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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琼财监处〔2021〕9号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21.12.05

2007.01.01

财政综合规定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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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琼财监处〔2021〕9号

海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

海南捷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12号)、《财政部关于开展注册会计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14号)、《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无证经营”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15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1〕25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琼财监〔2021〕550号)等文件要求,我厅派出检查组,自2021年8月26日至9月8日对海南捷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捷达所”)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执业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根据检查情况,现作出如下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一、检查结论

(一)内控制度存在的问题

1.内控制度引用的上位法不正确

(1)2010年12月制定的《海南捷达会计师事务所员工管理制度(修订版)》第三条规定“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及助理人员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4号)已废止了《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等相关准则。

(2)2012年12月制定的《海南捷达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道德规范守则》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从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职业道德守则》,制定本守则”。注册会计师行业现行有效的职业道德规范是中注协1996年制定、1997年1月施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20年12月修订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

(3)2012年12月制定的《海南捷达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修订版)》总则部分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中国注册执业准则》制定本制度”。引用的《中国注册执业准则》名称有误,应为《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上述事项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4号)“……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的《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等相关准则同时废止……”、《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2020)〉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职业道德守则(2020)〉》(会协〔2020〕46号)中“本守则生效实施后,我会于2009年10月14日发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职业道德守则〉的通知》(会协〔2009〕57号)同时废止”的规定。

2.内控制度的规定与上位法不相符

2020年6月制定的《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修订版)》第七条第一款规定“项目负责人应在审计或验资报告日后90日内将工作底稿、报告等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上述事项不符合《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财会〔2019〕5号)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业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业务报告日后六十天内”的规定。

(二)审计业务存在的问题

检查组抽查了捷达所13份审计报告,其中:11份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2份专项审计报告。存在如下问题:

1.审计计划不规范

(1)13份审计报告底稿中,《审计计划》记载的项目组成员独立性声明部分均无项目组成员的签名。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会协〔2020〕46号)第二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记录遵守独立性要求的情况,包括记录形成的结论,以及为形成结论而沟通的主要内容”的规定。

(2)《海甸岛西北部(1902地块)投入资金审核报告》(捷达会审字〔2020〕第1227号)底稿中《审计

计划》记载的审计报告日(2020年12月15日)早于报告征求意见稿与管理层沟通日(2020年12月19日)、报告定稿日(2020年12月20日)。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财会〔2010〕21号)第八条“在制定总体审计策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二)明确审计业务的报告目标,以计划审计的时间安排和所需沟通的性质……”的规定。

2.?履行审计程序不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不适当

(1)未对货币资金、借款实施函证程序

《文昌平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捷达会审字〔2020〕第0542号)底稿中未对银行存款7,906.32万元、借款19,500万元实施函证程序;《海南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捷达会审字〔2020〕第0351号)底稿中未对银行存款268.87万元、借款120万元实施函证程序;《海口翔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度审计报告》(捷达会审字〔2020〕第1002号)底稿中未对银行存款102.99万元、其他货币资金(保证金)881.68万元实施函证程序;《海南威特电缆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捷达会审字〔2020〕第0303号)底稿中未对银行存款1,387.96万元实施函证程序;《海南威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捷达会审字〔2020〕第0104号)底稿中未对银行存款1,193.04万元实施函证程序;《海南中金易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捷达会审字〔2020〕第0920号)底稿中未对银行存款1,035.4万元实施函证程序;《三亚国美旅业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捷达会审字〔2020〕第0610号)底稿中未对银行存款977.74万元实施函证程序;《文昌白马方圆高尔夫小镇投资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捷达会审字〔2020〕第0636号)未对银行存款12.24万元实施函证程序。

(2)未对往来款实施函证程序

《海南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捷达会审字〔2020〕第0351号)底稿中未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实施函证程序;《海南威特电缆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捷达会审字〔2020〕第0303号)底稿中未对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实施函证程序;《海口翔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度审计报告》(捷达会审字〔2020〕第1002号)底稿中未对应付账款实施函证程序;《海口泰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捷达会审字〔2020〕第0422号)底稿中未对预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三亚国美旅业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捷达会审字〔2020〕第0610号)、《海南威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捷达会审字〔2020〕第0104号)底稿中未对预付账款实施函证程序。

(3)获取的审计证据不适当或相互矛盾

《海甸岛西北部(1902地块)投入资金审核报告》(捷达会审字〔2020〕第1227号)》底稿中,《美丽沙综合发展项目(1902)工程成本支付表》的园林设计服务费、顾问咨询费、可行性研究报告费存在17-19地块成本混同,检测费、监理费、基坑支护工程费、商业区总承包工程费存在1801、1902地块成本混同,

成本混同约15,700.83万元,占审定支出19,087.46万的82.26%;《工程成本支付明细表》存在不合理的支出,如“无合同(期初数)”项目1,636.46万元、“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项目144.76万元;取得的2015年前各类项目支出明细账与2016年后“开发成本前期工程费”项目支出明细账累计金额为2,150.41万元,与项目审定金额19,087.46万元差异16,937.05万元。《海口翔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度审计报告》(捷达会审字〔2020〕第1002号)底稿中,预付账款中的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长沙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询证函均发给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并取得回函。《文昌平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捷达会审字〔2020〕第0542)底稿中,预付账款中取得海口启证门窗有限公司询证函回函的金额为259.49万元,与账面金额113.73万元不符。《海南中金易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捷达会审字〔2020〕第0920号)底稿中,取得预付账款兴隆椰林湾、开派网络公司的询证函回函无询证日期、无被询证单位签章,应付账款询证单位为“奔驰车”、其他应付款询证单位为“开办费”名称不正确,询证函回函无询证日期、无被询证单位签章,且“开办费”后附的审计证据全部为债权收购、利息收入、计提增值税、预付利息、收回本金等与“开办费”无相关。

(4)缺乏实物资产监盘程序、获取的实物权属证据不充分

《三亚国美旅业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捷达会审字〔2020〕第0610号)、《文昌平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捷达会审字〔2020〕第0542)、《文昌白马方圆高尔夫小镇投资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捷达会审字〔2020〕第0636号)、《海南威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捷达会审字〔2020〕第0104号)底稿中,未对存货、固定资产实施监盘、实地查看程序,三亚国美旅业有限公司固定资产中有6辆机动车,仅取得2辆机动车行驶证;文昌平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固定资产中有11辆机动车,仅取得2辆机动车行驶证;海南威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固定资产中房屋及构建物(原值1,172.56万元)未取得相关产权证据。《海口泰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捷达会审字〔2020〕第0422号)底稿中,未对库存现金期末余额出现负数问题予以指正,无库存现金监盘记录;《海南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捷达会审字〔2020〕第0351号)底稿中,未对库存现金、固定资产实施监盘程序;《海南隆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捷达会审字〔2020〕第0416号)、《海南中金易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捷达会审字〔2020〕第0920号)底稿中,未对固定资产实施监盘程序;《海南威特电缆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捷达会审字〔2020〕第0303号)底稿中,未对应收票据、存货、固定资产实施监盘程序,未取得房屋建筑物(原值3,320.02万元)相关产权证据。

(5)未实施测试、分析等审计程序

《海南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捷达会审字〔2020〕第0351号)、《海南隆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捷达会审字〔2020〕第0416号)、《海口泰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2019

年度审计报告》(捷达会审字〔2020〕第0422号)、《海南威特电缆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捷达会审字〔2020〕第0303号)、《海南威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捷达会审字〔2020〕第0104号)底稿中,对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等损益类科目仅抽查部分凭证,未实施必要的测试、分析审计程序。《文昌白马方圆高尔夫小镇投资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捷达会审字〔2020〕第0636号)底稿中的资产减值损失审定数为-21.46万元,均为坏账损失,未对坏账损失的发生额实施测算程序。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财会〔2010〕21号)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和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或函证很可能无效。如果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如果不对应收账款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如果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如果不对应收账款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等规定

3.审计底稿相互矛盾或不规范

(1)《海口翔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捷达会审字〔2020〕第1002号)底稿中,《应付票据明细表》仅概括填列单位名称和总金额,无具体的应付票据名称、金额、出票人、承兑人、收款人、出票日期、到票日期等相关要素;《应付票据明细表》年初余额为2,709.62万元,《资产负债表》的应付票据年初余额为1,406.88万元,两者相差1,302.74万元。

(2)《文昌平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捷达会审字〔2020〕第0542)底稿中,挂账“其他应收款—其他”11,667.39万元不正确(“其他”实际为不明确的债务人),占其他应收款总额52,039.26万元的22.42%,未核实其挂账原因,未提出调整账务处理建议;长期借款借贷发生额审定额数均为0,但《现金流量表》中借款收到的现金为33,900万元、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为16,262万元。

(3)《海口泰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捷达会审字〔2020〕第0422号)底稿中,《原材料盘点表》《固定资产盘点表》全部为打印资料,无原始盘点记录,无盘点、监盘等人员签名。

(4)《海南隆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捷达会审字〔2020〕第0416号)底稿中,《现金监盘表》仅有主管人员签名,无出纳员、监盘人、编制人、复核人签名,无检查日期。

(5)《海南中金易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捷达会审字〔2020〕第0920号)底稿中,

《现金监盘表》无监盘人签名;7张应收账款询证函均无询证日期。

(6)《海南威特电缆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捷达会审字〔2020〕第0303号)底稿中,《应收票据明细表》仅概括填列单位名称和总金额,无票据号、票据金额、出票人、出票日期、票据到期日等相关要素;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审计底稿缺少审计说明。

(7)《海南威特电缆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捷达会审字〔2020〕第0303号)、《海南威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捷达会审字〔2020〕第0104号)底稿中,存货仅有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等二级科目的账面变动数,无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的具体构成;固定资产仅有办公设备、生产设备、运输设备、房屋建筑物四类资产的账面变动数,无固定资产卡片编号、资产名称、账面变动金额、折旧变动金额、折旧年限、入账时间等相关要素;海南威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存货(原材料)盘点登记表》仅有存货清查核实数信息,没有规格型号、账面数、盘点日期等信息以及负责人、监盘人、盘点人签名。

(8)《海甸岛西北部(1902地块)投入资金审核报告》(捷达会审字〔2020〕第1227号)》底稿中除一张审定表外,其他资料均为来自企业复印的各类凭证及合同,没有对各类凭证及合同的索引,也未见相关审计说明,获取的资料无法作为审计证据。

(9)《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智慧服务平台”项目经费来源、支出与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捷达会审字〔2020〕第0631号)中,第四部分“项目经费实际执行情况”的直接费用中政府拨付经费为203万元,企业自筹资金为587.48万元,合计790.48万元,但实际总投入金额显示为809.29万元;“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中,政府拨付经费为0.95万元,企业自筹资金为0.5万元,合计为1.45万元,但实际总投入金额显示为0.45万元;劳务费中政府拨付经费为0,企业自筹部分为501.81万元,合计应为501.81万元,审定数为0万元,但实际金额为520.62万元;附表1《项目经费支出情况总表》中的其他支出金额为17.11万元,但审定数为24.96万元;设备费包括购置设备费7.48万元以及设备改造与租赁费60.41万元,但《设备费审计表》仅有“设备费”审定数7.48万元,无设备改造与租赁费审定数;《专项应付款审定表》《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审定表》、《设备费审定表》《差旅费审定表》《人员费审定表》《间接费用审定表》均无审计说明。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财会〔2016〕24号)第八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便:(一)提供充分、适当的记录,作为出具审计报告的基础;(二)提供证据,证明注册会计师已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划和执行了审计工作”和第十一条“在记录已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一)测试的具体项目或事项的识别特征;(二)审计工作的执行人员及完成审计工作的日期;(三)审计工作的复核人员及复核的日期和范围”的规定。

4.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不恰当

《海南威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捷达会审字〔2020〕第0104号)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类型不恰当。经审计后的海南威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2019年末实收资本为10,000万元、资本公积859.62万元,固定资产为5,840.43万元,所依据的验资报告(立信会验字〔2019〕第471号)存在缺陷,导致该公司2019年度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固定资产分别存在4,000万元、859.62万元、4,859.62万元的错报,该错报重大且广泛,依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应用指南》的第一条要求,应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九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通过恰当的方式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财会〔2019〕5号)第九条“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如果认为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否定意见”的规定。

5.对审计责任的表述与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不相符

《海南福业建设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捷达会审字〔2020〕第0807号)中的“五、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段存在错误。该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为无法表示意见,应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表述进行修改,但捷达所按照标准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的格式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作出表述,与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类型不相符。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财会〔2019〕5号)第二十九条“当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发表无法表示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审计报告中对注册会计师责任作出的表述进行修改,仅包含下列内容:(一)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执行审计工作,以出具审计报告;(二)但由于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部分所述的事项,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三)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关于注册会计师在独立性和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的声明”的规定。

(三)注册会计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

捷达所注册会计师王情秋、丁忠诚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报备的2020年度审计报告数量分别为337和333份,平均1.1天出具1份审计报告,显示捷达所在业务承接、人员委派方面存在缺陷,注册会计师

王情秋、丁忠诚承接承做了与自身执业能力不匹配的业务。检查组抽查的13份审计报告中,注册会计师王情秋、丁忠诚签字的有海南威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海南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文昌平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11份审计报告,普遍存在审计计划不规范、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审计报告(底稿)相互矛盾或不规范等问题,甚至出现个别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不恰当的现象。注册会计师王情秋、丁忠诚超出胜任能力执业,严重影响了审计质量。

上述行为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有下列行为:……(九)承办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业务”的规定。

(四)验资业务存在的问题

获取的验资证据不充分不适当。检查组抽查了捷达所2份验资报告,其中:《丰海物流产业发展(海南)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捷达会验字〔2020〕第1101号)底稿中,未取得首笔投资收款日(2019年6月5日)至验资报告日(2020年11月6日)银行对账单,验资证明显示被验资单位设立的验资账户截至2020年9月25日资金余额10,500万元,但截至2020年9月25日的对账单余额为1,823.53万元,捷达所未对不相符的数据实施进一步审验程序;《海南威特建设科技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捷达会验字〔2020〕第0902号)底稿中,未取得首笔投资收款日(2020年8月12日)至验资报告日(2020年9月9日)银行对账单,验资事项声明书缺少股东、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章。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财会〔2006〕4号)第十四条“对于出资者投入的资本及其相关的资产、负债,注册会计师应当分别采用下列方法进行审验:(一)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检查被审验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对账单及银行询证函回函等的基础上,审验出资者的实际出资金额和货币出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关于内控制度引用的上位法不正确、内控制度的规定与上位法不相符等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4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2020)〉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职业道德守则(2020)〉》(会协〔2020〕46号)、《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财会〔2019〕5号)第六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责成捷达所尽快对不合规的内控制度进行修订。

(二)关于审计计划不规范的问题,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会协〔2020〕46号)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财会〔2010〕21号)第八条的相关规定,责成捷达所举一反三,尽快对已出具的审计报告补充完善审计计划的相关要素,对审计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切实发挥审计计划的指导作用。

(三)关于履行审计程序不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不适当的问题,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财会〔2010〕21号)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责成捷达所树立风险审计导向理念,理解和遵循审计准则相关要求,实施必要的检查、询问、函证、重新计算、观察、重新执行等程序,在审计证据充分适当的基础上出具审计报告,有效降低审计风险。

(四)关于审计底稿相互矛盾或不规范的问题,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财会〔2016〕24号)第八条和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责成捷达所切实加强业务质量控制,将审计程序有效记录于审计底稿,严把复核关,确保审计底稿质量。

(五)关于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不恰当、对审计责任的表述与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不相符的问题,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财会〔2019〕5号)第九条和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责成捷达所正确把握出具审计报告意见类型,规范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表述。

(六)关于注册会计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的问题,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规定,责成捷达所限期整改,在业务承接时考虑自身规模、执业能力、风险承担能力,统筹安排、合理委派审计人员,确保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

(七)关于获取的验资证据不充分不适当的问题,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财会〔2006〕4号)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责成捷达所获取充分适当的验资证据,并对不相符的数据实施进一步审验程序。

同时,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按照行业自律程序对捷达所主要负责人和相关注册会计师进行处理。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理决定后30日内将整改情况上报我厅监督检查与内审局。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财政部或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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