老人坠床造成骨折长期卧床,又因照顾太差出现压疮,最终感染发展成××、脑出血死亡为由,上诉要求支持其由康乐中心赔偿其丁庆兰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186640元的诉讼请求。康乐中心认为其中心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本院认为,首先,在康乐中心为丁庆兰提供服务期间丁庆兰坠床受伤与丁庆兰后来的死亡结果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其次,丁庆兰在入住康乐中心时一切正常,生活能够完全自理,赵海作为丁庆兰家属签署的《入住承诺书》载明“入住期间一旦发生因个人缘由出现的意外(摔伤、猝死等),家属能够理解并不追究服务中心责任\"。再次,丁庆兰坠床受伤后,康乐中心也及时通知家属,后该中心将丁庆兰送医院就医,并垫付医疗费用,尽到了相应的救助、通知等合同义务。故赵海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判决驳回赵海要求康乐中心赔偿其丁庆兰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186640元的诉讼请求,判处并无不当。原审考虑到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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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兰已死亡以及赵海所患疾病的客观情况,从人道主义考虑,酌定由康乐中心对赵海补偿2万元,判处亦无不当,本院二审予以确认。综上,赵海、康乐中心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33元(赵海已预交3633元、西安市新城区康乐养老服务中心已预交300元),由赵海承担3633元,由西安市新城区康乐养老服务中心承担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长 邹守鸣

审 判 员 杨晓昱

审 判 员 张 楠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孙静文

书 记 员 崔诚浩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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