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31日发(作者:名爵6的缺点与优点)

目录

第一章 录单人员岗位职责 .......................................... 2

一、录单人员的基本要求 ......................................... 2

二、录单人员工作职责 ............................................ 2

第二章 机动车辆保险 ................................................ 3

一、投保单要素标准 ............................................... 3

二、录单标准 ...................................................... 26

三、检查与核对 ................................................... 32

第三章 企财险........................................................ 35

一、承保前准备工作 ............................................. 35

二、风险评估工作 ................................................ 36

三、录单标准 ...................................................... 37

四、危险单位划分指引 ..........................................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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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录单人员岗位职责

一、录单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工作踏实,爱岗敬业;

(二)熟悉投保单,了解主要险种承保等相关业务规程;

(三)掌握各险种条款、费率、代码、单证情况;

(四)能熟练进行计算机自动化操作;

(五)具有较强的保密意识,确保条款、单证不失密、不失窃;

(六)能较好的与业务员、核保员进行沟通,具备较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二、录单人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投保单的审、保单的录入;

(二)打印保险单据,以及粘贴条款、单证清分;

(三)协助进行业务档案整理;

(四)负责投保咨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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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机动车辆保险

一、投保单要素标准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情况

1.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姓名: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一律填写全称,必须完整、准确,不得使用简称。

(1)投保人/被保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填写其全称(与公章名称一致)。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其他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主要包括:法人的分支机构;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等。

(2)投保人/被保险人是“自然人”时,填写个人姓名(与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明一致)。

2.与机动车关系:根据投保人/被保险人与投保车辆的所属关系,选择“所有”或“管理”。如:投保人/被保险人与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车主相同时,投保人/ 被保险人与投保车辆的关系为“所有”;集团公司为其下属公司的车辆统一投保并交付保费时,投保人/被保险人为集团公司,投保车辆的车辆所有人为其下属公司,此种情况下投保人/被保险人与车辆的关系则为“管理”。

3.证件类型: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证件类型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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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证件号码:填写与证件类型相对应的证件号码

(1)投保人为“自然人”时的身份证件号码,含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等。

(2)组织机构代码: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的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是由国家质量监督局颁布,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依法登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的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代码标识。

6.联系电话:填写投保人/被保险人经办联系人的常用电话号码,严禁用代理人的电话代替。

7.住址: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填写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投保人/被保险人为“自然人”时填写投保人常住地址,需要精确到门牌号码。

8.邮政编码:填写投保人/被保险人住所的邮政编码。

9.是否涉农:参照《关于对涉农财产险有关定义及业务系统正确录入信息的通知》相关规定,通常为不涉农。

(二)投保车辆情况

可根据投保车辆具体情况及投保单相关内容,按照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辆检验合格证,或查验车辆铭牌记录填写。

1.号牌号码:填写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号牌号码,按照投保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录入。除字母和数字外,一律不添加点、横杠、空格等符号(如新AA6789、粤AB5D56)。

4

(1)未上牌照的车辆填写*-*。

(2)代号编号分类

民用汽车牌照上有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名称和发证照及监督机关的代号,编号是英文大写字母。后面的汽车编号,一般为5位数字,即从00001~99999。

编号超过10万时,就由A、B、C、??等英文字母代替,即A代表10万,B代表11万,C代表12万,最后一个字母及Z代表33万。英文字母中的I避而不用,I以免和数字中的1混淆,O为公安机关各部门车辆牌照使用(如新O00001)。

使、领馆的外籍汽车牌照上的小数字是建交国家的代号,与所在地区的监管编号无关。

省、市、区

名称

北京市

天津市

上海市

重庆市

香港特别行政区

黑龙江省

吉林省

辽宁省

号牌

简称

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名称使用简称

省、市、区 号牌 省、市、区 号牌 省、市、区

名称 简称 名称 简称 名称

山东省 鲁 青海省 青 福建省

河南省 豫 云南省 云 广东省

河北省 冀 四川省 川 海南省

湖北省 鄂 贵州省 贵 台湾省

湖南省 湘 安微省 皖 内蒙古自治区

山西省 晋 江苏省 苏 广西壮族自治区

陕西省 陕 江西省 赣 宁夏回族自治区

甘肃省 甘 浙江省 浙 西藏自治区

新疆自治区

号牌

简称

2.号牌底色:根据投保车辆号牌的五种底色(蓝, 黑, 白, 黄,

白蓝)选择,不可多选,如不确定可以不选。

号牌底色分类:

大型民用汽车黄底黑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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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民用汽车蓝底白字;

公安武警军用专用汽车白底红“警”、“wj”、“甲、乙、丙??”、黑字;

使、领馆外籍汽车黑底白字及空心“使”、“领”字标志;其它外籍汽车黑底白字;

试车、临时牌照,数字前有“试”、“临时”字标志;

汽车补用牌照白底黑字。

3.品牌型号:填写投保车辆品牌名称和车辆型号的全称,并与其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辆检验合格证一致。机动车行驶证上的品牌型号不详细的,应查验车辆铭牌并在品牌型号后注明具体型号。进口车按商品检验单、国产车按合格证填写,应尽量写出具体配置说明,特别是同一型号多种配置,如:丰田海狮RZH105L-BMNRS,广州本田雅阁HG7230,一汽解放CA1032PL。

车辆型号,即汽车产品型号,是为了识别车辆而制定的由一组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的编码。其基本型号由两位或三位汉语拼音字母和四至五位数字组成。

国产车型号规程:

GB9417-88《汽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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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东风汽车有限公司

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公司

跃进汽车集团公司

丹东黄海汽车有限公司

东南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江铃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哈飞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通用汽车公司

长安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代号

CA

EQ

BJ

TJ

NJ

DD

DN

JX

HFJ

SGM

SC

企业名称

重庆红岩汽车有限公司

陕西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

天津一汽丰田汽车公司

沈阳华晨金杯汽车公司

江西昌河汽车有限公司

长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

企业代号

CQ

SX

BH

TV

SY

CH

CJY

FV

DC

SVW

HG

国产车型品牌型号首位数字代表:1载货汽车,2越野车,3自卸车,4牵引车,5专用汽车,6是客车,7是轿车,9是半挂车或专用半挂车。

进口车型号规则

1.车型中文名称+车型的VIN码中的前八位 (厂商为美洲的、日本在美国工厂制造的等) , 例如:市民1HGEJ116

2.车型中文名称+车型的VIN码中的前十一位(欧洲、大洋洲、日7

本本土制造的等) , 例如:梅赛德斯-奔驰WDCBB86E15A

3.车型中文名称+车型的VIN码的第一部分(日本本土,既没有VIN码也没有铭牌) , 例如:卡姆利VCV10

4.车型中文名称+车辆的发动机排量(进口关单)

例如:奥迪3597CC 越野车 Q7 汽油型

可以根据以上规律对拿到的行驶证、合格证、进口货物证明书等相关资料,与展业人员提供的型号进行核实以提高界定车型的准确率,提高查找车型的速度。

4.发动机号:是机动车辆的身份证明之一,是生产厂在汽车发动机缸体上打印的号码。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VIN码、车架号)均可根据投保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辆检验合格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填写。不得自行编制或截取部分号码代替。

5.车辆识别代号:即VIN码。是表明车辆身份的代码。有VIN码的车辆必须填写VIN码。

VIN(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车辆识别代号编码,由一组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共17位,又称17位识别代号编码.国际通用的一套编码体系,VIN的每位代码代表着汽车的某一方面信息参数,它是识别一辆汽车不可缺少的工具。

VIN码由三个部分组成:

8

VIN的编码规格对每一位字码所表达的含义都有严格的规定,但各个生产厂家的编码规则却不尽相同。

? 第一位指示地理区域,代码按下表:

代码

L

3

W

Z

J

国别

中国

墨西哥

德国

意大利

日本

代码

1

4

S

Y

T

国别

美国

美国

英国

瑞典

瑞士

代码

2

5

V

K

6

国别

加拿大

美国

法国

韩国

澳大利亚

VIN码的位置:车辆的VIN码在车辆的相关资料中都有标识,如行驶证、合格证、技术参数表、发票、进口货物证明书等。此外也可以在车身和铭牌上找到,各生产厂商的汽车VIN码位置不尽相同,一般为:

? 仪表与前风档左下角的交界处

? 发动机前横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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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左前门边或立柱上

? 发动机、车架等大部件上

? 左侧轮罩内

? 前风挡下车身处

? 转向柱上

? 散热器支架上

? 发动机前部的加工垫上

? 质保和保养手册、车主手册上

6.车架号:是机动车辆的身份证明之一,是生产厂在车架上打印的号码。此栏可根据投保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填写。无VIN码的车辆必须填写车架号。

7.核定载质量:是按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质量”填写,单位:千克(Kg)。1吨=1000千克。国产载货机动车按照国家公布的车型技术参数录入;国家不公布车型技术参数的国产载货机动车和进口载货机动车按照有关技术资料录入;半挂牵引车不录入。

8.准牵引总质量:是按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准牵引总质量”填写,单位:千克(Kg)。国产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按照国家公布的车型技术参数录入;国家不公布车型技术参数的国产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以及进口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按照有关技术资料录入;轮式拖拉机车组、手扶拖拉机车组按照实际核定录入;其他机动车录入“无”。

9.核定载客:是指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人数填10

写;核定载客人数包括驾驶员,单位为人。国产载客机动车按照国家公布的车型技术参数录入;国家不公布车型技术参数的国产载客机动车和进口载客机动车按照有关技术资料录入;有关技术资料没有记载的,按照实际核定的数值录入;车型技术参数提供的数值为可变的,在其数值范围内按照实际座位数录入;公共汽车、电车按照核定载客人数录入。

10.驾驶室载客人数:有驾驶室的载货机动车是按照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驾驶室共乘”人数录入,其他机动车不录入;驾驶室为双排座位的,录入格式为前排人数、“/”、后排人数;驾驶室载客人数包括驾驶员,单位为人。

11.排量: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轿车、摩托车投保时,需填写排量,排量是指发动机各个气缸活塞从上止点移至下止点之间的工作容积总和;排量的单位为升(L)或毫升(ML或CC),在投保单上统一换算为升(L)填写,换算公式为:1000ML=1L,1000CC=1L;如摩托车排量为125CC的应填写0.125L。

12.功率:其他机动车、拖拉机投保时,需填写功率,功率是指物体在单位时间内所做的功。功率越大转速越高,车辆的最高速度也越高,常用最大功率来描述车辆的动力性能。投保单上功率用千瓦(kw)来填写,1马力=0.735千瓦;如拖拉机功率分为14.7KW以上和以下两种。

13.注册登记日期:填写投保车辆在车辆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的日期,可参照机动车行驶证上的“注册登记日期”填写。如果行驶11

证上的“注册登记日期”与初次登记日期不相符时,此栏要追溯到真正的初次登记日期填写,如果确实无法提供初次登记日期,要如实填写“已使用年限”。

14.已使用年限:指车辆自上路行驶到保险期限起期时已使用的年数。不足一年的不计算。例:某车注册登记日期为2001年5月,如果保险期限起期为2003年4月20日,按1年计算;如果保险期限起期为2003年5月5日,按2年计算。本实务规程及费率表中所称“车龄”即为“已使用年限”。

15.已行驶里程:填写投保车辆自出厂到投保单填写日的实际已行驶的总里程。一般情况填写车辆里程表上显示的总里程数;如果车辆里程表有损坏或进行过调整、更换,其里程表上显示的总里程数与实际已行驶里程数不符的,应填写车辆实际已行驶里程数,但需将里程表上显示的里程数在特别约定中注明。

16.车身颜色:有《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车辆,按照登记证书中的“车身颜色”栏目填写。按照投保车辆车身颜色的主色系在“黑、白、红、灰、蓝、黄、绿、紫、粉、棕”这10种颜色中归类选择一种颜色;多颜色车辆,应选择面积较大的一种颜色;颜色为上下结构的,从上向下录入,颜色为前后结构的,从前向后录入,颜色与颜色之间加“/”;车身颜色中有装饰线、装饰条的,不按照多颜色车辆录入;如实在无法归入上述色系中,才可选择“其他颜色”。

17.车辆类型:分八种,只可选择其中一项。

(1)客车:指各类以载客为主的各类客车。客车的座位(包括12

驾驶员的座位)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核定载客为准,不足标准座位的客车按同型号客车的标准座位计算。

(2)货车:指所有通用载货车辆、厢式货车等各种载货汽车。货车的载重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核定载质量为准。

其中农用运输车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其委托农机监理部门核发号牌号码的、最高时速不超过50千米、核准载重不超过2000千克的农业专用运输车辆。

(3)客货两用车:指既具有载客性能(驾驶室双排且座位数不少于4座)又有载货(核准载重不超过2000千克)性能的客货两用汽车。如:皮卡车(PICK-UP)。客货两用车的座位(包括驾驶员的座位)、载重以公安机关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核定载客、核定载质量为准。

(4)挂车:指没有机动性能,需用机动车拖带且具有专用“挂”字号牌号码的载重车、平板车、超长悬挂车等全挂车、半挂车,不含集装箱及其他装有特种设备的车辆。挂车的载重以公安机关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核定载质量为准。

全挂车:指本身无动力,独立承载,依靠其他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

半挂车:指本身无动力,与主车共同承载依靠主车牵引行驶的车辆。

(5)摩托车:是指燃料为动力的各种两轮、三轮摩托车,摩托13

车分成3类:50CC及以下,50CC—250CC(含),250CC以上及侧三轮。

(6)拖拉机:轮式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以及变形拖拉机。拖拉机按其使用性质分为农用型拖拉机和运输型拖拉机。

农用型拖拉机是指以田间作业为主,通过铰接连接牵引挂车可进行运输作业的拖拉机。农用拖拉机分为14.7KW及以下和14.7KW以上两种。农用型拖拉机包括各种收割机。

运输型拖拉机是指货箱与底盘一体,不通过牵引才能挂车可运输作业的拖拉机。运输型拖拉机分为14.7KW及以下和运输型拖拉机14.7KW以上。

(7)低速载货汽车:是指以柴油机为动力装置、中小吨位、中低速度,从事道路运输的机动车辆,包括三轮汽车(三轮农用运输车)和低速货车(四轮农用运输车)等,但不包括轮式拖拉机车组、手扶拖拉机车组和手扶变型运输机。

三轮汽车是指功率不大于9千瓦,载质量不大于500千克,最大设计车速小于或等于40公里/小时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低速货车是指功率不大于28千瓦,载质量不大于1500千克,最大设计车速小于或等于50公里/小时的四个车轮的机动车。

(8)特种车:又称专用车,是一种不同于上述任何汽车类型并具有特种结构,主要用于特殊用途的的各种轮式专用车辆(含履带式拖拉机),选择特种车的需注明车辆的具体用途。主要有:

特种车一: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

特种车二:专用净水车、特种车一以外的罐式货车,以及用于清14

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冷藏、保温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

特种车三: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

特种车四:集装箱拖头。

18.车辆使用性质:共八类,根据车辆的具体使用情况选择其中一项,如果兼有两种使用性质的车辆,按照费率高的性质选择。

(1)非营业机关用客车: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自用机动车辆。

(2)非营业企业用客车:指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自用客车。

(3)非营业货车: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有,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自用货车。

(4)家庭自用车:指家庭或个人所有且不以获取运输利润为目的使用的机动车。

(5)营业性车辆:指用于客、货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机动车辆(含教练车)。主要包括: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租赁、货运车。

(6)特种车:又称专用车,是一种不同于上述任何汽车类型并具有特种结构,主要用于特殊用途的汽车,选择特种车的需注明车辆的具体用途。

(7)摩托车:包括以燃料或电瓶为动力的各种二轮、三轮摩托15

车、电动车和残疾人专用车。

(8)拖拉机:指轮式拖拉机。包括:农用型拖拉机、运输型拖拉机。

农用型拖拉机是指在农机管理部门管理,并且是以田间作业为主,通过铰接连接牵引挂车可进行运输作业的拖拉机,分为14.7千瓦以下和以上(含)两种,包括各种收割机。

运输型拖拉机是指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并不兼在田间作业,完全用于运输作业的拖拉机。

19.车辆安全配置:按投保时车辆安全配置实际情况填写,可以选择多项。卫星定位系统归入防盗装置,ABS指防抱死制动系统。

20.上两年度完整维护保养记录:指投保车辆是否有最近24个月的保养记录,能够提供出维护保养记录或单据的,选择“有”,未能提供的选择“无”。

21.固定停放地点:根据投保车辆夜间经常停放地点选择,只能选择一项。

22.新增设备:指在出厂规定的标准配置以外加装的设备和装置。投保时需列出新增设备明细表:

新增设备明细表

新增设置项目 数量 新增设备新件购置价小计 新增设备实际价值小计

合计

说明:

(1)新增设备新件购置价是指保险合同签订时,在签订地购置与投保新增设备同类型设备的价格。

(2)新增设备新件购置价小计为新增设备单件价格与数量的乘16

积。例:新增4个扬声器,每个扬声器单件新件购置价为500元,新增设备新件购置价小计填写2000元。

(3)新增设备实际价值小计=新件购置价小计×(1-折旧率)

(三)新车购置价:以上海联合信息平台查询返回的车型对应的新车购置价为准。

(四)上年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上年有责任交通事故记录:上海联合信息平台返回,可不填。

(五)上年交强险承保公司/上年商业险承保公司:可不填。

(六)约定驾驶人员:需填写约定驾驶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驾龄等情况。

(七)约定行驶区域:根据投保车辆的使用情况,与投保人协商约定行驶区域,并在特别约定栏内注明固定行驶的区域或路线名,如:省内行驶、市内行驶、新疆至天池专线、新疆至甘肃省际客运线路。

(八)平均年行驶里程:车辆在保险期间一年内车辆的实际行驶里程数。承保时可根据车辆已行驶里程与已使用年数计算出年平均行驶里程数来参考,也可根据车辆实际使用情况预算,可不填。

(九)投保险种条款名称:根据投保险种选择所适用的险种条款名称填写。注意附加险与主险的配套使用规则。

在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自燃损失险”、“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损失险”、“随车行李物品损失险条款”、 “涉水发动机损坏保险条款”、“零配件更换特约条款”、“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代步机17

动车服务特约条款”、“更换轮胎服务特约条款”、“送油、充电服务特约条款”、“拖车服务特约条款”、“更换新车特约条款”、“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特约保险条款”、“特种车辆固定设备、仪器损坏特约保险条款”、“多次事故免赔率特约条款”、 “选择汽车专修厂特约条款”。

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 “车上货物责任险”、

“车辆意外事故污染责任险”、“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

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出境责任险”、“异地出险住宿费特约条款”。

在投保盗抢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高尔夫球具盗窃险”、“租车人失踪险”、“免税车辆关税责任保险”。

在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使用安全带特约条款”。

在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或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法律服务特约条款”。

在投保了基本险的基础上,可投保“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教练车扩展责任险”、“节假日行驶区域扩展特约条款”。

(十)保险期间:填写保险责任的有效期间。保险责任的起期必须在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的次日零时之后。保险期间应为365天,每四年一次的闰年保险期间为366天。保险期间不得超过1年。

(十一)保险金额/责任限额

1.车辆损失险:

(1)汽车、特种车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采取下面三种方18

式确定。

第一种方式: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

保险金额=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

第二种方式:按照保险车辆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

保险金额=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1-月折旧率×已使用月数)

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不计折旧。折旧率最高不超过80%。月折旧率表按照条款规定。

第三种方式:在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2)摩托车/拖拉机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车辆投保时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2、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按照条款规定的责任限额档次,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3.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人、乘客)

驾驶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乘客座位数按照被保险机动车的核定载客数(驾驶人座位除外)确定。

保险金额=投保座位数×每座赔偿限额

4.盗抢险

盗抢险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19

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的确定方法为投保时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后的金额。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不计折旧。折旧率最高不超过80%。月折旧率表按照条款规定。

当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保险金额不得高于购车发票金额。盗抢险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

5.附加险

(1)自燃损失险

附加自燃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在投保时,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当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保险金额不得高于购车发票金额。自燃损失险保险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

(2)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

附加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同附加自燃损失险确定方法。

(3)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附加新增设备损失险的保险金额按所投保新增设备的实际价值确定。如投保的新增设备不只一件,保险金额按累计实际价值确定,新增设备随被保险机动车折旧计算实际价值。

(4)玻璃单独破碎险

附加玻璃单独破碎险时要先约定是按国产玻璃还是进口玻璃投保,进口车辆可以选择国产玻璃投保,原则上国产车辆不得选择进口玻璃投保,但对于进口配件国内组装的车辆,可以按照实际类型承保20

玻璃单独破碎险。

(5)车辆停驶损失险

附加停驶损失险需要填写约定的日赔偿金额和约定的赔偿天数,约定的赔偿天数最长为60天。

(6)车辆划痕损失险

划痕险的保险金额为2000元、5000元、10000元或20000元人民币,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7)租车人失踪险

附加租车人失踪险保险金额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当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保险金额不得高于购车发票金额。附加租车人失踪险保险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

(8)车上货物责任险

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的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

(9)车辆意外事故污染责任险

车辆意外事故污染责任险最高赔偿限额为20000元人民币。

(10)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100000元人民币,但不得超过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

(11)教练车扩展责任险

附加教练车扩展责任险的保险金额及责任限额分别与对应基本21

险的保险金额或责任限额一致。

(12)车辆出境责任险

附加车辆出境责任险的保险金额/赔偿限额按照基本险和所附加的各险种的规定执行。

保险期间分为三档:一个月、两个月、三个月。

(13)随车行李物品损失险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14)零配件更换特约条款

使用年限在5年以内,且核定座位在9座以下的家庭自用客车、非营业用客车投保车辆损失险后方可投保本险。保险金额与车辆损失险相同。

(15)涉水发动机损坏保险

保险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

(16)高尔夫球具盗抢险条款

保险金额分为5000元、10000元、15000元和20000元四个档次,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17)附加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投保了基本险或相关附加险的基础上方可附加投保本条款。但承保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车辆出境责任险、免税车辆关税责任险条款、代步机动车服务特约条款、更换轮胎服务特约条款、送油、充电服务特约条款、拖车服务特约条款、异地出险住宿费特约22

条款、更换新车特约条款、法律服务特约条款、节假日行驶区域扩展特约条款、使用安全带特约条款、多次事故免赔率特约条款、可选择免赔额特约条款、选择汽车专修厂特约条款附加险时,不使用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18)附加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

本特约条款免赔额分300元、500元、1000元和2000元四档供投保人选择,保险人根据投保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含附加费税)和投保人选择免赔额查找对应的费率。

(19)免税车辆关税责任险条款

本条款的保险金额同车辆盗抢险。

(20)代步机动车服务特约条款

本条款保险人每次提供代步机动车服务的期限进行累计计算,累计服务期限最长为60日。

本条款无保额/限额。

(21)更换轮胎服务特约条款

本条款无保额/限额。

(22)送油、充电服务特约条款

本条款无保额/限额。

(23)拖车服务特约条款

本条款无保额/限额。

(24)异地出险住宿费特约条款

本条款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500元、23

800元和1000元人民币的档次协商确定。

(25)更换新车特约条款

本条款规定车龄在3年以下的9座以内客车在投保了车损险,且保险金额等于新车购置价时,可附加特约本条款。本条款无保额/限额。保费按:A款车辆损失险保费的20%;B款车辆损失险保费的25%。

(26)法律服务特约条款

本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20000元。

(27)节假日行驶区域扩展特约条款

本条款的保额/限额与投保的其它险种的保额/限额一致。

(28)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特约保险条款

本条款的保额与车损险的保险金额一致,保费为承保特种车车损险保险费的20%。

(29)特种车辆固定设备、仪器损坏特约条款

本条款的保额与车损险的保险金额一致,保费为承保特种车车损险保险费的10%。

(30)使用安全带特约条款

本特约条款仅适用于核定座位数在10 座以下(不含10 座)的客车,且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特约本条款,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31)多次事故免赔率特约条款

本条款的保额与车损险的保险金额一致,在一个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发生三次及以上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将从第三次事故起,每24

增加一次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在机动车损失保险规定的免赔率基础上再增加5%的免赔率。

(32)选择汽车专修厂特约条款

本条款无保额/限额,选择该特约条款,按照国产/进口车,对机动车车损险保险费进行相应的调整。

(十二)保险费

填写各险种的实际应交保费。具体计算方法见“保险费计算”。

(十三)保险费合计

填写本车实际应交保费合计金额。

(十四)特别约定

(十五)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有仲裁和人民法院起诉两种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约定一种方式。

当本保险合同当事人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按照约定的方式解决争议。如果选择“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时,必须要在投保单和保险单上约定仲裁委员会的名称。

(十六)投保人签章

投保人对投保单各项内容核对无误并对所投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包括保险责任、各项赔偿限额、责任免除、投保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明白理解后,须在“投保人签章”处签章。投保人为自然人时必须由投保人亲笔签字;投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必须加盖公章,投保人签章必须与投保人名称一致。

25

投保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投保手续时,投保人应出具“办理投保委托书”,在“投保人签章”处填写“代办人的姓名+代办”,其代办人的姓名要与《授权委托书》上载明的被授权人姓名一致。原则上不接受这类投保方式。

业务人员(含代理人员)应指导并协助投保人正确填写投保单。

二、录单标准

(一)通用项目

1.业务类型:根据业务的性质选择新保业务、续保业务或者共保业务,在业务类型前的“□”内打“√”即可。

续保业务的,必须在“续保单号”中准确填写上年度的保单号(续保业务是指同一个保险标的上年度由我公司按此险种承保的业务,要求险种代码相同)。

共保业务的,除正确选择“共保方式”(可选择“共出”、“共入”和“共入转共出”)外,还应在“共保信息”中如实填写所有承保主体参与业务的信息。

2.是否涉农:根据投保单上的项目填写,判断依据参照《关于对涉农财产险有关定义及业务系统正确录入信息的通知》。

3.机构部门:根据投保单上业务经办人所属的机构,录入对应的八位机构代码,回车后系统将自动带出机构名称。

4.业务来源:根据业务渠道选择对应的业务来源后,再录入业务经办人的名称;非直销业务的,还应根据系统提示选择代理人、经26

纪人、代理协议、手续费比例等选项。

5.争议处理:根据投保单信息录入争议发生时保险合同双方约定的处理方式及处理机构。选择“仲裁”的,应在特别约定中注明经双方指定的仲裁机构的名称。

6.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根据投保单信息录入,联系方式应同时包括固定电话号码和移动电话号码。

7.客户分类:根据公司规定选择“VIP客户”或“普通客户”。

8.投保日期:录入客户填写完投保单并在投保单上签字(盖章)确认的日期。

9.保险起止期:根据投保单上填写的保险合同的起期和止期录入,完成后系统将自动显示起止期期间的天数。

10.币种:从下拉框中选择保额和保费的货币计算单位。

11.费率类型:根据保险条款选择短期费率计算的标准,只能选择日费率。

12.短期费率系数:以一年为标准,系统根据保险期限和费率类型自动计算出保险期限对应的短期费率系数。

13.固定特别约定:根据投保单上的特别约定,录单员录入相应的内容;系统上有固定表述的,录单员直接勾选即可;系统上无固定表述的,录单员应逐字录入。不得任意增加投保单上不存在的特别约定或减少投保单上的特别约定。

14.共保信息:“共保方式”为共入或共出的,要录入主协议合同号及共保各方的公司名称、份额、保额等信息;“共保方式”为共27

入转共出的,要录入主协议、从协议合同号及共保各方的公司名称、份额、保额等信息。

15.缴费信息:根据分期缴费协议,录入分期缴费信息,包括缴费期数、缴费起止时间、缴费金额等信息。

16.险别信息:根据投保单上客户的投保意愿选择相应的险别,录入保额或责任限额后,系统将根据车辆信息计算出对应的保费和最终保费合计。

17.其他通用信息,如汇率、签单日期、保额、保费、录入人、录入日期等由系统自动带出,无需录入,不可修改。

(二)车辆信息

1.行驶证车主:根据机动车行驶证上“所有人”的名称填写。

2.车辆种类:根据车辆生产地选择国产或进口。

3.上年度投保的其他公司:根据客户提供的上年度保单填写其他公司名称,非必填项。

4.车牌号码:填写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号牌号码,按照投保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录入。

车牌号码由字母和数字组成,一律不添加点、横杠、空格等符号,号牌中所含的字母一律大写,如:新AC8888,WJ011234,使001023、新AAAB123。未上牌照的车辆填写发动机号后六位字母或数字。

5.车牌颜色:根据车牌的底色从下拉框内选择对应的颜色,现有“黑”、“白”、“黄”、“蓝”四种车牌底色,非必填项。

6.发动机号:根据机动车行驶证上“发动机号码”对应的数字28

填写,或根据机动车辆检验合格证上的“发动机号码”对应的数字填写,多为8位数。

7.车架号:根据投保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上的“车辆识别代号”填写,也可根据生产厂商在车架上打印的号码填写,应为17位数。

8.厂牌型号:按照投保单填写的车辆型号选择对应的车型。如果投保单的核定载客数和核定载质量与系统对应车型的数据不符,可要求业务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验车核实。

9.车辆属性:根据机动车行驶证上的“使用性质”,从下拉框中选择对应的属性。

10. 车辆类型:根据车辆的吨位、座位数、专属类型选择对应的类型。

11.行驶证车辆类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车辆分类,主要分为:

大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

中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载客汽车;

小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者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

微型客车是指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载客汽车;

载货汽车是指载运货物的汽车,含挂车;

三轮汽车是指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三轮汽车或者三轮农用运输车的机动车;

低速货车是指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低速货车或者四轮农用运29

输车的机动车;

专项作业车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或者器具,用于专项作业的机动车;

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具有装卸、挖掘、平整等设备的轮式自行机械;

轻便摩托车是指发动机汽缸工作容积不超过五十毫升、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五十公里/小时,只供单人乘骑的摩托车。

12.车身颜色:按照投保车辆车身颜色的主色系在“黑、白、红、灰、蓝、黄、绿、紫、粉、棕”这10种颜色中归类选择一种颜色;多颜色车辆,应选择面积较大的一种颜色;有《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车辆,按照登记证书中的“车身颜色”栏目填写。如实在无法归入上述色系中,才可选择“其他颜色”。

13.座位数:根据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人数填写。

14.吨位:货车、客货两用车在机动车行驶证中记载有“核定载质量”的,以核定载质量为准;机动车行驶证中没有记载“核定载质量”的,以该车“准牵引总质量”作为吨位;通过上述两种方式仍无法确定吨位的,视为10吨以上货车。

15.排气量:根据机动车行驶证上标明的排气量填写。

16.新车购置价:以平台返回车型对应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17.制造年份:填写车辆的出厂年份,非必填项。

18.初次登记年月:根据机动车行驶证上的“注册登记日期”填写,如果行驶证上的“注册登记日期”与初次登记日期不相符时,要30

追溯到真正的初次登记日期填写。

19.车龄档次:根据车辆的初次登记年月,计算出车辆的使用年限,并选择对应的档次。

20.固定停放地点:根据投保车辆夜间经常停放地点从下拉框中选择停放地点的对应项值,非必填项。

21.VIN编码:根据投保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上的VIN编码填写。

22.安全装置:根据车辆的安全装置配备从下拉框中选择,可同时选择三项装置,非必填项。

23.防盗装置:根据车辆的防盗装置配备从下拉框中选择,可同时选择五项装置,非必填项。

24.玻璃类型:根据车辆投保时安装的玻璃,选择进口或国产。

25.自负优待:车辆投保了自负额优待特约条款的,根据客户选择的自负额选择对应的项值。

26.行驶区域:根据投保车辆的行驶路线和最远行驶区域选择,系统默认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

27.延伸期限:与行驶区域相关联,投保车辆为港澳牌照或者行驶区域涉及境外的,要根据港澳牌车辆在大陆的停留时间和投保车辆的出境时间选择对应的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28.号牌种类:根据机动车行驶证上的车辆号牌类型选择。

29.上年赔款次数:非必填项。

30.月折旧率:根据车辆使用性质选择对应的月折旧比率。

31.车辆实际价值: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和对应的月折旧率31

计算出投保当时的车辆实际价值。

32.上年承保公司:根据客户上年度投保情况如实选择对应的承保公司名称,非必填项。

33. 由上海联合信息平台返回的车辆信息部分可依据平台返回信息确定。

(三)注退、批改处理

1.批文内容准确、真实、合理、清楚,不得违反行业和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违规操作。

2.保单的注销和退保必须通过注退处理模块来操作,不得通过一般批改模块处理。

3.批改要在一般批改模块中选择正确的批改原因进行处理。

(四)录入交强险时,还应录入车船税信息,见上海联合信息平台实务。

(五)投保单信息不完整不得录入系统,不得以各种符号代替投保单信息。

三、检查与核对

(一)核对车辆属性、车辆类型和车龄档次

车辆属性、车辆类型和车龄档次选择的正确与否将决直接决定系统带出的险别费率,从而影响最终的保费计算结果,因此,录单员切记要仔细核对这些项目。

(二)核对车辆种类、玻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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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辆种类选择了进口的,玻璃类型可选择进口。

2.车辆种类选择了国产的,原则上玻璃类型不得选择进口,但对于进口配件国内组装的车辆,可以按照实际类型选择。

3.玻璃类型要根据投保时车辆实际安装的玻璃选择进口或国产,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4.玻璃类型选择不同,将直接影响系统带出的玻璃单独破碎险的费率。

(三)核对行驶证车主、车辆属性

行驶证车主为个人的,车辆属性不能为企业用车、党政机关、事业团体单位用车。

(四)核对车牌颜色、座位数、车辆属性

一般来说,蓝底车牌是小车车牌(座位数9座以下,吨位2吨以下);黄底车牌是大车、农用车、教练车、新产品试验车或摩托车车牌;白底车牌是特殊用途车辆(军车、警车、赛车等)车牌;黑底车牌则是外籍牌照、使馆牌照车的车牌。

(五)核对车龄、无赔款优待系数

(六)核对自负优待

只有选择了自负优待的对应项值,才能投保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这一附加险。

(七)核对行驶区域、延伸期限、车牌号码、号牌种类

根据条款,系统默认保单的行驶区域为“中国境内(港澳台除外)”,只有行驶区域为改为“境外”且延伸期限有对应项值的,方可投保车33

辆出境责任险条款。

行驶区域为“港澳车在中国境内”的,车辆号码应为港澳车牌照,号牌种类也应为外籍车号牌。

(八)核对费率类型

车险承保的费率类型只能使用日费率。

(九)核对业务来源、代理人、经纪人、合作协议

由于业务系统和财务系统数据的对接,手续费数据是从业务系统直接传至财务系统的,核对业务来源、代理人、经纪人、合作协议的出错都将导致手续费在结算时发生错误。

(十)核对投保日期、签单日期、起保日期

一般来说,投保日期早于签单日期,签单日期早于起保日期;起保日期早于签单日期或投保日期的,称为倒签单(不允许,系统控制)。

保险期间不能超过1年。

(十一)核对发动机号、车架号、VIN编码

发动机号、车架号、VIN编码是车辆主要车体部分唯一的身份识别号码,录单员要对仔细加以核对。

(十二)核对新车购置价、车辆实际价值

车龄在一年以内的新车,投保时新车购置价和车辆实际价值可以一致;车龄超出一年的,车辆实际价值应小于新车购置价。

(十三)对涉及保费变动的批单,出单员要对系统生成的计算结果进行初步核对,及早发现操作失误。

34

第三章 企财险

一、承保前准备工作

(一)了解投保单,熟悉险种产品,掌握险种条款。

(二)承保前收集分析的资料和信息包括:

1.公司或个人的基本情况

2.标的所在地的基本情况

3.标的行业的基本情况

4.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

5.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6.以前年度损失情况

7.主要风险因素分析

8.防灾防损情况

9.总公司和分公司的承保政策

10.风险单位拆分情况

11.公司最大承保能力

12.保险方案(保单)的合理情况

13.保险条款和附加条款的合理情况

14.承保方式的安排

15根据各险种核保政策需要提前掌握的材料和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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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风险评估工作

承保前,应根据所有的材料,实地查勘投保单位的周围环境、防灾措施、风险管理情况,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主要工作有:

(1)查明保险财产的占用性质,以便弄清可能存在的风险;查明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及所使用的材料,确定建筑物等级。

(2)了解地域范围情况。保险财产处于不同的地域范围,具有不同的危险,例如保险财产处于沿海一带,就有遭受台风的可能,处于河边,就有受水淹的可能。要根据保险标的物所处位置分析遭受主要风险的可能性。

(3)了解防灾安全措施。主要看被保险人有否设置有效的防灾设备,弄清其分布、维护情况。如在河边的,在汛期应有一定高度的防水墙和应急方案;一般说来,火灾是主要危险,要按消防部门的规定检查保险财产在设计、装修用料方面是否符合防火要求,是否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及消防器材的保养情况,是否订立安全防护措施,是否配有训练有素的消防施救人员等等。

(4)了解保险财产以往的损失情况。一般从被保险人过去3~5年间的损失记录中可看出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的管理情况,通过分析以往损失原因找出风险所在。

(5)了解被保险人的道德情况。特别是对经营状况差的企业,弄清楚是否道德危害存在,为防止道德危害发生,需要通过政府有关部门或金融单位了解客户的资信情况,必要时可建立客户资信档案,以备承保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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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划分危险单位。危险单位划分是指组成保险财产的各个单元(如建筑物)之间遭受灾害事故时所波及的范围。若两个单元是可以分隔的,发生灾害时不至于相互波及,可视作两个危险单位,否则作为一个危险单位。

(7)分析最大可能损失。确定危险单位之后,就要估计最大可能损失,这是指保险单项下承保的财产在发生灾害事故时可能性的最大风险之后,根据这种风险可能对保险标的物的波及面和保险标的物本身的抗火、抗灾能力,尽可能合理地估计出整个保险标的最大损失率,以损失率乘以保险财产的保额,便是最大可能损失数字。

从以上几个方面进行风险评估之后,要填具风险评估表。

三、录单标准

审核投保单,按投保单信息进行录单

(一)投保人名称应填写投保人/单位的全称。投保人在一般情况下应与被保险人一致,如不同,应问清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否具有可保利益。

(二)保险财产地址指保险标的所在地即坐落地点,如若保险标的存放地址不止一处时,应列明各处的地址、保险金额和保险标的。若被保险人变更或增加财产存放地,应及时向保险人申报,经保险人审批后将其列入保险财产范围。

(三)保险标的:

1.可保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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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载于财产保险单及附表上的财产,不论其为被保险人所有,或替他人保管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所负责的,均属于被保险财产。上述可保财产大体可分为四大类:

建筑物。包括厂房、仓库、办公室、住宅、宿舍及其他建筑物或附属建筑物。但在基本险和综合险中规定,码头、道路、桥梁、铁路等除有特殊约定外,一般作为不保财产。

装潢、装置、家具。指房屋、建筑上固定的装饰设备。如水、电、空调设备、地毯、室内陈设、各种家具等。

机器设备、工具、用具。指各种装配线、生产线、输送运输装置等。

储存货物、物料及材料等。如库存品、半成品、原料物料、辅料及包装物料等。

另一方面,这类财产也可以用会计科目来反映,如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账外资产等。

2.特约可保财产

这类财产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市场价值变化大、保险责任也不同于一般财产的财产,如金银、珠宝、艺术品、邮票等。一种是为了满足部分行业的特殊需要的财产,如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等。

3.不保财产

保险条款规定不予承保财产的原因主要包括:一是这些财产不属于一般性的生产资料或商品,如土地、矿藏等。二是这些财产缺乏价值依据或难于鉴定其价值,如文件、票据、图纸、档案、账册等。三38

是承保这些财产将与振幅的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如违章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等。四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五是应该投保其他险种的财产,如运输过程中的物质应投保货物运输保险,领取执照正常运行的机动车应投保机动车辆保险,动物、植物、农作物应投保农业保险,货币、有价证券等应投保现金险。

(三)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确定的保险金额不同,所能获得的赔偿也不同。保险金额相当于财产实际价值的保险,称为全额保险(足额保险);保险金额低于实际价值的保险,称为不足额保险;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的保险,称为超额保险。不同的保险标的,可用不同的方法确定其保险金额。

1.按市价确定财产的保额,即按当时的市场行情进行估价所核定的资产(如商品、货物、建筑物、设备)的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在保险单上不约定保险标的实际价值,只列明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发生损失时,保险人按照标的损失当时的实际价值(即市价)计算赔款。

2.按财产的重置价值来确定其保额。重置价值是指重新置换或建造同样的全新固定资产所花成本及费用的估价,它包括货价、运费、工资、保险费、税款等。为适应被保险人重置财产的需要,保险人允许被保险人以超过实际价值的重置价值投保。如一台旧机器可以以同类产品的新机器的价值作为保险金额,以旧换新。以财产的重置价值作为保险金额时,所定的保险金额一般高于市价的20%左右,但具体39

比例,要根据重置或重建所需要费用来定。

3.按双方约定的保险价值来确定财产的保险金额。财产保险中,保险合同当事人不约定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但对于某些特殊标的,如字画、古玩、工艺品等,投保人或保险人在投保时双方事先约定一个金额,以此作为财产的保险金额。发生损失时不论所保财产在损失当时当地的实际价值(市价)多少,保险人认定按保险单上约定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全部赔偿,部分损失按保险金额乘以损失成数赔偿。

4.以约定的赔偿限额来确定财产的保险金额。这种承保方式与一般财产保险不同,其保额往往低于全部被保险财产的价值,当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不论其保额占实际财产估价的比例多少,只要在保额以内,保险人均按照实际损失赔付。这种方法一般只适用于某些特大土木工程如地铁、隧道、大坝、公路、桥梁等。

5.按保险财产的账面原值来确定财产的保险金额。发生损失时,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来承担赔偿责任。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此承保方式不适用于管理制度不完善、账务不清的企业。

6.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费用,如“清理残核费用”、“灭火费用”、“施救费用”、“专业费用”等,一般以第一危险责任赔偿方式单独列出保险金额承保。每项费用应计入总保险金额并按约定费率收取保费。但也有另外的习惯做法,即把 此类费用列入扩展责任中,并规定一个与保额相适应的赔偿限额,但采用这种方式承保加收保费就困难了,一般在确定费率时应考虑这一扩大的责任。

40

7.保险金额确定方式举例:

(1)固定资产保险金额的确定

①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确定

账面原值,是指在建造或购置固定资产时所支出的货币总额。在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时间较短、市场价值变化不大的情况下,这种方式基本上能比较准确的反映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但对于一些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时间较长,或固定资产的财产摊销接近规定的折旧年限,或固定资产的市场价值变化较大的情况下,用这种方法难以真实反映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

②按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加成数确定

这种方式是将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作为确定保险金额的基础,在此基础上再附加一定成数,使之接近于重置价值。采取这种方式必须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事先协商,主要用于固定资产的市场价值变化较大的企财险业务,依此抵御通货膨胀对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可能造成的贬值影响。

③按固定资产重置价值确定

重置价值是指重新购置或重建某项财产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这种方式回避了固定资产目前的实际价值,使得保险金额往往大于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

④按其他方式确定

被保险人依据公估或评价后的市价确定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

(2)流动资产保险金额的确定

41

流动资产(存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账面余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账面余额,是指从投保月份往前倒退12个月的其中任意一个月的流动资产账面余额。流动资产(存货)的账面余额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核算。

(3)代保管财产保险金额的确定

代保管财产的保险金额可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或按重置价值确定。采取估价方法时,估价的标准是投保时财产的实际价值。

(四)承保的条款:

1. 主条款

对于财产保险各险种主条款,原则上都应使用经保监会审批的主条款。对非标准条款的使用需求,必须首先对条款具体内容进行审核,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2. 附加条款

附加条款是对主条款的扩展、补充和说明。对于附加条款的使用,应考虑标的实际风险状况和市场竞争因素,力求规范、严谨。财产险类附加条款有些主要只是明确保单赔偿基础或是对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一般不考虑加费,还有一些对保险范围的扩展,具体使用应该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情况,设定赔偿限额或每次事故免赔额,并在厘定费率时综合考虑。

3. 特别约定

特别约定应作为重要的核保内容。保单上的特别约定与条款具有42

同等法律效力,处理失当可能危及整个保单的实质性内容。

使用特别约定,有标准文本的必须使用标准文本,没有标准文本的用语必须具体、完整、准确。

(五)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主要根据以下几种因素综合分析后厘定:

(1)建筑物的建筑结构或物资类别

(2)标的物危险性大小;

(3)历年赔付记录;

(4)标的所处地理环境及当地水文、气象、地质情况;

(5)防灾设施及其保养情况;

(6)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情况;

(7)免赔额高低;

(8)特别条款等。

(六)免赔额:

为减少小额赔款的支出,降低投保人的投保成本,同时督促被保险人做好防灾防损工作,根据标的风险的大小,确定不同金额的免赔额。免赔额可以是一个具体金额、百分比,也可以是具体金额加上损失的百分比,以高者为准。如:1000元;损失金额的10%;1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二者以高者为准。

(七)保险期限

1.按时间确定(一年期、短期、长期)

2.按行为确定(如工程险按工期、货运险按航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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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批单

已经核保通过的保险单,如发现差错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更改,将出具相应的批单。批单的使用须遵循以下原则:

(1)所有批单都需核保,流程同原保单。

(2)对非被保险人原因造成的差错,由失误人填写差错申请,经核保同意后予以批改。

(3)被保险人提供的更改保单条件的申请,须由客户提供批改申请书,经核保同意后予以批改。

(4)凡是保险费有增减的,批单应列明加费或退费的计算公式。

(5)批单的文字要求既要简练,又要措辞达意,能准确的说明问题。

四、危险单位划分指引

(一)危险单位的定义

是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

我们通常所言的危险单位划分主要指普通保险事故情景下的最大损失范围划分 。

(二)划分危险单位的目的

危险单位划分是评估可能最大损失(Possible Maximum Loss)的基础。通过危险单位划分确定最大损失范围后,保险公司对该范围内保险财产遭遇保险事故可能损失的程度进行进一步的估测,便可得出可能最大损失的金额。以此为据,保险公司可以确定自身在特定项目上的自留风险比例,并安排所需的各项再保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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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危险单位划分的标准

坐落于同一地点的两(多)项保险财产彼此安全区隔,发生于其中一项财产的保险事故不会同时影响另一项保险财产。

(四)危险单位划分的基本方法:

1、一座建筑物及其内含物品将作为一个危险单位,不应进一步进行危险单位划分。

2、对于建安工险来说,同一地点一个工程不管涉及多少个被保险人或保单都应视为一个危险单位。

3、承保的附加风险受位于不同地点的风险影响时,包括但不限于由于物质损失引起的供应商、客户以及相互关联的风险,无论它是在标的物所在地或其它地点,每个地点可被看作一个独立的危险单位,但利润损失风险不能划分。

4、标的包含已知和列明的位于其他地点的相关延伸风险,包括由于物质损失引起的但不限于供应商、客户以及相互关联的风险,而且保险公司在承保时记录在案时,每个地点可被看作一个独立的危险单位,但利润损失风险不能划分。

5、未知、未列明或不能被确认的附加风险将按地点被看作是不同的危险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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