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4日发(作者:09年雪佛兰景程现在值多少钱)
**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原告(反诉被告):派车车(*********。住所地:******、3-2、3-4、3-5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住**市鄠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满守军,**市鄠邑区甘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派车车(*********与被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派车车(*********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满守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派车车(*********向**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车辆使用费46500元(**********************,共计155天,每天3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维权律师费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和理由:**********,被告**与我公司合作的销售公司**************就被告**购买比亚迪秦EV(新款)轿车签订《定车协议》《车辆方案确认书》。《车辆方案确认书》约定被告**以金融分期形式购买案涉车辆,首付款17000元,每月月供(36期)4285元。后因车辆办理金融贷款流程过长,被告**与我公司于***********签订《预提车协议》,我公司同意被告**提前提走涉案车辆,之后无条件配合我公司办理***。但被告**提车后,经我公司多次催促办理金融贷款手续均未果,并于**********将涉案车辆退回。我公司多次向被告**索要车辆使用费未果。综上,被告**违反《预提车协议》约定,给我公司造成了损失,应当按照《预提车协议》与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我公司损失,为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处。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1、我与原告于**********签订了购车协议,**********由于原告的欺诈行为导致双方的购车协议已经依法解除,解除的主要原因系原告违反民法典第七条“***”及采取欺诈的手段在****************为我多贷超出购车款总额的20000元,如果被告一旦与银行签订贷款协议,银行很快就会给原告发放贷款总额148000元的贷款,该款进入到原告账户,加上我已经支付的购车款17000元,原告便能得到涉案合同总车款165000元,该车款超过双方约定车款145000元,超出的20000元,原告便能非法获利,而由我向银行多支付20000元,幸亏我及时发现原告的这种欺诈行为、恶意行为,将涉案车辆于**********退还原告,原告接受了该车辆,表明双方的购车协议已经依法解除;2、我购买陕AXXXX**号车辆,目的是用于网约车的营运,该车的使用**根据规定必须是营运车辆,然而原告给我出售的车辆在***上记载的使用**系非营运车辆,这样导致我在接车后,无法正常的进行经营活动,给我造成了长达5个月的经营性损失;3、原告诉请的车辆使用费的合同**为《预提车协议》第4条“因乙方单方面造成***不通过”而**乙方支付车辆的使用费不合理,在原告为我办理贷款手续时,我提供的手续完全符合**,不存在通不过的情况,否则,银行不会于**********发放148000元的贷款,我不存在对该条的违约行为,故原告的诉请没有**及法律**;4、原告在为我办理金融贷款时对金融机构有欺诈、隐瞒的行为,被告系已婚人士,但原告在为银行提供的信息中被告为单身;5、双方签订了买卖车辆的协议,但该车辆的产权并未登记在我的名下,双方并不是买卖车辆的协议,仅是买卖车辆经营权的协议。综上,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被告**向**提出反诉请求:1、依法判令反诉被告返还购车款17000元;2、反诉费由反诉被告承担。**与理由:我反诉的**和理由与答辩意见一致。
原告派车车(*********对被告**的反诉辩称: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没有**及法律**,请法院驳回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1、反诉原告**支付的17000元实质为车辆的保险费及车联网设备费用,我公司向反诉原告**交付了车辆并为其购买交强险及商业险、承运险,安装网络运营出租车必须安装的设备,金额为17339.4元;2、针对反诉原告**所诉车辆**的问题,涉案车辆***记载为网络运营出租车,反诉原告**于**********从我公司领走该车辆的网络运营***,反诉原告**称超额贷款属于虚构**,反诉原告**交纳的17000元实际用来购买保险及车联网费用,以上费用均应由反诉原告**承担,反诉原告**购买该辆车实际属于零首付,不存在向银行超额贷款的情况;3、该车辆虽然***上为我公司,但双方之间的协议实质为保留所有权的汽车买卖协议,待反诉原告**向银行支付完36期月供后,我方配合反诉原告**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反诉原告**存在严重歪曲**,意予免费使用车辆的情况,不应得到支持,结合反诉状第一点、第三点可以明确证明反诉原告**的违约**,反诉原告**单方拒绝签订金融机构的手续,给我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使得我公司出售的全新车辆变为已经行使两万多公里的二手车辆,故请法院驳回其反诉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如下:**********,**************(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定车协议》,协议内容: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在甲方购买车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1、车辆名称、车型及价格:厂牌型号:比亚迪秦EV(新款),首笔购买款:17000元,颜色:白色;2、交车时间:***********(暂定)最后以实际交付日为准;3、随车附件及供应**,按照制造厂商随车资料执行。二、乙方定金缴纳金额、时间及余款缴纳金额、时间:定金金额1000元。三、违约责任:1、乙方须在甲方办理***后3日内交清首付提车否则甲方有权利视乙方为毁约,放弃本协议中所具有的法律权益,则甲方有权利对乙方所定车辆另行进行处理,乙方所交定金不再退还;2、乙方提车时,一并将本合同交于甲方,车辆交付完成后,本合同自动解除;3、甲方明确告知乙方首笔购买款或全款包含但不限于购置税、营运保险、车联网设备、服务费等费用。**********,**************(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车辆方案确认书》,内容: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在甲方购买车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1、车辆名称、车型及价格:厂牌型号:比亚迪秦EV(新款),首笔购买款:17000元,36期月供:4285元;2、交车时间:***********;3、特别提醒及告知:(1)以上方案由乙方自愿选定,**明确告知以上费用,甲方明确告知乙方首付款或全款包含但不限于购置税、营运保险、车联网设备、服务费等费用;(2)因乙方原因退车但不限于主动退车、严重逾期、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等退车,以上已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若甲方双方有另行约定甲方可继续追究乙方给甲方带来的其他损失。***********,原告派车车(*********(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预提车协议》,甲方就乙方在甲方公司以分期购车型比亚迪秦EV(新款),车牌号为:陕AXXXX**达成以下协议:1、乙方采取通过第三方金融分期的方式购买此车辆,首笔购车款合计金额约17000元整(实际金额根据金融审批最终结果而定),因审批流程过慢,甲方同意乙方在支付首笔购车款后先使用车辆,但在此期间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甲方办理***;2、自************此车辆一切交通事故及交通违法包括车辆盗抢及丢失为乙方承担全部责任;3、交车后因乙方不配合办理***,或失联超过48小时甲方有权通过司法程序报案并且将已付款项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追诉乙方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4、因乙方单方原因造成***不通过,甲方将乙方已付的所有费用视为车辆购车定金,乙方须3日内将车款全款结清,否则甲方无条件收回车辆,使用期间按照300元/日租金计租(起租期自交车之日起),乙方无任何异议。5、如在金融贷款期间,由于金融机构原因停止放款于甲方的,乙方承诺自行向甲方按期支付月供(按金融机构出具按揭方案计算的月还款额计算)直至金融机构正常向甲方放款之日为止。如金融机构超过3个月未向甲方放款的,乙方应与金融机构解除金融合同并一次性将剩余全部车款支付至甲方账户;如金融机构在3个月内向甲方放款的,乙方开始正常向金融机构还款,已经支付给甲方的月供由甲方退还乙方,但乙方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向甲方支付垫资期间利息;乙方与金融机构的纠纷,乙方自行与金融机构解决。6、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签订本协议视为乙方已经接受车辆。
另查明,原告派车车(*********于***********将涉案车辆交付于被告**,**********被告**将涉案车辆交还给原告派车车(*********,交换涉案车辆时,车辆已行驶19000余公里。**********,被告**的丈夫**从原告派车车(*********领取陕AXXX**号车的***。**********,**************向被告**发送关于购买比亚迪秦EV汽车结款的函,***士:你于**********在我公司购买网约车比亚迪秦EV一台,首付款17000元,并于***********提走车辆(车牌号:陕AXXXX**,车架号:LGXCE6DB5M0313907),且在**********领取该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截止目前为止某某已经运营近4个多月。根据双方签署的预提车协议,交车后因乙方不配合办理***,我公司有权通过司法程序报案并收回车辆,且将已付款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同时你需要承担使用期间每日300元的租金,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支付甲方垫资期间的利息及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请在收到函件后三个工作日内联系公司售后负责人:苏丹,**1779****X27,结清剩余车款128000元,否则我公司将通过法律程序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届时违约方将承担产生的一切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费、评估费、鉴定费、检测费、律师费等一切甲方的维权费用)。被告**已收到该函,并称当时因不想要涉案车辆,故未向原告派车车(*********交纳剩余车款。被告**庭审中提交的与原告派车车(*********工作人员的**录音中,被告**提出因****************给其发放的贷款数额超出其应贷款数额,故拒绝签字。涉案车辆的运营保险、车联网设备费用均系原告派车车(*********支付。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自返还涉案车辆时,双方签订的《预提车协议》解除。*********,授权委托声明:兹委托**************全权代表我公司从事**市场融资租赁、网约车等相关业务,委托事项包括:销售、收款、贷后、网约车平台对接等相关事项,该委托期限自声明之日起至***********止,如需继续委托的,另出具声明,委托人:派车车(*********。
**认为,被告**在原告派车车(*********处以***购买一辆比亚迪秦EV(新款)车,双方之间形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关系,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原告派车车(*********按照《预提车协议》约定将涉案车辆交付于被告**,并向其交付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被告**亦应按照《预提车协议》履行相应的义务,但被告**在提取涉案车辆后,未按协议约定完成金融贷款手续,且在收到《关于购买比亚迪秦EV汽车结款的函》后亦未按期交纳剩余车款,故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按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辩称,金融贷款手续未办理是因贷款数额超出应贷款数额,且自己并没有过错,故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该辩称意见,因双方签订的《车辆方案确认书》中已明确约定涉案车辆的付款方式及数额,且双方签订的《预提车协议》中约定被告**与金融机构的纠纷应自行与金融结构解决,故对被告**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原告派车车(***********被告**按照双方签订的《预提车协议》承担**********************的车辆使用费,按照每天300元计算,即46500元,有**及法律**,应予支持;原告派车车(*********主张的律师费5000元,因双方并未在合同中约定该项费用,故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被告****原告派车车(*********退还已交纳的首付款17000元,因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双方签订的《预提车协议》被告**已交纳的款项作为违约金不再退还,故被告**的反诉请求无**及法律**,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派车车(*********车辆使用费46500元;
二、驳回原告派车车(*********其余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之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44元,保全费535元,反诉费113元,由原告派车车(***********35元,被告****1157元。因原告派车车(*********已预交,故被告**将应**之诉讼费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派车车(*********。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于陕西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1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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