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4日发(作者:面包车二手交易市场)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原告:缪焕文,*,199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帅,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熠,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彬,*,199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原告缪焕文与被告王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缪焕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缪焕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租借费用23660元及利息(以2366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均从事扬州地区汽车租赁工作,被告多次通过微信聊天从原告处租借车辆在扬州地区租赁,包括:1.车牌号苏F×××**宾利欧陆GT一台,租期自2021年1月22日至2021年2月21日,租借期为一个月,租借费用42000元,被告已付30600元,尚有尾款11400元未付。该车租赁期间有一个违章处理费用410元,双方确认该费用由被告承担。2.车牌号苏A×××**奔驰E260L一台,租期自2021年1月27日至2021年3月26日,租借期为两个月,租借费用为第一个月9000元,第二个月8000元,首月9000元已结清,次月的租借费用8000未付。3.车牌号苏F×××**凯迪拉克ATSL一台,租期自2021年2月5日至2021年3月29日共52天,租借费用为每日300元。该车在租借期间发生碰撞,所产生维修费和待处理的违章费用,连同被告差欠的车辆租借费共3850未付清。上述三台车辆的剩余租借费用、违章处理费用、车辆维修费用共计23660元未结清。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王彬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原告缪焕文(甲方)分别与案外人程广锁(乙方)、曹笑(乙方)及吴谛(乙方)签订了三份车辆租借协议,协议中涉及的租借车辆为程广锁所有的车牌号苏A×××**的奔驰E系汽车、曹笑所有的车牌号苏F×××**的欧陆GT汽车,和吴谛所有的车牌号苏F×××**的凯迪拉克ATS汽车,三份合同主文均有以下约定:由乙方自行出资购置车辆,落户登记在乙方名下,以甲方名义从事汽车租赁业务。车辆租借经营期限为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月1日止。协议第四条安全与责任约定:“……2.因拖欠租金、交通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代为诉讼……”

微信号为×××微信昵称为扬州余生您好豪车租赁的微信用户,关联电话号码为132××******,该手机号码与使用支付宝向原告缪焕文转账的用户所显示的手机号码一致,该微信用户向原告缪焕文微信转账电子凭证显示的身份信息为王彬。原、被告双方通过微信沟通协商车辆租赁事宜。 关于苏A×××**奔驰E260L的租赁情况,有以下往来记录:2021年1月26日,王彬向缪焕文雇佣的员工陈清支付宝转账3000元,并备注奔驰E包月十天车款,同日,陈清将该3000元转账给缪焕文。2021年1月27日,王彬通过微信向缪焕文发送了车牌号苏A×××**奔驰E260L的提车时的现状照片。2021年2月9日,王彬向陈清发送消息“支付宝转你奔驰E十天租金”,同日,陈清支付宝收到王彬转账3000元,次日将该3000元转账给缪焕文。2021年2月25日聊天对话,王彬:“E是三千吧”“到明天”,缪焕文:“是的”,王彬当日向缪焕文微信转账3000元并备注“奔驰E十天”。2021年3月15日聊天对话,缪焕文:“老E今天想办法催一下”“白嫖天数太多了”王彬:“刚才催过了”。缪焕文:“都白嫖20天了”。2021年3月28日聊天对话,缪焕文:“奔驰E明天到期了”。2021年3月29日聊天对话,王彬承诺当晚结算奔驰E的租赁款。

关于苏F×××**宾利欧陆GT的租赁情况,存在以下往来记录:2021年1月20日,被告王彬与原告缪焕文的员工陈清协商第三人车辆租赁意向,2021年1月20日,陈清向缪焕文发送消息称“宾利要了”。2021年1月24日,陈清与王彬沟通宾利的包月事宜,王彬称需要与客户再行沟通,并表示“毕竟几万块呢不是几千块钱”,2021年2月15日,缪焕文称“包月也别给4.5了”“就4.2吧”。2021年2月17日,王彬向缪焕文支付宝转账25000元。另,2021年1月16号、1月22号,王彬分三笔合计向陈清转账5600元。

关于苏F×××**凯迪拉克ATSL的租赁情况,有以下往来记录:2021年2月2日,王彬与缪焕文协商ATSL租赁事宜,2021年2月4日聊天对话,王彬:“凯迪拉克还在吗”“明天早上要车”,后双方进行语音通话,缪焕文:“300没问题”,随后双方确认2021年2月5日交付车辆,王彬于当日向缪焕文微信转账3000元。2021年3月29日,缪焕文催促王彬结算租赁款,王彬表示其已在催款,期间双方就催促车辆使用人返还该车辆保持交流。2021年3月30日聊天记录,王彬:“ats3850”,之后缪焕文发送消息,王彬未给予回复。

本院认为,本案系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本案中,原告缪焕文与被告王彬虽未签订书面的车辆租赁协议,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往来和转账往来可以确认双方存在关于车辆租赁的协议,并形成以下交易习惯,即由被告王彬确定租赁车辆后,原告缪焕文交付车辆,被告王彬转账给原告缪焕文或者其雇佣的员工陈清交付租金,租金支付方式包括按日计算,按十日标准结算,也存在包月形式。涉案车辆均系原告缪焕文从车辆所有人处租赁所得后转租给被告王彬,故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依法成立租赁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关于苏A×××**奔驰E260L的租金,根据双方的聊天记录可以确认该车的租金计算方式为3000元/十天,租期为2021年1月27日至2021年3月29日,原告缪焕文确认实际使用天数为60天,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王彬向原告缪焕文实际给付9000元,原告缪焕文自认剩余30天租期按包月形式即8000元/月计算,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关于苏F×××**宾利欧陆GT的租金,该车系包月形式租赁,租期一个月,根据原、被告双方聊天记录内容可以确认租金为42000元,原告缪焕文自认被告王彬已实际给付租金合计30600元,故本院确认宾利欧陆GT欠付租金为11400元。另,原告缪焕文诉称该车租赁期间产生违章,处理费用410元,并约定由被告王彬负担,但并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车牌苏F×××**凯迪拉克ATSL的租金,该车租金为300元/天,租期自2021年2月5日至2021年3月29日共52天,被告王彬于2021年2月5日给付3000元,现原告缪焕文诉称被告王彬在2021年3月30日聊天记录中表示“ats3850”系对该车欠付费用的确认,结合原、被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整体内容,本院认为原告缪焕文所述并无明显不合常理之处,具有高度盖然性,故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综上,被告王彬欠付租金总额为23250元,应当给付原告缪焕文。另,被告王彬未能按照约定按时给付租金已构成违约,应当继续履行并承担原告缪焕文资金被占用的利息损失,故原告缪焕文主张被告王彬给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原告缪焕文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关于租金的总额本院依法予以调整。被告王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七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缪焕文支付租金2325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2325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缪焕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92元,由原告缪焕文负担12元,由被告王彬负担9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全庆凯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 蕾

书 记 员 吴 静

更多推荐

被告,车辆,租赁,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