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2日发(作者:十大名牌电动车排名)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
申请执行人周捷,*,汉族,1955年8月13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
被执行人蒋炳威,*,汉族,1962年12月1日出生,住耒阳市。
申请执行人周捷与被执行人蒋炳威合同纠纷一案,耒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执行。
2022年1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1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1月2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实被执行人蒋炳威名下有车牌号为湘D8××**的K32福特翼虎小车及车牌号为湘D8××**的K32兰德酷路泽普拉多2694CC越野车各一辆,本院已予以查封,因车辆未能扣留,暂时处置不能。于2022年1月28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查询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变现处置财产可供执行。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2年2月10日,对被执行人蒋炳威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5月23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360012元尚未兑现。经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晖
审判员 钟 琦
审判员 谢海林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 婷
更多推荐
执行,申请,财产,被执行人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