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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3日发(作者:远景x6多少钱)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赵素兰
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09
【案件字号】(2021)川07民终59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董小萍罗琴李俊
【审理法官】董小萍罗琴李俊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赵素兰;彭祝良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赵素兰彭祝良
【当事人-个人】赵素兰彭祝良
【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斐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斐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斐
【代理律所】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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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
【被告】赵素兰;彭祝良
【权责关键词】代理侵权第三人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赵素兰的误工费是否应当得到支持以及太平洋
保险公司是否应按交通事故全责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赵素兰的误工费问题。赵素兰在
一审中提供了绵阳东辰国际学校出具的《误工证明》、绵阳东辰国际学校的课程表及代课老
师的证明,证实其因交通事故受伤确实需要代课老师为其代课,并实际产生了相应的误工损
失,原审判决根据绵阳东辰国际学校出具的《误工证明》上所载明的误工期间、课时费标
准,结合课程表及误工期间学校有放假的实际情况,对误工费进行综合计算符合客观实际,
并无不当,上诉人太平洋保险公司认为赵素兰未实际产生误工费的上诉理由与在案证据及本
案事实不符,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关于太平洋保险公司是否应按交通事故全责承担赔
偿责任的问题。上诉人太平洋保险公司上诉认为本案存在两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经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9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承担。
【更新时间】2022-09-25 15:36:31
【一审法院查明】原判认定:2019年9月30日13时23分,彭祝良驾驶川B3××××小型
普通客车沿创业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至创业大道(5)段(园艺街-八角南路)绵阳市科创园区东辰
小学二部南门路段,与行人赵素兰由南往北横过马路发生碰撞,造成赵素兰受伤及车辆受损
的道路交通事故。从交警部门调取的川B3××××小型普通客车行车记录仪录像、东辰小学
二部校门口监控录像及事故现场照片可以看出:事故现场为三车道(北侧为学校门口停车场,
南侧为中央隔离绿化带)供机动车由东向西单向行驶,一条南北向的人行道横过三车道连接学
校门口停车场和道路中央隔离绿化带。时值放学高峰期,一辆接送学生的大巴车占用人行道
停放在靠近停车场的第一根车道上,学生正在上车。赵素兰步行从校门口停车场经过,绕过
该大巴车车头,回到人行道向中央隔离绿化带走去,在人行道第三根车道偏中央隔离绿化带
处被由东往西行驶而来的彭祝良驾驶的川B3××××小型普通客车撞飞,跌落在中央隔离绿
化带上。 赵素兰受伤后立即被送往绵阳富临医院住院治疗至2019年10月7日因颧骨骨
折问题出院转上级医院,共计住院7天,产生住院医疗费由原审被告全额支付。出院医嘱:
右侧颧弓骨折,右侧上颌窦多发骨折,右上睑缘皮肤挫裂伤,脑震荡。出院医嘱:转上级医
院进一步治疗,住院期间留陪伴一人,加强营养。赵素兰于2019年10月7日转绵阳市第三
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9年10月17日出院,共计住院10天,产生住院医疗费63025.25元
(其中彭祝良垫付24000元,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项下垫付了10000元,赵素兰自行
支付了29025.25元)。出院诊断:右侧颧骨和上颌骨骨折,右手小指骨折,脑震荡,前庭震
荡。出院医嘱:全休两周,继续祛疤痕治疗,避免面部外伤。2019年11月5日,绵阳市第
三人民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建议:继续全休1月,避免劳累。2020年1月14日,赵素兰
委托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并支付鉴定费1000元。2020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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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7日,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赵素兰的损伤评定十级伤残。太平洋保
险公司对此没有异议。 赵素兰系绵阳东辰国际学校初中部2019级45班、46班的语文教
师并担任45班的班主任。绵阳东辰国际学校出具《误工证明》,证明赵素兰因伤在2019年
10月1日至2019年12月1日期间未到岗上班,语文老师课时费为39元/课时,早自习课时
费为20元/课时,晚自习课时费为30元/课时,周末社团课课时费为400元/课时,班主任考
核费1550元/月。赵素兰休息期间,由年级安排其他老师代理其语文课和班主任职责。根据
绵阳东辰国际学校2019年秋季课程表、晚自习安排、周末社团安排和秋季行事历,赵素兰共
计有39节早自习,64节晚自习,108节语文课,24节周末社团课,2个月的班主任职责均由
别的老师代课。赵素兰共计产生误工费19612元
(39×20+64×30+108×39+24×400+1550×2),有东辰国际学校的课时费证明,以及代课老师
的证言予以佐证,对此予以确认。 案涉川B3××××小型普通客车登记在彭祝良名
下,该车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者险附加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
保险期内。二原审被告均同意按照15%扣除自费药。因赵素兰在本案中只主张了自己垫付的
医疗费29025元,未主张被告垫付的住院费等医疗费用,故对此部分费用不予处理。被告可
自行进行保险理赔,或另案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彭祝良驾驶车辆在学校路段行驶时,未提高注意,缓慢通行,遇到赵素兰横过人行横道,未
停车让行,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赵素兰已经从人行横道的第二根车道位置走到第三根车
道中段后才被彭祝良撞到,其并没有从掩蔽物后突然窜出的行为,大巴车占用第一根车道的
违法行为没有影响彭祝良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驾驶视线,故大巴车违章停放的行为不是导致
本次交通事故的原因,不应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责任,其违法行为应由交警部门给予行政
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
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太平洋保险公司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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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该人行横道已经被取消,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主张,对太平洋保险公司的辩称不予采
信。2.赵素兰共计住院17天,其主张20元/天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符合法律规定,对此予以确
认。赵素兰面部受伤,吞咽困难,有医嘱显示加强营养,酌定营养费510元。一审法院根据
绵阳当地经济水平认可住院期间护理费110元/天。赵素兰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笔记本电脑的损
失,对此不予确认。赵素兰因伤两次住院治疗就医产生交通费实属必然,酌定交通费300
元。3.因赵素兰在本案中只主张了自己垫付的医疗费29025元,未主张彭祝良、太平洋保险
公司垫付的住院费等医疗费用,故对此部分费用不予处理。彭祝良、太平洋保险公司可自行
进行保险理赔,或另案提起诉讼。综上,一审法院确认金额如下:住院医疗费29025元,由
太平洋保险公司负担24671.25元(29025×0.85),彭祝良负担4353.75元(29025×0.15);住
院伙食补助费340元(17×20);营养费510元(酌定);护理费1870元(17×110);误工费
19612元;残疾赔偿金72308元(36154×20×0.1);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交通费300元
(酌定);鉴定费1000元,由彭祝良负担;财产损失不支持。赵素兰的损失合计126965元,
由太平洋保险公司负担121611.25元,彭祝良负担5353.7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
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
二款规定,遂判决: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
十日内赔偿赵素兰121611.25元;二、彭祝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赵素兰5353.75
元;三、驳回赵素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20元,由赵素兰负担100元,彭祝良负
担1420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太平洋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太平洋保险公司在本案中
不承担误工费19612元及商业险中多承担的7950元;2.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
理由:一、本案赵素兰的误工费不应支持。赵素兰系绵阳东辰国际学校初中部老师,一审庭审
中承认绵阳东辰国际学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全额发放工资,但一直未提供银行流水。一审判
决仅凭绵阳东辰国际学校的排班表及同校老师的证明判决上诉人承担误工损失不符合《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交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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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应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故赵素兰的误工费损失不应支
持;二、该交通事故责任实为同责,上诉人只应承担商业险60%的赔偿。该事故的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书有两份,第一份事故认定书赵素兰与彭祝良为同责,第二份事故认定书认定彭祝
良全责。一审时通过交警12123平台能查到同责事故认定书的内容,无全责事故认定书内
容。且两份事故认定书编号均为第513183,若修改事故责任,编号应是不ー致
的。一审法官和上诉人的一审代理人一同到交警二大队向事故处理交警勾宗涛警官核实,同
责事故认定书属实,全责事故认定书其不知情。当时向交警了解的情况,一审庭审笔录均有
记录。一审第二次开庭时交警12123平台已查不到彭祝良同责事故的内容,只能查到彭祝良
承担全责的内容。一审以全责判决上诉人承担事故的商业险部分,多承担了7950元。 综
上,上诉人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
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
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赵素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川07民终59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科创园区园艺东街17号附1-5号、附201-213、附301-316,元
通南路14号附314-3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T。
负责人:张恒,该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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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斐,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素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廷,绵阳市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彭祝良。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
平洋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素兰、原审被告彭祝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
服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20)川0703民初4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
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
人王斐、被上诉人赵素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廷、原审被告彭祝良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太平洋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太平洋保险公司在
本案中不承担误工费19612元及商业险中多承担的7950元;2.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
担。事实及理由:一、本案赵素兰的误工费不应支持。赵素兰系绵阳东辰国际学校初中部
老师,一审庭审中承认绵阳东辰国际学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全额发放工资,但一直未提
供银行流水。一审判决仅凭绵阳东辰国际学校的排班表及同校老师的证明判决上诉人承
担误工损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交通事故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应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
算,故赵素兰的误工费损失不应支持;二、该交通事故责任实为同责,上诉人只应承担
商业险60%的赔偿。该事故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两份,第一份事故认定书赵素兰与
彭祝良为同责,第二份事故认定书认定彭祝良全责。一审时通过交警12123平台能查到
同责事故认定书的内容,无全责事故认定书内容。且两份事故认定书编号均为第
513183,若修改事故责任,编号应是不ー致的。一审法官和上诉人的一审
代理人一同到交警二大队向事故处理交警勾宗涛警官核实,同责事故认定书属实,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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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认定书其不知情。当时向交警了解的情况,一审庭审笔录均有记录。一审第二次开
庭时交警12123平台已查不到彭祝良同责事故的内容,只能查到彭祝良承担全责的内
容。一审以全责判决上诉人承担事故的商业险部分,多承担了7950元。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赵素兰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
予以驳回上诉请求。我方在一审时已向法院提交了因本次交通事故需将工资支付给请的
代课老师的证据,尽到了举证义务;对于存在两份事故责任认定书不知情,只收到一份
事故责任认定书,且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被告辩称 原审被告彭祝良未发表答辩意见。
原告诉称 赵素兰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彭祝良、太平洋保险公司赔偿赵
素兰损失共计136992元(医药费290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营养费540元、护
理费2160元、误工费24800元、残疾赔偿金72308元、鉴定费1000元、交通费500
元、笔记本电脑4299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事实与理由:赵素兰于2019年9月30
日中午下班步行至绵阳市科创园区东辰小学二部南门路段时,被彭祝良所驾驶的川B
3××××普通客车碰撞受伤,并及时被送往绵阳富临医院进行治疗至2019年10月7
日。由于赵素兰伤势严重,后转入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接受治疗。赵素兰为维护自身权
益,向一审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9年9月30日13时23分,彭祝良驾驶川B
3××××小型普通客车沿创业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至创业大道(5)段(园艺街-八角南路)绵
阳市科创园区东辰小学二部南门路段,与行人赵素兰由南往北横过马路发生碰撞,造成
赵素兰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从交警部门调取的川B3××××小型普通客车
行车记录仪录像、东辰小学二部校门口监控录像及事故现场照片可以看出:事故现场为
三车道(北侧为学校门口停车场,南侧为中央隔离绿化带)供机动车由东向西单向行驶,
一条南北向的人行道横过三车道连接学校门口停车场和道路中央隔离绿化带。时值放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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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峰期,一辆接送学生的大巴车占用人行道停放在靠近停车场的第一根车道上,学生正
在上车。赵素兰步行从校门口停车场经过,绕过该大巴车车头,回到人行道向中央隔离
绿化带走去,在人行道第三根车道偏中央隔离绿化带处被由东往西行驶而来的彭祝良驾
驶的川B3××××小型普通客车撞飞,跌落在中央隔离绿化带上。
赵素兰受伤后立即被送往绵阳富临医院住院治疗至2019年10月7日因颧骨骨折
问题出院转上级医院,共计住院7天,产生住院医疗费由原审被告全额支付。出院医
嘱:右侧颧弓骨折,右侧上颌窦多发骨折,右上睑缘皮肤挫裂伤,脑震荡。出院医嘱:
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住院期间留陪伴一人,加强营养。赵素兰于2019年10月7日
转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9年10月17日出院,共计住院10天,产生住院
医疗费63025.25元(其中彭祝良垫付24000元,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项下垫付
了10000元,赵素兰自行支付了29025.25元)。出院诊断:右侧颧骨和上颌骨骨折,右
手小指骨折,脑震荡,前庭震荡。出院医嘱:全休两周,继续祛疤痕治疗,避免面部外
伤。2019年11月5日,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建议:继续全休1月,避
免劳累。2020年1月14日,赵素兰委托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
定,并支付鉴定费1000元。2020年1月17日,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
见:赵素兰的损伤评定十级伤残。太平洋保险公司对此没有异议。
赵素兰系绵阳东辰国际学校初中部2019级45班、46班的语文教师并担任45班
的班主任。绵阳东辰国际学校出具《误工证明》,证明赵素兰因伤在2019年10月1日
至2019年12月1日期间未到岗上班,语文老师课时费为39元/课时,早自习课时费为
20元/课时,晚自习课时费为30元/课时,周末社团课课时费为400元/课时,班主任考
核费1550元/月。赵素兰休息期间,由年级安排其他老师代理其语文课和班主任职责。
根据绵阳东辰国际学校2019年秋季课程表、晚自习安排、周末社团安排和秋季行事历,
赵素兰共计有39节早自习,64节晚自习,108节语文课,24节周末社团课,2个月的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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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职责均由别的老师代课。赵素兰共计产生误工费19612元
(39×20+64×30+108×39+24×400+1550×2),有东辰国际学校的课时费证明,以及代课
老师的证言予以佐证,对此予以确认。
案涉川B3××××小型普通客车登记在彭祝良名下,该车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
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者险附加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二原审被告均
同意按照15%扣除自费药。因赵素兰在本案中只主张了自己垫付的医疗费29025元,未主
张被告垫付的住院费等医疗费用,故对此部分费用不予处理。被告可自行进行保险理
赔,或另案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
停车让行”,彭祝良驾驶车辆在学校路段行驶时,未提高注意,缓慢通行,遇到赵素兰横
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赵素兰已经从人行横道的第二根车
道位置走到第三根车道中段后才被彭祝良撞到,其并没有从掩蔽物后突然窜出的行为,
大巴车占用第一根车道的违法行为没有影响彭祝良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驾驶视线,故大
巴车违章停放的行为不是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的原因,不应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责任,
其违法行为应由交警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四
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
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太平洋保险公司辩称该人行横道已经被取消,但并未提交证据
证明该主张,对太平洋保险公司的辩称不予采信。2.赵素兰共计住院17天,其主张20
元/天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符合法律规定,对此予以确认。赵素兰面部受伤,吞咽困难,有
医嘱显示加强营养,酌定营养费510元。一审法院根据绵阳当地经济水平认可住院期间
护理费110元/天。赵素兰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笔记本电脑的损失,对此不予确认。赵素兰
因伤两次住院治疗就医产生交通费实属必然,酌定交通费300元。3.因赵素兰在本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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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主张了自己垫付的医疗费29025元,未主张彭祝良、太平洋保险公司垫付的住院费等
医疗费用,故对此部分费用不予处理。彭祝良、太平洋保险公司可自行进行保险理赔,
或另案提起诉讼。综上,一审法院确认金额如下:住院医疗费29025元,由太平洋保险
公司负担24671.25元(29025×0.85),彭祝良负担4353.75元(29025×0.15);住院伙食
补助费340元(17×20);营养费510元(酌定);护理费1870元(17×110);误工费19612
元;残疾赔偿金72308元(36154×20×0.1);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交通费300元
(酌定);鉴定费1000元,由彭祝良负担;财产损失不支持。赵素兰的损失合计126965
元,由太平洋保险公司负担121611.25元,彭祝良负担5353.7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遂判决: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
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赵素兰121611.25元;二、彭祝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赔偿赵素兰5353.75元;三、驳回赵素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20元,由赵素
兰负担100元,彭祝良负担1420元。
本院查明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一
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赵素兰的误工费是否应当得到支持以及
太平洋保险公司是否应按交通事故全责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赵素兰的误工费问题。赵素兰在一审中提供了绵阳东辰国际学校出具的《误
工证明》、绵阳东辰国际学校的课程表及代课老师的证明,证实其因交通事故受伤确实
需要代课老师为其代课,并实际产生了相应的误工损失,原审判决根据绵阳东辰国际学
校出具的《误工证明》上所载明的误工期间、课时费标准,结合课程表及误工期间学校
有放假的实际情况,对误工费进行综合计算符合客观实际,并无不当,上诉人太平洋保
险公司认为赵素兰未实际产生误工费的上诉理由与在案证据及本案事实不符,本院对此
11 / 13
不予采信。
关于太平洋保险公司是否应按交通事故全责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上诉人太平洋
保险公司上诉认为本案存在两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经查,原审庭审仅有赵素兰
将彭祝良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原审原告方证据提交,原
审被告方一、二审均无证据向法庭提交,上诉人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对此上诉理由承担举
证不能的责任。同时,原判并未将本案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查明的事实进行认
定。原审法院根据现场视频资料所显示的案发当时赵素兰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并没有从
大巴车等掩蔽物后突然蹿出的行为,及彭祝良驾车通过未停车让行的事实,结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彭祝良应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予以认定,符合相
关法律规定,故,上诉人太平洋保险公司认为其不应该按交通事故全责承担赔偿责任的
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
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9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
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董小萍
审判员 罗 琴
审判员 李 俊
书记员 陈进文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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