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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公安交通管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

? 【公布日期】2006.04.26

? 【字 号】黑价联字[2006]20号

? 【施行日期】2006.05.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公安交通管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价联字〔2006〕20号 2006年4月26日)

各市(地)物价局、财政局,省农垦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安交通收费管理,根据《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和《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关于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驾驶证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黑财综[2005]161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规范我省公安交通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安交通管理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项目包括:机动车号牌工本费、机动车及驾驶员证件工本费、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不包括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机动车驾驶员IC卡收费。

二、公安交通管理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一)机动车号牌工本费、机动车及驾驶员证件工本费依法实行全国统一的收

费标准。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

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见附表一,准驾车型及代号见附表二。每个科目可以免费补考一次,对单科考试不合格需要继续考试的只收取单科考试费。根据规定需要对违章驾驶员进行单科考试的,可按驾驶证记载的最高准驾车型收取考试费。驾校学员的驾驶许可考试费仍在驾驶员培训费中支付。一类考试和二类考试由省交警总队制定行业标准,由省交警总队会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组织认定。

(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收费标准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机动车驾驶员IC卡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黑价联字[2005]5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鉴于省公安交警总队负责全省部分地市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场内道路驾驶考试场的配套建设工作;负责全省机动车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管理系统、驾驶人交通违法信息传递系统、驾驶人违法查询系统的建设、扩充、升级和维护工作;负责全省车辆管理人员培训和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的统一培训、考试、发证工作。地市(含农垦)交警支队负责受理驾驶许可考试申请、组织考试和考试合格发证等具体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有关规定,考虑事权和相应的管理成本等因素,同意对地市(含农垦)收取的A1、A2、A3、B1、B2、C1、C2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收入(现代化考试)实行省与地市(含农垦)定额分成。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许可考试费收入(现代化考试)和人工驾驶许可考试费收入暂不实行分成。具体分成见《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及定额分成表》(附件一)。省级分成部分由交通部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公室代收,地市分成部分由地市(含农垦)交警支队负责收取,其分成办法暂定两年。具体缴库办法按照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的规定执行。

四、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公安交通收费的监督检查。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收费政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严禁以低档考试方法执收高档考试收费标准。要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此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表一: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及定额分成表

单位:元

收 费 标 准

准驾

现代化考试收费标准及分成

车型

标准

科目100

A1、A2、560

A3、B1、B2

队收取

科目280

科目100

C1、C2 500 科目160

科目240

队收取

地市(含农由驾管办400 垦)交警支100

代收

科目160

300 科目120

科目20

科目220

地市(含农科目180 460 垦)交警支100

代收

由驾管办360

科目120

地市分成 省分成

科目20

人工考试收费标准

科目100

科目C3 380

科目160

科目100

科目C4 300

暂不分成

科目120

科目100

科目D、E 200

科目60

科目F 180

100 100

40 120

80 180

120 220

科目20

科目80

科目120

科目20

科目60

科目100

科目20

科目40

科目60

科目20

科目40

科目40

科目100

科目N、E、P 300

科目100

100(MN) 220

科目40

科目40

科目20

科目100(MN)

科目100

注:现代化考试指科目一用无纸化,科目二用桩考仪,科目三用一类考试场考试;人工考试指科目一用试卷,科目二用人工,科目三用二类考试场考试。

附表二:准驾车型及代号

准 驾

车 型

大型客车

牵引车

A1

A2

大型载客汽车

重型、中型全挂、半挂

代号

准驾的车辆

准予驾驶的其他

准驾车型

A3B1B2C1C2C3C4M

B1B2C1C2C3C4M

汽车列车

城市公交车

A3

核载10人以上的城市公C1C2C3C4

共汽车

中型客车

B1

中型载客汽车(含核载10人以上、19人以下的城市公共汽车)

C1C2C3C4M

大型货车

B2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大、重、中型专项作业车

小型汽车

C1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轻、小、微型专项作业车

C2、C3、C4

小型自动档汽车

C2

小型、微型自动档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自动档载货汽车

低速载货汽车(原四轮

C4 低速载货汽车 C3

农用运输车)

三轮汽车

C4

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

普通三轮摩托车

D

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或E、F

者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三轮摩托车

普通二轮摩托车

E

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或F

者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二轮摩托车

轻便摩托车

F

发动机排量小于等于50ML,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50KM/H的摩托车

轮式自动机械车

无轨电车

M

轮式自动机械车

N

无轨电车

有轨电车

P 有轨电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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