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7日发(作者:为什么不建议买缤越)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索纳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秀洲区新塍镇陡门。

法定代表人:曹国良,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亚根、陈佳洁,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宝利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亮,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浙江索纳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指令本案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4550407.25元、支付违约金(计至2021年12月8日为721236元,自2021年12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550407.2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支付律师费180000元,保全保险费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按本院传票要求到本院接受执行调查,书面申报财产为存款、房产(办公楼)、车辆。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登记在被执行人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车辆、房产均被各家法院多次轮候查封,本案也办理了轮候查封手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

通过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较多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另案也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因被执行人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积极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至2022年9月24日,被执行人分文未付。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4550407.25元、支付违约金(计至2021年12月8日为721236元,自2021年12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550407.2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支付律师费180000元,保全保险费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送达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

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审审书

长判判记 陈员员员 黄 沈 倪超炎佳引松誉芳

二О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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