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31日发(作者:丰田红杉v8报价)

承保实务规程

目 录

第一节 承保工作流程

第二节 保险方案设计

第三节 投保单填写

第四节 检验行驶证和投保车辆

第五节 保险费计算(待公司最终发文为准)

第六节 录入投保单

第七节 核保

第八节 收取保险费、出具保险单证

第九节 保险合同变更

第十节 承保业务档案管理

第十一节 定额保险单管理

第一节 承保工作流程

一、工作流程说明:

(一)向投保人介绍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二)提醒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三)协助投保人制定保险方案;

(四)指导投保人填写投保单;

(五)业务人员(含代理人员)验车、验证,确保保险标的真实性;

(六)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制险”)、我公司“机动车商业险保险”(以下简称“商业险”)费率规章计算保险费,并将投保信息录入核心业务系统,提交核保人员核保;

(七)核保人员登陆核保核赔处理系统,在相应权限内处理核保任务。超出处理人员核保权

限应通过核保核赔处理系统将该业务提交上一级核保人员处理;核保未通过时,核保人员在核保核赔处理系统中写明意见,并将该业务退回出单员或上一级核保人员;

(八)核保通过后,业务人员(含代理人员)应要求投保人一次性全额缴纳保险费,然后出具保险单证。

(九)业务处理中心人员对业务材料进行清分、归档。

二、承保工作流程图

第二节 保险方案设计

一、履行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

(一)依照《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业务人员要严格按照双方选择确定的保险条款(包括强制险和商业险)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障范围,特别要对责任免除、条款中容易发生歧义的内容及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条文进行明确说明。如需制定特别约定,对于特别约定的内容必须向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

(二)保险条款发生变更时,要向投保人解释清楚新旧条款的区别,主要说明增加了哪些保险保障、责任免除等。

(三)除上述内容外,业务人员(含代理人员)还应向投保强制险的客户明确告知以下内容:

1、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强制险的各分项赔偿限额,强制险与商业三者险在性质、保险责任、责任限额、赔偿处理、赔偿原则以及赔偿、承保顺序上等方面的区别与联系。

2、对于涉及人身伤亡的事故,保险人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审核医疗费用。

3、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使投保多份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

4、告知投保人在签订强制险保险合同时必须一次全额支付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出具保险单及保险标志,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5、提醒有挡风玻璃的机动车投保人将保险标志贴在车内挡风玻璃右上角;摩托车、拖拉机的驾驶员要随身携带。

6、告知投保人如何查询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和强制险赔偿记录。

二、提醒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一)投保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提供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原件或复印件;

2、如要求约定驾驶员的,应提供驾驶证原件或复印件;

3、续保业务,应提供上一保险年度强制保险保险单原件或其他能证明上年已投保强制保险的书面文件。投保人不能提供机动车上年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及强制保险赔偿记录的,保险人不给予相应的费率优惠(强制保险实施第一年不需要提供)。

(二)除上述材料外,投保人还应如实告知以下重要事项。

1、机动车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车架号、牌照号码、使用性质;

2、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和约定驾驶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或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3、上一保险年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及强制保险赔偿记录等影响费率水平的事项(强制保险实施第一年不需要提供);

4、提供投保人、被保险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等,以便于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

5、强制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核销(若标志残损只要可辨认,即可核销)。

三、保险方案的制定

(一)业务人员应全面了解投保人投保机动车的数量、种类、用途、行驶区域等有关情况以及投保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全方位地掌握投保人的要求和被保险人的保险需求。

(二)根据投保人的实际情况向投保人介绍相关险种、条款和我公司所能提供的增值服务,耐心、细致地帮助投保人制定最佳保险方案。

投保人已经在其他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人员应提醒投保人如果重复投保强制险,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同时,根据投保人的需求和经济承受能力,向投保人宣传我公司的商业险产品。

投保人已在其他公司投保商业险,业务人员应提醒投保人及时投保强制险,并根据投保人已投保险种,向投保人提供补充商业险保险方案。

(三)对于招标业务、统保业务,应根据客户的投保车辆状况、风险情况、保险需求设计“保险建议书”。

第三节 投保单填写

确定保险方案后,业务人员(含代理人员)应协助投保人正确填写“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

一、投保单使用说明

根据客户的类型,选择 “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个人)”或“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团体)”。

(一)个人客户:使用“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个人)”,一般为一车一单。

(二)团体客户:被保险人信息、投保车辆信息等中共性的内容在“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团

体)”上填写,其他个性的内容在“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附表”上填写。如果上述共性的内容有一项有差别,均要另外启用一份投保单填写共性内容及其附表。

二、投保单填写方式

(一)投保单可采取以下方式填写:

1、投保人手工填写;

2、投保人口述,由我公司业务人员或代理人员代为填写投保单;

3、投保单必须由投保人签字/签章;

(二)投保单的填写必须字迹清楚,如有更改,投保人应在更正处签章。

三、投保单填写说明

(一)被保险人信息

1、 被保险人(自然人)姓名:填写个人姓名(与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明一致)。

2、 身份证号码:根据被保险人身份证如实填写。被保险人无《居民身份证》时,如被保险人为军官、外国籍人员,应在投保单特别约定栏内注明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名称、证件号码及被保险人性别、年龄。

3、 被保险人(自然人)职业:据实选择。

4、 被保险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其他组织,指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主要包括:法人的分支机构;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等。根据公章填写其全称,必须完整、准确,不得使用简称,例如“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写做“大地保险”、“CCIC”等。

5、 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由国家质量监督局颁发,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依法登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的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代码标识。该代码为9位数字字母码。组织机构代码的结构是由八位数字(或大写拉丁字母)本体代码和一位数字(或大写拉丁字母)校验码组成,本体代码与校验码用连字符分隔。

6、 联系人姓名:为便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及时取得联系,填写被保险人指定的联系人姓名。

7、 联系电话:被保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填写被保险人指定联系人的联系电话。

8、 被保险人地址/被保险人住址:被保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填写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被保险人为“自然人”时填写投保人常住地址,精确至门牌号码。

9、 邮政编码:填写被保险人住所的邮政编码。

10、 约定驾驶员:根据双方约定选择,只能选择一项。如选择约定驾驶员,需根据约定驾驶员行驶证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二)投保车辆信息

1、 被保险人与车辆的关系:被保险人与投保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车主相同时,选择“所有”;被保险人与车主不相符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或“管理”。如:租赁车辆的承租人投保所租赁车辆,被保险人也为承租人时,其投保车辆车主为租赁公司,此时被保险人与车辆的关系应选择使用。集团公司为其下属公司的车辆统一投保并交付保费时,投保车辆的车主为其下属公司,此种情况下被保险人与车辆的关系则应选择“管理”。

2、 车主:被保险人与车辆的关系为“所有”时,本项可省略不填写;被保险人不是车主时,需填写投保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车主名称或姓名。

3、 号牌号码:填写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号牌号码,按照《车牌号规范录入格式一览表》填写。

车牌号规范录入格式一览表

车辆种类

标准型车牌

一般车牌

汉字 字母 . 3位数字(或字符) - 3位2002式车牌

数字(或字符)

京B.123-456

WJ01.12345

武警车辆 WJ 2位数字 . 1位数字或汉字 4位数字

WJ01.通1234

部队车辆

特殊车牌

警车

临时车牌

黄牌车

外藉车辆(黑牌汉字 字母 . 5位数字 外

车)

未上牌新车 填写发动机号后六位字母或数字

京B.12345外

汉字 字母 . 5位数字

汉字 字母 . 4位数字 警

汉字 字母 . 5位数字 临

汉字 字母 . 5位数字 黄

甲B.12345

京B.1234警

京B.12345临

京B.12345黄

京-123

规范录入格式

汉字 字母 . 5位数字

举例说明

京B.12345

京B.123-ABC

备注:A、表中未注明位数的均为一位;

B、车牌号录入中不允许出现“*”、“?”及空格等字符。

C、对于未上牌照的新车车辆填写发动机号后六位字母或数字。

4、 号牌底色:根据投保车辆号牌的底色,在五种颜色中选择一种,不可多选。“二○○二”式号牌为白色间蓝的底色应选“白蓝”。

5、 厂牌型号:投保车辆的厂牌名称和车辆型号,应与其《机动车行驶证》一致,《机动车行驶证》上的厂牌型号不详细的,应在厂牌型号后注明具体型号。进口车按商品检验单、国产车按合格证填写,应尽量写出具体配置说明,特别是同一型号多种配置。如:丰田海狮RZH105L-BMNRS,广州本田雅阁HG7230,一汽解放CA1032PL。

6、 发动机号:是机动车辆的身份证明之一,是生产厂在汽车发动机缸体上打印的号码。此栏应根据投保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填写完整。

7、 VIN码/车架号:VIN码即车辆识别代号。VIN码是表明车辆身份的代码。VIN码由17位字符(包括英文字母和数字)组成,俗称十七位码。有VIN码的车辆必须填写VIN码。9人座或9人座以下的车辆和最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千克载货汽车的VIN码一般应位于仪表板上;也可能固定在车辆门铰链柱、门锁柱或与门锁柱接合的门边之一的柱子上,接近于驾驶人员座位的地方;大型客车、货车则可能在整车底盘等地方。车架号是机动车辆的身份证明之一,是生产厂在车架上打印的号码。此栏应根据投保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填写。无VIN码的车辆必须填写车架号。

8、 核定载客:按投保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人数填写。

9、 核定载质量:按投保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质量填写,单位:千克(Kg)。1吨=1000千克。

10、 排量/功率:排量是指发动机各个气缸活塞从上止点移至下止点之间的工作容积总和。排量的单位为升(L)或毫升(ML或CC),在投保单上统一换算为升(L)填写,换算公式为:1000ML=1L,1000CC=1L。如摩托车排量为125CC的应填写0.125L。拖拉机填写功率,功率的单位一般为千瓦(KW)或马力(HP),投保单上统一换算为千瓦(KW)填写,换算公式为1HP=0.75KW。

11、 初次登记日期:填写投保车辆在车辆管理部门进行初次登记的日期,可参照《机动车行驶证》上的“登记日期”填写。

12、 车辆种类/使用性质:只可选择其中一项。(以公司最终发文为准)

(1)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的客车。

(2)非营业客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非营业客车分为:党政机关、事业团体客车,企业客车。

(3)营业客车:是指用于旅客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营业

客车分为:城市公交客车,公路客运客车,出租、租赁客车。

(4)非营业货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用或仅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货车是指载货车辆、厢式货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包括客货两用车)。

(5)营业货车:是指用于货物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货车是指载货车辆、厢式货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包括客货两用车)。

(6)特种车:是指用于各类装载油料、气体、液体等专用罐车,或适用于装有冷冻或加温设备的厢式车辆;或用于牵引(非集装箱拖头或货车牵引)、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专用车辆;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车辆;或专门用于牵引集装箱箱体(货柜)的集装箱拖头。特种车按其用途共成4类:

特种车一: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冷藏车;

特种车二:用于牵引、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等的各种轮式专用车辆;

特种车三: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医疗、电视转播的各种轮式专用车辆;

特种车四:集装箱拖头。

(7)摩托车:是指以燃料或电瓶为动力的各种两轮、三轮摩托车。摩托车分成3类:50CC及以下,50CC~250CC(含),250CC以上及侧三轮。

(8)拖拉机按其使用性质分为农用型拖拉机和运输型拖拉机。农用型拖拉机是指以田间作业为主,通过铰接连接牵引挂车可进行运输作业的拖拉机。农用型拖拉机分为农用型拖拉机14.7KW及以下、农用型拖拉机14.7KW以上两种。农用型拖拉机包括各种收割机。运输型拖拉机是指货箱与底盘一体,不通过牵引挂车可运输作业的拖拉机。运输型拖拉机分为运输型拖拉机14.7KW及以下、运输型拖拉机14.7KW以上两种。

(9)挂车。是指就其设计和技术特征需汽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车辆。

13、 行驶区域:根据双方约定选择,只能选择一项。

(三)保险期间

1、填写保险责任的有效期限。保险责任的起期必须在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的次日零时之后。

例1:某投保人2005年1月1日提出投保申请,保险期限为一年,要求起期日为次日,保险期

限填写为:2005年1月2日零时至2006年1月1日二十四时止。

例2:某投保人2005年1月1日提出投保申请,保险期限为一年,要求起期日为10日后,保险期限则填写为:2005年1月12日零时至2006年1月11日二十四时止。

2、强制险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强制险:

(1)境外临时入境的;

(2)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3)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4)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机动车辆责任强制保险

1、 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和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根据强制险费率规章确定浮动比率。

2、 保险费小计=强制险标准保费×浮动比率

(五)机动车商业保险(待公司最终发文为准)

1、 车辆损失险

1.1 条款种类:车辆损失险分为综合类和基本类。综合类包括车辆损失综合险,基本类包括车辆损失基本险、自燃灾害损失险和火灾爆炸损失险。投保时只能在基本类和综合类中选择一类,不能同时选择。选择基本类时,可以在基本险、自燃灾害损失险和火灾爆炸损失险任意组合选择。

1.2 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下列三种方式确定。

(1)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2)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

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注:A、所有机动车辆折旧按照月计算,不足一月的,不计折旧。

B、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C、家庭自用车的折旧按月折旧率0.6%计算。

(3)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1.3 自负额:在所列的自负额中选择一项,不可重复选择。

2、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2.1赔偿方式:投保时可以在下列赔偿方式中选择:

(1)人身伤亡。

(2)财产直接损失。

(3)人身伤亡和财产直接损失。

2.2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按费费率表所列档次协商确定。

3、 全车盗抢险

3.1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当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金额确定保险金额。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

3.2盗抢险免赔率:在所列的免赔率中选择一项,不可重复选择。

3.3备注:根据车辆停放场所和防盗装置据实填写。

3.4承保条件:本险别不承保无正式号牌的车辆,但正在办理正式号牌的车辆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投保:

(1)在领取正式号牌后加保本险别;

(2)投保人要求在出具保险单时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则必须在投保单、保险单特别约定中注明:附加盗抢险保险责任自本保险车辆领取正式号牌之日开始,至本保险合同所载保险期限的终止之日24时终止。

4、 车上责任险:投保时可以在下列赔偿方式中选择:

(1)人员:需填写投保人数和每人责任限额,投保人数可以由投保人自行选择确定,累计投保人数以投保车辆的核定载客人数为限。每人责任限额最低1000元,以1000元的整倍数增加限额档次。

每车最多可以选择两种不同的责任限额档次投保。例:某车核定载客5人,其中一人投保责任限额10万元,其他四人每人投保责任限额5万元。在选择座位投保时,选择座位投保费率在核定座位投保费率的基础上上浮80%。

(2)货物:车上货物责任险的责任限额最低为1000元,以1000元的整倍数增加限额档次。

5、 璃单独破碎险::投保车辆损失险后可以附加本险。

附加本险时要约定是按国产玻璃还是进口玻璃投保,选择国产玻璃则赔偿时按国产玻璃标准赔付;选择进口玻璃则赔偿时按进口玻璃标准赔付。

本附加险无保险金额/责任限额。

6、 自燃损失险:投保车辆损失险后可以附加本险。

自燃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当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保险金额不得高于购车发票金额。自燃损失险保险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实际价值的确定方法同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确定的第二种方式(即:按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

7、 车身划痕险: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后方可附加本险。

适用于家庭自用或非营业用、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含3年)、9人以下(含9人)的客车。

车身划痕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在固定保险金额2000、5000元中选择。

8、 不计免赔特约险:在投保车辆损失险或第三者责任险中的任意一个主险后均可特约本特约条款。

本特约条款无保险金额/责任限额。

9、 其他附加险:

9.1车辆停驶损失险:投保车辆损失险后可以附加本险。停驶损失险需要填写约定的日赔偿金额和约定的赔偿天数,其保险金额栏内填写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与约定的赔偿天数的乘积。约定的赔偿天数最长为60天,约定的日赔偿金额最高不得超过300元。

9.2无过失责任险: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后可以附加本险。无过失责任险的责任限额最低1000元。

9.3救助特约条款: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这一主险后即可特约本特约条款。使用本特约条款时,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投保单、保险单特别约定栏中注明约定的救助区域。

9.4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扩展条款:根据特种车辆种类,由投保人可根据需求选择投保。

9.5特种车辆固定设备、仪器损坏扩展条款:根据特种车辆种类,由投保人可根据需求选择投保。

9.6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后方可附加本险。保险期限内,每次事故每人最高赔偿限额为2万元,累计最高赔偿限额为20万元。

9.7机动车辆污染责任险: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后方可附加本险。保险期限内,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5万元,累计最高赔偿限额为5万元。

9.8新增设备损失险: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后方可附加本险。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新增加设备的购置价值确定。

10、 其他特约险

10.1车对车碰撞损失特约条款:投保了本特约条款的机动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缩减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因与其他机动车辆发生碰撞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0.2车辆全部损失特约条款:投保了本特约条款的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导致损失达到或超过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80%时,保险人才负责赔偿。

10.3教练车特约条款:本条款适用于尚未取得合法驾驶证、但已办理合法正式学车手续的学员在有合格教练随车指导的情况下驾驶的专用教练车。

10.4零配件更换特约条款:本条款适用于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家庭自用或非营业用、使用年限在5年以内、核定座位在9座以下的客车。保险车辆发生机动车辆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坏需要修理时,保险人按被保险人的要求对损失达到换件材料价格20%以上的配件给予更换,被更换的配件归保险人所有。但发动机、车身、车架以及国内无法购置到的配件不属于本特约

条款约定范围。保险金额同机动车辆损失保险保险金额。

10.5整车更换特约条款:本特约条款适用于已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保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的家庭自用或非营业用、核定座位在9 座以下的客车,且机动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期间届满之日在保险车辆初次登记之日起36 个月之内。本特约条款不适用于贷款所购的机动车辆、设置抵押权的机动车辆、用于租赁或营业运输的机动车辆。

10.6代步车费用特约条款:适用于已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或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的家庭自用车或非营业用、核定座位在9 座以下的客车。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由于发生车辆损失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毁,或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被保险人需要租用代步车发生的费用。赔偿限额以投保人与保险人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但本保险的最高约定赔偿天数为30 天,日赔偿额最高不超过300 元。

11、 保险费小计:填写各险别实收保费之和。各险别实收保费计算方法详见“保险费计算”章节。

(六)保险费合计=强制险保费小计+商业险保费小计

(七)特别约定

1、分期交费约定:对于投保人要求分期交费的,要在特别约定中注明交费期数、每期交费时间及交费金额、违约责任等。

2、新增设备约定:新增设备指车辆出厂标准配置以外的设备和装置。如投保人要求投保新增设备,需在特别约定中注明:“投保新增设备,详见《新增设备明细表》”

3、无正式号牌的车辆投保盗抢险的,在注明:附加盗抢险保险责任自本保险车辆领取正式号牌之日开始,至本保险合同所载保险期限的终止之日24时终止。

4、其他特别约定。

(八)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约定一种方式,当本保险合同当事人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按照约定的方式解决争议。如果选择“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时,必须要在投保单和保险单上约定仲裁委员会的名称。

(九)投保人签名/盖章:投保人对投保单各项内容核对无误并对所投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和投保人义务、保险人义务)明白理解后须在“投保人签名/盖章”处签名或盖章。

投保人为自然人时必须由投保人亲笔签字;投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必须加盖公章,投保人签章必须与投保人名称一致。

(十)验车验证情况:由负责验车、验证的业务人员(代理人员)根据验车、验证情况选择,并在“查验人员签名”处签署本人姓名,在时间处填写验车、验证时间。

(十一)初审情况

由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填写。“业务来源”指此单业务来自何种渠道。业务来源为“专业代理、经纪人、兼业代理、个人代理”的,应在“代理(经纪)人名称”处填写其名称或姓名。

根据投保车辆上一年度是否是在本公司分支机构投保情况,选择新保或续保。

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对投保单进行初步审核,同意接受的在“业务员签字”处签字。

(十二)复核意见

由保险公司复核人员填写。复核人员审核投保单所填写内容,并对投保单录入内容与投保单填写内容进行核对,选择填写复核意见并签字。不同意承保的,必须注明原因。

第四节 检验行驶证和投保车辆

验车、验证工作由业务人员负责。信誉良好的代理机构,经考核可授权其负责验车、验证工作。

一、验证工作内容

(一)检验《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移动证(临时号牌)是否真实、有效。

(二)检验《机动车辆行驶证》是否经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办理年检。

(三)各种证件是否与投保标的相符。

(四)根据《机动车辆行驶证》核实投保人是否对投保车辆具有保险利益,并确定使用性质、核定载客/核定载质量、车辆初次登记日期等信息。

(五)个别未上牌照的特种车、拖拉机、摩托车等,可以通过购车发票、合格证、固定资产入帐凭证等检验投保人对保险车辆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使用性质、核定载客/核定载质量等信息。

(六)约定驾驶人员的应检验约定驾驶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对照投保单核实驾驶人员信息。

二、验车工作内容

(一)检验车辆号牌号码、发动机及车架号码等是否与《机动车行驶证》记录一致。

(二)检验车辆技术状况是否符合运行条件。

(三)是否配备消防设备。

(四)车辆内外有无破损。

(五)以下情况,必须严格执行验车制度:

1、 第一次投保车辆损失险及其附加险的车辆;

2、 未按期续保、脱保在10日以上的车辆;

3、 续保时增加投保车辆损失险及其附加险的车辆;

4、 中途申请加保车辆损失险及其附加险的车辆;

5、 单独投保全车盗抢险的车辆;

6、 营运车辆使用超过5年(含)、非营运车辆使用超过10年(含)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

7、 特种车辆或发生重大车损事故后修复的车辆;

8、 新车购置价较高的车辆(具体标准各分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的风险管理等情况自行确定,

原则上新车购置价超过50万元的重点检验);

9、 本地区稀有车型、老旧车型;

10、

11、

挂军牌、武警牌、外地号牌的车辆。

核保人员认为有必要验车的车辆。

二、验证、验车工作要求:

(一)验车、验证后,负责验车、验证的人员在投保单“验车验证情况”栏内签字确认,作为本投保单的直接责任人。

(二)第一次投保的车辆,必须复印行驶证,新车投保必须提供发票、合格证复印件,进口车辆须提供海关证明复印件。对于个别未上牌照的特种车、拖拉机、摩托车等,复印购车发票或固定资产入帐凭证;加保车辆损失及其附加险、或全车盗抢险及其附加险的,验车人员必须拓印或拍照发动机号或车架号,拓印件及照片附贴于投保单背面存档。

(三)对于代理公司的业务,各分支机构应在与代理公司的合作协议中增加委托其验车、验证等内容,明确授权范围、工作质量、工作要求和违约责任,因代理公司工作失误造成我公司损失的,由代理公司承担责任。

(四)验车、验证结果与投保人提交信息不符时,应按照检验结果出具保险单或拒绝承保。

第五节 保险费计算(待公司最终发文为准)

一、强制险保费计算

二、商业险保费计算

第六节 录入投保单

投保单审核完毕后,由录单人员负责按照客户填写的投保单准确录入业务系统。信誉良好且获得监管部门批准具有签单资格的代理机构,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授权其负责投保单录入工作。

一、投保单录入方式

(一)新保业务录入

对于新保或上一年度在其他公司承保的车辆,选择新保录入直接进入录入画面。

(二)续保业务录入

对于续保业务,通过原保单号(上一年度的保单号)进入续保录入界面,属于续保车辆必须在续保操作画面完成信息录入工作,以确保续保分析准确。

二、VIP客户管理

在录入投保单时,可以在系统内增加客户,系统会自动对新增客户进行编码。

各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核心业务系统的客户管理模块中,对已经具有客户代码的客户增加

VIP客户标志。

三、车型控制

(一)录入投保单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厂牌型号根据投保单所填写的型号在系统内进行查找。系统支持模糊查询,如:标致307,可以录入“标致”后双击,根据所提供的车型清单进行选择。系统内无法查询的车型应填写“车型更新申请表”,连同相关资料报车险部添加。

(二)对于录入投保单时无法保存的高危车型,录单人员(业务人员)应验车、验证,并了解当地市场该车辆维修情况,经省公司业务处理中心(车辆险部)同意后报总公司车险部审核。

(三)录单人员不允许以任何形式套用、变更厂牌型号出单。

四、车队业务管理

(一)各公司应指定专人作为合同管理员,并将人员名单报总公司车险部备案。

(二)系统内增加车队,仅能由报备的合同管理员进入核心业务系统的车队业务管理页面,录入相关信息保存后生成新增车队合同号,然后出单员根据合同管理员提供的合同号增加合同下的投保单。合同信息录入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车队合同类型默认为普通车队,可以手动修改;

2、普通车队投保人代码不能使用“”,可以使用界面上的『新增客户』按钮添加新客户;

3、合同中的“归属经办人”指的车队合同的业务归属人,而不是合同的录入人,该项将影响到车队投保单的录入

(三)对于系统内已存在的合同可以进行修改、注销、恢复注销等操作。

(四)进入核心业务系统点击:投保管理 > 车队投保管理>车队投保单新增,进入车队合同号输入页面。输入系统内已存在的合同号,确认后可以进行车队新投保单录入操作。

五、投保单录入规范

录单人员应根据投保单所填写的信息,完整、准确的录入核心业务操作系统,不允许以任何形式对投保单信息进行省略、篡改、错误录入。部分信息录入规范如下:

1、 牌照号码:牌照中间的分隔符用减号(即短横线)表示,如:京A-C12345,WJ01-1234,使001-023。牌照中所含的字母一律大写。牌照号码中的“.”、“-”不需要录入。

2、 发动机号/VIN码/车架号:严格参照投保单、行驶证、合格证等单证,完整、准确的录入系统,不得自行编制、截取部分号码、用其他字符代替部分号码等方式录入。

3、

4、

新车购置价:确认车辆厂牌型号后由系统自动带出。

车辆初登日期:输入格式为“年-月-日/年月日,例如:2004-03-01,录入车辆初登日期后,系统会自动计算带出车辆实际使用年份,或者录入车辆实际使用年数,系统根据

录入当月的头一天为准自动计算出车辆的初次登记日期。

5、 约定驾驶员:驾驶证号码不得自行编制、截取部分号码、用其他字符代替部分号码等方式录入;录入驾龄后,系统会自动带出初次领证日期,可以进行手工修改。

6、 保险期间:系统根据签单日期自动带出,默认为一年,可以手工进行修改,但起保日期不得早于系统当前日期。

7、 录入投保险别:录入投保险别以及保额/限额等信息后,点击保费计算,系统自动计算出标准保费,然后点击优惠处的“*”号进行优惠信息选择,或者输入保费调整比例%,然后再次点击保费计算按钮,计算出相应的保费。

8、 特别约定:点击特别约定处的“+”增加特别约定信息,其中根据保单的录入情况,系统会自动生成部分特别约定,操作员可以查看具体内容进行手工修改。

9、 缴费计划:系统默认缴费计划为一次。对于商业险业务,如果投保单约定分期交费的,可以在系统内修改交费次数,系统会自动根据交费次数计算每期应交金额,可以手工调整每期金额,但总应交金额必须等于投保单总保费。

第七节 核保

一、核保流程图

二、制定核保政策

总公司车险承保管理基本原则如下,各分公司应根据本公司的业务经营管理情况、费用率指标、上级公司制定的利润率指标、当地的市场竞争状况制定具体的核保实施细则。

(一)鼓励承保历年满期赔付率小于55%,效益较好的险别和优质客户。

(二)鼓励在销售强制保险的同时引导客户购买我公司的效益型商业险种。

(三)鼓励根据风险状况的特点,差异化的进行风险优惠系数的使用,提高保费充足性。

(四)谨慎承保出险率高,但客户需求大的险别,确需承保的应根据风险状况制定管控措施,保证经营的稳定性。

(五)限制承保满期赔付率历年满期赔付率为65%-75%的险别和客户。

(六)严格限制历年满期赔付率为75%以上的险别和客户,确需承保的应根据风险状况制定管控措施,保证经营的稳定性。

二、核保管理

(一)严肃承保纪律,严禁发生以下行为:

1、 越权经营;

2、 系统外手工出单;

3、 保费体外循环;

4、 撕单、埋单、鸳鸯单;

5、 窜用条款、窜用使用性质承保;

6、 随意调整新车购置价、车辆初次登记日期、核定载客人数和核定载质量等影响保费计算条件承保;

7、 通过批改变通承保公司禁止承保的业务;

8、 出险后进行影响理赔结果的批改;

9、 随意降费和违规支付手续费;

10、

11、

12、

13、

14、

15、

通过非正常批改、非正常注销支付手续费;

承保有欺诈行为的客户;

承保达到国家汽车报废标准的车辆;

承保行驶证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车辆;

承保右舵车及特殊车型(如比赛用跑车、赛车等);

违反条款规定给予无赔款优待。

(二)各级公司根据经营状况制定本公司核保规定,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三)各级公司应根据总公司的相关规定对核保人员进行考核上岗,并定期对业务人员进行业务技能、核保规定培训,制定相应的考核制度。

(四)按照授权管理确定各级核保权限。

四、日常核保工作

(一)各级核保人员工作流程

1、出单点复核工作流程

1.1审核投保单内容:

①手续完备:投保单上要有投保人签章或签字、经办人签字、验车人、验证人签字;

②内容完整:投保单上由投保人填写的内容必须完整、真实、准确;

③文字清楚:投保单栏中未尽事项须在特别约定栏用文字说明,做到清楚明确。投保单若有涂改,投保人须在涂改处签字/签章(每张投保单最多只能有两处修改,并且金额不允许修改);

1.2、审核是否按公司相关验车规定验车,备齐验车资料;

1.3、核对投保单录入内容与投保单填写内容是否一致,录入准确、并且初步审核同意按照投保单项目承保时,在投保单“复核意见”栏签字。

2、业务处理中心核保流程

2.1、属于本级核保权限内业务:

①符合自动核保条件的业务,由业务处理系统自动核保后生成保险单,出单点可收取保费、出具保单、保险标志;

②不符合自动核保条件的业务,由核保员按照本级公司的核保规定进行审核,核保通过时,生成保险单,出单点可收取保费、出具保单、保险标志;

③须修改或调整的,在核保核赔系统内填写核保意见后及时退回出单员,由出单点业务人员负责与投保人协商调整后,重新填写投保单,修改录入信息再次提交;

④核保不通过时,应签署拒保意见。拒绝承保的,出单点业务人员(含代理人员)必须在投保单上签署“无法按此条件承保”。

2.2、超出本级核保权限的业务,在核保核赔系统内填写核保意见及时提交上一级核保人员。

2.3、接到上一级核保人员的核保意见后,业务处理中心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确保出单时效。

(二)核保基本内容

1、投保要素是否齐全;

2、被保险人的性质确定、选择的条款种类、费率表选择是否正确;

3、险种组合、各险种的保险金额(限额)确定是否符合规定;

4、新车购置价确定是否准确;

5、折旧率是否符合规定,实际价值是否确定合理;

6、续保保费调整、单车风险修正系数、车队费率浮动系数是否计算准确;

7、是否符合本公司的核保规定;

8、特别约定内容是否准确、合理。

五、核保时限规定

(一)单独投保强制险的业务在投保单提交后须立即核保通过,不得无故拖延核保。

(二)投保单录入系统后48小时内必须提交核保,否则无法再提交。录单员必须及时在核心业务处理系统中将超过时限无法提交的作废投保单做删除处理,避免垃圾数据大量占用系统空间。

(二)本级权限内的业务应当日完成,超过本级权限的业务应当在当日提出核保意见并提交上一级核保人员。

(三)上级核保人员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对权限内的业务提出核保意见,并将核保意见及时反馈给相关人员。

第八节 收取保险费、出具保险单证

核保通过后,由业务人员或远程出单点代理人员负责收取保险费、缮制保险单证。

一、强制险业务收费、出单管理要求

(一)直接业务

1、经核保人员核保通过后,应要求投保人立即一次性足额缴付保险费,方可出具保险单、保险标志等强制险单证。

2、投保人不能一次性足额支付保险费,承保机构不能出具强制险保险单、保险标志等强制险单证。

(二)代理业务、其他渠道业务(待公司最终发文为准)

按照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专业)代理合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兼业)代理合同》、《保险个人代理合同》相关要求执行,具体内容见附录。

二、商业险业务收费、出单管理要求

(一)经核保人员核保通过后,应要求投保人立即一次性足额缴付保险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保费发票等保险单证。

(二)若业务人员需携单收费的,则应向公司出具借款单据,并按计财部相关管理规定经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出具保险单和发票。

(三)一般情况下,不得接受投保人分期付费的请求,个人业务、家庭自用车业务严禁分期付

费。

分期付费方式只适用于各分公司的优质大客户、黄金客户,必须与客户签订分期付款交费协议书,报经分管领导审批,分期付款交费协议书要与业务档案一并装订,并复印分别交业务处理中心和财务部门留底备查。

1. 投保人投保时选择分期交费但可制定明确的分期交费计划的(首次付款不得低于50%),在承保时应约定分期交费的次数(一个保险年度内最多不超过3次、最后一次交费时间不得晚于保单生效后6个月)、金额和时间,并在保险单特别约定栏载明:“本保险单分 期交付保费,已交付保险费 元,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至 年 月 日;第二次交费日期为 年 月

日,交费金额 元,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至 年 月 日;第三次交费日期为

年 月 日,交费金额 元,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至 年 月 日。未按照约定日期交付当期保费的,自已交付保险费所对应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截至日的24时起终止本保险合同”。

2. 投保人投保时选择分期交费且无法制定明确的分期交费计划的,应根据投保人已交费金额按日确定最晚交费时间,并在保险单特别约定栏内注明“本保险单已交费金额合计 元,其余款项应于 年 月 日前交付。逾期未交付保险费的,自约定交付日的24时起终止本保险合同。”补交保险费时,仍无法一次交清的,以批单形式对特别约定内容进行批改。“本保险单已交费金额合计 元,其余款项应于 年 月 日前交付。逾期未交付保险费的,自约定交付日的24时起终止本保险合同。”

3. 约定交付保险费日前一周,应书面通知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书面通知后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应再次催交。经通知后,到约定期限仍不交付保险费的,应终止其保险责任。

三、单证打印

(一)通过电脑系统打印监制单证及其他有印刷号码的单证时,必须先输入所用单证的印刷流水号码,系统自动检查制单人员是否有权使用此张单证,有权使用则开始打印,并在单证管理系统中自动将该张保险单标识为“已使用”,自动消号,无权使用的禁止打印。

(二)保险单打印错误,包括打印后需要重新修改、打印格式错位等,需要再次打印保险单时,可以在系统内根据保单号直接打印新保单,系统会提示是否作废原保单,点击确认后系统将自动将原保单作废,并打印新保单。

(三)制单完毕后,制单人应在“制单”处签章,并在保险单上加盖业务专用章。

(四)在缮制好保险单后,须将承保险种对应的所有保险条款附贴在保险单正本后,并统一加盖骑缝章。经认真复核无误后,与保险证、保险费发票等单证一并装好交给投保人,并请其认真查收。

各分公司对此项工作必须高度重视,制定严格的管理规定和奖惩办法,以提高各级业务人员的责任心,避免发生漏贴条款、误贴条款等情况。

(五)强制险保险单证和商业险保险单证应分开打印,强制险应采用保监会监制全国统一样式的强制保险专用保险单、保险标志打印,不得以任何商业保单替代强制险保单进行打印。

(六)投保人因强制保险保险单、保险标志发生损毁或者遗失申请补办的,保险人应在收到补办申请及报失认定证明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补发相应的强制保险保险单、保险标志;并通过业务系统重新打印保险单、保险标志,新保险单、保险标志的印刷流水号码与原保险单号码能够通过系统查询到对应关系。

(七)特别约定项目多,保险单“特别约定”栏无法全部打印时,必须在“特别约定”栏中注明:“详见特别约定清单”;对于投保新增设备险的车辆,必须在保险单“特别约定”栏中注明:“承保新增设备,详见新增设备明细表”,需另外打印“新增设备明细表”、“特别约定清单”附贴在保险单背面并加盖骑缝章。

四、单证的清分

(一)业务人员应对投保单、保险单、保费发票、保险证等进行清分归类。投保单的附表要粘贴在投保单背面,并在投保单及其附表上加盖骑缝章。

(二)清分时按下列要求进行:

1、清分给投保人的单证有:保险单正本、公安交管部门留存联及条款、保费发票(保户留存联)、保险标志、有保险单附表、特别约定清单、新增设备明细表时需同时提供。

2、计财部门留存的单证有:保险单副本(财务留存联)、保险费发票(财务留存联)。

3、业务部门留存的单证有:保险单副本(业务留存联)、投保单、保费发票(业务留存联)等。

第九节 保险合同变更

保险合同变更根据是否涉及保费变化分为保费变化类和文字变化类合同变更。保费变化类包括终止保险合同,变更车辆使用性质、加保退保部分险种等涉及保费变动的批改,文字变化类包括更改被保险人名称、地址、年龄等不涉及保费变动的批改。

一、保费变化类合同变更

(一)终止保险合同

1、强制险

(1)保险人解除合同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可以解除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合同前,保险人应出具“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通知书”通知投保人,如投保人自收到通知5日内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人可以出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通知书“解除保险合同。

解除强制保险合同,应收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并出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通报书”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2)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 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 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 投保人重复投保“强制保险”的。

解除强制保险合同,应收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并出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通报书”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3)保费计算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二十七条规定,保险人按照日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时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2、商业险(待公司最终发文为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况下,合同解除(或终止)不退还保险费:

a、合同自然终止或合同赔偿责任已全部履行完毕;

b、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提出解除合同的;

c、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谎报保险事故,保险人提出解除合同的;

d、利用保险车辆从事非法活动,保险人提出解除合同的;

e、法律规定保险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其他事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况下,合同解除时应全额退还保险费,但应扣除保险手续费。

保险手续费=签单保费×保险手续费率

退还保险费=实收保费-签单保费×保险手续费率

a、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无可保利益或合同非法导致合同无效的,扣除保险手续费为签单保费的百分之三;

b、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提出解除合同的,扣除保险手续费为签单保费的百分之三。

(3)下列情况下,合同解除时应办理退还保险费手续,退还保险费应按日计算。

退还保险费=实收保费-实收保费×已了责任天数÷保险期限(日)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保险人提出解除合同的;

b、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七条,因危险程度增加,保险人提出解除合同的;

c、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被保险人未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保险人提出解除合同的。

d、保险合同生效后,且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

e、因保险车辆发生灭失且保险人未支付任何保险赔款。

(二)非终止合同的保费变化类批改

1、强制险

(1)、发生以下变更事项时,保险人应对保险单进行批改,并根据变更事项增加或减少保险费:

a、被保险机动车变更使用性质;

b、被保险机动车变更核定载客、核定载质量;

c、其他影响保费计算的变更;

(2)、发生下列情形时,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并上浮10%计收:

a、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

b、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未办理批改手续的。

2、商业险(待公司最终发文为准)

(1)大部分涉及加收(退还)保费的批改能够使用以下公式:

加收(退还)保费=(批改后实收保费-批改前实收保费)×未了责任天数/保险天数

计算结果为正数时,需要向投保人加收保费;为负数时,需要向投保人退还保费。

(2)凡涉及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保费变动的,应相应调整不计免赔特约险的保险费。

(3)赔款达到保险金额,标的未灭失,投保人要求重新投保

车辆损失险或自燃损失险的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的合计等于保险金额或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车辆实际价值时,但保险车辆未灭失,车辆损失险及自燃损失险、全车盗抢险、不计免赔特约、车辆停驶损失险等车辆损失险的所有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不退还保费,其他险种继续有效。

如果投保人要求重新投保车辆损失险及附加险,参照本节第(1)项所列公式计算。

(三)批文内容

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号牌号码)进行以下变更,变更时间自 年 月 日

时起至 年 月 日 时止。

变更项目 变更前 变更后

其他事项不变。

特此批改。

加收(退还)保费=(批改后实收保费-批改前实收保费)×未了责任天数/保险天数

二、文字变化类合同变更

(一)文字变化类批改是指变更被保险人名称、号牌号码、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联系地址、特别约定等不涉及保费的批改。

(二)批文内容

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号牌号码)进行以下变更,变更时间自 年 月 日

时起至 年 月 日 时止。

变更项目 变更前 变更后

其他事项不变。

特此批改。

三、批改有关规定

(一)变更事项

1、 险人变更: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

2、 车辆号牌、发动机号、车架号等

3、 保险车辆增、减危险程度;

4、 保险车辆变更使用性质;

5、 调整保险金额或责任限额;

6、 加或退保部分险种;

7、 全部险种提前退保;

8、 或减少或变更约定驾驶人员;

9、 行驶区域、自负额系数、盗抢险免赔率系数、多次出险免赔系数等;

10、 其他事项。

(二)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上述变更事项,投保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批改申请书”并签名,法人或其他组织加盖公章。

如果非投保人办理,应由投保人出具“办理批改委托书”,载明委托×××办理××××××车辆的××××批改事项。投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在委托书上加盖单位公章;投保人为自然人时,由投保人签名并提供身份证原件。办理批改经办人应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投保人(为自然人时)及办理批改经办人的身份证均要复印后附贴在批改申请书背面。

(三)业务人员接到投保人提出的书面变更申请后,对原保险单和有关情况进行核对并提出处理意见,凡加保车辆损失险或全车盗抢险或自燃损失险 (含加保及增加保额),必须按照规定验车。加保其他险种,必要时进行验车。

(四)批改生效日期不得提前于批改录入日期。

(五)更换车辆不得进行批改,必须采取退保原车辆、重新承保的方式。

(六)进行部分险种或全部险种的退保时,必须查询退保险种是否有未决报案信息,对于明确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向投保人说明,在领取赔款后方可进行批改。

(七)车身划痕损失险不得进行恢复或增加保险金额的批改;

(八)车辆停驶损失险的承保天数未达到最高约定赔偿天数时,可以加保到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

(九)每次批改时需要在批改申请书、批单中详细注明批改原因、批改内容、批改日期等信息。

(十)同一张保单、同一保险期限内,车架号、发动机号及号牌号码三项关键信息不得同时批改。

(十一)批改的所有批文内容按照批改项目由业务处理系统自动带出后,操作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编辑,但涉及到保费的加收与退还不得更改具体的金额。

(十二)对注销保单不允许进行批单追回操作。

四、批改单证的打印、清分和归档

(一)批改单证的打印:

同一次批改应分别打印强制险和商业险批单。批单必须通过电脑系统打印,必须先输入所用单证的印刷流水号码,并在单证管理系统中自动将该张保险单标识为“已使用”,自动消号。

(二)批单、保费收据等有关单证的清分与保险单相同。

(三)留存于业务部门的批单副本、批改申请书及保费收据应粘贴于原强制险和商业险保单副本背面,加盖骑缝章后,随同原保险单副本分别归档保存。

批改流程图

第十节 承保业务档案管理

一、每份保险合同的装订顺序

(一)保险费发票业务联(粘贴在保险单副本正面中间)

(二)保险单副本

(三)投保单

(四)投保单附表

(五)行驶证复印件、发动机或车架号码拓印件、照片

(六)上年清洁保单

(七)其他验车资料

(八)批单副本

(九)批改申请书

二、强制险和商业险保单应单独归档管理,归档方式同上。

三、保险单装订及档案管理参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单证管理规定、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节 定额保险单管理

一、空白保单的管理

定额保险单应与其他车险有价单证一样,要建立领用、存放、交接、保管、销毁制度,设专人管理。

二、定额保单销售

(一)业务人员应广泛调查本辖区客户对车辆保险需求,特别是对定额保险单的保险需求。应与车辆管理部门、物业管理部门、车辆俱乐部、银行、邮局等部门建立合作关系,拓宽销售渠道。

(二)对于符合资质的专业、兼业、个人代理,必须与其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专业)代理合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兼业)代理合同》、《保险个人代理合同》后,方可委托其代理我公司强制险业务。(待公司最终发文为准)

(三)根据投保人提出的需求,业务人员(代理人员)对拟投保车辆及所持证照进行审核,确认合格后,向投保人手工签发或通过业务系统出具定额保险单,由投保人在各联保险单上签字后,一次性足额收取保险费,同时将定额保险单正本、保险标志、保险费发票交投保人。

(四)摩托车、拖拉机定额保单手工签单后,代理机构(代理人员)必须在签单后24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方式向公司报备,说明所签保单印刷流水号、保险标志流水号、被保险人及车号,并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系统补录,同时交清强制险保险费。对于报备之前保险单项下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甲方

支付赔款的,有关赔款应由代理机构(代理人员)承担,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待公司最终发文为准)

(五)业务人员(代理人员)不得以任何商业险定额保单替代强制险定额保单进行出单。

三、定额保险单管理规定

(一)定额保单补录后自动生成保单号码,编码规则为PDDB+年限(四位)+机构代码(八位)+单证流水号后六位(六位)。

(二)强制险定额保单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确定,不得更改。

(三)出具定额保险单无需投保人填写“投保单”,但必须要求投保人在各联保险单上签字确认。

(四)被保险人与车主不相符时,必须将车主的名称填写在“特别约定”栏中。

(五)强制险定额保单终止保险合同,参照第九节终止保险合同强制险部分的相关要求执行。

(六)商业险定额保单在保险期限内要求退保的,按短期退还保费。批改手续参照批改有关规定,但不得进行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保险方案的批改。

(七)商业险定额保单采取分公司自行上报承保方案,总公司审核同意后设计样单,经分公司确认质量、数量后,总公司安排印刷。

四、清分归档

定额保险单及保险费发票各联的清分与保险单相同。单证管理按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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