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7日发(作者:途观l2022款)

法律案例分析题

【篇一:法律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案例一 案情:肖某为了骗取保险金,花 万元买来一辆二手名牌轿车,通过在某国有保险公司担任业务员的好友杨某经办,向该保险公司谎报轿车价值为20 万元,投保车辆盗抢、毁 损险之后,肖某找赵某(男,15 5000元报酬,请赵某将停在肖某自家平房 前的轿车烧毁。赵某问为什么,肖某说那是邻居的车,要烧掉报复邻居。赵某说没问题, 10 天以内解决。赵某拿钱后带上同学吴某(男,15 岁)一起吃喝、上网吧。吴某问赵某哪 来的许多钱,赵某告以实情,并请吴某帮忙,吴某答应,并搞来一大瓶汽油放在赵某家,准

备点火用。

此间,肖某担心轿车离自己家太近,烧车会烧到自家和邻居的房屋,就打电话告诉赵某 放弃烧车,并让赵某将5000 元钱退回。赵某已将钱花去大半,无法偿还,听后十分着急, 一边答应停止行动,过几天退钱,一边通知吴某就在当晚行动。吴某答应,约定当晚在烧车 地点汇合。晚上,赵某带上汽油瓶到烧车地点,吴某因害怕未去。赵某久等吴某未果,遂决 定单独行动。赵某将汽油泼到车上,点火烧车,然后躲在一边察看动静。赵某见火越烧越大, 十分害怕,急忙打电话报火警,并急叫附近四邻灭火。由于赵某报警、喊人救火及时,仅烧 毁轿车、烤糊了临近该轿车的几间房屋的门窗和屋檐,未造成其他后果。

事后,肖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派杨某核定险损事故。杨某明知肖某虚报保险标 的价值、恶意制造了这起保险事故,但考虑是朋友关系,还是给其出具了保险事故评估证明, 致使保险公司全额赔付肖某20 万元保险金。

案发后,杨某在审讯期间主动交代:在3 个月前曾利用职务上便利虚构一起车险事故, 从本公司骗领到5 万元赔款,据为己有。

问题: 根据有关刑法规定及刑法原理,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

答案 1.对于肖某而言,他首先虚报保险标的价值、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构成保险诈骗罪。其次,他为了骗取保险金,唆使赵某放火烧车,构成放火罪共犯。

2、对于杨某而言,他明知肖某虚报保险标的的价值、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而 为其办理保险、出具虚假保险事故评估证明,构成保险诈骗罪共犯。在审讯期间他如实交代 从本公司骗领的5 万元

赔款,根据我国《刑法》第382 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 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因此杨某还构成贪污罪。

3、对于赵某而言,他放火烧车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根据我国《刑法》第 114 条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 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且赵某 年满15 周岁,放火罪属于已满14 周岁不满16 周岁的人承担的8 种罪之一,因此赵某构 成放火罪。

4、吴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既遂,因为吴某和赵某构成放火罪的共犯,虽然在实施放火 行为的时候吴某没有去,只有赵某一个人实施了放火行为。且赵某的放火行为已造成具体危 险,构成放火罪危险犯既遂。按照共犯“一部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吴某虽然未直接参与犯

罪实行,但他的退出没有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所以随赵某放火罪既遂而既遂。

5、赵某、吴某犯罪时不满 18 周岁,根据《刑法》第 17 条的规定,应从轻或者减轻 处罚;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放火罪的从犯,根据《刑法》第27 条的规定,应 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杨某主动交代不同种罪行(贪污),成立自首,根据《刑法》第 67 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例二 案情:楚某系原浙江省顺民县人大常委会委员。2006 月25日,楚某到温州市龙 湾区参加龙湾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横向联系会议”。26 时许,楚某独自一人来到温州市金江路,在大榕树下石凳处遇到了暗娼李某。楚某主动与李某搭讪,问明其身份和嫖宿 价格后,将李某带到了他们商量好的嫖宿地点万隆饭店,被治安联防队员抓获,并扭送至温 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在龙湾区分局接受讯问时,楚某化名为“常键”,谎称自己是顺民县 个体户,态度十分恶劣,拒不承认自己的错误,并与讯问其的分局治安民警王某、向某发生 口角。王某、向某对楚某进行了殴打,造成楚某多处淤伤。4 月27 日,温州市公安局龙湾 区分局认定常键(楚某)“嫖宿暗娼”,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66 条的规定:“卖淫、 嫖娼的,处10 日以上15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 以下拘

留,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 日以下拘留或者500 元以下罚 款”,给予其行政拘留 10 天的处罚并于当日将其送交行政拘留所执行。温州市龙湾区及顺 民县人大常委会因楚某下落不明,四处寻找,4 月28 日,发现楚某被押在温州市公安局行 政拘留所,4 月29 日将其保释。

问题: 1.如果楚某对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不服,他可以向哪个机关申请复议? 2.楚某在行政拘留期间提出暂缓执行的申请并获批准,是否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规定,是否不用再执行龙湾区分局的行政裁决? 3.如果复议机关维持了龙湾区分局的行政裁决,楚某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楚某应以谁为被告? 4.在一审期间,龙湾区分局又找到了万隆饭店的服务员,对他们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 笔录,龙湾分局的行为是否合法?法院能否以此新收集的证据作为认定被认具体行政行为合 法的依据?

5.楚某由于被治安民警王某和向某殴打,身体多处淤伤无法正常工作,他可否要求行 政赔偿? 6.楚某如何要求行政赔偿?公安分局应按何赔偿标准对其进行赔偿? 7.龙湾分局的治安民警王某、向某对楚某的损害承担什么责任? 8.如果龙湾区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后,又发现楚某嫖宿的暗娼李某未满 14 湾分局应做如何处理?答案

1.楚某可以向温州市公安局申请复议。

2.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暂缓执行并不意味不用再执行龙湾区分局的行政 裁决,而只是有条件的暂缓执行。一旦行政处罚开始执行,公安机关应及时退还交纳人交纳 的保证金,并且执行原行政裁决。

3.如果复议机关维持了龙湾区分局的行政裁决,楚某应以龙湾区分局为被告。

4.在一审期间,龙湾区分局又向证人收集证据的行为不合法。《行政诉讼法》第33 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 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 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第60 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 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二)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 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三)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 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

据的证据。”因此,法院不可以此新收集的证据作为 认定被诉具体行为合法的依据。

5.楚某可以要求行政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 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 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

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 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 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本案楚某遭到了治安民警的殴打致伤,显然属 于《国家赔偿法》第3 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

6.楚某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龙湾区分局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 讼时一并提出。公安分局应当支付楚某的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 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 7.龙湾区分局可分别向治安民警王某、向某进行追偿。8.如果楚某嫖宿的暗娼李某未满十四岁,龙湾分局应当将案件转移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其刑事责任。

案例三 案情:2007 月,飞达公司总经理秘书宋某突然失踪,其家人发现她失踪后多方寻找未果,几天后,在郊区一片废弃的建筑工地上发现其尸体。该市公安局经立案、侦查,认 为该公司的司机刘某有嫌疑。侦查终结后,公安局于2007 年10 月31 日将案件移送至该市 检察院审查起诉。市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后,由检察员孙某一人仅对犯罪嫌疑 人刘某进行了讯问,即认为证据不足,遂于11 月12 日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12 月19 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起诉。市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证据仍然不足以证明刘某实施了杀人行为,遂于2008 月10日作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市检察院公开宣布该 不起诉决定,并于2 月12 日将不起诉决定送达了公安局、犯罪嫌疑人刘某、被害人宋某的 母亲吴某。市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于是继续羁押刘某并向上一级检察院即该省人民 检察院提起复议,省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吴某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该法院以未先行向检察机关申请为由拒绝受理。

问题:试分析本案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1.市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不应仅由检察员孙某一人来讯问犯罪嫌疑人 刘某。因为检察院讯问犯罪嫌疑人应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

2.市检察院不应在仅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刘某后即认为证据不足。检察院审查案件,应 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3.市公安局自11 月12 日该案件被退回补充侦查,至12 月19 日才补充侦查完毕,超 过了补充侦查的法定期限。补充侦查期限是1

个月。

4.市检察院自2007 年12 月19 日接到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的案件,2008 月10日才作出不起诉决定,审查起诉超过法定期限。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是1 个月,重 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5.市检察院除了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局、犯罪嫌疑人刘某外,还应该送达刘某 所在的单位飞达公司。检察院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

6.市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不应继续羁押被不起诉人刘某。检察院作出不起诉 决定的,公安机关对在押的被不起诉人应当立即释放。

7.市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不应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议。公安机关认为不起 诉决定不当,可以要求作出决定的检察院复议,意见不被接受,可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议。

8.法院不应以未先行向检察院机关申诉为由拒绝受理吴某的起诉。被害人不服不起诉 决定的,可以先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再向人民法院起 诉,也可以不经再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四 被告人崔某,1983 年11 月出生。1999 年12 日晚在一路口抢走了下班女工赵某的提包,内有手机和 1000 余元钱,后被过路群众抓获,扭送到附近的 区人民法院。法院同志认为这是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告诉群众应将其扭送到区 公安局。崔某被扭送到公安局后,被依法拘留,后改为取保候审。该案于 2000 月20日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中,区人民法院认为,应对 崔某实施逮捕,于是派法警将其逮捕归案。在庭审过程中,崔某嫌法院指定律师 辩护不力,拒绝其继续辩护,要求自行辩护获得批准。法庭经审理认为崔某构成 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2 年,缓刑3 年。判决生

效后,法院将崔某交给其所在学 校负责执行。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判决有误,崔某应定抢劫罪,遂按审判监 督程序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请回答:本案中公、检、法机关的行为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并说明 理由。

答案 (1)法院认为崔某一案是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而不接受群众扭送归案的崔 是错误的。因为法院首先应当依法受理 (2)人民法院认为应对崔某实施逮捕而派法警将其逮捕归案是错误的。因为 逮捕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 (3)庭审过程中,崔某拒绝辩护律师的辩护并要求自行辩护时,法庭批准了 其要求是错误的。因为崔某是未成年人,依法必须有人为其辩护,人民法院应当 为其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 (4)判决生效后,法院将崔某交给其所在学校负责执行的做法是错误的。因 为缓刑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5)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判决有误,按审判监督程序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抗诉是错误的。区人民检察院无权按审判监督程序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只 有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 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案例五 赵某2000 年因盗窃罪被判3 年有期徒刑。2003 月赵某刑满释放。之后,赵某染上毒瘾。因一直没有正当工作,生活窘迫。2008 月,赵某听说毒贩钱某新进了一批毒品,便起了“黑吃黑”的念头。当晚,赵携带仿真枪一支,潜 入钱某的住处,威逼钱某拿出一包“白粉”(约有250 克)交给赵某。见“白粉” 顺利到手,赵某便离去。后来经鉴定,钱某构成轻伤。回到住处后,赵某打开抢 来的“白粉”一尝,大呼上当,原来钱某交给赵某的是一包面粉。赵某眼见发财 梦将破,心有不甘,遂又生一计。他连夜将其手下马仔王某(15

周岁)叫来, 一起销售“白粉”。二人遂将“白粉”分成若干小包。王某天天出去推销。到案 发时,已卖出“海洛因”近 20 克。公安机关另查明,钱某曾让王某帮其出售真 的海洛因 50 问题:1.赵某抢劫钱某假毒品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 6.如赵某的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则赵某是否具有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为什么?(3 8.公安机关查明的钱某曾让王某帮其出售真的海洛因50多克的行为构成何 罪,应如何处罚?(3 答案1.赵某的行为构成犯罪,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

2.既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意见》第 10 条指出,抢劫罪侵犯的复杂客体,既侵犯人身权利,又侵犯财产 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

3.赵某让王某贩卖假毒品一事,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

4.王某构成犯罪,构成贩卖毒品罪(未遂)。因为:其一,王某主观上具有 贩卖毒品的故意;其二,王某客观上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其三,根据《刑法》 第17 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 周岁的人犯贩卖毒品犯罪的,应当 负刑事责任。王某已满 14 周岁,故符合贩卖毒品罪的主体条件。此外,王某因 受赵某欺骗,错将头痛粉当作海洛因贩卖,并不影响其贩卖毒品罪的成立,只不 过由于其对贩卖对象的认识错误,成立犯罪未遂而已。

5.赵某与王某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共同犯罪的成立在主观上要求各犯罪 人之间有共同犯罪故意,而在本案中,赵某与王某的主观犯意完全不同。其中, 赵某的犯意是诈骗,王某的犯意是贩毒。

6.赵某没有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首先,由于前罪刑罚执行完毕 年后才再犯罪,不构成累犯。其次,刑法总则共同犯罪关于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从重处罚 的规定,也由于赵某不构成共同犯罪而不能适用。再次,也不构成毒品犯罪的再 犯,因为,根据刑法规定,毒品犯罪的再犯是指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 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的犯罪分子。在本案中,赵某虽曾犯非法 持有毒品罪。但是赵某教唆未成年人王某贩卖毒品,其本身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因此也不能适用贩卖毒品罪关于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从重处罚的规定,也不是 毒品犯罪的再犯。所以赵某没有法定的从重情节。

7.首先,王某是已满14 周岁未满18 周岁的未成年人,故依法应当从轻或 者减轻处罚;其次,王某所犯贩卖毒品罪属于犯罪未遂,故依法可以比照既遂从 轻或者减轻处罚。

8.钱某让王某出售真的海洛因50 克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由于其教唆已 满14 周岁不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因此应当从重处罚。

案例六 关某系运煤司机,一日运煤经过309 国道某省某地区路段设立的交通检查站 时,交通站执勤人员宋某(身着交通警察制服,佩带执勤袖章)向关某走过来, 递给了关某一张处罚决定书,并对关某说:“交20 块钱,再走。”关某接过处罚 书,见上面印着的全部内

容是:根据有关规定,罚款 20 元。决定书印着某省某 地区交通大队的印章。关某问宋某:“为什么要罚我?”宋某说:“你超载”。关 某辩称:“我只拉半车煤,怎么就超载?”宋某不耐烦地说:“让你交你就交,罗 嗦什么。”关某说:“不清楚,我就不交。”这时,宋某又递过一张处罚决定书, 并说:“就你这态度,再交 20 块。”关某怕争辩下去,又要罚款,只好交了 40 问。本案行政处罚行为哪些地方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答案 本案中交通检查站执勤人员宋某对司机关某所实施的罚款的行政处罚主要 是在程序上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处罚决定的内容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 34 款对当场处罚的处罚决定书应有的事项作了具体规定:“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 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本案属于当场处罚程序,其处罚决定书中只有罚款数额和行政机关印章两项,其 他事项没有载明。决定书上“根据有关规定”的字样不能作为处罚依据,处罚依 据应当明确具体,写明根据哪一个法律、法规的哪一条款。

(2)罚款决定没有事实依据。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是以当事人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为前提的。违法行为 的构成又以存在违法行为的事实为条件,因此,作出处罚,必须首先查明当事人 是否有违法事实。《行政处罚法》第30 条明确规定,对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 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 政处罚。本案中,所实施的罚款行为,是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作出的处罚。

(3)实施罚款行为的过程违法。

第一,行政处罚程序总的原则是“先取证,后裁决”,而本案中行政机关没 有对事实进行调查确认之前就作出了处罚决定。

第二,不向当事人关某说明理由和告知权利,直接给予处罚。《行政处罚法》 第31 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 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本案中,宋某对关 某未说明任何事项,就直接交付罚款决定书。

(4)实施处罚时不听取关某的陈述和申辩。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 32条的规定,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当事人有 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行政机关

不能因当事 人申辩而加重处罚。本案中,宋某不听取关某的申辩,并因为关某申辩而加罚 20 (5)实施处罚没有告知当事人复议与诉讼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当事人可以复议与诉讼。在处罚中,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 告知其复议与诉讼权利,以及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期限,才有利于充分维护 当事人的这一权利。《行政处罚法》第39 条中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载明不 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本案中,罚款决定 书中没有载明此事项,而且执法人员也未口头告知关某。

2000年10 月12 日早晨,天还未亮,被告人张某驾驶自家运货卡车,从天津市送完货 返回,因车灯不亮,张某之妻关某在驾驶室帮助丈夫监视路面情况,6 点20 分左右,当车 沿宝平公路行驶时,遇上学的学生刘某、黄某骑自行车横穿公路,张某因犯困打盹未发现, 卡车将刘某、黄某当场撞倒。被告人张某见状赶忙踩刹车将车停住,并下车观察。结果发现 刘某已经没有呼吸,而黄某尚在呻吟。此时,关某说:“现在没人,赶紧跑。要是被抓住, 不但要坐牢,还要倾家荡产。”张某闻听此言后,遂又驾车逃离了现场。后经查,刘某被撞

之后已当场死亡。黄某因失血过多,未能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

后驾车逃走,致使黄某因失 血过多,未能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问此时张某、关某构成何罪? 4.如果案发后,张某回到家里,与其弟商量,让其弟为其顶罪,后其弟到公安机关“投 案自首”,则其弟弟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5.如果张某逃回家后,又觉得不安,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投案后张某又后悔,遂从 看守所逃跑。但后来经张某之父规劝,张某又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其罪行,则问:

(1)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2)其是否成立自首? 6.如果张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在羁押期间,又主动供述其此前还曾犯过一起交通 肇事罪行,也是肇事后逃逸,则问:(1)对张某是否应当实行数罪并罚?为什么?(2) 是否应认定其成立自首?为什么? 答案:

1.张某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

2.关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后, 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3.此时张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两罪,关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4.其弟的行为构成包庇罪。

5.(1)张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和脱逃两罪。(2)张某仍成立自首。

6.(1)不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因为对同种数罪原则上不并罚。而在本案中张某所犯 的两罪均是交通肇事罪,故根据上述原则,无须对其实行数罪并罚。(2)不应认定成立自 首。因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主动交代不同种余罪的,方构成自首。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孙某、许某、赵某、郑某四人共同抢劫一案做出判决,孙某、许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15 万元;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 年、缓刑4 年,并处罚金 10 万元;郑某判处免除刑事处罚。一审宣判后,人民法院立即对孙某、许某、赵某3 告人判处的罚金予以执行。孙某、许某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第二审程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郑某予以释放。许某在执行期间,由于有严重疾病且生活不能自 理,考虑到其身体原因不致再危害社会,有关机关批准对许某暂予监外执行。赵某在缓刑考

验期限内,由于提供了重要线索,从而阻止了一件重大恶性犯罪的发生,因而被认定有重大 立功表现需要予以减刑,负责考察赵某的公安派出所便提出减刑建议书。县人民法院在收到 减刑建议书后3

个月后由审判员渠某裁定对赵某减刑。

问题: 本案中有哪些地方违反了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应如何改正?

答案: 1.一审宣判后,人民法院立即对孙某、许某、赵某三名被告人判处的罚金予以执行是 错误的。判决应当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才能执行。

2.郑某在第二审结束后才被释放错误。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的,如果被 告人在押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释放。

3.有关机关批准对李某暂予监外执行是错误的。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有 期徒刑、拘役的罪犯,许某被判处无期徒刑,不得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4.负责考察赵某的公安派出所提出减刑建议书是错误的。对被宣告缓刑的罪犯需要减刑 的,应当由负责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书。

5.县人民法院裁定对赵某减刑是错误的。被宣告缓刑的罪犯需要减刑的,应当由罪犯 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6.县人民法院在收到减刑建议书后的3 个月才做出裁定书是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 到减刑建议书起1 个月内依法裁定。

7.县人民法院由审判员渠某裁定对赵某减刑是错误的。人民法院审理减刑案件应当依法 组成合议庭。

司马与诸葛1998年结婚,从事农产品贩运生意,生意很好,经济条件较佳,在城里买 了房子。2002 年12 月,诸葛从四川山区带来一名小保姆。日子一久,司马与小保姆眉来 眼去,诸葛遂不满,与司马商量把小保姆卖了,司马同意并着手实施。2003 年国庆期间, 诸葛自己照顾孩子,让小保姆随丈夫司马去江浙旅游。等小保姆经长途劳顿一觉醒来后,发 现自己已被司马奸污,司马已经不知去向。这时来了一个陌生男人,此人(吴某)告诉她, 他花了6000 元钱从一个男人手里买了她。原来司马将其奸污后以6000 元价格卖给了被告 人吴某。吴某得手后觉得自己目前正在被有关机关监督考查,心想还是规矩点好,但又不甘 心人财两空,于是又将小保姆偷偷送给邻村的单身汉高某做老婆,并向其索要了“酬金” 7000 元。小保姆坚决不愿做高某的老婆,高某便将其锁在一间阴暗潮湿的房子里,不给吃 喝。一日,小保姆伺机逃跑,被高某抓回来并当着村里一些乡邻的面强行剥光上衣。事后高 某觉得仍不解气,又将小保姆暴打一顿致其小腿骨折。某日晚,高某趁小保姆熟睡之机,悄 悄溜进房屋,强行与小保姆发生性关系。当地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迅速侦破此案,并立 即前往高某所在村庄来解救小保姆。高某听到消息,马上叫来其堂兄堂弟和朋友高甲,高甲 纠集高乙、高丙、高丁、赵某、陈某等八人各拿锄头、铁棍把持高某的大门,阻挠前来解救 的公安人员,在公安机关增派人力和周围群众的积极努力下,小保姆终于被救出,送往当地 医院进行治疗,不久顺利返回家乡。

问题: 1.司马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2.如果司马曾经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5 年有期徒刑,3 年前刚释放,那么司马是否构 成累犯?在量刑时依法应考虑哪些情节? 3.吴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如果其尚在缓刑考验期内,那么对吴某如何处罚? 4.高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如何处罚? 5.高甲如何定性? 6.高甲所纠集的高乙、高丙、高丁、赵某、陈某等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构成何 7.设若高某在买下小保姆后,只是将其锁在屋内,每天好言劝其与己结婚,但小保姆一直不从,同时恳求高某,自己年龄尚小,望能放自己一条生路,事后定好好报答高,并偿 还高为买自己所支付的7000 元钱。半个月后,高某觉得难以让小保姆回心转意,遂让她回 家。问是否仍应追究高某的刑事责任?如应追究,如何追究? 答案: 1.司马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

2.构成累犯。量刑时应该考虑的情节有:累犯;拐卖妇女中的强奸行为,应从重处罚。

3.吴某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应当依法撤销缓刑,与前罪数罪并罚。

4.高某的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 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应当六罪并罚。

5.高甲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定性为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罪。

6.构成犯罪,构成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纠集多人, 阻碍国家工作人员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侵犯的客体是被害 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和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多人,采用暴力或 者以实施暴力相威胁的方法,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犯罪主体只限于聚众阻 碍的首要分子。在本案中,高甲等纠集多人,阻碍国家工作人员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属于阻 碍国家工作人员解救被拐卖妇女的首要分子,其行为构成了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高 甲所纠集的高乙、高丙、高丁、赵某、陈某手持锄头、铁棍,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解救被 收买的妇女,至少属于以威胁方法抗拒执法,故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7.对高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行为,可以不予追究,但仍应追究其非法拘禁的刑事责 任。《刑法》第241 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还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 刑事责任。”在本案中,如果高某在买下被拐卖的小保姆后,最后又将小保姆放走,那么, 按照上述规定,就可以不追究高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刑事责任。但是,高某在买下小保 姆后,一直将其锁在屋内,其这一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故仍应追究其非法拘禁的刑事责 夜,郭某在梁某家阳台下放风,白某爬上梁某家阳台,用万能钥匙开门进入屋内。白某将屋内能找到的现金和贵重物品装入事先准备好的袋中后,正准备离开时,发现卧室的门虚掩着。

白某悄悄进入卧室,发现一长发女子正在酣睡。白某色心大起,扑到女子身上欲行强奸,女 子被惊醒拼命反抗。挣扎中女子的衣服被撕破,白某这才发现原来此人是一名男子,大吃一 惊的白某抓起身边的口袋就跑,该男子看见白某手中的口袋明白过来,对白某紧追不舍。白 某掏出随身携带的自制土枪转身向男子射击,正中男子腹部。男子受伤倒地,白某趁机逃出, 招呼郭某一起逃走。

男子报案后,公安机关很快将郭某和白某抓获。在对郭某和白某询问的过程中,郭某和 白某百般抵赖,不肯承认犯罪事实。负责此案

的侦查人员吴某为使案件顺利破获,用警棍击 打白某的手臂,并且在打得红肿的手臂上浇上开水。后来白某供述了作案工具和赃物的存放 地点。根据白某的供述,吴某找到匕首一把、万能钥匙一串和赃款若干。后来白某因手臂肌 肉坏死而导致双手被截肢。

问题:请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上述案例中郭某、白某和 吴某的各种行为及相关事实分别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答案】1 白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和强奸罪(未遂),应当对其实行数罪并罚。白某的抢劫罪属于持枪抢劫,依法应当对其判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白某的强奸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遂,可以比照强奸罪的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 处罚。

吴某通过刑讯逼供得到的白某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根据白某供述找到的作案工具和赃款可以用来作为定案的根据。

【解析】1 认定郭某行为的性质时应当注意共同犯罪中实行犯过限的问题。在实行犯过限的情况下,没有实行的人应当对其在主客观相统一的范围内定罪,即不对实行犯的过限 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在本题中,白某是实行犯,他不仅实施了两人共谋的盗窃行为,还临时

起意过限实施了强奸行为,同时在被害人追赶的情况下为抗拒抓捕对其实施了暴力,从而使 盗窃行为转化为抢劫行为。其实施的强奸行为以及为抗拒抓捕实施的暴力行为均不包括在两 人事先共谋的故意范围内。也就是说,郭某既没有实施强奸和暴力抗拒抓捕的故意,也没有 实施上述的行为,只能对他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对于白某,其在实施盗窃行为后,为了抗拒抓捕,拔出随身携带的自制土枪将被害人打伤。《刑法》第269 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 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 第263 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 或者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 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 物资的。因此,对其抢劫行为应当处以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 或者没

收财产。白某同时对被害人实施了强奸的行为,只是因为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发现被 害人不是女子而没有得逞。因此白某的行为构成了强奸罪未遂。

吴某对白某实施了刑讯逼供行为,导致白某双手被截肢。《刑法》第247条规定,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3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 条的规定定罪从 重处罚。《刑法》第234 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 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 的,依照规定。因此,对吴某的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从重处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 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 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在上述规定中,只规定了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 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法律并没 有规定根据这些言辞证据寻找到的实物证据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在司法实践中根据这些非 法的言辞证据获得的实物证据是允许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的。因此白某的供述不能作为 定案的根据,而作案工具和赃款赃物则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五、(本题35 某企业位于甲市,是一家制作腐乳的企业。在一次工商部门和物价部门的联合检查过程中被发现在其对腐乳进行加工时,存在使用国家多次明令禁止的化学致癌添加剂“苏丹红”。

工商部门和物价部门决定对其进行罚款,并查封扣押全部已经加工完毕还未出厂的腐乳共 700 余箱以及全部生产设备,但是没有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该企业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 政复议,复议机关认为该厂违法行为存在,且情节严重,原处罚措施过轻,决定对其加重罚 款,除罚款、查封扣押全部已经加工完毕还未出厂的腐乳和生产设备外,并吊销营业执照。

该企业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根据以上内容,请回 答下列问题: 若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赔偿判决,双方都没有上诉,该判决发生效力,但是赔偿义务机关拒绝履行,该企业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1.【答案】复议的被申请人是该市工商局和物价局,复议机关是甲市人民政府。

【解析】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5 条规定,对本法第12 条、第13

条、第14 条规定 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4)对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 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此,对市工商局和物价局作出的共同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该市人民政 府复议。该市人民政府是二者共同的上级机关。至于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则是作出具体行 政行为的机关,本案中是市工商局和物价局。

2.【答案】本案中的行政诉讼的被告是复议机关。

【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 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题中,经过复议,复议机关还吊销了该企业营业执照,属于改变原 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所以本案中的行政诉讼的被告是复议机关。

3.【答案】适用听证程序或者一般程序。

【解析】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 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 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本案中, 行政机关对该企业进行吊销营业的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适用听证程序。当事人不要求听 证的,适用一般程序。

4.【答案】法院应当审查后裁定是否准许。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31 条规 定,被告在一审判决前同原告达成赔偿协议,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审查 并裁定是否准许。

5.【答案】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83 条,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 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 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篇二:法律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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