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8日发(作者:2012款老途胜所有参数)
疫情防控政策加持,建设项目复工走起来
疫情来临,党和国家采取了一系列高效的综合应对方案,
其中在各行业的用地及其开发建设领域,采取了土地出让
中止、建设项目暂停、复工延期、售楼部暂时关停等一系
列措施。与此同时,各企业的运转也一同经受着考验。目
前,全国各省市的疫情控制有所见效,各行各业均在复工
过程中并在积极准备重启相关项目。对此,我们整理了截
至2020年2月23日,疫情期间部分省市政府发布的地
产行业/建设项目的相关政策,并针对涉及用地保障、审
批流程简化并线上化、土地出让金缴纳予以缓期、土地交
易分情况处理等支持性政策予以介绍。
用地保障:先行使用,指标保障
疫情防控及相关建设类的项目,土地先行
:国家层面,自
然资源部办公厅于2020年2月11日提出,对于疫情防
控相关的建设项目,可先行使用土地,保障疫情防控建设
项目用地的计划指标,但与防控疫情无关的项目不得搭便
车违规用地[1]。而地方层面,早在2020年2月8日,
便已经提出疫情防控相关的医疗卫生设施和药品、医疗器
械生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2]。广西
[3]、浙江[4]、四川[5]、辽宁[6]、湖北[7]、河南[8]、安
徽[9]、海南[10]、山东[11]、山西[12]、西安[13]、天津
[14]、重庆[15]等省市相继推出类似政策。其中:
? 华东地区以杭州市为例,其对于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
和民生设施项目占用耕地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情况下,由杭州市统筹协调解决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并保
障疫情防疫项目的用地计划指标,且新建非营利性医疗卫
生设施所需用地计划指标优先安排落实[16]。
? 华南地区以广州、深圳为例:(1)广州市规定涉及疫情防
控相关的生物制药、医疗器械、医疗卫生、医疗设备及其
集成电路、交通、水电、通讯和应急安置项目等急需使用
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17]。(2)深圳市对疫情防控
相关的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医疗资源、生态环境等建设
项目,需开展土地整备工作但尚未纳入土地整备年度计划
的,允许先行实施土地整备工作,并给予整备资金保障。
在疫情结束后再完善相应土地整备计划申报手续[18]。
? 华中地区以风暴中心湖北为例,其对疫情防控相关的医疗
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等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指标由省级统筹解决,确保应保尽保。省级计划指标不足
部分,疫情结束后汇总形成项目用地批准清单,报自然资
源部统一核销。
? 华北地区以天津为例,对于疫情防控急需使用的土地,用
地单位可根据需要先行使用;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确需占
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视作重大项目允许占
用。
? 西南地区以重庆为例,其支持企业将存量工业用地转为疫
情防控所需项目用地,可暂不办理规划修改、土地出让合
同修订等手续;对抢险救灾、防疫应急保障类建设项目,
除选址论证外,允许“边建边报”或“先建后报”;对新落地
生产防疫物资的项目优先配置用地指标。
非防疫/医疗建设类的其他重大项目/中小企业用地
:除医
疗卫生设施项目外,还有大量的企业关注其他非防疫/医
疗建设类的项目,对此,浙江、广东、湖北、广西、辽
宁、河南等省市还对其他重大项目和中小企业用地给予保
障支持。其中:
? 华东地区以浙江省及杭州、宁波[19]为例,(1)浙江省对
重大项目建设以及中小企业用地给予了政策支持:对纳入
2019年省重大产业项目库且用地报批条件成熟的,提前
申请预支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具备用地报批条件的重大
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实行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核销制”;支
持鼓励各地建设小微企业园,对利用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建
设小微企业园的,增存挂钩指标奖励比例由3:1调增为
2:1。另对于生猪养殖等设施所需农业用地积极提供保
障,简化备案手续。(2)而杭州市,在用地指标保障方面
将建设项目进一步扩大到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工程、
重大产业项目。(3)宁波市则提出,除疫情防控类项目用
地外,还应做好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工程项目用地保
障,积极推进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动工复工。
? 华南地区以两广为例,(1)广东省要求优先保障能源供
应、交通物流、医疗资源、生态环境等在建和新建项目所
需用地计划指标;(2)广西省加大项目用地指标的保障力
度,按计划指标总量的30%提前预支,并加快解决中小
企业用地问题和积极保障设施农业用地,促进农业生产。
? 东北地区以辽宁为例,其对于国家和省重大交通、能源、
水利等建设项目,指导建设单位向自然资源部申请办理控
制工期单体工程先行用地,保障工程如期开工建设。
? 华中地区以湖北为例,除疫情防控相关项目外,其还优先
保障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工程和重大产业项目等用地
计划指标。另,河南省对于符合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条
件的重大项目,要优先在已划定的储备区内进行快速补
划。
? 西南地区以重庆为例,其要求做好重大项目用地保障,
年度用地指标向疫情较重区县倾斜。
土地出让:调整出让时间和方式,出让金可延期缴纳
对于尚未交易的地块
:就出让时间,自然资源部于2月5
日作出规定:对于公开市场出让土地的,各地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可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中止出让程序,其余时间节
点可依次顺延。[20]而后浙江、广西、海南、山东等省及
南昌市[21]、西安市、广州市南沙区等部分地区发布相似
政策。北京、上海[22]、西安、深圳等地则仍然允许进行
交易,就出让方式,其中:北京允许现场交易但加强了相
关防控措施,西安对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采取网上挂牌方
式,上海市则分情况处理:如为定向挂牌,直接电子交易
并确认竞得,可延迟签订出让合同;如为公开挂牌,经批
准仍采取现场交易方式。深圳市同样区分不同情况,对于
挂牌只有一家竞买单位且为重点产业项目及总部项目用地
的,可继续组织出让;其他则中止或延期出让;确需按公
告时间出让的,制定防控预案并经批准后实施。
对于已成交的地块
:就《成交确认书》和《土地出让合
同》的签订,安徽[23]、湖北、浙江均允许延期。其中湖
北省允许顺延至疫情结束后1个月内;浙江省规定:此延
期不收取滞纳金,不记入企业诚信档案。部分市区作出了
单独规定:针对签订时间约定为2020年1月31日至
2020年2月20日期间的,杭州市统一顺延21天;南昌
市和宁波市《成交确认书》延期签订时限为疫情消除日后
5个工作日内,《出让合同》延期签订时限为疫情消除日
后10个工作日内;无锡市统一为最迟于无锡市疫情防控
一级响应措施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24];广州市南沙
区规定出让合同签订日期最长可延迟至疫情消除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
对于已签订《出让合同》的地块
:企业最为关注的内容是
有关土地出让金的安排,对此浙江、湖北、广西、山东等
省及南昌、无锡、南京[25]、合肥[26]、宁波、福州
[27]、西安、广州市南沙区、佛山市三水区等部分市区允
许采取延期缴纳或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其中:
? 华中地区仍以疫情最严重的湖北为例,土地出让金可顺延
至疫情结束后1个月内缴纳且允许工业用地分期缴纳;
2019年11月1日后出让且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
工业用地,可按程序与主管部门签订变更协议,允许在1
年时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
50%。
? 华东华南地区各地规定较为丰富,包括上海、杭州、南
昌、南京、合肥、宁波、福州、广州、佛山等,其中:
o (1) 上海市规定急需开工建设的医疗疾控、民生保障、扩
大有效投资(房地产项目除外)等项目:土地出让金可以
延缓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缴纳;
o (2) 杭州市规定按合同约定应在2020年1月31日至
2020年2月20日期间缴纳的,可顺延21天;
o (3) 南昌市规定按约定在2020年1月24日(含)后缴
纳土地出让金的,延期至疫情消除日(含天数再加15
天),并且调整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比例为20%;
o (4) 南京市规定首付款应按挂牌出让文件约定的时间缴
纳;缴款时间可延期至一级响应结束后的第三个工作日,
期间不计利息或违约金;如届时企业仍有困难,可再延长
不超过30日(自然日)缴纳,但须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
率缴纳利息;
o (5) 合肥、宁波、福州均规定土地出让金顺延至一级响应
解除后10个工作日内缴纳;
o (6) 广州南沙区出让金缴纳期限最长可延至疫情消除之日
起10个工作日内;
o (7) 佛山三水区在省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发布之日
起至结束后3个月内,未能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缴付土地
价款的,不计收滞纳金、违约金和分期支付产生的利息。
? 西北地区以西安为例,允许分期缴纳,可按起始价的
20%确定竞买保证金,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纳土地出
让价款的50%,用地单位出具承诺书后,余款可按合同
约定分期缴纳,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土地费用:对部分主体实行延期缴纳或减免
考虑到疫情影响,对于土地费用(土地租金、海域使用
费、土地年收益、设施配套费、综合开发费),浙江、广
西两省及杭州、上海、无锡、广州市黄埔区等根据本地特
点,对受到疫情影响的部分主体实行土地费用延期缴纳或
减免,部分总结列举如下:
履约监管:开竣工顺延,不计入违约期
对于启动在即或建设过程中的各类项目,企业均还面临迟
延开工和竣工的难题。对此,广东、四川、江西、湖北、
安徽、浙江、海南、山东、上海、西安多地贯彻自然资源
部要求,在不开展实地履约巡查的同时调整监管力度,允
许顺延地块开竣工时间,疫情持续期间不计入违约期。部
分市区细化规定如下:杭州市具体顺延时间由各地规划资
源部门按规定调查后报属地政府确定;南昌市延期时间视
疫情情况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无锡市规定应重新合理确
定施工周期;广州市由各区分局指导、协助用地单位按规
定延长履约期限(其中黄埔区细化到在2020年1月20
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需动(竣)工的用地统一顺
延3个月);佛山市三水区开竣工履约时间根据地块延迟
接收时间(疫情结束后一个月内)自动顺延。
此外,为防止部分建设单位以抢工期等为由要求施工单位
加快工程进度,无锡市规定,除施工单位故意怠于履行合
同义务外,由此所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而
上海市、福州市针对因疫情影响造成产业绩效等指标不达
标的情形,免除相应违约责任。佛山市三水区额外规定了
延期办理建设工程验线手续和顺延物业交付时间。
行政审批:网上办、加速办,容缺受理,先办后补
对于全员线上办公、远程办公的网络时代,政府部门对于
建设项目的各类行政审批也尽全力给予了支持,采取“不
见面”审批、允许容缺办理,先办后补等便利措施,为企
业解决行政程序的后顾之忧:
用地审批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在正常用地审批中,根据疫情需要开展网上联审。多省市
(例如广东、广西、四川、黑龙江[28]、辽宁[29]、湖
北、山西、天津)均提出全面推广网上审批等非接触办理
方式,纸质材料容后再补,且加快对疫情防控相关项目的
用地预审和报批。其中,广西更为细化,不仅要求容缺快
速审批,而且进一步要求简化程序、改进评审论证方式并
适当延长材料的提交时间,最大程度减轻企业在审批方面
的压力。而浙江省除大力推广在线审批外,对疫情防控相
关的建设项目用地优先审批,先行使用的土地可在疫情结
束后6个月内完善相关手续。辽宁省对省政府确定的“重
强抓”等重大项目、重大工程,一律简化审批程序并实行
容缺受理。
项目建设审批(包括规划许可证等证照)
:与用地审批类
似,广东、广西、江西[30]、黑龙江、辽宁、湖北、山
西、天津等地都积极推行“不见面”审批。河北[31]提出加
快项目审批节奏,对与疫情防控有关的项目实行一站式全
链条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其他项目实行网上申报、线下
邮寄材料的方式。辽宁省对急需开复工的建设项目的规划
审批,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可委
托下一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查。湖北省则规定对于工业用地
已签订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合同的建设单位,可凭《成交
确认书》《土地出让合同》等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先行办
理用地规划和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部分市区进一步细化,例如:杭州市规定,工业项目采取
告知承诺制,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时办理;西安市
对于签订土地出让价款分期缴纳合同的建设单位,可凭
《网上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等土地权属证明文件资料,和已缴纳不低于50%
的土地出让价款票据,先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佛山市三水区取消了批
前公示环节,通过网上核对材料直接出具规划许可证等审
核结果,还将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审批延
长至疫情结束后6个月内[32]。
不动产登记
:为方便企业尽快办理不动产登记,广东、浙
江、湖北、海南、天津、北京[33]、西安均推行“全程网
办”,并压缩审批时限,一律特事特办,即时办结。
为促进企业融资,帮助企业降本减负,除小微企业一律免
收登记费外,浙江省还在不动产抵押登记方面采取了特殊
政策:(1)与银行建立“抵押登记+金融信贷”联办机
制,实现审贷放贷与抵押登记无缝对接,避免“过桥资
金”;(2)支持企业以不动产抵押物余额设定再次抵押。
此外,对于工业用地,湖北省允许土地成交后,用地单位
缴纳首期土地出让金并出具承诺书即可办理不动产登记预
告登记。
就程序性事项,除了上述网上办、加快办等简便政策外,
部分地区还针对各类土地房产相关的审批事项给予了不同
的支持,以下为部分亮点政策:
我们的建议
综上政策分析,可以看出为了尽可能地降低疫情的影响,
为企业和其用地建设提供支持,国家层面及各地方均出台
了用地保障、行政审批、土地出让等方面的扶持与优惠政
策。受限于篇幅和时间,我们未能穷尽式地搜索并在本文
列举所有的政策。因企业有秩序、有批次的复工复产在
即,我们建议:
? 企业的各线部门应尽可能全面、详尽的了解企业用地/项
目所在的区域、城市、省份出台的相关政策,以便尽可能
切实地享受到政策优惠措施。
? 对于土地出让金和土地费用延期支付或分期支付、建设项
目延期开工、延期竣工等在常规情形下会产生违约金的事
项,企业应充分评估、审慎分析适用优惠政策的可行性,
以免触发违约风险。在地方层面未有公开出台具体政策的
情况下,可尝试就具体项目和具体情况与主管部门一事一
议,争取获得支持,并获发证明性文件或签署补充协议。
? 对于暂时先行办理、容缺办理的各类程序事宜,企业应有
专岗专职人员负责跟进,在疫情消失后及时按照主管部门
的要求进行补办补交,以免留下合规隐患。
最后,如果企业对于土地、房产及建设项目的政策适用有
疑问的,欢迎随时联系我们。我们在疫情期间已远程复
工,随时在线。企业复工复产在即,我们将为企业及其项
目的安全重启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注:只标注出第一次引用的法规,之后各省市规定均为重
复引用。
[1]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建设项目用地保
障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215号),2020
年2月11日。
[2]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自然资源保
障服务工作的通知》,2020年2月8日。
[3]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打赢疫情防
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桂自然资发
〔2020〕5号),2020年2月13日。
[4]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
复产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的通知》(浙自然资明电〔2020〕
1号),2020年2月12日。
[5] 四川省自然资源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自然资源
保障服务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0〕3号,2020.年
2月11日。
[6]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建设项目用
地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2020年2月17日。
[7]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自然资源保
障服务工作的通知》,2020年2月16日。
[8]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自然资源保
障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豫自然资办发〔2020〕2
号),2020年2月10日。
[9] 安徽日报《疫情防控建设项目 可先行使用土地》,
2020年2月16日。
[10] 海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自然资源
和规划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2020年2月12日。
[11]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
控期间自然资源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2020年2月20
日。
[12]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期间用地保障的通知》,2020年2月13日。
[13]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贯彻落实西安市政府
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0年2月12日。
[14]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落实天津市打赢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措
施实施细则的通知》,2020年2月13日。
[15]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规划自然资源保障工作的通知》,2020年2月12
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二十条政策措施的通
知》(渝府办发〔2020〕14号),2020年2月4日。
[16]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保障服
务企业稳定发展的通知》,2020年2月11日。
[17]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系统出台政策支持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稳定发展》,2020年
2月15日。
[18]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相关保
障服务工作的通知》,2020年2月13日。
[19]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
控期间自然资源和规划保障服务十余措施的通知》(甬自
然资规发〔2020〕8号),2020年2月10日。
[20]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防控疫情期间适当调整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和履约监管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
函〔2020〕199号),2020年2月5日。
[21] 南昌市自然资源局印发的《关于防控疫情期间适当调
整土地供应工作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通知》,2020年2月
12日。
[22]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的《关于全力应对疫情
支付服务企业发展的若干土地利用政策》,2020年2月
11日。
[23] 人民网《安徽: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动工不计入
违约期》,2020年2月18日。
[24]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政策意见的通
知》,2020年2月5日。
[25]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的《关于疫情期间土地
出让合同履行有关事项的通知》,2020年2月13日。
[26]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相关
用地保障服务工作的通知》,2020年2月19日。
[27]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
城市开发建设平稳发展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20〕20
号),2020年2月15日。
[28]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暂停办理部
分审批事项的通知》(黑自然资办函〔2020〕4号),
2020年2月4日。
[29]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
知》(辽政发〔2020〕6号),2020年2月6日。
[30] 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
长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2020年2月4日。
[31]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
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4号),2020年
2月4日。
[32]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三水
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房地业健康平稳发展“二十条”
的通知》(三府办函〔2020〕8号),2020年2月17日。
[33]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印发的《关于疫情期间
土地交易市场相关防控措施的通知》,2020年2月10
日。
[34]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黄埔区分局《关于印发暖企
若干措施的通知》,202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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