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7日发(作者:最新豪车图片大全)

张冬凌等涉嫌抢劫罪案(刀下留人,判处死缓)

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受张冬凌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院正在审理的张

冬凌等涉嫌抢劫案中依法为张冬凌提供辩护。

虽然上诉人张冬凌伙同廖伟、张明、张汉等人持枪进行抢劫,致被害

人李力死亡,且属于累犯。但是,张冬凌对李力的死亡仅仅是因为疏忽大

意的过失,而非放任的间接故意,这一点在量刑时不得不着重考虑。而且,

李明春等人抢劫数额也未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一审判决认定有误。更重

要的是,张冬凌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以及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行为,

功过相抵,罪不至死。除此之外,即便张冬凌为了争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

会早已倾其所有,他也愿意想尽一切办法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

一、上诉人张冬凌对于被害人死亡结果的主观过错属于疏忽大意的过

失而非放任的间接故意

所谓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仍放任这种

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而疏忽大意的过失,则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

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遇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的心理态度。

一审判决认定:“各被告人使用事先准备的枪支、刀具等危险用品进

行抢劫,其主观上均有放任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结果发生的故意……”二

审庭审过程中,控方也认为,上诉人张冬凌对被害人李力的死亡持放任的

态度。“使用事先准备的枪支进行抢劫”是否就意味着“张冬凌主观上有

放任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结果发生的故意”呢?这种牵强附会的理解完全

是一种主观的臆断。

根据张冬凌的供述:“我先用枪柄去砸对方的车玻璃,没砸开,又用

枪管砸玻璃,砸了几下,突然‘呯’的一声,枪就响了,车玻璃裂开,当

时我还不知道有打中人。”(2007年6月24日9时30分至11时50分

天河刑警大队对张冬凌的《讯问笔录》第2页)另外,根据张汉的供述:

“他(张冬凌)先是用枪柄砸车玻璃,见到砸不烂,又用枪管对着车门玻

璃砸。他见我没有拿工具,就叫我去拿东西,于是我就跑回捷达车拿斧头。

在我还没有拿到斧头时,就听到‘呯’的一声,很大声。”(2007年6

月25日22时10分至2007年6月26日2时50分天河刑警大队对张汉

的《讯问笔录》第2页)而根据廖伟的供述:“我们在车上面问张冬凌为

何开枪,张冬凌讲是因为喝多了酒枪走火才打伤人的。”(2007年7月1

2日15时00分至17时30分天河刑警大队对廖伟的《讯问笔录》第4页)

同时,廖伟在提及如何分辨车上有无运载假烟时,说到:“运假烟的

车,一般用车灯都照不透车身,车速也不快,且有的车载驾驶室与后座都

拉上了一块帘子,挡住后座的视线。”(2007年7月4日9时10分至1

1时0分天河刑警大队对廖伟的《讯问笔录》第2页)而且,案发当晚,

那辆运载假烟的东风风行商务车“车窗都粘上了很黑的茶色玻璃纸”(20

07年7月12日15时00分至17时30分天河刑警大队对廖伟的《讯问

笔录》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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