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6日发(作者:奥迪a4新车报价2021款)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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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杭州富阳伟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大桥路44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汪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马开文,*,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原告杭州富阳伟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达公司)与被告马开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沈光翠独任审理,于2022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伟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汪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开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伟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三菱劲炫车辆自2022年2月4日至2022年3月1日的租金5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延迟归还车辆违约金2650元(2022年2月27日10时至2022年3月1日15时,每小时5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别克君威车辆维修费1000元;4.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车牌号为×××的三菱劲炫小轿车的智能钥匙,若不能归还则赔偿损失12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工作需要于2021年10月7日向原告租赁×××别克君威。在使用过程中因为被告操作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刮擦车辆产生车辆维修费用1000元,由原告垫付。后由于别克君威车辆故障,被告于2021年12月29日更换租赁车辆为×××的三菱劲炫,并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约定租赁费为每天2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按时支付租赁费用至2022年2月3日,从2022年2月4日开始拒付租赁费。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拒绝支付,原告无奈于2022年3月1日傍晚将×××的三菱劲炫开回,但被告拒交该车智能钥匙。故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
被告马开文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2021年10月7日,原告伟达公司(甲方)与被告马开文(乙方)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一份,约定:一、租赁期限及费用1.甲方向乙方提供车牌号为×××别克君威车辆。2.租赁期限为2021年10月7日11时26分至2021年10月17日11时26分。如需续签合同必须征求甲方同意,否则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3.甲方按每天200元(24小时)的租金出租车辆给乙方。4.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当天支付首期租金2000元以及押金2000元。押金还车后15天未有车辆违法行为退还。……二、双方权利义务约定1.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车辆证照合法,车况良好。2.乙方在接收车辆时检查车辆车况以及相关证照,确保无误验收签字后驶离,之后出现的任何问题由乙方负责。……5.乙方违约时,甲方有权以收取的押金抵扣乙方应当承担的相关责任,不足部分,乙方应当补足。……9.租期届满之前,乙方要求延长租赁期限的,须提前到甲方处办理书面延期协议。……11.租赁期满且乙方未办理延期的,甲方按照实际延时小时数收取每小时50元的延迟归还费用。……13.所租车辆发生事故的,乙方需先行垫付相关维修、罚款等费用。车辆维修期间按照正常租赁期间计算租金、维修期超过租赁期的,租赁期顺延,租金标准按照之前约定履行。车辆归还时,乙方还需承担车辆加速折旧费用,计算标准按修车实际费用的30%计算。……三、违约责任及其他1.乙方如有违反以上任一条款的除需实际赔偿甲方损失外,还需向甲方承担租金总额30%的罚金作为违约金。……3.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不能解决的,甲乙双方在租赁经营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签订后,被告马开文支付了首期租金2000元及押金2000元,原告伟达公司将×××别克君威车辆交付给被告马开文。
租赁期限届满后直至2021年12月29日,被告马开文继续使用该车辆,并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按约支付租金。
2、原告伟达公司(甲方)与被告马开文(乙方)又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车牌号为×××三菱劲炫车辆;租赁期限为2021年12月29日12时42分至2022年2月27日9时56分。如需续签合同必须征求甲方同意,否则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该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租金标准、首期租金金额及押金金额,其余合同内容同承租车牌号为×××别克君威车辆的《汽车租赁合同》一致。
该合同签订后,被告马开文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按约支付截至2022年2月4日的租金。
3、原告法定代表人汪会与被告马开文的微信聊天记录包含如下内容:(1)2022年3月1日15:00马开文发送“来还车子了后一起算好了”“就这两天一起给你”,汪会回复“老板事情不是这样做的”“你先多少支付一下”“按合同约定你已经严重违约,需要承担违约金”;(2)2022年3月2日13:59马开文发送“车子你开走了”,汪会回复“昨天你没有支付租金,开回来了”“你总欠:到昨天车辆租金总欠2月4号到3月1号总共25天每天租金200元=5000。×××钣金油漆维修费1千=6000元。请你尽快还清。”
4、审理中,原告伟达公司陈述,(1)案涉车牌号为×××别克君威车辆在使用过程中何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被告未告知原告,该车辆于2021年12月29日发生故障,经修理后,没过几天就租给其他人了;(2)案涉车牌号为×××三菱劲炫车辆于2022年3月1日开回后第二天就租给其他人了。
5、原告伟达公司为主张汽车修理费提交了案外人杭州富阳区富春街道佳涵汽车车身修理部于2022年3月28日开具的名称为×××、金额为1000元的发票。
原告伟达公司为主张配智能钥匙费用提交了案外人杭州富阳智速开锁服务部于2022年3月28日开具的单位或个人名称为×××、品名或项目为智能钥匙、金额为1200元的收款收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车辆租赁合同关系合法有效。
关于租金。从原、被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原告提供的支付宝转账记录来看,被告尚欠自2022年2月5日起至2022年3月1日车辆被开回后的租金共计5000元(200元/天×25天)。
关于车辆延迟归还违约金。首先,双方在×××三菱劲炫车辆的《车辆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租赁期限为2021年12月29日12时42分至2022年2月27日9时56分,租赁期满且未办理延期的,原告按照实际延时小时数收取每小时50元的延迟归还费用;其次,结合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对原告主张的延迟归还车辆违约金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3月1日15:00,本院予以认定;最后,鉴于双方约定的租金系按每天24小时计算,故本院酌情将延迟归还违约金的起算时间调整为2022年2月27日13时。据此,被告须支付车辆延迟归还费用为2500元(2022年2月27日13时起至2022年3月1日15时,每小时50元)。
关于×××别克君威车辆维修费。首先,从原告的庭审陈述来看,原告并不清楚案涉×××别克君威车辆何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亦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其次,原告陈述该车辆于2021年12月29日发生故障,经修理后,没过几天就租给其他人了,而其提交的修理费发票却为2022年3月28日。故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别克君威车辆在被告承租期间须产生维修费1000元,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三菱劲炫车辆智能钥匙。首先,原告并未提交足够证据证明被告至今尚未返还×××三菱劲炫车辆钥匙;其次,原告提交的收款收据上载明的车牌号为×××,并非×××。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行放弃相应的民事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二十一条、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马开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杭州富阳伟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5000元;
二、马开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杭州富阳伟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车辆延迟归还费用2500元;
三、驳回杭州富阳伟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马开文负担。
杭州富阳伟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马开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沈光昱翠敏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代书记员 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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