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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开展“船证不符”渔船整治工作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5.06.26

施行日期 2015.06.26

文号 粤海渔函〔2015445

主题类别 机关工作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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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开展“船证不符”渔船整治工作的通知

粤海渔函〔2015445

沿海各地级以上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

近期,在渔船信息化核查过程中,各地发现海洋捕捞渔船存在“船证不符”问题,严重影响检验、捕

捞许可证年审、换证以及渔业油价补助等工作开展。为加强渔船基础管理和油补管理,切实维护渔民群众

合法权益和渔区社会和谐稳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开展全省“船证不符”渔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本次“船证不符”渔船整治的范围是本通知印发前已经存在的渔船检验证书、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

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书记载与船舶实际状况不一致的海洋捕捞渔船。

二、整治时间

本次“船证不符”渔船整治工作必须在20162月底前完成。未按要求整治的渔船,除暂缓发放2014

年度油补资金外,不得办理年检、年审和换证,不得申领2015年度油补,禁止出海生产。

三、整治方式

实施整治时,首先应当告知船主渔船“船证不符”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实施整治的原因和整治方式,

以及不按要求整治和擅自更新改造渔船的后果。然后,按照以下方式开展整治。

(一)依法依规处罚。对“船证不符”渔船,应当按照《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渔

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避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各市应结

合本地管理实际,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量化行政处罚数额标准。对小型渔船

可以在法定幅度内适当从轻处罚。在参照拆解旧船并新建造渔船的规定理顺证书管理时,对拆解原渔船或

与原船舶相似渔船的,可以减轻处罚。确属因丈量误差等由于渔业主管部门操作失误而造成渔船“船证不

符”的,应当免予处罚。

(二)理顺证书管理。根据自愿原则,对于愿意理顺证书管理的,由船主提出申请。原则上参照拆解

旧船并新建造渔船的规定办理拆解、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手续,然后按规定办理检验、登记和捕捞许可手续。

对未拆解原渔船的,除提交处罚证明外,船主还应当提供原渔船去向、无法拆解原因等证明材料。

对主机功率与证书记载不一致的,可凭处罚证明(免予处罚的除外),经检验合格后,在检验、登记、

捕捞许可证书记事栏内载明实际情况(无记事栏的在相应参数页的下方空白处载明)

对船体材质、主尺度等与证书记载不一致的,可凭处罚证明(免予处罚的除外),按照农业部数据维护

变更规定修改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参数,然后理顺证书管理。

对实际作业类型、作业方式与《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准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办理数据维护变更、更新

管范围。逾期不整改的,应当严格按照擅自更新改造渔船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对已经做出过类似理顺的渔船,经核实无新的变化可不纳入整治范围。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地要充分认识渔船“船证不符”问题的严重性。“船证不符”问题涉及广大渔民群

众的切身利益,关系渔船油补申领,如不及时、妥善处理,将导致渔船管理陷入混乱,甚至引发严重社会

稳定问题。为此,我局成立全省“船证不符”渔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渔政总队

长白桦同志任组长,局机关、渔政总队相关处室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全省“船证不符”渔船整治工作的

指导和协调。下设业务指导小组,负责具体业务的指导、协调和督办。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将“船证不符”

渔船整治工作列入今年重要工作,参照我局做法成立领导小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相关业务部门负

责人和业务骨干参与,集中力量,抓紧抓好,从严落实渔船管理制度,从根本上规范和加强渔船基础管理。

(二)广泛宣传。各地要全面宣传渔船管理政策法规、“船证不符”渔船整治要求和下一步管理措施。

并结合实际,重点宣传渔船管理法规政策和擅自更新改造渔船的后果,消除渔民群众侥幸心理,自觉遵守

渔船管理秩序。

(三)制订方案。各地要结合实际制订本辖区内“船证不符”渔船整治工作方案,报我局备案后实施。

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领导小组和工作分工、宣传内容和宣传方式、处罚标准、整治对象甄别标准、

整治对象详细情况、工作进度安排、防范产生新的“船证不符”渔船的具体措施、整治工作联络人等内容。

整治对象详细情况应当包括渔船基本情况、船证不符的类型和程度、罚款金额、整治方式等内容。防

范产生新的“船证不符”渔船的具体措施应当细化到审批、检验、登记、许可、执法、安全检查等各个管

理环节。处罚标准、整治对象的甄别标准及详细情况要广泛征求渔区干部和渔民代表意见,要在渔区公示,

要兼顾合法渔船以及各类“船证不符”渔船船主的利益,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四)建立档案。各地要建立“船证不符”渔船整治档案,完整保存整治工作相关文件。对具体“船

证不符”渔船进行整治所产生的文件,如申请书、处罚证明等,存入渔船档案。整治情况要及时录入“广

(五)抓好落实。对按要求整治的渔船,各地要及时组织办理相关手续。办理船网工具指标时,应当

核实是否纳入本次整治范围,并重点审验申请书、处罚证明、拆解证明或原船去向与无法拆解原因等证明

材料。办理检验时,应当重点审验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并按照现有渔船检验相关规定和习惯做法实施检

验。对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的渔船,要明确专人跟踪督办,定期提醒、督促船主整改。对逾期不整改渔船进

行相应处理时,要告知原因以及将无法申领油补等后果,防止上访、缠访现象发生。各市要加强对所辖县、

区的检查、指导和督办,确保整治工作按期完成。

(六)规范管理。“船证不符”渔船完成整治后,纳入正常渔船管理,鼓励淘汰更新,并限制买卖(经

备注的大中型渔船不得跨市、小型渔船不得跨县买卖,更新改造、购置并更新的除外)。对于在证书上备注

实际功率、实际作业方式的渔船,日常检验、缴纳渔业资源费、安全生产、渔政执法、海洋伏季休渔等按

照渔船实际情况管理;油补等惠渔补助应分别按农业部认可的渔船情况、渔船实际情况测算,然后取最低

值;办理淘汰后制造和更新改造时,应当严把船网工具指标审批和渔船检验关,督促船主理顺主机功率、

作业不符问题,不得再以备注方式注明实际情况。

同时,各地要规范和简化渔船审批、办证程序,加强渔船交易中心建设,切实提高渔船管理工作效率。

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严查严管,加强年度检验、船厂巡查和日常执法监管,严防产生新的“船证不符”

渔船。一旦发现新产生的“船证不符”渔船,除不得年检、年审、换证和发放油补外,还要从严从重处罚。

属擅自更换主机、变更作业方式的,应限期恢复原状;属擅自制造渔船的,坚决按照涉渔“三无”船舶依

法予以没收取缔。

工作过程中遇到问题和困难,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联系人:刘邓军,0208410 9583

王南山,0208410 9361

宇,0208410 9345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

2015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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