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5日发(作者:斯柯达昊锐二手车)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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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余雅琳,*,198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被执行人:曹辉,*,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被执行人:胡梅,*,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申请执行人余雅琳与被执行人曹辉、胡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余雅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2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2年4月21日、2022年6月8日、2022年8月8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依职权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上银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曹辉、胡梅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已冻结,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曹辉、胡梅名下房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登记信息;
3、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曹辉、胡梅名下车辆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曹辉名下有苏C×××**丰田牌汽车一辆,被执行人胡梅名下有苏C×××**宝马120I汽车一辆,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对上述车辆进行查封,因未实际控制上述车辆,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
4、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曹辉、胡梅名下网络银行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余额已冻结,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5、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曹辉、胡梅明名下证券开户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曹辉、胡梅名下股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曹辉、胡梅名下股权投资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8、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曹辉、胡梅户籍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9、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曹辉、胡梅纳税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本院分别于2022年6月14日、2022年6月30日委托睢宁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2年8月22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案执行标的为615175.70元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剩余利息暂未执行到位。本案已收取执行费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王艳玲
审判员 陶 铭
审判员 盛如虎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 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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