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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5日发(作者:东风本田spirior)

刚刚!江西党政机关办公?房、公务?车最新规定来了!

1?7?,由省政府新闻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办的《江西省党政机关办公?房管理实施办法》和《江西省党政机关公

务?车管理实施办法》新闻发布会在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厅举?。

江西省党政机关办公?房和公务?车

有哪些标准?

需要注意什么?

?有哪些情况要追责?

《江西省党政机关公务?车管理实施办法》

公务?车

【公务?车包含哪些】

党政机关配备的?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车、应急保障?车、执法执勤?车、特种专业技术

?车、实物保障?车、离退休?部服务?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车。

【适?对象有哪些】

全省各级党的机关、??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会、共青团、妇联等?民

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公务?车编制要符合这些核定标准】

党政机关公务?车实?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员编制和?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省直机关公务?车编制核定标准为:

1、机要通信?车,?员编制数100?()以下的核定1辆,超过100?的核定2辆;

2、应急保障?车,?员编制数80?()以下的核定1辆;81??160?()的核定2辆;超过160?的核定3辆;

3、实物保障?车,选择以实物?式保障?作?车的?员,按照每?1辆在所在单位核定编制。

4、离退休?部服务?车,离退休?部实有数80?()以下的核定1辆,81??160?()的核定2辆;超过160?的核定3

辆。

具有独?三定规定的副厅级省直单位,与机关本级合署办公的,增加机关本级 1 辆应急保障?车;未与机关本级合署

办公的,每个单位核定 1 辆机要通信?车、1 辆应急保障?车。

具有独?法?资格的?驻昌省直下属处级单位,核定1辆?于机要通信和应急保障的公务?车。

(?)各级公务?车平台车辆实?编制管理,公务出?保障供需?盾突出需要调整编制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按程序统?由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调整计划,报中央车改办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各市县党委、??、政府、政协四套班?机关的机要通信、应急保障?车,每个单位核定 1-2 辆的编制。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车应当严格执?以下标准】

(?)机要通信?车原则上应配备新能源汽车。确因?作需要的,可以适当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量1.6()以下的

?新能源轿车或其他?型客车。

(?)应急保障?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量1.8()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型客

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量3.0()以下的其他?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

内的?型客车。

()执法执勤?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量1.6()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型客车,因?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 18

元以内、排?量1.8()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 25 万元以内、排?量3.0

()以下的其他?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 45 万元以内的?型客车。

()特种专业技术?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作需要、厉?节约的原则确定。

公务?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配备公车需注意这些】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 SUV 车型)。确因?作需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

为领导?部固定?车。党政机关确因?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车或配备越野车的,必须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批

,并纳?车辆编制管理。乡镇在更新公务?车时,?励选??卡车等适合基层公务出?需求的车型。

公务?车使?年限超过 8 年或 30 万公?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经检测仍能继续使?的,应当继续使?。因安全等原

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审批?续。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作?车外,党政机关公务?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应当为本机关法?,

不得将公务?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名下。

【这些情况要追责】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员责任:

(?)违规核定公务?车编制的;

(?)违规审批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车的;

()违规审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务?车的;

()违规安排公务?车经费预算的;

()有其他未按规定履?管理监督职责?为的。

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员的责任:

(?)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车的;

(?)违反规定将公务?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名下的;

()公车私?、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违规使?公务?车的;

()换?、借?、占?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的车辆,或者擅?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赠送车辆的;

()违规给下级单位超编制、超标准配备车辆的;

()挪?或者固定给个?使?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车的;

()挪?或者固定给个?使?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车的;

()为公务?车增加?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在车辆维修等费?中虚列名?或者夹带其他费?,为?本单位车辆报销运?维护费?的;

()违规处置公务?车的;

(?)有其他违反公务?车配备使?管理规定?为的。

办公?房

【办公?房范围】

全省党政机关占有、使?或者可以确认属于党政机关资产,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需要设置的基本?作场所,办公?

房由办公室、服务?房、设备?房和附属?房组成。

【适?对象有哪些?】

适?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办公?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维修、处置等管理?作。

党政机关,包括全省党的机关、??机关、?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会、共青团、

妇联等?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单位办公?房安排要符合这些标准】

?、应当与使?单位签订办公?房使?协议,核发办公?房分配使?凭证。

?、使?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积内合理安排使?办公?房 ,不得擅?改变办公?房使?功能,不得调整

给其他单位使?,超出核定?积?律移交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调剂使?。

三、领导?部办公?房配各情况应当按年度报同级纪检监察、组织部门、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各案 ,严禁超标准配备、使

?办公?房。

领导?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当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1处办公?房 ;

主要任职单位与兼职单位相距较远且经常到兼职单位?作的,经审核同意后 ,可以由兼职单位再安排1处?于标准?积的

办公?房 ,并在免去兼任职务后2个?内腾退兼职单位安排的办公?房。

四、办公室具备条件的,应当采??开间等形式。会议室、接待室等服务?房 ,可以采取可拆卸式隔断设计。

【以下情况可依规定及时处置利?】

党政机关办公?房有下列情形之?闲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调剂使?、转换?途、置换、出租、拍卖、拆除等?

式及时处置利? :

(? )同级党政机关办公?房总量满?使?需求,仍有余量的;

(? )因地理位置、周边环境 、房屋结构等原因,不适合继续作为办公?房使?的;

( )因城乡规划调整等需要拆迁的;

( )经专业机构鉴定属于危房,且?加固改造价值的;

( )其他原因导致办公?房闲置的。

【这些情况要追责】

管理部门:

(? )违规审批项?或者安排投资计划、预算的;

(? )不按照规定履?调剂、置换、租?、建设等审批程序的;

( )为使?单位超标准配置办公?房的;

( )不按照规定处置办公?房的;

( )办公?房管理信息统计报送中瞒报、漏报的;

( )对发现的违规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 )有其他违反办公?房管理规定情形 的。

使?单位:

(? )擅?将办公?房权属登记?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名下,或者不配合办理权属登记的;

(? )未经批准建设或者?中修办公?房的;

( )不按规定腾退移交办公?房的;

( )未经批准租? 、借?办公?房的;

( )擅?改变办公?房使?功能或者处置办公?房的;

( )擅?安排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使?机关办公?房的;

( )为?作?员超标准配备办公?房 ,或者未经批准配备两处以上办公?房的;

(? )有其他违反办公?房管理规定情形的。

?起来看看

《江西省党政机关办公?房管理实施办法》全?

江西省党政机关公务?车管理实施办法

第?章

第?条 为进?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公务?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

关公务?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条 本实施办法适?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

?会、共青团、妇联等?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公务?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车、应急保障

?车、执法执勤?车、特种专业技术?车、实物保障?车、离退休?部服务?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车。

?车、执法执勤?车、特种专业技术?车、实物保障?车、离退休?部服务?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车。

机要通信?车是指?于传递、运送机要?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车是指?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于?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于执?特殊?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实物保障?车是指?于定向保障部分特定岗位的机动车辆。

离退休?部服务?车是指?于离退休?部服务保障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车管理遵循统?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 党政机关公务?车实?统?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为公务?车主管部门,履?统筹、

指导、监督下级公务?车管理职责,负责本级公务?车管理?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全省公务?车主管部门,统筹、指

导、监督全省公务?车管理?作,负责省本级公务?车管理?作。

财政部门负责执法执勤?车、特种专业技术?车的编制和配备管理?作。执法执勤?车和特种专业技术?车的管理按照

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

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实?统?编制、统?标准、统?购置经费、统?采购配备管理。

第?章 编制和标准管理

第六条党政机关公务?车实?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员编制和?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机要通信?车、应急保障?车、实物保障?车、离退休?部服务?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车编制由机关事务主

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执法执勤?车、特种专业技术?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备案。

(?)省直机关公务?车编制核定标准为:1、机要通信?车,?员编制数 100 ?()以下的核定 1 ,超过 100 ?的核定 2

辆;2、应急保障?车,?员编制数 80 ?()以下的核定 1 ; 81?? 160 ?()的核定 2 ;超过 160 ?的核定 3 辆;

3、实物保障?车,选择以实物?式保障?作?车的?员,按照每? 1 辆在所在单位核定编制。4、离退休?部服务?

车,离退休?部实有数 80 ?()以下的核定 1 ,81??160 ?()的核定 2 ;超过 160 ?的核定 3 辆。

具有独?三定规定的副厅级省直单位,与机关本级合署办公的,增加机关本级 1 辆应急保障?车;未与机关本级合署办公

,每个单位核定 1 辆机要通信?车、1 辆应急保障?车。

具有独?法?资格的?驻昌省直下属处级单位,核定 1 辆?于机要通信和应急保障的公务?车。

(?)各级公务?车平台车辆实?编制管理,公务出?保障供需?盾突出需要调整编制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按程序统?由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调整计划,报中央车改办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各市县党委、??、政府、政协四套班?机关的机要通信、应急保障?车,每个单位核定 1-2 辆的编制。

第七条 因?作需要接受国际与社会有关组织?偿捐赠或中央?偿调拨车辆,报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核批

准后,纳?单位车辆编制管理,不得超编制、超标准接收车辆。

第?条 因新成?机构、?员编制增加等原因,确需新增车辆编制的,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标准要求予以

核编。

第九条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车应当严格执?以下标准:

第九条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车应当严格执?以下标准:

(?)机要通信?车原则上应配备新能源汽车。确因?作需要的,可以适当配备价格 12 万元以内、排?量 1.6 ()以下的

?新能源轿车或其他?型客车。

(?)应急保障?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车配备价格18 万元以内、排?量 1.8 ()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型客

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 25 万元以内、排?量 3.0 ()以下的其他?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 45 万元

以内的?型客车。

()执法执勤?车配备价格 12 万元以内、排?量 1.6 ()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型客车,因?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 18

万元以内、排?量 1.8 ()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 25 万元以内、排?量 3.0

()以下的其他?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 45 万元以内的?型客车。

()特种专业技术?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作需要、厉?节约的原则确定。

公务?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 18 万元。

第?条严格控制执法执勤?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定在?线执法执勤岗位。

第三章 配备和经费管理

第??条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根据公务?车配备更新需求,编制年度公务?车配备更新计划并报本级?民政府批准后实

施。省直垂直管理部门的配备更新计划由省直主管部门统?汇总后报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条 单位因机构调整、特殊?作任务等需要在年度配备计划外购置公务?车的,以及因公务?车丢失损毁的,凭相关

证明材料按程序报有关部门重新购置。

第?三条 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公务?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公务?车主管部门

预算。

第?四条 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制定公务?车运?费?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公务?车运?费?,列?党政机关部

门预算。

第?五条公务?车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统?组织实施公务?车集中采购。

第?六条申请购置公务?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编制空缺的;

(?)编制内车辆达到更新条件的;

()购置经费来源符合有关规定的。

第?七条?垂直管理部门为本系统单位配发车辆或者安排购置经费,必须提前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省?民政府审

,且应符合当地公务?车编制管理要求和车辆配备标准,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车。

第??条 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国产汽车,带头使?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新能源汽车配备?例。

第?九条 乡镇在更新公务?车时,?励选??卡车等适合基层公务出?需求的车型。

第??条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 SUV 车型)。确因?作需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

车不得作为领导?部固定?车。

党政机关确因?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车或配备越野车的,必须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并纳?车辆编制管

理。

第???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开具的公务?车登记通知单,为新采购的公务?车办理车辆登记

上牌?续。执法执勤?车、特种专业技术?车由财政部门出具上牌?续。

第???条 公务?车使?年限超过 8 年或 30 万公?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经检测仍能继续使?的,应当继续使?。

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审批?续。

第??三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作?车外,党政机关公务?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应当为

本机关法?,不得将公务?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名下。

第四章 使?管理

第??四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车使?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公务?车,严禁公车私?、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

交通补贴?违规使?公务?车,禁?以长期租?等形式变相配备公务?车。

第??五条 符合实物保障?车条件的?员,可选择实物保障?车或领取公务交通补贴,但选定以后原则上不作变更。确因

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严格履?审批?续。选择实物保障?车的领导?部?作调动,不得将原单位车辆带?新单位使?。

第??六条 在优先保障规定?途?作任务的前提下,公务?车可?于安排执?以下公务活动。

(?)办理党委、政府交办的紧急或不宜使?社会车辆实施保障的公务活动;

(?)保障重要会议和重?活动(含前期筹备?作);

()执?机要保密?作任务;

()因公接待;

()?部职?因突发伤病急需送医;

()经批准的其他特殊紧急情况。

第??七条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员在补贴保障范围内的普通公务出?,由其个???选择出??式,不得使?公务?车,

位不得报销费?。

驻昌省直机关的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

第???条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务?车平台建设,平台公务?车不得固定给已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领导?部

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建设全省公务?车信息化平台,采?信息化?段实?统?管理,实现统筹调度、?效使?。

第??九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作?车外,公务?车统?实?标识化管理。

第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公务?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健全公务?车使?管理制度,严格执?,加强监督,降低运?成本。

严格公务?车使?时间、事由、地点、?程、油耗、费?等信息登记和公?制度。严格执?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

放制度,节假?期间除?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实?公务?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车油耗、运?费?单车

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

第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减少公务?车长途?驶,?作?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公共交通?具。外事

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主要通过公务?车平台或社会租赁?式解决。

第三?三条 公务?车丢失或因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损毁的,在公安机关等部门依法处理后,应在10个?作?内将事件经过

第三?三条 公务?车丢失或因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损毁的,在公安机关等部门依法处理后,应在10个?作?内将事件经过

和处理情况报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处置管理

第三?四条 公务?车处置遵循厉?节约、统?审批、统?调拨、公开拍卖的原则。公务?车?论配置途径与购置经费来

源如何,均属国有资产,列?固定资产台账管理,各使?单位?权擅?调拨或作转让、变卖等任何涉及车辆产权变动的处

置。

第三?五条公务?车按照规定更新时,车辆使?单位应及时将旧车交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处置,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

规定履?资产审批?续。旧车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采取拍卖、?家回收、报废等?式规范处置,处置收?按

照?税收?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六条 机构改?或调整中撤销单位的公务?车,在履?资产审批?续后,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采取调拨或其他?式进

?处置,并按规定对车辆编制进?调整。

第六章 监督问责

第三?七条党政机关应当建?公务?车配备更新和使?情况统计报告制度,每年向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公

务?车配备更新和使?情况。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本级公务?车配备更新和使?情况,并向同级党委、政

府报告。

第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公务?车配备使?管理各项规定,将公务?车配备更新、使?、处置和经费预算执?

等情况纳?内部审计、政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公务?车配备更新、使?、处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或者公?相关情况。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车经费预算管理、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

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车的户籍管理,依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件,对公务?车办理车辆注册登

记、过户变更、报废等?续,并定期与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交换公务?车注册登记信息、使?状态等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公务?车管理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第三?九条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员责任:

(?)违规核定公务?车编制的;

(?)违规审批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车的;

()违规审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务?车的;

()违规安排公务?车经费预算的;

()有其他未按规定履?管理监督职责?为的。

第四?条 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员的责任:

(?)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车的;

(?)违反规定将公务?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名下的;

()公车私?、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违规使?公务?车的;

()换?、借?、占?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的车辆,或者擅?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赠送车辆的;

()换?、借?、占?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的车辆,或者擅?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赠送车辆的;

()违规给下级单位超编制、超标准配备车辆的;

()挪?或者固定给个?使?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车的;

()为公务?车增加?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在车辆维修等费?中虚列名?或者夹带其他费?,为?本单位车辆报销运?维护费?的;

()违规处置公务?车的;

(?)有其他违反公务?车配备使?管理规定?为的。

第七章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型客车、中型客车、?型客车等,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公共安全?业标准 GA802-2014

《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界定。

第四??条 各设区市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制定本级实施细则,并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备案。

第四?三条各民主党派公务?车管理适?本实施办法。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车,按照本实施办法的原则管理。

第四?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

第四?五条 本实施办法?印发之?起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2011 12 ? 1 ?印发的《江西省党政机关公

务?车配备使?管理办法》,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 2012 9 ? 27 ?印发的《江西

省省直机关?般公务?车配备使?管理实施细则(试?)》同时废?。

-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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