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9日发(作者:卡宴车现在多少钱)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广东省

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15.05.12

? 【字 号】粤财工〔2015201

? 【施行日期】2015.05.12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新

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工〔2015201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顺德区财税局、发展改革局,财政省直管县

(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环境,加强和规范对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

用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

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关于加快推进珠江

三角洲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粤发改高技术〔2014345号)等

规定,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5512

广东省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

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

金使用效益,加快促进我省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

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关于加快

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粤发改高技术〔2014

345号)等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财政

设立,专项用于引导和支持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第三条 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是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责任主体,省财政

安排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科学

分配等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项目库管理,具体按照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

库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牵头制定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配合省发展改革委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审核省发

展改革委编制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的合规性,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

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统筹推进全省新能源

汽车推广应用工作,会同省财政厅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提出专项资金

明细分配计划送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并组织清算专项资金;负责专项资金信息公

开、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八条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推动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会同当地

财政部门安排使用专项资金、组织清算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九条 地方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当地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清算专项资金,及时

按规定拨付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专项用于补助符合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

车、燃料电池汽车的推广应用,主要分为购车综合补助和充换电基础设施补助等。

省财政购车综合补助、充换电基础设施补助均按地区分类标准进行补助。

第十一条 购车综合补助分类和标准。

购车综合补助分三类地区:广州、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为一类地

区;江门、肇庆市为二类地区;粤东西北城市为三类地区。购车综合补助标准按照

国家购车补助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综合补助具体标准见附件1)。

第十二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补助分类和标准。

充换电基础设施补助按照推广应用标准车数量与充电设施服务能力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奖励和补贴。

(一)按推广应用标准车数量给予奖励。对于广州市和珠三角城市群(包括珠

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市),省财政按照国家对充电基础设施

奖励资金的40%进行分配。其中,珠三角城市群按照每个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实际贡献率(即完成的标准车数量占城市群总体标准车数量的比例)进行分配。标

准车折算关系依照国家关于充电设施建设奖励的有关文件确定。

(二)按充电设施充电服务能力(主要参考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进行补

贴。补贴范围为全省范围内(不含深圳),符合相应国家和行业标准,于2015

底前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充电设施,主要包括各类直流充电桩(机)、交流充电

桩(机)、无线充电设施、换电设施、加氢站等。补贴标准见附件3

第十三条 购车综合补助和充换电基础设施补助均拨付到各地级以上市。购

车综合补助可统筹用于补贴车辆购置、整车租赁、电池租赁、车辆运营维护等费

用。其中,各级财政车辆购置补贴额度不得超过车辆价格(即未扣除任何补贴时的

价格)的70%,其余资金由各市按照上述用途安排。充换电基础设施补助专项用于

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以及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建设等领域。

第四章 分配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采用标准法和因素法等进行分配。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项目库管理,与年初预算同步编列项目滚动

预算,提前一年启动项目库的申报、入库、排序、审批等工作。未纳入项目库管理

的,需在年中细化分配的专项资金,实行年度安排总体计划报省政府审批、具体实

施项目报省政府备案的复式审批制度。

(一)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审批。省发展改革委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执行

通知后,及时提出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含专项资金安排额度、分配办法、支持方向

和范围等),会同省财政厅按程序报批。

(二)年度具体实施计划报备。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年度总体计划提出专项资金

分配计划(列至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按程序征求省财政厅意见后下达并

报省政府备案。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将专项资金预算计划

(或预算控制数)通知省发展改革委。

属于专项转移支付的资金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通过后60日内下达。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分配计划下达后,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分配计划下达

资金,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和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加强对专项资金使

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

的范围及开支标准内,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

账或套取现金。

第二十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根据本级财政部门年度决

算要求,及时编列专项资金年度决算报表,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六章 资金清算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年度清算制度。各推广应用城市发展改革部门和

财政部门于次年一季度内,向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提交经市政府审核后的清算

材料,主要包括:

(一)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报告,包括上一年推广应用数量、车

型、运行效果,充换电设施建设数量、服务能力、运营情况,以及当年推广应用计

划和充换电设施建设计划等,并提出需追加下达或需退回的财政资金额度。

(二)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车综合补助清算信息明细表(见附件2

及下文第(四)点中所列附件1235

(三)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充换电设施补贴清算信息明细表(见附件

4)及下文第(四)点中所列附件45

(四)相关附件。

1、机动车销售发票复印件;

2、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3、由车辆销售方提供的车型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

推荐车型目录》批次凭证;

4、充换电设施竣工验收凭证;

5、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按规定进行项目资金清算,由省发

展改革委牵头下达项目清算计划,省财政厅按资金管理规定办理资金清算手续。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信息公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规定在省

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和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扶持范围、扶持对象等内容。

(三)项目资金安排年度计划、资金年度清算情况。

(四)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等。

(五)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扶持金额等。

(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

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七)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八)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将有关情况在当地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的门

户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视工作需要组织开展

重点绩效评价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负责并组织各推广

应用城市做好绩效自评工作,会同省财政厅落实绩效监测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

责工作。

第二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定期检查、不

定期抽查或委托地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或评审机构)等方式,对资金的使用和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本地新能源汽车

推广应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

和监督。各地要加强对新能源汽车运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扣减补助资金、取消新能源汽车补助资格等处罚措施;情

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一)提供虚假技术参数,骗取产品补助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推广信息,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

(三)销售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型号、电池容量、技术参数等与《车辆生产企业

及产品公告》产品不一致的。

第二十七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

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

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责任。

第九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各地财政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新能源汽车推

广应用综合补助政策,及时上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2015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适用于本办法,原《广东省省

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4209号)同时废止。

以后年度补助政策将根据国家最新出台政策调整修订。

附件

1.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车综合补助标准及要求

一、地区分类

一类地区:广州、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

二类地区:江门、肇庆市。

三类地区:粤东西北城市。

二、分类补助标准

20132015年,省财政按照国家购车补助标准的一定比例对不同分类地区给

予综合补助。具体比例如下:

新能源乘用车

地区分类 新能源 纯电动

车型分类 客车 专用车

私人乘

出租车 公务车

用车

40% 50% 40% 20% 一类地区 50%

50% 60% 50% 20% 二类地区 60%

20% 三类地区 100% 100% 100% 100%

新能源客车主要包括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以及燃料

电池客车等。新能源乘用车主要包括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

乘用车以及燃料电池乘用车等。纯电动专用车主要包括纯电动邮政车、物流车、环

卫车、工程车等。

三、新能源汽车纯电动续驶里程要求

新能源汽车纯电动

续驶里程要求(单位:km

类别 乘用车 测试方法

用车

M1N1类采用工

纯电动 ≥100 况法,其他暂采用

≥150 ≥80 ≥80

40km/h等速法。

≥50

插电式混合

动力 (含

增程式)

≥70

(等速法)

≥50 ≥50 ≥50 法,其他暂采用

40km/h等速法。

M1N1类采用工

燃料电池 ≥150 况法,其他暂采用

≥150 ≥200 ≥200

40km/h等速法。

注:1.超级电容、钛酸锂等纯电动快充客车不按上表续驶里程要求执行。

2.M1类是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

N1类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

(工况法)

况法或60km/h等速

M1N1类采用工

2.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车综合补助资金清算信息明细表( 市)

电池 国家省财

申请

纯电 车辆购车

省财补助

总容续驶价格 补助补助购买

车长 资金

里程 (标准 标准 数量

(() 补助额度

( (((/((()

(3) /(12) 比例 (

(8) /) ) //(17)

(4) (5) (6) /(15) )

/) (11) (13) ) )

(2) ) (18)

) (10) (14) (16)

(7)

) (9)

(1)

填写说明:

1. 第(4)栏“车辆种类”包括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纯电动

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燃料电池客车、燃料电池乘用车、纯电动专用车

等。

2. 第(5)栏“车辆用途”按以下分类填写,客车主要包括公交、通勤、旅

游;乘用车主要包括公务、出租、租赁、私人;专用车主要包括邮政、物流、环

卫、工程;如有其它用途请注明。

3. 第(10)栏仅需专用车填写;第(11)栏仅需乘用车填写;第(12)栏仅

需客车填写。

4. 第(14)栏“国家购车补助标准”按《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

作的通知》(财建〔201411号)以及国家最新出台的有关政策文件填写。

5. 第(15)栏“省财政补助比例”按附件1填写。其中采用租赁模式的新能

源乘用车参照“出租车”的补助比例填写。

3. 广东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补贴标准

充电设施类型 补贴标准 备注

直流充电桩

550/千瓦 包括无线充电桩(机)。

(机)

交流充电桩

100/千瓦

(机)

换电站工位 50万元/工位

日加氢能力不少于200

加氢站 100万元/

斤。

备注:

1. 补助范围为全省范围内(不含深圳),符合相应国家和行业标准,于

2015年底前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充换电设施。

2. 主要标准包括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NB/T33001-

2010)、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NB/T33002-2010)、电动汽车电池更换站

通用技术要求(GB/T 29772-2013)、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

范(NB/T 33004-2013)等,以及新出台的相关标准。暂无国标和行标的,可参照

地标或国外相关标准。

4.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充换电设施补贴资金清算信息明细表( 市)

权属

收时间请补助

施承担

(单位或施类型 建设单收部门 贴标准 (台/

个人) 2 6 7 套)

1 4 8

施服务(年/金额

能力 /(万

3 日) 元)

5 9

填写说明:

1.第(2)栏“设施类型”从直流充电桩(机)、交流充电桩(机)、无线充

电桩(机)、换电站工位、加氢站中选择一项填写。

2.第(3)项“设施服务能力”按设施类型分别填写,其中,直流充电桩

(机)、交流充电桩(机)、无线充电桩(机)填写额定输出功率(千瓦),换电

工位填写日服务车辆数(辆),加氢站填写日加氢能力(公斤)。

3.第(7)项“补贴标准”按附件3所列补贴标准填写。

4.换电站包括充电和换电两部分,在填写表格时,可按直流充电桩(机)、交

流充电桩(机)和换电站工位分别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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