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7日发(作者:路虎揽胜七座报价及图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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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弥勒市水务局。住所地:弥勒市髯翁西路延长

线便民服务中心综合楼4-35。

负责人:张程,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云南承坤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开远市强盛路8

号。

法定代表人:吴雁飞,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弥勒市水务局与被执行人云南承坤电

力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作出

***********行政裁定书。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未履行

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经审查,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依法立案

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云南承坤

电力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

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及材料,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

3034359元,并交执行费32744元,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分别于2022年8月17日、8月19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

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保

险等登记,被执行人名下云GGL3**号福特锐界、云GG××**

号东风牌、云GG××**号丰田牌、云GG××**号丰田牌、云

GG××**号丰田牌汽车五辆已在本院***********案件中查封,

但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账户仅有零星的存款,无证券、税务等

财产登记。

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5月13日向协助执行单位弥勒市

房管所、弥勒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不动产

登记。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委托开远市人民法

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该公司现已停业,且下落不明。本院到

被执行人承建的江边大桥电站调查,该处现已停工,属于烂尾项

目,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对被执行人云南承

坤电力有限公司限制消费,于2022年10月26日将被执行人云南

承坤电力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

行信息网上公布。

本案执行标的3034359元,并交执行费32744元,均未执行

到位。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通过当

面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或财

产线索。本院已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等信息告

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

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

请执行人释明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

有效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

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

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尚红祥

审判员 王建生

审判员 孙应忠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普和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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