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2日发(作者:宝马3系省油吗)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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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财务公

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二路东合中心南

区办公H楼15—18层。

法定代表人:冯长军,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丹,*,汉族,1991年7月13日出生,云南省镇

雄县人,住镇雄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丹融资

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确定,由

被执行人刘丹支付申请执行人东风财务公司租金及律师代理费等

38266.83元,定于2021年12月20日前支付20000元,2022年1

月31日前支付18266.83。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义务,申请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金融资产账

户余额较少,不足以执行,虽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机动车一辆,

但未查到车辆所在位置,不能变现处置。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

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明确表示同意不需要法院进行传统调

查,本院已经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时行查封登记,且

执行范围冻结被执行金融资产账户,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

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

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

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若权利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异议可向本院书面提出

执行异议。

如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随时

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审判员 秦国智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飞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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