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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5日发(作者:荣放与森林人谁耐用)
奇瑞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齐河分公司年产3万辆纯电动乘用车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鲁环报告表〔2019〕1号
奇瑞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齐河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奇瑞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齐河分公司年产3万
辆纯电动乘用车项目〉提请审查的请示》(奇齐字〔2019〕03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厂址位于山东齐河经济开发区齐众大道东
首路北、名嘉东路东侧,本项目租赁齐河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先期建
设厂房,厂房建设环评已取得原齐河县环境保护局批复(齐环报告表
〔2017〕26号)。项目实际总投资2922.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0万
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0.26%。该项目占地面积199815平方米,属于工
业用地。项目包括主体工程、贮运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
程等。其中,主体工程仅在租赁的焊涂联合车间与总装车间内安装生产
设备;贮运工程包括物流中心(一车间与二车间)、整发车间和成品车
停车场;辅助工程包括综合办公楼、食堂及宿舍、联合站房、锅炉房、
试车跑道等;公用工程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环保工程包括
废气、噪声处理处置措施和固体废物暂存设施等。项目达产后可实现单
班年产3万辆纯电动乘用车。其中,S51EV车型(20000辆/年)在本厂
区进行焊装和总装;S57EV车型(10000辆/年)在无动力车基础上,本
厂区只进行底盘、内饰、三电(电机、电控和电池)关联部分件装配,
不进行焊接、打磨、涂胶、烘干工序,仅对存在简单划痕等漆面缺陷的
车辆进行点修补作业。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取得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核准批
复(鲁发改工业〔2018〕763号)。落实各类环保措施后,污染物达标
排放并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环境影响可接受。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
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行过程中,应确保三元催化
燃烧装置与活性炭吸附装置等各废气处理装置稳定运行。焊接烟尘与打
磨粉尘有组织废气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7/ 2376—2019)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重点控制区标准要
求;涂胶、补漆废气经收集系统收集后,采用活性炭吸附处理,烘干废
气经三元催化燃烧;有机废气中二甲苯、VOCs等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
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DB37/
2801.1—2016)表1汽车涂装生产线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要求;烘干
废气与锅炉燃烧废气中SO2、NOX、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应分别满足《区
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大气污染物
排放浓度限值重点控制区与《锅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4—2018)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重点控制区标准要
求。园区完善配套供热管网建设后,该项目应主动接入管网并停用厂区
燃气锅炉。
强化各类废气的收集与处理措施,控制无组织排放。项目正常运行
情况下VOCs、二甲苯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
准 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DB37/ 2801.1—2016)表2厂界监控点
VOCs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
合排放标准》(DB 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原则合理设计厂区
雨水、生活污水收集系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
入齐河县惠民水质净化厂扩建工程集中处理,处理满足《城镇污水处理
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齐河县惠
民水质净化厂北侧的人工湿地,最终排入晏黄沟。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对主要噪声源采取基础减振、隔声、
消声及合理布局等措施。各厂界昼间、夜间噪声值须符合《工业企业厂
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区标准要求。
(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
化、无害化”处置原则,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要全部进行妥善处置。其
中,对废漆罐、废胶桶、废活性炭、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要委托有危
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外售或者综合利
用;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加强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
存场所、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维护管理,分别符合《一般工业废物储存、
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及其修改单、《危险废物贮
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其修改单标准要求。
(五)落实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对污染物产生、处理及危
险废物存储等重点污染防治区,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格防渗处理,减
轻对地下水及土壤环境的不利影响。
(六)落实总量控制要求。本项目投产后,SO2、NOx、烟(粉)尘、
VOCs排放量分别控制在0.0812吨/年、0.265吨/年、0.0746吨/年、
1.3535吨/年以内;COD、氨氮外排环境量分别控制在0.306吨/年、0.031
吨/年以内。
(七)落实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配备相应监测仪器,建立并执行
跟踪监测制度。
(八)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对项目涉及的风险源设置完善的预
防措施和应急预案,落实应急防范与减缓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健全环
境应急指挥系统,配套应急装备和监测仪器。
(九)积极开展公众参与。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通畅
的公众参与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
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工程竣工后,须
按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德州市生态环境局和德州市生态环境局齐河分局负责该项目的
“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五、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
响报告表送德州市生态环境局和德州市生态环境局齐河分局,并按规定
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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