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1日发(作者:福特新世代全顺售价)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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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黑龙江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中心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延洪辰,*,该单位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伊天宇,*,199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市。

申请人黑龙江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伊天宇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黑龙江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称,1.请求法院依法拍卖或者变卖被申请人伊天宇抵押给申请人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2300××××1864,车辆识别代号:LFB1××××0012,发动机号:07××30,车牌号:黑A×××**号红旗HS52019款2.0T智联旗享四驱版自用车一台,使用性质:非运营,注册日期:2020年5月12日;2.申请人对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贷款本金97231.88元,利息2555.14元,罚息379.47元,本息合计100166.49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截止2022年5月26日,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延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黑龙江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伊天宇于2020年11月16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7402××××2726号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担保方式:抵押贷款,贷款用途:住房装修,合同期限为2020年11月16日至2023年11月15日止,合同约定伊天宇的最

高借款额度为壹拾肆万柒仟元整,还款方式按月等额本息还款,借款逾期利率上浮50%,借款改变用途利率上浮100%。抵押物为伊天宇所有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2300××××1864,车辆识别代号:LFB1××××0012,发动机号:07××30,车牌号:黑A×××**号红旗HS52019款2.0T智联旗享四驱版自用车一台,使用性质:非运营,注册日期:2020年5月12日。合同签订后伊天宇于2020年11月17日领取贷款147000元,月利率为5.5‰,约定到期日为2023年11月15日,伊天宇于2020年12月17日至2022年3月21日期间合计偿还贷款本金49768.12元及利息8931.43元,截止到2022年5月26日,伊天宇尚欠贷款本金97231.88元,利息2555.14元,罚息379.47元,本息合计100166.49元。黑龙江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虽合同未到期,但伊天宇未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属违约,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述申请,请予以支持。

伊天宇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黑龙江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伊天宇签订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属真实意思表示,黑龙江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贷款义务,伊天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的义务。伊天宇自愿用其所有的汽车作抵押,属真实意思表示,抵押合同为有效合同。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物已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成立,黑龙江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伊天宇所有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2300××××1864,车辆识别代号:LFB1××××0012,发动机号:07××30,车牌号:黑A×××**。

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员 王冰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黄晗

书记员康明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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