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4日发(作者:奥迪q3suv多少钱一辆)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欧车汇门前向王晓龙交付车辆,
王晓龙向我支付首付款5,000.00元,王晓龙称车辆整备需要1,000.00元从车价款
里扣除,剩余101,000.00元待更名过户后付清。2022年1月16日,王晓龙将车辆更
名过户后,王晓龙仅向我支付了8,000.00元(其中7,000.00元微信转账,1,000.00
元现金)。我继续向王晓龙催要剩余车辆价款,王晓龙百般理由推脱,拒绝向我支付
剩余价款。无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依法诉
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保护我的合法权益。王晓龙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
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1月18日,刘吉军与王晓龙签订《二手汽车
买卖合同》一份,合同中载明:“甲方(卖方)刘吉军……乙方(买方)王晓龙……交车
时间2021年11月18日……乙方已知晓并接受所购买车辆的车型和现实整体车
况,且自愿购买甲方宝马320LI二手车一辆(牌照号码:×××),发动机号码
0075D035,车架号号码LBV3M2100DMC00614)车辆初始登记日期:2013年2月4
日),车辆售价为(小写?107000.00元人民币)……首付5000,余款?101000。4、以上
条约双方共同遵守,双方自愿买卖,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如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有
权向违约方收取违约金?5000.00元……本人乙付车款?5000.00元整尾款?101000.00
更名过户付清……”2021年11月18日,史长涛与苑守庆签订《车辆买卖过户委托
书》一份,委托书中载明:“委托方(甲方)史长涛……受托人(乙方)苑守庆……甲方
自愿委托乙方办理车牌号码为:×××,发动机号0075D035,车架号
LBV3M2100DMC00614,车辆型号宝马……”2022年1月17日,王晓龙向刘吉军出
具欠条一份,欠条中载明:“因王晓龙把刘吉军一台宝马320LI……卖了欠刘吉军尾
款玖万叁仟元整,小写(93000.00)定于2022年2月28日之前还清尾款……”在开庭
审理过程中,刘吉军自认,车辆总价款107,000.00元中应抵扣其应向王晓龙支付的
车辆备款1,000.00元,王晓龙在支付首付款5,000.00元及尾款8,000.00后,尚欠
其93,000.00元。至今,王晓龙未给付剩余车辆购置款93,000.00元。另查明,本案
所涉车辆(车辆型号:宝马320LI,车牌照号码:×××,发动机号码:0075D035,车架号
号码:LBV3M2100DMC00614)于2021年11月18日登记在史长涛名下。以上事实
有原告提交的《二手汽车买卖合同》、《车辆买卖过户合同》、欠条、微信聊天截图及当
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
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
刘吉军于2021年11月18日与王晓龙签订《二手汽车买卖合同》一份,合同中载明:
“甲方(卖方)刘吉军……乙方(买方)王晓龙……交车时间2021年11月18日……乙
方已知晓并接受所购买车辆的车型和现实整体车况,且自愿购买甲方宝马320LI二
手车一辆(牌照号码:×××),发动机号码0075D035,车架号号码
LBV3M2100DMC00614)车辆初始登记日期:2013年2月4日),车辆售价为(小写
?107000.00元人民币)……”,该买卖行为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故双方之间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法
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
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涉案车辆虽登记在史长涛名下,但史长涛于2021年
11月18日与苑守庆(受王晓龙指示)签订了《车辆买卖过户委托书》,故刘吉军已按
合同约定全面的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
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
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案中,双方约定“……车辆售价为(小写?107000.00元人民
币)……”,且刘吉军自认,车辆总价款107,000.00元中应抵扣其应向王晓龙支付的
车辆备款1,000.00元,王晓龙在支付首付款5,000.00元及尾款8,000.00后,尚欠
其93,000.00元,结合王晓龙于2022年1月17日向刘吉军出具的欠条中载明:“因
王晓龙把刘吉军一台宝马320LI……卖了欠刘吉军尾款玖万叁仟元整,小写
(93000.00)定于2022年2月28日之前还清尾款……”现约定的还款时间已过,故本
院对于刘吉军要求王晓龙给付欠款93,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
违约金部分。本案中,王晓龙于2022年1月17日向刘吉军出具欠条一份,欠条中载
明:“因王晓龙把刘吉军一台宝马320LI……卖了欠刘吉军尾款玖万叁仟元整,小写
(93000.00)定于2022年2月28日之前还清尾款……”双方对最终结算金额即93,
000.00元予以确认,故对于刘吉军要求王晓龙给付违约金5,000.00元的诉讼请求,
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
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
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
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晓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刘吉军给付车辆购置款
93,000.00元;二、驳回原告刘吉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王晓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
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5.00元,由刘吉军负担
57.38元,由王晓龙负担1,067.6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
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广军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慈 祥
更多推荐
车辆,买卖,民事
发布评论