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日发(作者:适合女生开的保时捷)
宋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
行政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裁决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20
【案件字号】(2021)京行终150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亓蕾闻汉东宋川
【审理法官】亓蕾闻汉东宋川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宋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玛莎拉蒂股份公司
【当事人】宋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玛莎拉蒂股份公司
【当事人-个人】宋荻
【当事人-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玛莎拉蒂股份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麻莉坤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王青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廉运泽北京嘉东
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麻莉坤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王青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廉运泽北京嘉东律
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麻莉坤王青廉运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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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北京嘉东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宋荻;玛莎拉蒂股份公司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本院观点】2014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
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
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关联性合法性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诉争商标档案、各引证商标档
案、被诉裁定、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4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是以欺骗
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
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
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以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
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 玛莎拉蒂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
证明其“玛莎拉蒂”“MASERATI”及三叉戟图形商标在“车辆”商品上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
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而“玛莎拉蒂”系臆造词,显著性较强,宋荻申请注册与玛莎拉蒂
公司“玛莎拉蒂”“MASERATI”商标标志基本相同的诉争商标,在未给出合理解释的情况
下,难谓巧合。除诉争商标之外,宋荻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玛莎拉蒂”“MASERATI”及三
叉戟图形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宋荻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属于以傍靠他人知名品牌的
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因此,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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