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1日发(作者:宝来改装案例)
童昆鹏、李久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27
【案件字号】(2020)豫07民终347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冯卓群浮代飞冯艳婷
【审理法官】冯卓群浮代飞冯艳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童昆鹏;李久洋;偿还借款79000元;将车开走近两年后;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
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
【当事人】童昆鹏李久洋偿还借款79000元将车开走近两年后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
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
【当事人-个人】童昆鹏李久洋
【当事人-公司】偿还借款79000元将车开走近两年后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
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
【代理律师/律所】高佳佳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高佳佳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高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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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童昆鹏;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被告】李久洋;偿还借款79000元;将车开走近两年后;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
【本院观点】上诉人童昆鹏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与案涉借款具有关联性,亦不能达到其证明
目的,故本院不予采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
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催告代理合同诚实信用原则特别授权证据不足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
(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
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
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结合李久洋持有的案涉200000元借据、李久洋于2016年10月21日向童坤鹏转款
200000元的银行流水、童坤鹏分别于2016年12月10日、2016年12月22日、2017年6月
6日向李久洋还款10000元、50000元、19000元的银行流水,及李久洋对79000元还款的认
可,可以认定童昆鹏与李久洋存在案涉借款的事实,且剩余借款121000元未还。童昆鹏上诉
称其以其车辆抵偿了剩余借款,李久洋并不认可,根据童昆鹏提交的证据及其关于车辆交付
对象及经过等情况的陈述,并不能证明其与债权人李久洋达成了以车抵偿剩余借款的约定,
在李久洋仍持有借据原件、童昆鹏未提交其他有效证据的情形下,童昆鹏上诉所称无事实依
据,不能成立。其因车辆而产生的法律关系,童昆鹏可依法另案主张。 综上所述,童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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