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8日发(作者:本田飞度改装案例)
叶灵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案(三公(交)行罚决字
[2022]01013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三公(交)行罚决字[2022]01013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
正)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
【处罚日期】2022.08.24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浦坝港中队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三门县
【处罚对象】叶灵强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9.01 14:28:29
处罚名
称
行政处
罚决定
书文号
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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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灵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案
三公(交)行罚决字[2022]01013号
叶灵强
对象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08月07日,叶
灵强在未取得有效驾驶证驾驶车牌号浙
JD51X1号小型越野车沿三门县***224
省道由***往***方向行驶。00时12分
许,行驶至在三门县***224省道57公
里下***村口路段时,与金某饮酒后驾
驶车牌号为浙JR9J08号小型轿车发生碰
撞,造成两车辆受损,金某、屠某峰、
处罚结
寿某锋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果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
规定,决定给予叶灵强行政拘留七日的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
送三门县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限为2022
年08月24日至2022年08月31日。
处罚决
定日期
处罚机
关
2022-08-24
【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浦坝港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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