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9日发(作者:rs485线是什么线)
财政部关于《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国际油价
触及调控上限后实施阶段性价格补贴有关工作的通
知》的解读
文章属性
? 【公布机关】财政部,财政部,财政部
? 【公布日期】2022.06.29
? 【分 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关于《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国际油价触及调控
上限后
实施阶段性价格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近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国际油价触及调控上限后
实施阶段性价格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建〔2022〕185号,以下简称《通
知》)。现解读如下:
一、关于《通知》出台背景
根据《石油价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当国内成品油价格对应的国际市场原油
价格(成品油调价日前10个工作日的平均价格,以下简称国际油价)高于每桶
130美元时,按照兼顾生产者利益、消费者利益,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
采取适当财税政策保证成品油生产和供应,汽、柴油价格原则上不提或少提。
今年以来国际油价上涨较快,目前处在每桶100-120美元之间。为保障成品油
安全稳定供应,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减轻消费者负担,合理引导预期,经国务
院同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通知》。《通知》明确,如果国际油
价高于每桶130美元的调控上限(以下简称调控上限)时,成品油价格阶段性不再
上调,按照《石油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中央财政对炼油企业给予相应的价格
补贴,以抵消国际油价上涨的部分。
二、关于补贴对象、补贴计算周期和标准、数量
补贴对象为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
(以下简称炼油企业)。
当国际油价超出调控上限,则启动补贴;如未达到调控上限,则不予补贴。阶
段性价格补贴的计算周期与成品油调价周期保持一致;补贴标准为该周期内汽、柴
油最高零售价格应调未调金额(即国际油价超过每桶130美元部分对应的成品油价
格应调金额);补贴数量为该周期内缴纳消费税的汽、柴油实际销售量。
例如,按照既定计划,7月12日、7月26日为调价发布日,当日24时调价生
效。7月13日0时至7月26日24时为1个调价周期。届时将根据7月12日公布
的调价方案,如国际油价超出调控上限,则成品油价格根据国际油价每桶130美元
计算确定,同时按照应调未调金额对7月13日0时至7月26日24时内的汽、柴
油实际销售量进行补贴。如国际油价未超过调控上限,则成品油价格按机制正常调
整,7月13日0时至7月26日24时内不予补贴。
三、关于补贴政策实施期限
阶段性价格补贴政策持续时间暂按不超过两个月掌握。如后续国际原油价格继
续超出调控上限,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将提前明确国内油价相关调控政策。
四、关于补贴资金申报要求
《通知》主要从三个方面对补贴资金申报提出了要求:
(一)分级填报。中央企业集团负责组织各下属炼油企业申报补贴资金,各省
(区、市)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负责组织地方炼油企业申报补贴资金。炼油企
业不得两头重复申报。
(二)及时填报企业信息。各炼油企业应按要求填报《炼油企业基本信息情况
表》,由中央企业集团、省级财政部门分别审核汇总后于第一个补贴周期结束前报
送至财政部,作为审核和获得补贴资格的依据。
(三)分周期填报实际销售数据。炼油企业申请补贴资金应按要求填报《炼油
企业调价窗口期销售情况表》,由中央企业集团、各省级财政部门按《通知》规定
完成汇总审核上报后,财政部审定并下达补贴资金。
例如,7月13日0时至7月26日24时为一个调价周期,根据7月12日公布
的调价方案,如国际油价超出调控上限,则炼油企业应于7月27日后根据该调价
周期内的实际销售量,填报《炼油企业调价窗口期销售情况表》,按程序上报。
五、关于职责分工
为了更好地落实阶段性价格补贴,《通知》明确了各部门及相关单位职责和工
作流程,包括:有关炼油企业应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财政部监管
局、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企业集团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后报送财政部;财政部组织
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做好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工作,按要求下达资金预算;
发展改革委向财政部定期通告补贴标准,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密切关注成品油市场供
需变化,协调相关企业做好成品油安全供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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