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5日发(作者:2020款长城哈弗h6)

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1981.11.10

1982.03.01

京政发[1981]141号

公路

省级地方性法规

已被修订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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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

(北京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七日批准,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

八一年十一月十日京政发(1981)141号文件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城市交通规则》,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路、街道、胡同和公共广场、停车场,不准占用、掘动或进行其它妨碍交通的活动。如因

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掘动的,必须经公安局批准。

第三条 行人、车辆必须各行其道。车辆必须靠右行驶。

第四条 凡本市及来京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则,听从交通民警的指挥与管理,并有权批评、劝阻他人

的违反本规则的行为。

第五条 机关、军队、团体、学校、街道、公社以及企业、事业等单位,须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规则,

维护交通秩序。

第二章 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第六条 交通信号:

(一)交通信号灯:

绿灯亮时,准许车辆直行,左转弯或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直行车辆行驶的条件下,可以通行;

黄灯亮时,车辆须停在停止线以外,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须继续行进;

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右转弯车辆和丁字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遇黄灯或红灯亮时,在不妨碍被放行车辆行驶的条件

下,可以通行。

本项的规定也适用于在车行道上行进的队伍和赶、骑牲畜人员。

(二)人行横道信号灯:

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

(三)交通指挥棒信号:

停止信号:交通民警随立正姿势,右手持棒向上直伸,此信号相当于黄灯信号;

放行信号:交通民警随立正姿势右手持棒向右平伸,继之向左挥棒,然后持棒下垂,保持立正姿势,

民警左右两方相当于绿灯信号,前后两方相当于红灯信号;

交通民警稍息姿势,表示信号解除。

(四)交通民警辅助手势:分为停止一方车辆手势、示意车辆直行手势、示意车辆左大转弯手势、示

意车辆左小转弯手势、示意车辆慢行手势、示意车辆让车手势和示意车辆靠边停车手势七种,辅助手势与

信号灯信号不一致时,以辅助手势为准。

第七条 交通标志:

(一)指示标志:是用以指示行人、车辆行进或停车的标志,其式样分为圆形和长方形两种,标志牌

面的颜色为蓝地、白边、蓝边线、白图案;

(二)警告标志:是警告驾驶人员注意危险、减速慢行的标志,其式样为等边三角形,标志牌面的颜

色为黄地、黑边、黑图案;

(三)禁令标志:是对车辆加以限制的标志,其式样为圆形,标志牌面的颜色为白地、红边、黑图案。

第八条 交通标线:

(一)人行道线:白色实线,划在没有专设人行道的路面上,自此线向外至道路边缘为人行道;

(二)人行横道线:白色条纹线,横划在车行道上,供行人优先通行;

(三)中心隔离线:黄色双实线,用以隔离上、下行车道,严禁车辆压线、越线和横穿行驶;

(四)中心线:白色实线,用以区分上、下行车道,在不妨碍对面来车正常行驶的条件下,允许车辆

越线超车或向左转弯;

(五)车辆分道线:白色虚线,用以划分不同车种应使用的车道,因让车、超车、转弯、停车等,在

不妨碍主道车辆行驶的条件下,允许越线短暂借道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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