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9日发(作者:2022款迈腾预计上市时间)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上诉人(原审被告):***,*,*********出生,**,个体,
住****。
上诉人(原审被告):****风行二手车信息部,住所地
************。
经营者:***,*,*********出生,**,个体,住****。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出生,**,个
体,住****。
上诉人***、****风行二手车信息部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
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
**提起上诉。**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
理终结。
***、****风行二手车信息部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
***********民事判决书判决。二、请求依法改判《机动车交易协
议书》依法有效,驳回被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三、一审、二审诉
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不
清,导致判决有误。一审判决以“本案中,在原、被告签订的
《机动车交易协议书》中,被告已书面保证案涉车辆无大事故。
但根据原告提交的4S店***能够体现,维修更换配件包括多处气
囊、右侧B柱、右后叶子板、车门等等,上述几项重大瑕疵是影
响二手车价值的重要因素,诉讼中被告承认除右后灯角底轻微刮
碰的事故外,并未向原告告知涉案车辆存在4S店*****的维修情
况,未如实、全面履行车辆信息的告知义务,故可以认定被告交
付的车辆不符合合同约定,被告构成违约,买卖合同应予解
除。”为由,而判决解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机动车交易
协议书》。此认定与客观事实不符。其一,涉案的标的物是二手
车,在事实中出现刮碰及交通事故属于正常现象;其二,《机动
车交易协议书》中第七条备注:右后灯角底轻微利碰,保无水
淹、无大事故。此条是属于备注,不属于协议中及合同中双方约
定的条款,不能作为违约的条款,保无水淹、无大事故,其中大
事故在交通肇事事故中分重大事故及特大事故,而一审判决没有
经过司法鉴定认定此事故是属于重大事故还是特大事故,没鉴定
这样的结论,而被上诉人在庭审中也没有出示此**的任何证据,
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而认定卖方对出售货物有质量瑕疵担保义务
的认定违背客观事实,以此解除双方签订的《机动车交易协议
书》,对上诉人而言显失公平。二、本案中不具备依法解除已经
生效、并实际履行一年半之久的《机动车交易协议书》的法定要
件。一审判决在未有对涉案车辆是否构成重大事故或者特大事故
***的情况下,而认为上诉人的行为构成《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
条第(四)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
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依法违约,应解除《机动车交易协议书》的
要件的判决证据不足。该车已使用近二年时间,而且使用该车而
获益,依法该车存在使用年限的折旧,而一审判决上诉人按原价
106000元返还给被上诉人,未有扣除折旧费用,此判决对上诉而
言属实显失公平。综上敬请二审法庭依据本案事实,法律规定,
证据,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以体现法律的
公平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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