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2日发(作者:奔驰gle320落地多少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 政府的定价行为
第十八条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释义】 本条是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范围所作的规定。
一、政府作为定价主体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对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就是由政府作为定价主体制定价格,是政府对价格活动进行直接管理的一项重要
内容。政府的定价权在什么范围内行使,也就是对哪些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直接
关系到市场形成价格机制的正常运行,从而会影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的发挥,同时也关系到人
民生活的稳定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明确政府行使定价权的法律界限,促使政府在法律规定的范
围内制定价格,是非常必要的。这样既可以为政府对价格进行适当干预提供法律保障,又可以规范政府的
定价行为,减少政府定价的随意性。按照本法第三条的规定,在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下,三种价格
形式的基本格局是: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政
府定价。这一基本格局是实行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机制的必然结果,也是这一价格机制正常运
行的必要条件。保持这一基本格局,才能保证市场调节价格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
所以,本法第三条所确定的三种价格形式的基本格局,就从总的数量上限制了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范
围,也就是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在各种商品和服务价格中的比重是占极少数的,或者说,政府只能对极
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行使定价权。为了避免过多的政府直接定价,防止政府不适当的扩大定价范围,本条
又进一步从种类上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范围作了规定,明确了由政府制定的商品和服务价格限于五
大类商品和服务价格。
二、与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关系国民经
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商品,涉及的范围很广,几乎包含大部分的工业品、农产品、生产资料、居民生活消
费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在这一类商品中,大多数商品价格应当由市场竞争形成,实行市场调
节价。但是,在这一类商品中,有极少数商品价格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非常重大,比如,有的
商品价格的变动牵涉面非常广,往往引起价格总水平的波动,还有的商品是生产和居民日常生活所必需的,
其价格的变动直接影响到老百姓生活水平的稳定,因此,为了保证经济运行的安全和人民生活水平的稳定,
政府可以对这些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当
然,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商品的范围并不是固定的,在不同的时期或者不同的地区都可
能有所不同,有的时候种类多,范围宽一些,也有的时候种类少,范围窄一些,不论在哪种情况下,实行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价格,都应当只占这一类商品价格中的极少数。具体对这一类商品价格中的
哪些商品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政府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状况和人
民生活稳定的需要来确定。
三、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这里所说的资源是指自然资源。在现代社会,由于人口的急剧增长和经济的高速发展,自然资源的消
耗剧增,资源的供应与社会需求相比呈现短缺,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人类活动使某些自然资源数
量减少、枯竭和耗尽;二是自然资源和自然条件的贫化、退化和质变;三是自然资源的生态结构、生态平衡被
摧毁或破坏。自然资源在被人类开发利用过程中所表现的这种特殊性,就是它的有限性、稀缺性,所以,
我们说自然资源是稀缺的,可以称为稀缺资源。有些商品本身就属于某种自然资源,如原煤、原油、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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