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8日发(作者:别克君越最新优惠)

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之二

申请执行人:湛江市溢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经济

技术开发区乐山路23号恒兴大厦2111室。

法定代表人:冯丹杰。

委托代理人:符昕,广东鸿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湛江康益广场皇冠会国际俱乐部,住所地:湛江

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兴路9号湛江皇冠假日酒店会所。

法定代表人:林家平。

被执行人:湛江康益广场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经济

技术开发区乐山大道31号。

法定代表人:沈康**

申请执行人湛江市溢凯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湛江康益广

场皇冠会国际俱乐部、湛江康益广场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一案,本院于20222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

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所确

定的义务,即: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3830900元及利息;

(利息按照判决书计算)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

务利息10726.52元(利息以38309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

点七五从202222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2

18日止为10726.52元);3.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

40177.2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本案执行费45589.56元。但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

措施:

一、2022218日,额度冻结被执行人湛江康益广场皇冠

会国际俱乐部、湛江康益广场娱乐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3917238.25元,期限为一年。

二、2022421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湛江康益广场皇冠

会国际俱乐部、湛江康益广场娱乐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共

258989.56,扣除本案执行费45589.56元,剩下213400元退给

申请执行人。

三、20229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湛江康益广场皇冠会

国际俱乐部、湛江康益广场娱乐有限公司发出了限制消费令,限

制其消费。

四、202292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湛江康益广场皇冠会

国际俱乐部、湛江康益广场娱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

单,失信期限无期。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

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

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

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

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

复执行。

被执行人湛江康益广场皇冠会国际俱乐部、湛江康益广场娱

乐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

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龙宝春

审判员 李国栋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

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

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

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

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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