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3日发(作者:2011款尼桑轩逸二手车报价)
申请指标渠道
A: 指定网站办理
B:到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口办理;
个人
个人申请流程
一、登陆深圳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我想买车
二、阅读细则
三、信息确认页面
四、短信确认
配置数量
方式一
摇号
40000×88%
摇号时间:每月26日
-
方式二
竞价
40000×88%
竞价公告发布时间:每月18日
竞价机构组织指标竞价时间:每月25日
按每个申请编码5000元的标准缴付;
每个竞价指标设保留价1万元
增量指标方式
时间
保证金
当月指标配置时间限定
指标管理机构组织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摇号时间
每月8日之前提出的,纳入当月指标配置;
每月9日之后提出的,纳入次月指标配置;
每月26日工作日摇号结束后公布摇号结果,并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申请增量指标程序
申请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获得申请编码;
二资格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
三凭有效编码,参加指标摇号或竞价;
个人只能获得1个申请编码;
1个有效的申请编码每次配置只能对应一种指标配置方式;
个人申请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和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的,通过资格审核后直接配置;
申请增量指标满足条件
一居住地在本市,包括下列情形:
1.本市户籍人员;
2.持本市有效的居住证,且已最近连续2年以上在本市缴纳不含补缴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二持有有效的准驾车型为C类或以上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或名下小汽车在本市全部登记为注销,或名下仅有1辆在本市正常登记的小汽车且在2014年12月29日18时之前被盗抢,公安部门立案满6个月仍未追回并已在公安交警部门车辆管理系统登记为“被盗抢”状态的;
四名下未持有有效的指标或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
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按照个人申请增量指标的规定执行;
满足条件
可获申请编码数量
一、 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的行为,同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条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也可以申请1个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或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
一名下仅有1辆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且该车系使用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登记,同时名下未持有有效指标以及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的;
二名下仅有1辆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且该车系于2016年7月31日前使用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登记,同时名下未持有有效指标以及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的;
三名下仅持有1个有效的纯电动小汽车指标或仅有1个纯电动小汽车更新指标的申请资格,且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的;
二、 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同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条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可以再申请1个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
一名下仅有1辆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且名下未持有有效指标以及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的;
二名下仅持有1个有效指标,且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以及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的;
三仅有1个更新指标的申请资格,且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以及名下未持有有效指标的;
每月23日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信息审核部门提交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3个月
该有效编码未获得指标的,有效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配置;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登录指定网站或到服务窗口申请延期;编码自资格再次审核通过起延长有效期3个月;申请延期不限次数,未及时申请延期的,编码自动失效;
6个月
资格审核结果公布时间
有效编码有效期
指标有效期
小汽车增量指标竞价情况表个人部分
投放
竞价期数
有效
第一次
第二次
播报均播报均价
元
价
元
最低成最低成最低
平均
交价
交价
码数
码数
元
元
个
个
个
个
最低价成交编码
最后报价时间
成交
编码数
实际付款
指标数
成交价
成交价
报价编成交编指标数
编码数
个
2017年
第1期
2017年
第2期
2017年
第3期
2017年
第4期
2017年
第5期
2017年
第6期
2017年
第7期
2017年
第8期
2017年
第9期
2017年
第10期
2017年
第11期
2017年
第12期
2018年
第1期
2018年
第2期
2018年
第3期
2018年
第4期
2018年
第5期
2018年
个
2934 6765 28488 30338 35000 38063 262 71
2949 6620 30416 32551 38000 39584 240 234
2938 7189 31988 34255 40100 42023 214
2942 6939 34709 37150 41100 44390 29
2945 6822 37354 39147 42300 45573 18
2950 6545 38043 40269 44300 46759 56
7
5
14
7
11:29:
14:44:
09:01:
09:25:
14:01:
09:08:
13:21:
14:24:
13:00:
14:51:
14:27:
13:50:
14:58:
13:07:
14:51:
14:59:
14:33:
14:35:
2934 2919
2949 2945
2938 2930
2942 2930
2945 2928
2950 2941
2942 2934
2941 2939
2935 2930
2938 2930
2941 2906
2968 2924
2828 2502
3366 3342
2958 2944
2948 2926
2955 2912
2976 2942
2942 6633 38694 40820 46000 47674 200 118
2941 6978 41346 42702 49300 51282 53 48
2935 12016 44786 47559 56800 58538 337 70
2938 12205 45458 48871 65300 67408 80 68
2941 11039 55612 59967 79200 82534 116 24
2968 7675 60699 65927 82500 95103 1
2934 5599 53183 56836 10000 71143 18
1
18
3366 28093 18799 19938 38800 44954 263 63
2958 29718 26205 29047 56400 59832 6 5
2948 24334 31224 34808 68000 71967 131 131
2955 18208 33043 36573 58000 71845 69
2976 15058 34578 37863 52500 63756 5
61
4
第6期
2018年
第7期
2967 83 34775 37724 51000 57802 40 29 13:54: 2967 2956
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摘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单位或个人新增、更新小汽车,应当按规定申请取得小汽车指标;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小汽车指标包括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
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摇号、竞价方式或直接申请取得增量指标;
单位或个人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已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迁出本市后,可以按本实施细则申请取得更新指标;
单位或个人在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第五条小汽车指标按使用类型分为纯电动小汽车指标、混合动力小汽车指标、普通小汽车指标;
纯电动小汽车指标只能用于纯电动小汽车登记;混合动力小汽车指标只能用于混合动力小汽车或纯电动小汽车登记;普通小汽车指标可以用于普通小汽车、混合动力小汽车和纯电动小汽车登记;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纯电动小汽车是指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及按国家有关规定许可原装进口的纯电动小汽车、燃料电池小汽车;混合动力小汽车是指列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小汽车;普通小汽车,是指除前述纯电动小汽车、混合动力小汽车以外的其他小汽车;
第二章 指标申请
第七条单位或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汽车指标的,应当向市指标管理机构下称指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八条单位或个人申请增量指标或更新指标,可以通过指定网站办理;不能上网办理或按照规定应当现场确认的,到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口办理;
单位或个人申请其他指标,应当到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口办理;
第九条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登录指定网站或到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口申请变更;
第三章 增量指标管理
第十条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内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配置额度为8万个,额度按月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和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总量无额度限制;
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以摇号方式和竞价方式各配置4万个,个人指标占88%,单位指标占12%;
第十一条申请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获得申请编码;
二资格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
三凭有效编码,参加指标摇号或竞价;
个人只能获得1个申请编码;单位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确定;1个有效的申请编码每次配置只能对应一种指标配置方式;
个人申请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和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的,通过资格审核后直接配置;
第十四条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一居住地在本市,包括下列情形:
1.本市户籍人员;
2.持本市有效的居住证,且已最近连续2年以上在本市缴纳不含补缴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3.驻深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4.持有效身份证明,近2年内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港澳地区居民、华侨,在本市办理签注或居留许可连续满2年且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台湾地区居民,以及在本市办理签证或居留许可连续满2年且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外国人;
二持有有效的准驾车型为C类或以上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或名下小汽车在本市全部登记为注销,或名下仅有1辆在本市正常登记的小汽车且在2014年12月29日18时之前被盗抢,公安部门立案满6个月仍未追回并已在公安交警部门车辆管理系统登记为“被盗抢”状态的;
四名下未持有有效的指标或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
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按照个人申请增量指标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的行为,同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条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也可以申请1个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或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
一名下仅有1辆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且该车系使用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登记,同时名下未持有有效指标以及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的;
二名下仅有1辆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且该车系于2016年7月31日前使用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登记,同时名下未持有有效指标以及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的;
三名下仅持有1个有效的纯电动小汽车指标或仅有1个纯电动小汽车更新指标的申请资格,且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的;
第十六条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同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条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可以再申请1个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
一名下仅有1辆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且名下未持有有效指标以及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的;
二名下仅持有1个有效指标,且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以及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的;
三仅有1个更新指标的申请资格,且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以及名下未持有有效指标的;
第十七条指标管理机构应当于每月月底公布次月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的配置数量;
单位或个人申请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每月8日之前提出的,纳入当月指标配置;每月9日之后提出的,纳入次月指标配置;
申请人需要改变申请类型或配置方式的,应当撤回原申请后重新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退出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配置的,应当在指标配置当月20日之前提出;
第十八条指标管理机构归集指标申请后发送至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其中,申请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的应当于每月8日24时前将已获得申请编码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至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
第十九条市公安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本市户籍信息、居住证信息,审核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的身份信息及在深居住情况;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信息以及名下的车辆信息;市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审核纳税信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医疗保险信息;市市场质量监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组织机构代码证信
息;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新开工项目投资额信息;市统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已完成的投资额信息;
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结果反馈指标管理机构;审核部门需要上级部门或非本市部门审核申请人信息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二十条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归集审核部门反馈的审核结果;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申请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的,应当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申请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和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的,直接配置相应指标;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在指定网站公布资格审核结果,其中申请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的资格审核结果于每月23日公布;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信息审核部门提交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经复核,异议成立的,信息审核部门应反馈申请人和指标管理机构,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由指标管理机构纳入下一次配置,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和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由指标管理机构直接配置相应指标;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单位已获取的有效编码未取得指标的,有效期至当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配置;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单位应当重新申请;
个人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有效编码的有效期为3个月;该有效编码未获得指标的,有效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配置;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登录指定网站或到服务窗口申请延期;编码自资格再次审核通过起延长有效期3个月;申请延期不限次数,未及时申请延期的,编码自动失效;
第二十二条指标管理机构每月26日组织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摇号,如当日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
单位增量指标、个人增量指标分别摇号;
摇号由公证机构依法公证;摇号时间或地点发生变化的,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在摇号结束后公布摇号结果,并向取得指标的单位或个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网站或服务窗口查询摇号结果;
第二十四条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竞价的具体实施工作通过委托方式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竞价机构承担;
第二十五条竞价机构应当于每月18日之前发布竞价公告;公告应当包括投放指标数量、竞价时间、竞价规则、缴款方式以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申请参加竞价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竞买人,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竞价规则参与竞价;
竞买人申请竞价的,应当按每个申请编码5000元的标准缴付竞价保证金;每个竞价指标设保留价1万元;
第二十七条竞价机构每月25日组织指标竞价,如当日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单位、个人分别竞价;
第二十八条竞价采用网上报价方式进行,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成交原则;当次竞价指标投放数量内,按照竞买人的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由高到低依次成交;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相同的,按照报价时间先后顺序依次成交;报价金额和报价时间以竞价系统记录为准;
竞价公告规定的竞价时间截止后,竞价机构应当及时公布竞价成交结果,竞价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
第二十九条竞价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缴清竞价成交款项;
竞价机构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竞买人全额退回竞价保证金本息;
买受人未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缴清竞价成交款项的,视为其放弃增量指标,竞价保证金本息按照约定不予退还;
第三十条指标管理机构应当于竞价成交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竞价配置结果,并向缴清竞价成交款项取得指标的买受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第三十一条增量指标竞价所得收入和不予退还的竞价保证金本息全额缴入市本级财政,专项用于公共交通发展、交通拥堵治理;
第三十二条当月未能成功配置及逾期未使用的增量指标,指标管理机构按照原配置方式纳入次月配置;
第四章 更新指标管理
第三十三条单位或个人需要更新小汽车的,应当自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迁出本市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更新指标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更新指标申请资格;
更新指标可以直接取得;申请更新指标的个人,应当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居住地在本市的条件或持本市有效居住证;个人使用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登记的小汽车,可以按照实际车辆数申请更新指标;如名下还有其他登记在本市的小汽车,该部分小汽车只有1辆可以取得更新指标;
个人名下有机动车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但未办理的,不能取得更新指标;
第三十四条更新指标按类型包括普通小汽车指标、混合动力小汽车指标、纯电动小汽车指标;指标管理机构按照原车辆最近一次登记在申请人名下时使用的指标类型确定更新指标类型,但原车辆系使用电动小汽车指标登记的,发放混合动力小汽车更新指标;
第三十五条2014年12月29日18时前,单位或个人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已经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迁出本市的,该车辆不产生更新指标;
本市登记的小汽车在公安交警部门车辆登记管理系统中有强制注销记录的,不产生更新指标;
第三十六条
个人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将其申请信息发送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对车辆登记、原车辆登记使用的指标类型、居住地条件、基本医疗保险等信息进行核查,并应当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核查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指标管理机构对单位或个人的申请审核合格的,出具指标证明文件;审核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
单位或个人对相关部门信息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信息核查部门提交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经复核,异议成立的,信息核查部门应当反馈申请人和指标管理机构,指标管理机构根据复核结果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第五章 其他指标管理
第三十七条我国驻外外交人员回国返深自带小汽车进口的,凭监管地海关出具的监管机动车进口凭证和其他有关材料,1人可以直接申领1个其他指标;
第三十八条单位需要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殊用途小汽车登记的,凭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第三十九条单位需要办理使用性质为“教练”、“出租客运”限巡游出租车小汽车登记的,凭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第四十条本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单位可以直接取得其他指标,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按照本市规定认定的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和海外高层次A类人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条件的,凭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1人可以直接申领1个其他指标;
第四十三条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因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或改制、国有资产无偿划转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继受单位凭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继受单位凭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根据本条前两款规定情形办理车辆转移登记的,原车属单位不产生更新指标;
第四十四条2014年12月29日18时后,单位或个人名下仅有1辆在本市正常登记的小汽车被盗抢的,公安部门立案满6个月仍未追回并已在公安交警部门车辆管理系统登记为“被盗抢”状态的,可在此后1年内直接申领其他指标;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指标申请;
单位或个人持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被盗抢证明,到本市公安交警部门办理被盗抢车辆登记业务后,符合条件的,可携带有关材料到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口申领其他指标;
被盗抢小汽车追回后,单位或个人应当申请放弃已经取得的指标,或在已用指标新增小汽车和被追回小汽车中择一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上述登记不产生更新指标;解除车辆“被盗抢”状态之日起6个月之内未办理上述登记的,名下小汽车不产生更新指标;
第四十五条单位或个人申请其他指标的,指标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过审核的,发放其他指标的证明文件;审核不通过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六章 指标使用管理
第四十六条取得指标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在指定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指标证明文件,或到服务窗口领取指标证明文件;
第四十三条单位或个人办理下列小汽车登记业务的,应当提交指标证明文件和有关材料:
一转移登记;
二共同所有人之间的变更登记;
三迁入本市的变更登记;
四迁出本市后的回迁登记,但回迁后即改迁的情形除外;
五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殊小汽车以及出租车、教练车等营运小汽车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
第四十八条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指标有效期内使用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视为放弃指标;
以摇号方式取得的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自有效期届满次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增量指标;
增量指标配置结果一经指标管理机构公布,即视为申请人已取得指标;
第四十九条更新指标只能用于与原车辆使用性质相同的车辆登记;单位或个人取得其他指标后,只能将其用于与申请条件一致的车辆登记;
可以取得更新指标的个人,向指标管理机构办理放弃更新指标申请资格手续后,符合增量指标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承担审核申请信息和查验指标证明文件职责的相关部门以及竞价机构,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部门的审核工作规则;
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审核、查验等职责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一条指标证明文件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
提供虚假申请信息、材料,盗用、冒用他人信息申请指标,或伪造指标证明文件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取消其申请资格,3年内不再受理其指标申请;
变造、买卖、变相买卖或租、借指标证明文件的,由指标管理机构收回已取得的指标,3年内不再受理相关责任人的指标申请;
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信用征信系统;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指标配置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纳入定编管理的车辆,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夫妻一方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变更至无车且无有效指标另一方名下的,凭结婚证书等有效证件可以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无需申请指标;
第五十五条因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小汽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在本市办理小汽车注册、转移登记或由外地转入本市时,需提交指标证明文件;
第五十六条因本市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本市登记的小汽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竞拍成功后,符合增量指标申请条件的买受人,可以持人民法院和指标管理机构分别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到本市公安交警部门办理相关转移登记手续;原车辆所有人不能获得更新指标;
第五十七条黄标小汽车在2015年12月31日之后办理注销登记或迁出本市的,不再产生更新指标;
第五十八条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的通告的规定,已经相关部门登记并取得公证证明的2014年12月29日18时之前的存量二手小汽车,应当自取得公证证明之日起2个月内申请取得指标证明文件;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指标;已取得指标证明文件的,应当自取得指标证明文件之日起1年内完成转移登记;逾期未完成转移登记的,该指标证明文件失效;
第五十九条为促进本市二手车交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方便小汽车更新,建立二手小汽车交易周转指标制度;
二手车经营者收购小汽车,使用周转指标完成转移登记后,小汽车应在经营场所静态存放,除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外不得上路行驶;
使用周转指标登记的小汽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的,均不产生更新指标;
二手小汽车交易周转指标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一条本实施细则中的“以上”、“之前”、“之后”、“之内”均包含本数;
第六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1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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