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31日发(作者:双环传动股吧)
车辆环保公告查询
【篇一:汽车产品公告简介】
一、名词解释
汽车产品公告: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是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行政许可法》对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准入许可,是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销售,以及在公安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依据。
环保公告:即《新生产机动车环保排放达标车型公告》,由国家环保总局对新生产机动车进行型式核准,发布达标车型公告。
ccc认证:3c认证就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的英文缩写,依据中国国家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1年12月3日一起对外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于2003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才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油耗公告:即燃油消耗量达标车型公告,由交通运输部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对总质量超过3500kg的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的国产和进口车辆实行的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管理制度。
二、汽车产品公告
1、申报流程: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1532号文的要求,《公告》管理流程可简单的表述为:企业申报→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初审(确定检验方案,必要时与企业讨论后确定)→检测机构试验(按确定的试验方案)→上传检验报告→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技术审查(组织专家)→报工信部公示、批准、公布。
第一步:企业开发设计产品后,可根据产品情况在《公告离线填报及数据管理系统》中申报。申报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产品情况简述、《公告》光盘参数、《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和《车辆产品强制性检验项目检验方案表》以及其他证明文件;填报完成后上传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数据填报管理系统》(在线),确认无误后提交。
第二步:企业提交资料后,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将从网上反馈受理/不受理通知。主要是进行资料完整性的审查,包括提交资料是否齐全,照片是否符合要求、填写项目有无明显错误等等。
第三步: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受理后,进行试验方案的确定和vin审查两项工作。这两项工作都通过后,企业才能下载核准的试验方案。如果申报资料有问题,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会及时与企业进行沟通。
如果企业申报的试验方案不合理,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将会重新出具试验方案并反馈给企业。企业应网上与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进行沟通(有“申诉”或“申请修改”或“撤销申报”选择)。
如果企业申报的vin资料有问题,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会从网上将初步结论反馈给企业。企业应网上与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进行沟通(有“申诉”或“申请修改”或“撤销申报”选择)。
第四步:企业下载试验方案后,应与工信部授权的检测机构(企业应在申报资料中明确)联系试验事宜。
检测机构下载《备案表》、试验方案等企业资料后,应按照《备案表》进行样品主要配置(或参数)的核定,并按照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确定的检验方案表进行强制性检验项目的检验。最后上传强检统计表和试验报告、同期申报报告、其他佐证材料。
第五步:企业可从网上随时查询已申报车型的工作进度,包括:是否受理、vin审查是否通过、是否批准试验方案、试验方案是否下达检测机构、检测机构是否上传强检统计表和定型试验报告以及列入审查的日期等等。
第六步:报告上传齐全后(包括统计表、实测报告、同期申报报告、其他佐证材料),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定期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并报工信部对载货类产品进行公示。
第七步:如技术审查通过,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将审查结果上报工信部,经工信部批准后予以公告。如果企业对审查结果有异议可在15日内提出申诉。
申诉应以正式书面文件的形式报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产品公告发布后企业即取得该申报产品的生产、销售许可。
企业申报资料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分别为《主要技术参数》、《备案参数表》、《检验方案表》,其中《主要技术参数》即公告参数,是产品注册登记的依据;《备案参数表》包括车辆主要配置、灯具
安装简图、防护装置安装简图等等,是用于同一型式判定及一致性核查的依据;《检验项目表》是企业依据国家标准、法规要求以及《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对申报车辆进行定型试验和强制性试验的检验方案。
2、申报类别:
汽车产品申报可分为新产品申报和变更扩展申报。
●新产品:是指申报的产品型号在原《公告》中不存在,即新的型号。
●产品扩展:是指车辆产品在不改变其基本特征和产品型号的状况下,增加或减少某些配置(或参数)。
●产品变更:是指车辆产品在不改变其基本特征和产品型号的状况下,替换某些配置(或参数)。
产品变更经批准后,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销售库存即在产的原参数产品(指按照原《公告》内产品参数生产的产品),过渡期一般为6个月。扩展产品不标注有效期。
申报《公告》的新产品应符合《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的要求。《公告》中原参数符合《同一型号》要求的,可以申报扩展、变更,且扩展、变更后也应符合《同一型号》的要求。
产品勘误是指车辆产品在申报环节中,由于疏忽造成参数填报错误或漏报需要进行更正。(书面形式)
3、《公告》暂停与撤销
●“《公告》暂停”:主要适用于由于国家标准更新或《公告》管理技术要求发生变化,导致产品不能符合现有技术要求,但企业通过整改可以满足相关要求的产品。暂停期间企业不得生产、销售暂停《公告》的产品,对暂停《公告》的产品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企业可以随时对暂停车型进行整改,整改通过后恢复《公告》,产品型号不变。
●“《公告》撤销”:主要适用于违反《公告》管理规定的或其他无法通过整改满足现行技术要求的产品。《公告》产品被撤销后,不得以同一车辆型号再次申报《公告》,不得继续生产、销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4、备案参数填报: 《汽车产品备案参数填报要求》
公告参数部分不适用项目应为空,不得填报“不适用”或“n/a”。备案参数部分,对于不适用的备案项目,应填报“不适用”或“n/a”;备案项目的填写不能为空。
●关于货箱栏板高度:
对于三轴及三轴以上自卸汽车和自卸式半挂车的货箱栏板高度,在符合gb1589-2004标准要求的同时,高度还应满足下列公式的要求。
货箱栏板高度(米)≤载质量(千克)?0.1 900?货箱内部长度(米)?货箱内部宽度(米)注:1)载质量不含驾驶室乘员质量。
2)有多个载质量的取最小值。
3)有多个货箱内部长度的取最大值,有多个货箱内部宽度的取最大值(货箱内部宽度比整车宽度小200以上时企业需提供设计佐证材料),所有选装的栏板高度都不允许大于该计算值,其他栏可不注明货箱尺寸对应关系。
4)货箱栏板高度按5、0进行圆整。
●关于轮胎规格:
对于载货类汽车及半挂车的总质量,按照使用轮胎的规格和数量,参照gb/t 2977-2008《载重汽车轮胎系列》进行合理性的评价。选用轮胎的总承载能力应大于总质量(对挂车指轴荷;申报轮胎型号含层级按实际核算,不含层级的按最大层级核算)且:对n
1类汽车(长头轻型客货两用车即皮卡产品除外)及n2、n3类自卸车不得大于申报车型总质量的1.4倍;对其他类车型不得大于申报车型总质量的1.3倍。
不允许选用非标轮胎(作业类产品除外)。
●关于质量利用系数:
载质量利用系数=载质量(千克)/整备质量(千克)
注:载质量含驾驶室乘员质量(65kg/人)。对于装有顶盖的自卸汽车的顶盖质量,应计入整备质量;对于随车起重运输车的起重装置质量,应计入载质量。
●关于驾驶室准乘人数:按gb7258-2012核定
4.5.4.1 驾驶室的前排座位,按驾驶室内部宽度大于等于1200mm时核定2人;大于等于1650mm时核定3人,但每名前排乘员的座垫宽和座垫深均应大于等于400mm。
4.5.4.2 驾驶室内双排座椅的后排座椅,按座垫中间位置测量的车身内部宽度,在能保证与前排座椅的间距不小于 650mm 且座垫深度不小于 400mm 时,每 400mm 核定 1 人。
4.5.4.3 对带卧铺的货车,其卧铺铺位均不核定乘坐人数。
4.5.4.5 货车驾驶室乘坐人数不允许超过 6 人。
●关于改装车
利用《公告》内底盘或整车改装的厢式运输车(含客厢式货车)、仓栅式汽车、篷式运输车和自卸汽车,其总质量不得大于所采用底盘或整车备案的最大允许总质量,也不得小于该允许总质量的90%。
●关于n1类
不允许n1类产品采用六缸发动机或缸径超过100mm的发动机(不包括汽油机产品和长头轻型客货两用车即皮卡产品)。
结构图纸
●qi001~005:车辆照片(右45度、正后、正前、左45度、俯视)
●qi006:防护照片
●qi007:主要尺寸和外部灯具的安装位置尺寸简图
●qi008: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简图
●qi009:制动系统简图
●qi0010:防护装置简图
●qi0011:m类车辆座椅布置简图
●qi0012~0013:关于obd
●qi0014:前后保护装置结构和布置简图
●qi0015:燃烧室和活塞顶示意图
●qi0016:门锁结构和布置简图
●qi0017:发动机罩盖锁结构和布置简图
【篇二:北京市机动车环保检测管理办法】
附件
北京市机动车环保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排放管理,保障机动车排放达标使用,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以及机动车环保监督抽查。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包括机动车登记时的环保检验和登记后的环保定期检验,环保监督抽查包括本市车辆排放污染抽查及外埠进京车辆排放污染检测。
第三条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并向社会公布。环保定期检验机构应按照国家及本市规定的机动车排放标准和规范进行环保检验,并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申请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通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在认证合格有效期内;
(三)检测设备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并具备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的条件;
(四)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相关检测人员应经培训并 — 1 —
合格;
(五)满足《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的其他规定。
第五条 机动车注册时的排放污染检验包括按照环保目录进行的外观检查和排放检测,新购臵机动车列入国家免检范围的车型,免于注册登记时的排放检测。
(一)外观检查。依据环保目录检查排放控制装臵型号一致并连接完好。
(二)排放测试。汽油车执行双怠速标准;柴油车执行自由加速标准。
第六条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包括外观检查和排放检测。外观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机动车不予进行排放检测。
(一)外观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机动车牌照和车架号等与车辆登记信息一致;
2. 机动车排放净化装臵外观和连接完好;
3. 适用车辆obd系统指示灯显示正常,使用obd诊断仪抽查无排放故障代码。
(二)排放检测符合相应排放标准:
1. 汽油车执行简易工况检测标准,简易工况无法检测车辆执行双怠速检测标准;
2. 柴油车(含低速货车)执行简易工况检测标准,简易工况无法检测车辆采用自由加速检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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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摩托车执行怠速或双怠速检测标准。
第七条 检验合格车辆发放环保合格标志或更新环保合格标志的电子信息。环保标志分为黄色、绿色和蓝色三种类型:
(一)国Ⅰ以下标准汽油车和国Ⅲ以下标准柴油车发放黄色环保标志;
(二)已按照规范进行排放治理的机动车、重型汽油车和国Ⅲ以上标准柴油车发放普通绿色环保标志;
(三)达国Ⅰ标准轻型汽油车发放1星绿色环保标志;
(四)达国Ⅱ标准轻型汽油车发放2星绿色环保标志;
(五)达国Ⅲ标准轻型汽油车发放3星绿色环保标志;
(六)达国Ⅳ标准轻型汽油车发放4星绿色环保标志;
(七)达国v以上标准机动车和电动车发放蓝色环保标志。
第八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环保定期检验:
(一)非营运轿车以及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除外)6年以内免于检验,超过6年(含)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含)的每年检验2次;
(二) 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 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 — 3 —
次;
(五)低速货车和其他车辆每年检验1次;
(六)黄标车每3个月检验1次。
第九条 外埠进京机动车须在进京综合检查站进行排放污染检测,合格机动车凭环保检测合格凭证或直接上传到交管部门的检测结果作为办理进京手续的依据。检测选取以下方法:
(一) 依据行驶证根据机动车登记时间或环保目录(国家公告)查询并判定车辆符合的排放标准;
(二) 检查机动车排放净化装臵外观和连接完好,适用车辆obd系统指示灯显示正常;
(三) 汽油车可采取遥测检测或双怠速检测等方法进行排放检测;柴油车(含低速货车)可采取遥测检测、目测检测或自由加速检测等方法进行排放检测。
第十条 在机动车停放地,或行驶中的机动车进行排放检查包括检查车辆年检有效期、obd系统报警、排放控制装臵和排放检测。汽油车检测可采取遥测检测或双怠速检测等方法进行排放检测;柴油车(含低速货车)可采取遥测检测、目测检测或自由加速检测等方法进行排放检测。
附件:北京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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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北京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技术规范
一、总则
为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放污染,指导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机构(下称“检测机构”)规范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环发?2005?15号 )和《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环发?2013?38号)等有关法规,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规范包含了对检测机构的基本技术要求、体系管理要求和人员管理要求;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检测机构,包括:机动车检测场、代办新车环保业务的汽车品牌专卖店等。
下列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为本规范的条文(引用相关规定及标准以最新版本为准)。
●《在用汽油车稳态加载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22)
●《在用柴油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21)
● 《在用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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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产品公告、ccc产品质量认证、环保目录等认证工作流程】
产品公告、ccc质量认证、环保目录等工作流程
1 目的
为了更好的管控车辆产品公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国家环保目录、北京环保目录、交通部燃油消耗达标目录、营运客车等级评定等法规申报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流程。 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车辆产品公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国家环保目录、北京环保目录、交通部燃油消耗达标目录、营运客车等级评定申报工作的各环节。
3 术语和定义
3.1车辆产品公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车辆产品公告目录,以下简称产品公告。
3.2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为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或中汽认证中心通过审核发放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以下简称3c。
3.3国家环保目录为环境保护部进行材料提交审核后发放的达现阶段排放等级的车型目录,以下简称国家环保。
3.4北京环保目录为北京市环保局针对在京销售车辆排放限值的要求条件,以下简称北京环保。
3.5交通部燃油消耗达标目录为交通运输部针对车辆燃油消耗量进行的审核,以下简称油耗。
3.6营运客车等级评定交通运输部针对车辆配置及性能进行的审核,以下简称等级评定。
3.7市场室输出的《客车业务部策划表》及新品《设计任务书》,以下简称《设计任务书》。 4 职责
4.1 市场室
4.1.1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产品公告、3c认证、国家环保、北京环保、等级评定、油耗等申报工作方案并以正式文件形式输入;
4.1.2负责以技术通知的形式向企划部提出车型、状态、vin等相关信息的申请;
4.1.3负责转发公司、业务部(含股份公司)下达车型状态号明确的技术通知;
4.1.4负责组织产品变更扩展、新增等申请提交、审核及评审工作;
4.1.5负责公司内外部法规信息发布工作。
4.2 技术中心(车身技术处、底盘开发处、产品规划处、技术支持处)
4.2.1各专业处室(车身、底盘、技术支持及电装专业)负责根据技术方案对产品进行法规
4.2.2专业处室负责提出试验申请;
4.2.3专业处室负责向法规认证人员提供完整、正确的关键参数及图片、图纸;
4.2.4专业处室负责协助法规试验人员完成公告、3c、环保等相关的强制试验;
4.2.5专业处室负责对试验不合格项目的整改;
4.2.6专业处室负责按要求提供相应的备案参数并签字确认; (由原4.5移到此)
4.2.7专业处室负责技术变更相应的备案提交、审核、评审。 (由原4.5移到此)
4.2.8技术中心(各项目组)负责新品样车(含柴油改ng等重大变化样车)的组织协调、评审、基础材料提供。(由原4.6移到此)
4.3产品规划处
4.3.1负责公告、3c、环保、等级评定、油耗参数汇总,向国家管理部门申报参数;
4.3.2负责产品变更扩展、新增等法规申报工作;
4.3.3负责与国家检测中心对接开展产品法规试验;
4.3.4负责与认证机构对接跟进法规进度;
4.3.5负责及时反馈不合格项至技术中心(各项目组);
4.3.6负责技术中心法规备案参数等基础资料提供的流程符合性管理工作。
4.4采购处
4.4.1负责法规零部件供应商的变更信息输出(含新增);
4.4.2负责供应商变更相应的备案提交、审核、评审。
4.5 质量处
4.5.1负责对申报法规的产品(含变更)样车进行申报符合性检查工作;
4.5.2负责产品试验组织管理工作;
4.5.3负责一致性、环保的季报、年报工作。
4.6综合管理处
负责统计技术中心预算运行情况,规划下年度预算计划。
5 工作要求及程序
5.1 公告申报程序
《设计任务书》中需明确产品的开发状态(包含配置、3c、国环、京环、等级要求、燃油限值要求、规划要求等)。
市场室负责组织编制《设计任务书》并组织评审,技术中心各专业处室、采购处、质量处、销售处、售后等部门参与评审;《设计任务书》由客车业务部技术副总监审核,客车业务部总监批准执行。
5.1.2技术中心产品规划处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整理企业标准申报材料,市场室负责协同企划部申请车型vin号及企业备案标准号。
产品规划处根据vin号码向上级部门申请公告的申报,市场室根据企业标准号向上级部门申请企业标准备案。
遇到特殊情况,例如老车型拓展造型、拓展底盘等情况无法申请企业备案,产品规划处、市场室等相关部门应在《设计任务书》评审时提出,由市场室组织评估风险后报公司总监级领导决定。
5.1.3技术中心产品规划处根据《设计任务书》要求,结合产品开发一级网络计划,编制法规申报二级计划,计划中明确申报的时间、备案参数收集时间、车型基本信息等,此计划由所负责产品负责人及相应版块行政负责人审核,业务部技术副总监批准执行。另要求,新品车法规申报二级计划列入新品开发技术二级计划合并执行。
5.1.4《设计任务书》明确后,结合产品开发一级网络计划,由技术副总监确定技术中心各专业处室职责,成立专项项目组,确定项目负责人。产品规划处、底盘开发处、车身技术处、技术支持处、采购处、制造处等项目团队各级处室行政负责人明确板块负责人,并提供至法规申报二级计划负责人列入到计划中管控。项目明确后,项目负责人行使总监权利,对各板块负责人进行计划管理,依照相应的规则进行督办、考核。
5.1.5公告样车准备
5.1.5.1新品申报公告样车
a、由技术副总监根据《设计任务书》决定是否制作样车(必要时由公司总监确定),并明确项目团队及负责人。
b、新品开发项目组负责对需申报公告产品的车辆准备工作。
c、对无项目组的新品项目,由项目负责人负责样车的准备工作。
d、对燃料切换的新品项目,由技术副总监确定项目负责人并由项目负责人负责样车及参数准备工作。
e、质量处负责对样车法规符合性进行管控。
5.1.5.2老品申报(含拓展)所需样车
a、由技术副总监根据《设计任务书》决定是否制作样车(必要时由公司总监确定),并明确项目团队及负责人。
b、若制作样车,则流程参照5.1.5.1执行。
c、借用客户或公司库存车辆申报公告的,由市场室组织销售处、营业室等单位确定所使用的车型,销售处、营业室等单位负责协调组织车辆及时到位;市场室通知质检处组织技术、销售、采购等单位对所使用车辆的运行状况(包含法规符合情况)进行评审;技术中心根据车辆情况确定改制方案,无法变更项由技术各版块专业单位报市场室审核,由市场室会同质检处报公司技术副总监批准,特殊情况报公司总监批准;所需样车整改、调试、完善、修复等工作由试制车间或客车制造处组织完成,改制二级计划由项目组或负责人编制,由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核,技术副总监批准执行。
d、借用客户或公司库存车辆申报公告所产生的非法规申报费用,由租用或库存车管理单位书面提出费用情况,报公司技术总监批准执行。由租用或库存车管理单位统一组织支付和报销等相关事宜。
e、质量处负责对样车法规符合性进行管控。
5.1.6 基础文件管理
5.1.6.1公告(含3c、环保、等级等)备案参数填制:采购处确定关键零部件定点,并发送至技术中心(项目组)、质量处等相关单位(本条详解在产品开发控制程序中,请参照执行);产品规划处法规申报人员根据二级计划组织技术中心内部单位填制,产品规划处、底盘开发处、车身技术处、技术支持处单位负责人明确所负责专业版块负责人,由板块负责人组织各自板块填写编制完成公告备案参数、照片、图纸等基础资料。基础资料编制完成后,由板块负责人组织本版块专业负责人、室主任审核,各单位行政负责人批准后报法规组负责人汇总。相关来往文件,由各处室内部组织文件的登记传递备案工作。
5.1.6.2供应商配套零部件检测报告的提供:采购处引入供应商时应确定其能否按期提供合格的零部件检测报告;由采购处组织、技术中心各处室配合完成对零部件检测报告的征集,时间节点同申报备案参数完成时间二级计划要求;检测报告由采购处(采购经理)组织各专
业板块负责人确认会签后存档,并提供一份至法规组申报使用。相关来往文件,由各处室内部组织文件的登记传递备案工作。
5.1.6.3公告备案参数、照片、图纸、供应商检测报告等基础资料,由技术中心(含各处室)、采购处、质量处进行文件会签,会签文件技术中心、采购处、质量处等单位分别备案,为后期一致性及管控使用。
5.1.6.4 公告(含3c、环保、等级等)文件下发后,所涉及的强制性检测报告(3c证书、环保型式核准证书等)、企业标准等均按照归档文件要求进行归档,并由各单位档案管理人员进行登记备案工作。
5.1.7法规申报人员负责工信部公告申报提交、申请工作。
5.1.8公告用赴检测中心检测试验工作安排
a、检测所需样车按照本规则5.1.5执行
b、检测所需人员由项目组(或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技术中心(含各版块)、制造处、质量处、生产单位(含各车间)、采购处、销售处、售后、营业室等等相关单位予以支持,必要时报技术副总监协调处理。
c、检测用零部件由项目组(或项目负责人)提出项目要求,由所负责零部件的主管单位组织对其零部件检测用的样品、样件、技术标准、技术条件等及样品生产、制作、运输等问题进行安排。必要时报技术副总监协调处理。
d、检测试验过程检测报告有法规申报人员编制及备案归档,归档材料纸质版存入技术中心档案,电子版文件存入90#相应车型文件夹中。
e、公告申报的赴试验场车辆临牌、保险办理事宜由法规申报人员负责。
f、申报公告用照片、录像等拍摄由法规组人员主责,产品项目负责人组织协助拍摄完成。赴试验场检测样车由赴试验场人员协助拍摄完成。特殊情况需经过技术处理的,要通过业务部审批后执行。
g、送检司机由制造处牵头,售后服务处协助准备完成,报销标准按业务部标准执行;外聘司机由售后服务处牵头组织,综合管理处负责价格谈定。
h、送样物流联络(含样车侧翻、碰撞等)运输由制造处牵头组织,采购处负责价格谈定。
5.1.9涉及公告法规相关的变更工作
a、《设计任务书》正式输入后,若对产品设计任务书中要求项目进行变更、调整,需市场室编制设计变更申请表,经单位行政负责人进行审核后,由业务部总监批准后执行。设计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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