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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问题
通常分为工程质量缺陷、工程质量通病、工程质量事故等三类。
一、工程质量缺陷
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项或检验点,
按其程度可分为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严重缺陷是指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
装使用性能有决定性影响的缺陷;一般缺陷是指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
用性能无决定性影响的缺陷。
二、工程质量通病
工程质量通病是指各类影响工程结构、使用功能和外形观感的常见性质量损
伤。犹如“多发病”一样,故称质量通病。
三、工程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外形观感影响较大、损失较
大的质量损伤。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方法较多,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事故通常采用按造成损
失严重程度划分为:一般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三类。重大质
量事故又划分为:一级重大事故、二级重大事故、三级重大事故和四级重大事故。
具体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
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2)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
的。
2.严重质量事故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含5万
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2)严重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
隐患的;(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1)工程倒塌或报废;(2)由于质量
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a 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b 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
万元为二级;
c 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
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d 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
30万元为四级。
安全生产事故
按照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单位控制事态的能力,安全生产事故
分为特别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事故、较大安全事故、一般安全事故。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
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
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
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
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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