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8日发(作者:帕萨特一共几代)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

申请执行人:黄嘉健,*,199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卓,广东顶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范嘉俊,*,199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黄嘉健与范嘉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范嘉俊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黄嘉健返还粤E953**号牌车辆并支付粤E953**号牌车辆的占有使用费(占有使用费以1600元/日为标准,自2021年1月8日起至返还车辆之日止,该车辆依法报废后不再计算)。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范嘉俊负担。因范嘉俊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黄嘉健的申请及上述生效判决,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等途径,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网络资金、证券、工商、保险、车辆和不动产等有关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也未依法报告其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接受调查并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2年6月29日,本院依法启用执行联动机制,向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协助查找被执行人范嘉俊的下落并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暂未收到回复。

2022年6月29日,本院向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协助扣押涉案车辆黄琼珠名下车牌号为粤E953**号的玛莎拉蒂牌机动车辆,暂未收到回复。

本院将本案财产查控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认可财产查控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升山

审判员 李文锋

审判员 郝芬梅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邓国容

更多推荐

执行,被执行人,申请,依法,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