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7日发(作者:路虎揽胜七座报价及图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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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弥勒市水务局。住所地:弥勒市髯翁西路延长
线便民服务中心综合楼4-35。
负责人:张程,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云南承坤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开远市强盛路8
号。
法定代表人:吴雁飞,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弥勒市水务局与被执行人云南承坤电
力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作出
***********行政裁定书。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未履行
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经审查,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依法立案
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云南承坤
电力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
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及材料,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
3034359元,并交执行费32744元,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分别于2022年8月17日、8月19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
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保
险等登记,被执行人名下云GGL3**号福特锐界、云GG××**
号东风牌、云GG××**号丰田牌、云GG××**号丰田牌、云
GG××**号丰田牌汽车五辆已在本院***********案件中查封,
但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账户仅有零星的存款,无证券、税务等
财产登记。
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5月13日向协助执行单位弥勒市
房管所、弥勒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不动产
登记。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委托开远市人民法
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该公司现已停业,且下落不明。本院到
被执行人承建的江边大桥电站调查,该处现已停工,属于烂尾项
目,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对被执行人云南承
坤电力有限公司限制消费,于2022年10月26日将被执行人云南
承坤电力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
行信息网上公布。
本案执行标的3034359元,并交执行费32744元,均未执行
到位。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通过当
面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或财
产线索。本院已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等信息告
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
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
请执行人释明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
有效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
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
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尚红祥
审判员 王建生
审判员 孙应忠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普和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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