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9日发(作者:奔腾t77怎么样)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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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梨,*,197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上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德灿,广东刘志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创世纪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西区彩虹大道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罗厚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志伟,广东悦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梨诉被告中山市创世纪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世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梨的委托代理人覃德灿、被告创世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志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原告与被告的轿车买卖合同;2.判令原告向被告退还粤T0××**丰田小轿车一辆(车架号:×××0287;发动机号:×××53),被告向原告退还购车款1028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三倍购车款308400元。
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8日,原告向被告购买价值102800元二手丰田卡罗拉小轿车一辆,并向被告现金支付定金5000元(收据已被被告收回),6月9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购车款31803元,原告与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签订抵押贷款合同贷款65997元用于支付被告购车款,原告已支付完购车款102800
元。2021年8月,原告因为要将本案车辆出售,遂让第三方车行评估车辆价格,被第三车行告知车辆经过大幅度维修、车辆是事故车及车辆出售价格远低于原告预期的价格。第三方车行告知车辆维修内容:机修拆装损件/后排座椅、后保险杠(喷漆)、钣金拆装后杠、后防撞梁及梁头2、后围板、两后尾灯、左后翼子板等、钣金拆装尾盖、左及右尾盖灯、尾盖铰链、拆装后挡玻璃、后围板、防撞梁(喷漆)、右后翼子板(喷漆)、左后翼子板(喷漆)、后尾门(喷漆)。被告将丰田小轿车出售给原告时,没有告知原告车辆是事故车、经过大幅度维修的事实,且影响了原告再次出售的价格,系故意隐瞒了车辆存在瑕疵这一真实情况,诱使原告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了欺诈。综上,被告的欺诈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以维护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
原告李梨对其主张的事实以及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2.企业机读档案资料;3.转账记录;4.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汽车抵押贷款合同;5.二手车销售发票;6.机动车注册登记证;7.图片。
被告创世纪公司辩称:1.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汽车买卖合同是2017年6月签订的,当时被告的销售人员已经告知原告丈夫涉案车辆的现状包括该车是维修过的,原告两夫妻也看过车辆,对于车的维修是知情的,从原告知道车辆有过维修到起诉已经4年多,超过诉讼时效;2.被告是没有主观上的隐瞒和欺骗行为,在2017年6月原告丈夫吴燕锋过来本店看卡罗拉,当时开价116800元,沟通后原告丈夫称回去与原告商量,然后一起过来店内确
认,涉案车辆的备胎座上还贴着隔音棉,因为有碰撞的痕迹,为了美观所以两边都贴上了,原告表示只要发动机没有问题,没有水泡、火烧就可以接受,最终被告也让利,最终谈下来价格是102800元,原告购车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车辆售卖价格是符合当初车辆现状价值,作为消费者原告验车时也没有提出过任何异议,被告认为因为原告使用4年多需要卖车,以涉案车辆有过维修主张退一赔三有违诚实信用原则;3.从原告提供的维修清单上面也看到,维修时车辆行驶公里数为71210公里,是一台二手车,维修项目都是一些钣金的维修及外观的喷漆,并没有涉及车辆的发动机、变速器、大梁等主要部件,作为买方也有义务验车,从外观上看是可以看出维修,从维修清单看该些维修项目不影响涉案车辆的安全行驶和性能,事实上原告在2017年6月购买后一直正常使用,也从未向被告反映过该车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存在影响安全行驶的其他因素,而且车辆每年都需要购买保险,维修过的车辆保险费用是比正常没有维修过的车收费贵一点,购买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及车辆保养时对车辆维修是早已知情;4.涉案车辆存在贬值被告认为是正常的,因为原告是以102800元购买车辆,至今已经使用4年多,车辆本身属于易耗品,贬值快,涉案车辆现价值应当以市场价决定,而不是由原告预期决定。原告作为购买二手车的买方,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时对于车辆是否发生过事故是买方最基本的审慎义务,从大众交易习惯上来讲,原被告在交易车辆时没有对车辆是否发生事故进行确认是不符合逻辑的,因为涉案车辆是二手车。
被告创世纪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1.微信聊天记录(被告销售人员与原告)。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11日,粤TV××**丰田牌小型轿车登记为创世纪公司所有,车架号×××0287,发动机号×××53。
2017年4月7日,车牌照号粤TV××**进行了维修:机修拆装损件/后排座椅、后保险杠(喷漆)、钣金拆装后杠、后防撞梁及梁头2、后围板、两后尾灯、左后翼子板等、钣金拆装尾盖、左及右尾盖灯、尾盖铰链、拆装后挡玻璃、后围板、防撞梁(喷漆)、右后翼子板(喷漆)、左后翼子板(喷漆)、后尾门(喷漆)。
2017年6月9日,原告李梨在被告创世纪公司刷卡消费31803元。同日,借款人(抵押人)李梨与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签订汽车抵押贷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因购买二手车汽车需要,愿以所购汽车为抵押物向贷款人借款,抵押物金额102800元,经销商创世纪公司,车架号×××0287,发动机号×××53,贷款金额65997元。合同落款处签李梨名,盖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
2017年6月12日,中山市华骏二手车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开具发票,买方李梨,卖方创世纪公司,车牌照号粤TV××**。发票盖中山市华骏二手车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同日,该车转移登记至李梨名下。机动车登记编号:粤T0××**。
现原告以被告出售给原告的汽车进行过大修为由,主张被告欺诈。
本院认为:原告李梨与被告创世纪公司买卖二手车,双方形成二手车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应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现原告以该车进行过大修为由,主张被告欺诈,本院认为,原告购买的是二手车,并非新车,应对购买的汽车可能进行过修理有足够的思想准备,现双方均没有证据证实,在买卖涉案汽车时,被告对汽车修理程度作出过何种承诺,对原告以涉案汽车进行过修理构成欺诈、对汽车买卖合同予以撤销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梨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468元(原告李梨已预交),由原告李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向良平
人民陪审员 李海礼
人民陪审员 杜锦权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宇玲
简佩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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