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30日发(作者:帝豪越野车报价及图片)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打击整治向老年人欺诈销售保健产品举报违法行为线索奖励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
? 【公布日期】2018.12.14
? 【字 号】黑市监规〔2018〕3号
? 【施行日期】2018.12.14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黑龙江省打击整治向老年人欺诈销售保健产品举报违法行为线索奖励实施意见
黑市监规〔2018〕3号
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落实《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老年人保健产品等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决议》、黑龙江省政府督办室《关于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加强老年人保健产品等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决议的督办通知》(督人〔2018〕29号)、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依法打击整治向老年人欺诈销售保健产品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市监规〔2018〕1号)要求,依据《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参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7〕67号),经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鼓励社区工作人员、消费者、业内从业者和广大群众投诉举报,收集违法行为及线索为切入点,以解决取证难、定性难、处罚难为目标,推进社会共治,严查重处各类欺诈销售保健产品违法行为,为老年群众营造放心安全的保健产品消费环境。
二、奖励范围、条件、原则
(一)举报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应予奖励:
1.以会议营销形式,向老年人欺诈销售保健产品的违法行为;
2.会议营销主体等经营者无照或擅自变更经营范围行为;
3.保健产品商标违法行为;
4.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传销或违法直销行为;
5.经营未取得食品、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或假冒伪造食品批号、保健食品文号、标志以及未经批准而声称保健功能的产品,经营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食品、保健食品,以及在经营许可场所以外销售保健食品等行为;
6.经营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擅自变更或者篡改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保健食品广告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明示或者暗示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或者在广告内容中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以及利用医疗机构、医生、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证明等违法行为;
7.为保健产品的经营者提供集中式体验、宣传、销售活动场地的提供者未核查经营者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拒绝向查询情况的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8.其他有关违法行为线索的。
(二)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所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属于本实施意见奖励范围规定的情形;
2.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证据或者线索;
3.举报对象及举报事实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
4.举报内容事先未被监管执法部门掌握。
(三)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
2.举报同一保健产品违法行为的,奖励第一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领取;
3.同一举报人分别向不同监管部门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由调查处理该违法行为的部门提出奖励意见,不给予重复奖励;
4.举报人应在举报时提供举报人的姓名、联系电话、通信地址或其他通信方式等个人信息。对于不提供个人信息、提供的个人信息错误或根据该个人信息无法联系举报人的,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三、奖励标准
根据举报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将应给予奖励的举报分为三个档次:
一档:提供违法行为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并能协助调查工作,经核实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每宗奖励1000元。
二档:提供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调查工作,经核实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每宗奖励500元。举报内容应当包括保健产品会议营销活动企业名称、地址、销售产品名称,以及有助于案件查办的产品外包装、宣传资料、交易凭证或相关视频、音频、图像等证据。
三档:提供保健产品会议营销活动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调查工作,经核实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每宗奖励100元。举
报内容应当包括保健产品会议营销活动企业名称、地址和销售产品名称等信息。
四、工作流程
(一)举报人发现本实施意见中列举的保健产品会议营销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拨打12315电话,或者信函、来人等渠道,向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工商)部门(以下简称举报受理机构)举报。
(二)举报受理机构根据举报的违法行为转交有管辖权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工商、食药)部门(以下简称承办机构)调查核实。属于重大案件线索的,也可由市(地)级市场监督管理(工商、食药)部门直接组织调查处理。承办机构要在7个工作日内向举报受理机构报送调查核实情况和《举报保健产品违法行为线索奖励申请发放审批表》(见附件),提出奖励意见。
(三)举报受理机构应及时对承办机构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批意见,并于每月30日前汇总上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符合奖励规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奖励金兑付。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通知举报受理机构告知举报人。
五、其他要求
(一)此项工作社会关注度高、政策性强、时间集中,各市(地)局务必高度重视,要按照黑市监规〔2018〕1号要求,成立由市场监管部门(工商)牵头、食药部门参加的专项行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举报受理、线索查办、审核审批工作机制,公布举报受理机构、电话、办公地址、邮箱等相关信息,并上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
(二)举报受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健产品违法行为线索奖励档案,将举报记录、调查处理情况、奖金发放情况等建档造册。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漏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责任。
(三)本实施意见所称会议营销是指保健产品生产经营者通过举办会议或讲座
等形式推介、销售保健产品的行为。保健产品主要包括:食品保健食品类、外用产品类、衣物附件类和其他产品类。
(四)举报违法行为线索奖励资金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筹解决。
(五)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30日。
附件:举报保健产品违法行为线索奖励申请发放审批表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8年12月14日
附件
举报保健产品违法行为线索奖励申请发放审批表
编号:
联系 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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址
汇款账号 信息
举报类
型
立案编
号
举报调查核实简要情况(举报人身份证复 调查核
实部门
申请奖
励金额
印件及办理情况详细说明另加附页)
县级局意见(承办机构)
市(地)局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名: 市(地)局印章 日期:
(举报受理机构)
省市场监管局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日期:
负责人签名: 县(区)局印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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