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9日发(作者:大众家族一览表)
我国历次成品油价格调整及对应国际油价
时间 成品油价格调整情况
对应时间国际原油油价(纽约期货
北京93#汽
WTI)
油价格
最高油价 最低油价 平均油价
87.74 77.72 82.43 7.31
97.1 83.17 89.69 7.64
107.32 96.8 103.17 8.07
109.39 98.68 105.12 8.33
103.22 83.96 96.63 7.85
113.39 75.4 94.69 7.63
109.82 92.65 102.59 7.85
91.85 83.13 88.38 7.45
89.83 80.43 85.68 7.17
83.21 71.24 76.92 6.92
86.19 64.78 77.56 6.74
86.54 69.48 78.28 6.92
81.03 69.6 75.10 6.66
72.5 65.74 69.47 6.28
73.68 63.42 70.29 6.43
71.47 59.62 64.39 6.19
72.69 66.14 69.48 6.37
66.31 45.82 53.91 5.89
53.36 34.03 42.62 5.56
48.61 30.28 39.18 5.33
145.31 33.17 93.99 5.44
138.51 87.16 105.56 6.2
94.16 50.51 68.95 5.34
77.05 51.91 66.41 4.9
2012年7月11日 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下调420元和400元;
2012年6月9日 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下调530元和510元;
2012年5月10日 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下调330元和310元;
2012年3月20 自3月20日起上调国内成品油价,汽、柴油价格每吨均提高600元
2012年2月8日 自2月8日起成品油零售价上涨,汽柴油每吨均上涨300元。
2011年10月9日 自10月9日起成品油零售价下调,汽柴油每吨均下调300元。
2011年4月7日 发改委4月7日零时起上调成品油最高零售价格,汽油涨500元/吨,柴油涨400元/吨。
2011年2月20日 发改委决定自2月20日零时起将上调柴油价格;柴油供应价格每吨上调350元。
发改委决定自12月22日零时起将上调柴油和汽油的零售价格。汽、柴油供应价格每吨分别提高310
2010年12月22日
元和300元;
2010年10月26日 发改委决定自10月26日零时起上调柴油和汽油的零售价。每吨分别提高230元和220元;
2010年6月1日
发改委决定自6月1日零时起将下调柴油和汽油的零售价格。汽、柴油供应价格每吨分别降低230
元和220元;
2010年4月14日 发改委决定上调国内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汽柴油涨幅均为320元/吨;
2009年11月10日 发改委决定自11月10日零时起将汽、柴油价格每吨均上调480元;
2009年9月30日 发改委决定自9月30日零时起将汽、柴油价格每吨均下调190元;
2009年9月2日 发改委决定国内汽柴油价格每吨上涨300元/吨,相当于每升涨价0.2元左右;
2009年7月29日 发改委决定国内汽柴油价格每吨降低220元,相当于每升降低0.16元和0.19元;
2009年6月29日 发改委决定将汽、柴油价格每吨上调600元;
2009年5月31日 发改委决定将汽、柴油价格每吨上调400元;
2009年3月25日 发改委决定将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提高290元和180元;
2009年1月15日 发改委决定再次降低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降低140元和160元;
2008年12月19日 汽油出厂价每吨降低900元;柴油出厂价格每吨降低1100元;
2008年6月20日 上调汽油、柴油价格每吨1000元,上调航空煤油每吨1500元;
2007年11月1日 上调汽油、柴油和航空煤油价格每吨各500元;
2007年1月14日 下调汽油出厂价格每吨220元;下调航空煤油出厂价每吨90元;
2006年3月26日 上调汽油出厂价格每吨300元;上调柴油出厂价格每吨200元;上调航空煤油出厂价每吨300元;
2005年6月25日 上调汽油出厂价格每吨200元;上调柴油出厂价格每吨150元;上调航空煤油出厂价格每吨300元;
2005年5月23日 降低汽油出厂价格每吨150元;
2005年5月10日 上调柴油出厂价格每吨150元;
2005年3月23日 上调汽油出厂价格每吨300元;
69.91 56.2 62.40 4.65
56.63 58.65 4.26 61.24
48.68 54.61 3.96 59.63
46.99 48.72 3.79 51.76
49.2 52.56 57.26
3.92
2005年7月23日 上调汽油出厂价格每吨300元;上调柴油出厂价格每吨250元;上调航空煤油出厂价格每吨300元;。
北京93#汽油价格调整曲线(1998年-2012年)
北京93#汽油价格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0.0
122222222222222222
900000000000000000
900000000000001111
802334556789990112
..................
000518575111794213
623.2....10.....0.
...1.2222..12212.2
211065334175994090
22
00
01
92
..
66
..
19
2
0
1
0
.
1
0
.
2
6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9〕1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8.92,-0.04,-0.45%)
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
们制定的《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
附件:
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完善我国石油价格形成机制,规范价格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
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以及由原油炼制的汽油、柴油、航空煤油和航空汽油等成品油。
第三条 在我国从事石油生产、批发和零售的企业,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原油价格由企业参照国际市场价格自主制定。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和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之间互供原油价格由购销双方按国产陆上原油运达炼厂的
成本与国际市场进口原油到厂成本相当的原则协商确定。中石化、中石油供地方炼厂的原油价格参照两
个集团公司之间互供价格制定。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他企业生产的原油价格参照国际市场价格由企
业自主制定。
第五条 成品油价格区别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一)汽、柴油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以及供应社会批发企业、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汽、柴油供应
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国家储备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以及航空汽油、航空煤油出厂价格实行政
府定价。
第六条 当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可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
格。
第七条 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80美元时,按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
80美元时,开始扣减加工利润率,直至按加工零利润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130美元时,按照兼
顾生产者、消费者利益,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采取适当财税政策保证成品油生产和供应,汽、
柴油价格原则上不提或少提。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汽、柴油
最高零售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考虑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金、合理流通环节费用和适当利
润确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有关成本费用参数。
已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地区,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全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暂未实行全省统
一价格的地区,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中心城市最高零售价格为基础,考虑运杂
费增减因素合理安排省内非中心城市最高零售价格。省内划分的价区原则上不超过3个,价区之间的价
差原则上每吨不大于100元。省际之间价差较大的应适当衔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省内价区具体安
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汽、柴油吨升折算原则。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确
定的折算原则制定当地汽、柴油吨升折算系数。在此基础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当地以升为单位的
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
第十条 成品油批发企业销售给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
业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扣减300元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
油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
相应降低,合同约定配送的,保持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300元;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扣除运杂费后,保
持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300元。凡合同约定配送的,不得另外收取运杂费;未约定配送的,不得强制配
送。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给符合国家规定资质的社会批发企业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
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社会批发企业供应价格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每吨不
小于400元。
第十一条 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用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在全国平均最高零售价格基础上每吨
扣减400元确定。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当市场零售
价格降低时,对专项用户供应价格相应降低。
专项用户是指历史上已形成独立供油系统的大用户,具体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以及航空汽油出
厂价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八至十二条汽油、柴油、航空汽油价格均指标准品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成品油标准品与非标准品的品质比率。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
定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国家储
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非标准品供应价格,供应社会批发企业、铁道、交通等专项用户汽、
柴油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以及航空汽油非标准品出厂价格。
第十四条 乙醇汽油价格政策按同一市场同标号普通汽油价格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原则制定成品油生产企业销售的航空煤油标准品出
厂价格。非标准品出厂价格由生产企业按标准品出厂价格和规定的品质比率自行确定。
第十六条 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要在显著位置标识成品油的品名、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等信息。
销售企业在销售成品油时,不得以其它名目在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之外加收或代收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门户网站公布按吨计算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国家储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专项用户用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指定
网站公布本地区汽、柴油标准品和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主要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通
过所在地新闻媒体公布本公司的汽、柴油具体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调整汽、柴油
出厂价格、供应价格、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的同时,将调价具体方案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省级价
格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成品油生产、批发和零售企业的价格活动进行检查,并依照法律法
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9年05月07日颁布相关附件
更多推荐
26号油价调整最新消息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