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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1日发(作者:世界十大跑车品牌排行榜)

北京一中院发布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文章属性

? 【公布机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

一中级人民法院

? 【公布日期】2022.03.15

? 【分 类】其他

正文

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1:二手车交易平台被认定为买卖合同相对方时,法院认定其经营者承担的是

卖方责任,而非中介责任

【案情简介】

郭某在某公司经营的二手车平台官网选中两辆二手车,到店咨询时,某公司销

售人员高某进行了接待。后郭某通过微信向某公司销售人员高某表达了购买意愿,

高某称无需签订合同,把车款支付给其,其之后会把车款转给某公司,并向郭某提

供了自己的银行账户。之后,郭某将车款打入高某该银行账户。付款后,其中一辆

车已交付并过户至郭某名下,另一辆车经郭某多次催促,未交付所购车辆及办理过

户。郭某发现该车已另售他人,并已办理过户。郭某诉至法院,以合同目的无法实

现为由请求解除合同,退还购车款并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某公司辩称其

与郭某之间未签署过任何买卖合同,双方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其身份仅是中

介方,不是车辆出卖方;高某虽是其销售人员,但其职责范围并不包括订立口头合

同和收取货款。经查,高某与某公司之间有大量资金往来,某公司未对此做出合理

解释。

【法院认为】

高某为某公司销售人员,其与郭某通过微信进行交易涉及的车辆信息均来自于

某公司二手车平台官网,高某在某公司的工作内容亦为销售车辆,某公司虽称其销

售人员无权收取货款,但法院查明在郭某购车期间,高某曾多次向某公司转账,金

会根据聊天记录、录音材料、付款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综合认定二手车的交易

平台是否为卖方。消费者为维权便利,应保存好交易过程中形成的证据材料。

案例2:二手车质保期间自燃,法院综合合同约定的质保条款、双方过错情况,以

及车辆使用情况合理分担责任

【案情简介】

吴某与某二手车公司签订了《二手车转让协议》,协议约定二手车公司保证无

重大事故、泡水、火烧,发动机、变速箱、电路板质保两年”。吴某通过按揭贷款

支付车款22万元,某二手车公司向吴某交付了车辆。五个月后,吴某驾驶涉案二

手车回家途中,车辆驾驶舱冒烟后发生起火事故。事故发生后,吴某委托A鉴定评

估公司对涉案车辆起火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鉴定,鉴定结论是:可排除雷击、外来

火源、人为纵火、车辆事故碰撞、电路故障导致起火的可能,不排除车辆动力系统

/燃油供给系统故障导致车辆起火自燃的可能。吴某认为某二手车公司未按照合同

约定交付符合质量标准的车辆,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赔偿全部车款。

某二手车公司辩称,吴某在了解车况及质保承诺的情况下购买了涉案车辆,且涉案

车辆毁损由自燃造成,其不应承担涉案车辆自燃责任。

【法院认为】

根据鉴定结果,在车辆起火原因排除外来火源、人为纵火、车辆事故碰撞、电

某作为涉案车辆购买方,明知是二手车,其质量、性能显然不能和新车相比,仍然

选择购买。同时考虑吴某从提车到车辆自燃前已使用5个月,其间有更换蓄电池,

未对涉案车辆进行正规保养的情形,吴某自身亦应承担相应责任。综合考虑双方当

事人的合同义务,车辆的使用时间,兼顾公平原则,法院酌情认定吴某、某二手车

公司对车辆的毁损各承担50%的责任。

【法官提示】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二手车交易规范》第十六条的规

定,二手车经销企业须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该案中,在通过鉴定

无法确定车辆自燃具体原因的情况下,认定二手车公司承担相应责任,亦是因为依

法其应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保证,其也依法向吴某作出了质量保证。消费者购买二手

车,为避免在出现质量问题时,无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尽量选择正规的二手

车经销商,尽量避免与个人私下交易。此外,若消费者购买的二手车仍然在出厂质

保期内,其也可以依据《家用汽车产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享受生产商提

供的质保服务。但需要注意的是,二手车须是通过正规合法渠道购买,且非人为因

素导致损害。

王某才决定购买涉案车辆。但是购车后不久,王某在维修涉案车辆时,得知涉案车

辆曾经发生过严重交通事故,遂诉至法院,以欺诈为由,请求撤销合同、返还车款

并给予三倍赔偿。某二手车公司辩称,其不知道涉案车辆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不

存在欺诈。经查,涉案车辆在王某购买前确实发生过多次交通事故,其中一次事故

伤及车辆主要架构。某二手车公司所谓有几百项车况检测也并没有真正落实,有些

车辆只是由有经验的汽修师傅进行查看后便进行销售,并没有严格的检测程序。

【法院认为】

案例4:二手车辆辗转多手,卖方应保证具有处分权

【案情简介】

2019年,张某向王某借款19万元,将自己的一辆奔驰车质押给王某,后将该

车交付王某。王某应朋友请托将奔驰车借给陈某使用,陈某在使用期间将奔驰车擅

自转卖给李某,并与李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其中协议约定某保证该车不存在

权利瑕疵,其具有处分权”,李某虽发现机动车行驶证上的车主为张某,陈某并非

车主,但考虑到陈某所提出的价格比较便宜,其也作出了承诺,便将车款10万元

立即转给陈某并提了车。后李某将涉案车辆停放在其小区门口的停车位上,张某路

过发现后,称其是真正车主,便强行将涉案车辆开走。李某遂诉至法院,称涉案车

辆被真正车主开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请求判令解除李某与陈某签署的《车辆转

让协议》,并要求陈某返还购车款10万元。

【法院认为】

依据《车辆转让协议》,陈某与李某之间成立二手车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应遵

照协议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现经查陈某系从王某处借得涉案车辆,并非涉案车辆的

所有权人,无权处分涉案车辆,后涉案车辆被车主张某开走,李某无法占有使用涉

案车辆,《车辆转让协议》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判决确认陈某与李某之间签订

的《车辆转让协议》解除,陈某将车款10万元返还给李某。

【法官提示】

此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能会受到侵害,车钱两失。为避免交易风险,消费者在

购买二手车时,应重点审查卖方是否有权处分该二手车,比如,查看卖方能否出示

合同、购车发票、机动车行驶证、授权委托手续等材料。若卖方无法提供,且不能

作出合理解释,消费者应谨慎做出购买决定。

同时,在进行二手车交易时,消费者还应注意交易车辆是否存在查封、抵押、

质押等情形,以免导致车辆无法过户等,并因此引发纠纷。

案例5:通过虫”购买二手车,对卖方身份产生争议时,应根据各方提供的证据进

行综合认定

【案情简介】

魏某在二手车行认识一虫”冯某,双方通过微信沟通达成二手车买卖协议,魏

某从冯某处购买了一辆二手宝马车,付款提车后,魏某使用中发现该车存在严重的

称将车卖给了冯某。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法院认定魏某与冯某之间成立二手车买

卖合同关系,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魏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冯某应将车款返还给

魏某,魏某将车退还给冯某。

【法官提示】

在涉及虫”案件中,由于虫”无正规的资质以及公司监管,虫”售卖的二手车

易发生权属争议或其他重大质量问题。当出现争议时,虫”便如同上述案件中的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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