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8日发(作者:家庭买车买什么车经济实惠)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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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月霞,*,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方正县。
被告:马海峰,*,198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方正县。
原告张月霞与被告马海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月霞、被告马海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月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人民币0.3万元;二、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在被告处购买“普桑”机动车一台,被告未将此车的手续给付原告。2021年8月3日,该车辆被他人买走,遂原告向被告索要该车辆的手续,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付,并让原告交付人民币0.3万元,言明:待将原告在其以前购买的报废车“本田CRV”从他人处收回即将此款退还给原告。后被告已经将报废车“本田CRV”收回却不同意将此款退还给原告,故诉至法院。
马海峰辩称,原告所述与约定不符,我与原告之间的约定是“本田CRV黑L×××**违章解除并过户完毕后返还此款3000元”,原告通过微信向我转款3000.00元,并表示同意该约定。关于约定中提到的本田CRV黑L??××**车辆,是我于2020年年初卖给原告的,自该车辆出卖给原告至2021年8月,该车辆产生大量违章,造成记136分,罚款4700.00元的处罚,因原告一直未办理该车辆的过户手续,该车辆一直登记在我名下,如不
能将上述违章解除,将会对我个人产生影响,因此我才与原告达成“本田CRV黑L×××**违章解除并过户完毕后返还此款3000元”的协议,并希望借此督促原告处理违章并办理车辆过户,但原告一直未履行约定义务,无奈,我自行办理解除车辆违章事宜,合计花费13600.00元,原告没有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并给我造成大量损失,故我不同意退还原告主张的3000.00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成立,出示了2021年8月3日晚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一张。被告出示证据有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四张、本田CRV黑L×××**车辆的行驶证和机动车检验信息、被告与解除违章的代办中介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车辆违章处理信息十九页。经质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21年8月3日18点25分,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发送内容为:“本田CRV黑L×××**违章解除并过户完毕后返还此款3000元”的信息,原告回复“同意”,并向被告转款3000.00元。通过双方庭审中举示证据及自认内容,2020年年初,被告将本田CRV黑L×××**车辆出卖给原告,原告又将该车辆出卖并交付给第三人,2021年10月,该车辆返还至被告处,期间该车辆一直登记在被告名下,现该车辆已报废。自2020年3月26日至2021年10月28日,该车辆因违章产生记136分,罚款4700.00元的处罚,被告解除上述违章并缴纳罚款。
本院认为,原告张月霞与被告马海峰之间的协议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返法律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本案的争议
焦点是协议中约定应履行义务的内容,原告认为将本田CRV黑L×××**车辆交还至被告处即履行了双方协议的义务,但根据协议内容及庭审查明事实可表明,该协议明确约定了双方先后履行的顺序和内容,原告应先将其买受的本田CRV黑L×××**车辆所产生的违章予以解除,并将该车辆过户至原告名下,被告才应将3000.00元予以退还。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未履行车辆违章解除及过户义务,故原告无权要求被告给付3000.00元,原告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据,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月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张月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威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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