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8日发(作者:本田飞度改装案例)

叶灵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案(三公(交)行罚决字

[2022]01013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三公(交)行罚决字[2022]01013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

正)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

【处罚日期】2022.08.24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浦坝港中队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三门县

【处罚对象】叶灵强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9.01 14:28:29

处罚名

行政处

罚决定

书文号

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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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灵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案

三公(交)行罚决字[2022]01013号

叶灵强

对象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08月07日,叶

灵强在未取得有效驾驶证驾驶车牌号浙

JD51X1号小型越野车沿三门县***224

省道由***往***方向行驶。00时12分

许,行驶至在三门县***224省道57公

里下***村口路段时,与金某饮酒后驾

驶车牌号为浙JR9J08号小型轿车发生碰

撞,造成两车辆受损,金某、屠某峰、

处罚结

寿某锋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

规定,决定给予叶灵强行政拘留七日的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

送三门县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限为2022

年08月24日至2022年08月31日。

处罚决

定日期

处罚机

2022-08-24

【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浦坝港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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