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8日发(作者:别克君越最新优惠)
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之二
申请执行人:湛江市溢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经济
技术开发区乐山路23号恒兴大厦2111室。
法定代表人:冯丹杰。
委托代理人:符昕,广东鸿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湛江康益广场皇冠会国际俱乐部,住所地:湛江
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兴路9号湛江皇冠假日酒店会所。
法定代表人:林家平。
被执行人:湛江康益广场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经济
技术开发区乐山大道31号。
法定代表人:沈康**。
申请执行人湛江市溢凯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湛江康益广
场皇冠会国际俱乐部、湛江康益广场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
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所确
定的义务,即: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3830900元及利息;
(利息按照判决书计算)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
务利息10726.52元(利息以38309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
点七五从2022年2月2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2
月18日止为10726.52元);3.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
40177.2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本案执行费45589.56元。但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
措施:
一、2022年2月18日,额度冻结被执行人湛江康益广场皇冠
会国际俱乐部、湛江康益广场娱乐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3917238.25元,期限为一年。
二、2022年4月21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湛江康益广场皇冠
会国际俱乐部、湛江康益广场娱乐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共
258989.56元,扣除本案执行费45589.56元,剩下213400元退给
申请执行人。
三、2022年9月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湛江康益广场皇冠会
国际俱乐部、湛江康益广场娱乐有限公司发出了限制消费令,限
制其消费。
四、2022年9月2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湛江康益广场皇冠会
国际俱乐部、湛江康益广场娱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
单,失信期限无期。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
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
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
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
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
复执行。
被执行人湛江康益广场皇冠会国际俱乐部、湛江康益广场娱
乐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
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 胜
审判员 龙宝春
审判员 李国栋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 治
附: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
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
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
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
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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