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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交通运输系统集中整治非法改装货运车辆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 【公布日期】2012.04.27
? 【字 号】黑交发[2012]160号
? 【施行日期】2012.04.27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交通运输系统集中整治非法改装货运车辆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交发〔2012〕160号)
各市(地)交通运输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交通运输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交通运输局:
现将《黑龙江省交通运输系统集中整治非法改装货运车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系统集中整治非法改装货运车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明传电报交安委明电〔2012〕3号文《关于印发交通运输系统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精神,为推动春融期治理车辆超载超限深入开展,建立治理超限超载的长效机制,根据我省实际,省交通运输厅决定,从2012年5月1日至2012年8月1日,利用三个月左右的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对货运车辆非法改装行为进行一次全面的集中整治,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为统领,有效遏制非法改装车辆超限运输和无牌无证车辆非法运输,关爱生命、保护路桥,规范运输市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道路运输环境。
二、目的与原则
以治理非法改装车辆,遏制超限超载运输行为、规范运输市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我省三年公路建设成果为目的。
原则:一是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源头监管、路面治理、追踪稽查”的工作格局;二是坚持宣传教育,引导车主自行主动纠正;三是坚持查纠并重,对非法改装车辆的维修点(场)依法予以取缔,对擅自增加悬浮轴、改变车辆外廓尺寸和装载质量等技术参数与国家规定标准不符的车辆清理出道路运输市场;四是有效打击利用非法改装车辆进行超限运输行为,利用非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行为,利用集装箱非法夹带危险品运输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工作内容
(一)加强学习和培训,进一步明确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特征
按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本次专项行动整治的车辆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已获得《道路运输证》车辆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车辆。
主要包括:
1、擅自改变车辆类型或用途。指擅自将客车改为货车、货车改为客车、普通货车改为专用货车、专用货车改为普通货车。
2、擅自改变车辆颜色。指擅自将驾驶室和车身改为与原车辆不同的外观颜色。
3、擅自改变车辆主要总成部件。指擅自更换与原车型不-致的发动机、变速
箱、前桥、后桥或者车架;擅自更换车辆车身或者罐车罐体;擅自改变车辆悬架形式(空气悬架、复合悬架、钢板弹簧式悬架等悬架形式之间的改变)。
对于道路货运车辆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道路运输车辆增加车内装饰等,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不得将其认定为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
4、擅自改变车辆外廓尺寸或者承载限值。指擅自加高、加宽、加长、拆除货厢拦板或者增加车辆外廓尺寸;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轮胎数量;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车轴数量。
(二)多措并举,切实加强对货运车辆非法改装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
1、加强机动检验和审验环节的检查。重点检查内容为货运经营者擅自加高、加长、加宽货运栏板、擅自增加车辆外廓尺寸,对非标车辆、改拼装车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2、加强站场稽查。稽查内容为擅自增加、减少车辆轮胎数量、拆卸厢式车货柜厢顶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是对大型自卸车、大型厢式车、半挂车等大型货运车辆进行突击检查,凡是加装轮轴或加高、加宽、加长货箱的,一律对照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进行检查核实,凡涉嫌伪造“两证”或“两证”信息与车辆外廓尺寸不符的,一律暂扣车辆到指定停车场,经确认为非法改装的,由当事驾驶员自行联系或到县工商局指定的具有资质的改装企业恢复车辆原状,其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3、逐一走访货运企业,深挖非标车辆,采取收回营运证件、抄报相关部门等方式,督促企业纠正或拆解。
4、在路面执法环节严查非法改装车辆,对使用改装车辆从事货运经营的从重处罚。一是通过比对机动车行驶证,确认其是否存在私自改装等违法行为;二是通过检查道路运输证,利用《全国机动车产品公告查询系统》进行比对,确定车辆是
否非法改装。对认定的擅自改变车辆外廓尺寸、加拦板、加钢板以及载质量等技术参数的非法改装运输车辆,由运管部门组织现场拆解,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车主承担,拆解部分予以收缴、销毁。对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或特征的运输车辆,依法进行处罚。对于从事非法改装车辆的企业,运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进行处罚。
5、突出重点,严厉查处一批典型非法改装车辆的行为,有效地打击不法分子利用非法改装车辆进行超限运输的行为。
6、加强宣传和教育,和谐整治。要使广大运输户、车主、司机和企业职工群众普遍深受教育,增强遵纪守法意识,提高按照规定装载,抵制非法改装车辆行为的自觉性。
7、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整治机制。从思想上、工作上、制度上查找漏洞,制定得力措施,完善各种制度,建立健全治超长效机制,坚决防止反弹。
四、时间安排。
这次专项行动从现在开始至7月30日前结束。集中3个月时间,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从现在开始至5月10日为调查摸底阶段。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辖区内路段、货场、沙场、车辆生产改装和维修企业及货运车辆进行调查摸底,并根据调查摸底情况确定整治重点。
第二阶段:从5月11日至5月21日为宣传发动阶段。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积极向所在地政府汇报这次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取得当地政府的有力支持,并组织开展各种类型的宣传活动。
第三阶段:从5月21日至7月21日为专项整治阶段。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分别对车辆、维修企业发现的非法改装行为依法进行严管重罚。
第四阶段:从7月22日至7月30日为专项行动总结提高阶段。各地应认真总结这次专项行动的情况和经验。转入长效治理阶段。
五、工作措施
(-)坚决防止非法改装车辆进入道路运输市场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必须严把道路运输车辆市场准入关。对非法改装等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一律不得允许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对准许非法改装等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规范已取得《道路运输证》车辆的改装行为
已获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确需改装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事先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交由合法改装企业实施车辆改装作业。改装完毕后,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行驶证变更手续,并经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合格后,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道路运输证》变更手续。
(三)规范对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的执法行为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认定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不得扩大认定范围。对允许或经批准改装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处罚。对经确认的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以消除违法违章行为为目的,督促运榆经营者采取措施恢复车辆原状。拒不改正的,发放《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注销其《道路运输证》。
(四)实施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黑名单制度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结合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和执法检查,完善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并将非法改装较多的车型纳入重点监管车型,实施重点检查和管理。必要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督促相关车辆生产厂家直接设计生产符合道路运输市场需要的车型,引导道路运输经营业户直接选购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标准的车型。
(五)建立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严厉打击非法改装企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法改装车辆专项整治活动,查处非法改装企业,并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对源头管理和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非法改装企业信息,定期向公安、工商、工信等有关部门通报,力争从源头上消除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机动车维修企业存在非法改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相关条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将有关情况作为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集中整治车辆非法改装问题是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重要环节,是从源头上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减少严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把这次专项行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管领导要亲自负责。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制定方案,落实责任,强化监督,严格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务必把工作落到实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协调工作。
(二)加强舆论宣传。各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做好宣传组织和新闻媒体沟通工作,充分利用电视、报纸、标语、手机短信、互联网、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专项行动的舆论宣传,最大程度争取舆论支持,降低专项行动的阻力。
(三)规范执法行为。各都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开展治理工作,纪律要严明,行为要规范。尤其要注意在联合执法中,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执法过程中,应坚持以消除违法行为为目的,督促有关责任人采取措施恢复车辆原状;拒不改正的,取消其道路运输经营资格。
(四)加强联合执法力度。这次专项行动中.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结合本地情况,充分利用好治超检测站点或重要货运站、沙场,力争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1-2次现场联合执法行动,把各个环节整合起来,加强集中打击的力度。
(五)加强信息沟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本地区集中整治的情况定期向地方政府进行通报,也应及时将收集到的情况向相关部门反馈。及时将本部门无权查处的违法行为抄告给相关部门。在第三阶段专项整治月期间,各地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周应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书面上报本辖区集中整治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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